1.1.1 除本条件第 1.1.2 款、第 1.2 款和第 1.3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深航运营的用于运送旅客、行李并收取费用的公共航空运输。
1.1.2 本条件同样适用于免费和特种票价的运输。当免费和特种票价的客票使用条件或票价规则与本条件不一致时,该客票使用条件或票价规则优先于本条件。
按照包机提供合同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或者包机客票的条款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在某些航班上,深航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旅客定妥了深航的航班并持有载明深航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客票,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实际运营的航班。深航将在旅客购票时告知旅客该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深航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其内容可能与深航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深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深航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
深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3.1 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1.3.2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1.3.3 行李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的额度及超限行李收费标准等;
1.3.4 不正常航班服务,以及拒绝登机和航班延误的补偿;
1.3.5 航班禁烟。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公约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是,本条件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2.1.1.1 在客票上,深航的名称将被缩写为航空公司两字代码“ZH”或三字代码“479”。
2.1.1.2 客票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客应在购票及乘机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1.1.3客票不得转让。
2.1.1.4客票上的每一航段应当列明舱位等级、乘机日期、航班号,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用于运输。
2.1.1.5除电子客票外,旅客应当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否则无权乘机。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残损的或者不是由深航或深航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变更的,旅客亦无权乘机。对于电子客票,旅客应有一个以旅客本人的姓名签发的有效电子客票,同时旅客应出示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否则无权乘机。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深航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深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除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有效期为:
2.1.2.1客票完全未使用,从客票填开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2.1.2.2客票部分已使用,客票有效期自旅客开始第一航段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2.1.2.3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第一航段旅行开始或客票填开之日的次日零时(含)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不含)为止。
2.1.3.1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客票上所有的票联必须按照客票填开时规定的顺序使用,不得跳程使用。
2.1.3.2 旅客所支付的票价是以深航的票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因此,客票包含的所有航段须按照旅客购票时规定的顺序使用。如未按顺序使用,深航将根据旅客的实际行程重新计算票价。如果该票价高于旅客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额,旅客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深航将基于旅客对额外费用的后续支付,提供后续运输服务。且旅客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将不能再使用。
2.2.1.1 票价将根据旅客购票时深航的有效价格计算,该票价适用于旅客的客票上所列明的特定日期和行程等运输内容。
2.2.1.2 客票售出后,如票价发生调整,旅客已支付的票款不作变动。如旅客需要变更旅客行程中的任何内容,将可能影响旅客应支付票价。
2.2.1.3 除另有规定外,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机场与机场之间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
2.2.2.1 购票时,旅客应支付政府、其它有关当局或者机场经营人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这部分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票价内。深航将告知旅客支付的税款和费用明细。
2.2.2.2 除票价和税费以外,深航会收取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虽然列式在税费中,但它不是政府税费。不同航空公司、不同行程、不同舱位、不同销售日期或旅行日期,收取的燃油附加费金额不同。
票价、税款和费用的支付,应当使用出票地国家的货币,除非在旅客付款或付款前深航或深航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指定使用另一种货币。由于当地货币不能兑换等原因,深航可以自行决定接受其它种类的货币。
旅客可以通过深航的网站、移动客户端、旗舰店、致电深航的服务热线、在深航的售票处或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及深航认可的其它渠道预定座位和购买客票。
2.3.2.1 在定座、购票、预定或购买其它服务以及办理相关手续时,旅客应向深航提供与旅行有关的个人信息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认可并同意深航保存和使用旅客的个人信息。必要时,深航可将该信息发送给深航有关部门、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政府部门、其它相关承运人或者上述服务的提供者。
2.3.2.2 深航非常重视旅客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将采取一切合理且可行的安全管控措施,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
2.3.3.1 深航或者深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将根据旅客的要求预定航班座位。如旅客需要,深航将为旅客出具书面的定座记录。
2.3.3.2 在旅客定座时,深航或深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将告知旅客购票时限。旅客应当在规定的购票时限内支付票款。如未完成支付,旅客预定的座位将无法保留。
2.3.4.1 购票时,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
2.3.4.2 某些票价的使用条件含有限制或拒绝旅客变更、退票的条款,深航或深航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将在旅客购票时告知这些使用条件。旅客可根据需要选择票价。
2.3.4.3 婴儿及有成人陪伴儿童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旅客可以提前预定机上座位,深航将根据座位预留实际情况,尽力满足旅客的要求。但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不能保证提供旅客指定的任何座位,同时,深航始终保留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在旅客登机之后。
3.1.1.1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办理客票变更。
3.1.1.2 旅客需联系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办理客票变更。
3.1.1.3 如果旅客未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深航保留后续航班的座位,深航有权取消旅客客票上续程或回程航班的定座。
3.1.2.1 购票后,旅客如需变更行程中的任何内容,如变更舱位、乘机日期,航班号等,应尽快与深航联系。深航将根据旅客所购买的客票对应的票价规则办理客票变更。
3.1.3.1因天气、空中交通管制、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原因造成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变更、延误或取消,或者因上述原有可能造成旅客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时,深航可以为旅客办理该航班及衔接航班的非自愿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
3.1.3.2已办理过非自愿变更的客票,再次提出变更申请,按本条款3.1.2款办理。
3.2.1.1 旅客应在自客票有效期起始日12个月内向深航或深航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提出退票申请。超上述时间范围, 深航不予受理。
3.2.1.2由其他承运人销售的客票,请旅客联系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办理客票退票。
3.2.1.3退票时,旅客应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交还给深航。
3.2.1.4旅客丢失行程单后,应在退票地填写《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客票申请书》,经深航确认后,为旅客办理退款手续。
深航既可向旅客本人退款,也可以向能够出示充分付款证明和身份证明的付款人退款。
3.2.2.1如果旅客不是客票的付款人,深航可按照原付款方式将票款退给该客票的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3.2.2.2若旅客委托他人代办退票手续,代办人须出示旅客及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旅客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银行退款账户有效信息资料。
3.2.3.1如果旅客客票的票价规则允许退款,且不属于本条件3.2.4款规定范围的退票,深航将根据旅客购票时适用的票价规则办理客票未使用航段的退票。
3.2.3.2如果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愿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3.2.3.3请联系原购票渠道办理自愿退票。
由于深航自身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因素)导致深航航班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离站、旅客生病或死亡导致旅客不能按客票列明时间乘机。则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3.2.4.1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旅行地或任一深航直属售票处办理。
3.2.4.2非自愿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经停地(备降站)提出,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即:经停地至旅客所持客票上目的地的正常票价乘以旅客原购票折扣得出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均不收取退票费。
3.2.4.3中断飞行航班退票,须在深航任一直属售票处办理退票。
如旅客在购票后或旅行途中,因受伤、患病及其它身体原因造成旅客未能按原计划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并提供深航认可的证明材料,在客票有效期内,深航可为旅客以及旅客同行人的客票做以下处理:
(1)未使用航段办理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2)未使用航段免费办理一次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差价正常收取,如再次提出改期诉求,按自愿退票处理。
旅客及行李应接受安全、安保检查。不论旅客是否在场、同意或知情,深航对此种检查给旅客造成的任何身体伤害、物品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种伤害、损坏或丢失是由深航的过错造成的。
4.2.1旅客需在航班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前,凭有效旅行证件实名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应与购票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必要时深航将收存旅客证件的复印件。
4.2.2因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不一致,旅客需遵守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并在截止时间前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如果旅客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深航有权取消定座。
4.2.3如果旅客搭乘的第一个航班是深航的航班,深航或深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将通知旅客办理乘机登记的截止时间。对于旅程中的任意一个后续航班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旅客应自行查询。
4.2.4旅行之前,旅客应自行负责取得出境、入境或者过境各国或地区所需要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遵守其所有的法律、法规、命令、指令和旅行要求。对于旅客未取得以上证件或签证,或者未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指令、要求、规则或规定而产生的后果,深航不承担责任。
4.2.5误机后,深航将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条件第3.1.2款和第3.2.3款协助旅客办理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
4.3.1因各机场的登机口关闭时间不一致,旅客应在登机口关闭时间前办理登机手续。如未在登机口关闭前到达登机口,深航有权取消该旅客的座位。
4.3.2如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深航及深航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告知旅客。
4.3.3如果由于旅客的原因导致漏乘,深航将按本条件第3.1.2款和第3.2.3款协助旅客办理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如果由于深航的原因导致旅客发生漏乘,深航将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深航将按本条件第3.1.3款和第3.2.4款协助旅客办理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
4.3.4当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到达非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点,深航将采取下列措施供旅客选择:
如旅客错乘的到达站有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深航将安排旅客由错乘的到达站直接飞往目的地;
如旅客错乘的到达站没有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深航可将旅客运回始发站,由始发站尽早安排旅客搭乘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或采取地面运输方式将旅客运至目的地;
如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深航将退还旅客原航段票款。
4.4.1深航将尽可能满足旅客机上座位的要求,但不保证提供指定的座位。
4.4.2 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深航保留分配或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力,即使是在旅客登机和/或就坐后。
根据深航的判断,如果旅客在航空器上的行为危及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任何人或者财产的安全,或者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不遵守机组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酗酒或吸食毒品,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者伤害的行为,深航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实施管束,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而且有可能因客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4.5.2.1深航全程禁止在航空器上使用带有发射功能的PED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对讲机、遥控设备(遥控玩具及其它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但允许全程使用发射功率小于100mW无线传输功能(包括蓝牙、紫蜂和工作在2.4GHz波段的Wi-Fi)的T-PED。
4.5.2.2在滑行、起飞爬升和进近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禁止使用,在非飞行关键阶段允许使用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31cm的大型PED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电脑、PAD等。
4.5.2.3全程允许使用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心脏起搏器;助听器;电动剃须刀、便携式录音机以及用于维持生命的电子设备(装置)等;
4.5.2.4允许全程使用,但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和着陆等关键阶段不允许连接配件(如耳机、充电线)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31cm(含)的小型PED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并打开飞行模式的智能手机、电子书、视/音频播放机、电子游戏机等。
4.5.2.5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于旅客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以及机长必须执行低能见运行程序和启动紧急撤离时,为防止干扰飞机通信和精密导航设备,深航有权要求旅客关闭便携式电子设备。
4.5.2.6托运行李、随身携带行李以及行李架中的PED设备,应确保关闭电源。
4.5.2.7全程禁止使用移动电源(充电宝)。
深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吸电子烟和合成蒸汽吸烟装置也在禁止之列。
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全程系好安全带。
为了避免损失,旅客应在旅行前详细了解并遵守将要旅行的始发、前往或途经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
4.6.1 如果旅客被拒绝入境/过境,应偿还有关政府向深航征收的任何罚金或费用,以及旅客自该国或地区返回的运输费用。对于深航已经将旅客运至该拒绝入境/过境地点的票款,深航不予退还。
4.6.2 因旅客未能遵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者其它旅行规定,或旅客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造成深航被要求支付罚款或罚金,或者承担任何费用,旅客应偿还深航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承担的任何费用。为了避免损失,旅客应在旅行前详细了解并遵守将要旅行的始发、前往或途经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
深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深航合理的判断,由于下列一种或多种原因,深航可在通知旅客后有权拒绝承运旅客及其行李:
(1)承运旅客或行李,违反了任何始发地、目的地或飞越地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的其他情况;
(2)承运旅客或行李,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
(3)陌生人要求由旅客为其携带的任何行李或物品;
(4)旅客的精神状况、行为表现或身体状况,包括旅客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旅客可能对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
(5)旅客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深航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6)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旅客的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7)旅客没有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或费用等;
(8)旅客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购买电子客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或旅客无有效的旅行证件;或旅客拒绝按照机组的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签收保管;
(9)旅客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或不是从深航或深航的授权销售代理人购买的,或是伪造的;
(10)旅客没有或无法遵守深航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
(11)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12)旅客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携带婴儿的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残疾人、孕产妇、受伤患病者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人,须事先向深航提出,满足深航运输条件,经深航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
婴儿旅客乘机时必须有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
对于出生不足 14 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早产儿(胎龄小于 37 周出生的新生儿)深航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年满两周岁且不满五周岁的儿童乘机,必须有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同;有成人陪伴儿童乘机时,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机票。
年满五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乘机,应有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如无成人陪伴,应事先申请,经深航同意,按深航规定购票后,方可运输。每一航班承运年满五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有数量限制,深航有权因此拒绝运输。
年满十二周岁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旅客单独旅行,可自愿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关于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承运规定,旅客可向深航、深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深航将遵照中国民航主管部门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每一航班承运的无人陪伴且在应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有数量限制,深航有权因此拒绝运输。
怀孕不足 32 周的孕妇旅客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深航将视为一般旅客。为了旅客的旅行安全,如果旅客怀孕已满 32 周(含)但不满 35 周,旅客需要凭产科医生或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注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乘机。
对于怀孕满 35 周(含)以上的孕妇、预产期在 4 周(含)之内的孕妇、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且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孕妇、产后不足 7 天者,深航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受伤或患病旅客乘机出行存在一定的风险。在高空密闭、干燥缺氧和压力有变的环境下,可能出现伤害、病情加重甚至更危急的情况,建议旅客在计划旅行前,咨询医生。如旅客坚持航空旅行,需提供由医生或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伤病情况诊断证明。
购票时须提供开具日期不早于最早乘机日期前 10 天(不含起飞当日)的医疗证明;乘机登记时须提供开具日期不早于航班起飞前 72 小时之内开具的医疗证明。对于手术后的旅客,旅行日期至少应在手术后 10 天(不含手术当日),出行时还须提供术后证明。医疗证明有检查医院的盖章和医生签字、有“XX日前适宜乘机”字样方为有效。
任何原因导致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如膝盖 / 髋关节强直不能做弯曲活动),或起飞、降落时飞机的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并且找不到满意的替代方法,旅客需申请担架运输服务,经深航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承运。
下列伤病旅客,深航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5.2.5.1 已知患有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
5.2.5.2 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
5.2.5.3 面部严重损伤,有特殊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适者;
5.2.5.4 因伤病、体弱或精神状况无法自理者,旅行中若无专人陪同,或陪同人无能力独立承担照料或管束的;
5.2.5.5 携带用于贮存、产生或分配氧气的设备的旅客;
5.2.5.6 处于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5.2.5.7 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咽鼓管塞症的患者;
5.2.5.8 近期患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整形手术的患者;
5.2.5.9 大纵膈肿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
5.2.5.10 头部损伤造成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者;
5.2.5.11 下颌骨骨折近期使用过金属线连接者;
5.2.5.12在过去30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形脊髓灰质炎患者;
5.2.5.13 带有严重咳血、吐血或者呕吐症状的病人;
5.2.6.14 近期遭受过严重外伤或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因本条件第五条规定被拒绝承运或者被取消座位的任何旅客,可以根据第3.2.3款规定办理退票。
以下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交运,也不能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
6.1.1.1 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物品运输规则》以及深航的规定中列明的物品,包含但不限于:爆炸物质、装置及仿真品;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压缩气体等);易燃物质(包括液体易燃物、固体易燃物,例如打火机、火柴等)、自燃物质和遇水易燃物;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或者磁化物;腐蚀性物质;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各项危险品。
6.1.1.2枪支及其主要零部件(含军用、民用、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气枪、麻醉注射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弹药;军械、警械及其主要零部件(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国家禁止的械具(电击器、防卫器);国家管制器具(弩、匕首、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其它类似物品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用于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如果符合第6.2.5.3款规定,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6.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或出境、入境或过境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6.1.1.4深航认为基于以下原因不得运输的物品: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体积、包装、形状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活体动物(本条件第6.2.5.1款和第6.3.2款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除外);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物品(如海鲜、榴莲等);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品等。
如果旅客需进一步了解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信息,可向深航、深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6.1.2.1备用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如充电宝)
备用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如充电宝)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但是在符合深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深航同意,旅客可随身携带。详情请见本条件第6.3.4款 。
6.1.2.2配备不可拆卸锂电池的行李箱,且电池超过0.3g锂金属含量或2.7Wh的行李箱 。
6.1.2.3骨灰。
旅客托运行李中,建议不要放置或夹带重要文件和资料、有价票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个人电子设备、样品等贵重物品、易碎、易腐、易损物品、旅行证件以及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等物品。深航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因形状、长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质存在特殊性的行李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运输物品,只有在符合深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深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如果旅客想进一步了解限制运输物品的信息,可参见本条件第6.2.5款及第6.3款或向深航、深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6.2.1.1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因符合下列条件,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深航可拒绝收运或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
(1) 能加锁的箱类、旅行袋、手提包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外部包装上不能附插其它物品;
(4) 竹篮、网兜、草袋、草绳、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包装,行李包装内有锯末、谷壳等作为垫物的也不能收运;
(5) 编织袋、行李外包装为较软纸质或被浸湿的纸箱塑料收纳箱、泡沫箱、折叠小推车需打包。
6.2.1.2旅客应在托运行李的内外部标注旅客的姓名或其它个人识别标志。
6.2.1.3深航接收旅客交运的托运行李后,将为旅客的每一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6.2.2.1重量限制:计件制托运行李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70磅),计重制托运行李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不能超过45千克(99磅)。如超过每件普通托运行李最大重量,须分成两件托运行李。
6.2.2.2尺寸限制:计件制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203厘米(80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不得小于60厘米(24英寸);计重制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体积不能超过40厘米(16英寸)×60厘米(24英寸)×100厘米(40英寸)。
6.2.2.3因航班载量有限,深航有权在免费行李额以外对旅客托运行李的最大数量进行限制。
深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舱位等级、航线距离以及旅客会员等级等确定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旅客可向深航、深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深航的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免费行李额。
如果旅客因非自愿改变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深航仍将按原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标准计算旅客的免费行李额。
6.2.4.1当旅客的普通托运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额标准时,旅客需为超过部分支付超限行李费。
6.2.4.2深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航线,以及旅客所托运的超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数,确定超限行李费。旅客可向深航、深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6.2.4.3深航向旅客收取超限行李费时,为旅客出具收费凭证。
6.2.4.4经深航同意旅客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超限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超限行李费不予退还。
特殊托运行李指形状、长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质存在特殊性的托运行李。深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航线以及所托运特殊行李的类别,收取相应费用。旅客可向深航、深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6.2.5.1小动物
深航承运的小动物仅限家庭驯养的宠物狗、宠物猫,但具有易于伤人特性、易发生呼吸问题及短鼻系列的猫和狗及其杂交品种以及处于怀孕状态及出生不超过8周、或哺乳期、或分娩7天内、或生病的猫、狗不予承运。
小动物的运输,必须事先向深航提出申请,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以及所有出境、入境或过境所需的相关文件或证明,经深航同意后方可承运。旅客必须保证小动物被妥当地装入容器内,且该容器须符合深航的要求,否则深航不予承运。深航有权限制每架飞机运输小动物的数量,且此类小动物仅限货舱运输。
旅客应对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拒绝入境、过境,小动物未能按时运到,或由于正常运输条件下小动物受伤、患病、逃逸或死亡,深航不承担责任,除非上述情况的发生是由于深航的原因造成的。
旅客应对小动物可能对其他旅客或深航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6.2.5.2运动器械器具
深航只承运竞技体育比赛和健身锻炼所使用的各种器械、装备及用品。超过普通托运行李重量或尺寸限制的运动器械(除高尔夫球包以外),必须事先向深航提出申请,经深航同意后方可运输。当飞机条件不适宜运输时,深航可以拒绝收运。
旅客应对托运的运动器械妥善包装,尽量使用原厂包装或专业包装或深航认可的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任何充气类运动器械器具须放气后运输。
6.2.5.3枪支和子弹
深航只承运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子弹。旅客必须事先向深航提出申请,经深航同意后方可运输。
枪支必须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按深航的规定单独并分别妥善包装。子弹的运输应当按6.1.1款指定的ICAO和IATA的规定及我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深航的规定办理。每个枪支包装箱内,内装运动步枪不超过2支,或手枪不超过5支;每位旅客限托运5KG子弹(毛重),单件托运行李不得超过5KG。
6.2.5.4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
工作、生活使用的,符合一般行李尺寸要求的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
托运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时,旅客需要对其进行妥善包装,尽可能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包装需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
此类物品深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责任,在符合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深航建议旅客随身携带。
6.2.5.5渔具
渔具包括一个工具箱,钓鱼用篮子或帆布袋,一副鱼竿及包装袋或盒子。
渔具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旅客应对托运的渔具妥善包装。
6.2.5.6乐器
乐器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旅客必须事先向深航提出申请,经深航同意后方可运输。钢琴、竖琴、定音鼓等超重超大乐器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如果托运乐器,旅客需要对其进行妥善包装,尽可能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包装需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便于行李人员安全装卸与运输。
6.2.5.7水产品
深航承运的水产品是指海洋和淡水渔业生产的动植物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当水产品作为行李托运时,尺寸与重量限制等同于普通托运行李且仅限国内航空运输。
运输水产品的包装必须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露。必须采用泡沫箱外套纸箱的形式进行包装,泡沫箱必须有四壁、底和顶,箱壁厚度不小于2厘米,箱体部分无任何破损或裂口。泡沫箱底部应铺设吸水材料,如吸水纸、吸水海绵或锯末等。纸箱与泡沫箱规格要匹配,不得在一个纸箱中包装两件泡沫箱。不得使用受潮、折叠变形或者回收使用的旧泡沫箱、旧纸箱作为水产品运输包装。
禁止在包装内使用散冰或干冰降温。如需降温,可放置密封的冰袋,或使用矿泉水瓶装水后冻结成冰。装箱前使用吸水纸等吸水物质将冰袋或矿泉水瓶包住,防止冷凝水渗漏或流出。为防止冰冻后瓶体破裂,矿泉水瓶内的水只能装到八成,不得装满。
6.2.5.8含酒精的液态饮品
含酒精的液态饮品仅限托运,标识应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总量不得超过5L。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时,深航将不予承运。
6.2.5.9 干冰
当旅客的易腐物品需要保鲜时,经深航同意,旅客可携带不超过2.5KG(5磅)的干冰作为托运或非托运行李。干冰包装件须留有通气孔;作为托运行李时,须在行李上标注“固体二氧化碳”或“干冰”以及“干冰净重:X kg”或“净重少于 2.5kg”。
6.2.5.10普通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普通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旅客只能托运一支,且必须放置在具有防护性的包装内。
6.2.5.11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工具及其它类似物品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日用刀具、专业刀具、棍棒,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
工具和其他类似物品,主要包括: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飞镖、弹弓、弓、 箭、蜂鸣自卫器等。
6.2.5.12电动轮椅
深航仅接受因残疾、健康、年龄原因造成行动受限旅客自备电动轮椅托运申请,其自备的在旅途中使用的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须在值机柜台办理托运手续。
旅客托运的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必须满足深航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免费托运的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仅限1部,在此基础上还可免费托运1部手动轮椅。
电动轮椅托运服务适用于装有密封型湿电池、镍氢电池、干电池的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以及装有锂电池的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不适用于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
对于装有锂电池的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电池额定功率不得超过300Wh。如果必须由两块电池驱动,则其中任何一块电池额定功率不得超过160Wh。同时可再携带一块额定功率不超过 300Wh 或两块额定功率分别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备用电池应在客舱内携带。如电动轮椅电池可以拆卸,则该电池必须拆下,并随身携带。拆下电池和备用电池两极应进行绝缘保护以防短路。
对于装有密封型湿电池、镍氢电池、干电池的轮椅或助行器,如果电池可以拆卸,则电池必须拆下。拆下的电池必须装入坚固、硬质包装容器并放入货舱运输。
深航不提供托运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6.2.7.1旅客可在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标签尽快核对并领取托运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根据行李识别标签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深航不承担责任。
6.2.7.2如果旅客不能出示行李识别标签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旅客应在提供深航认可的证明后才能领取。
6.2.7.3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从到达之日起九十天内未领取,深航将处置该行李而不再进行通知,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深航有权在行李到达七十二小时后予以处理,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2.7.4旅客的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旅客同机运输,除非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可能由后续航班运输或终止运输。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是因深航的原因改由后续航班运输,将由深航交付于旅客,除非法律要求旅客须亲自到场办理海关手续。
6.2.7.5如旅客抵达目的地后,未能领取到托运行李或托运行李发生损失,请立即向深航提出。
旅客的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深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6.2.8.1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深航拒绝收运;已经承运的违章行李,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超限行李费不退;
6.2.8.2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超限行李费不退;另对违章行李收取自始发站到停运站间该旅客在该航班适用超限行李费计算运价的150%费用;
6.2.8.3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6.3.1非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数限制每位旅客可携带的单件非托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11磅);
每件非托运行李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保证可以放置在客舱上方的封闭式行李架内,或放置在旅客的前排座椅下;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于超重超大的原因,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则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2件非托运行李;每位舒适经济舱、经济舱旅客可携带1件非托运行李。
携带婴儿的旅客还可以携带在航班上喂食婴儿的食品、婴儿使用的纸尿裤;一辆可带入客舱的便携式可折叠婴儿车,折叠后长、宽、高分别不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超过上述尺寸的应予托运。
除安全原因外,航班上残疾、伤、病等行动不便的旅客所持的拐杖、假肢、电子耳蜗、助听器、盲杖、盲镜、助视器、折叠手动轮椅等小型的在旅途中随时要用到的辅助设备,可带入客舱;
服务犬指携带经过专门训练的,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等。
旅客必须事先向深航提出申请,并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动物检疫证明以及所有出境、入境或过境所需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深航有权限制每架飞机带入客舱服务犬的数量。旅客应负责服务犬在客舱内的排泄,并确保不会影响机上的卫生。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穿好工作衫,并不得占用座位或让其任意跑动。在征得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为服务犬戴上口套。服务犬应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带入客舱运输。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且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如果旅客的物品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并且不符合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运输规定,须事先通知深航并得到深航的许可后,应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且占用每一座位的行李重量不超过75千克(165磅),长、宽、高三边分别不超过100厘米(40英寸)、60厘米(24英寸)、40厘米(16英寸)。占座行李需单独付费并由旅客自行保管,占座行李购买的客票舱位服务等级应和旅客所持客票的舱位服务等级保持一致,占座行李没有免费行李额。行李占用的座位应与旅客相邻且不间隔过道。占座行李不得阻碍旅客本人和其他旅客应急撤离,不得影响通过客舱悬窗观察外部情况,不得遮挡任何乘客告知和出口标志。
旅客自用内含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如充电宝、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及民航局规定。充电宝只能作为非托运行李运输,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且不得在飞机上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不得在飞机上对充电宝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气象专用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只能作为非托运行李运输,经深航同意,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每人可携带1支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必须装进坚固的外包装,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种包装应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
7.1.1为减少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保证更多的旅客能够搭乘理想的航班,深航可能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7.1.2深航会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以及衔接航班等情况,合理控制航班超售比例,最大程度避免因超售导致旅客被拒绝登机情况的发生。
7.1.3如因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深航将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在没有征集到足够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的情况下,深航将拒绝部分旅客登机。
如航班发生超售,深航会在航班起飞前,通过电话、短信、告知书或现场广播等形式发布航班超售信息,征集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并告知相关赔偿及服务标准。
在没有征集到足够自愿者的情况下,深航将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以及后续航班衔接情况等因素,确定优先登机的旅客。
深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舱位等级、航线距离以及改签后续航班等待时间,确定旅客的赔偿金额,旅客可向深航或深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查询具体赔偿标准。
深航可以通过现金或里程的方式向旅客提供赔偿。
如因航班超售,造成旅客未能搭乘原定航班,深航可为旅客提供如下服务保障
7.4.3.1优先安排最早可利用的航班,保障旅客尽快成行;
7.4.3.2或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7.4.3.3或按非自愿变更航程处理,票款多退少不补;
7.4.3.4如为旅客所安排的后续航班为次日航班时,深航将免费提供膳宿。
8.1.1 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深航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深航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8.1.2 深航在接受旅客的订票之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深航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如果旅客给深航提供了旅客联系方式,深航将尽力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
8.1.3 深航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航班发生延误、取消、备降。如深航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因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深航不承担责任。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后,可以按照本条件第 3.1.3 款和第 3.2.4款协助旅客办理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运输方式将旅客运送到客票上载明的目的地点而不额外收费。
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或者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或者航班发生备降,深航将按规定向旅客提供航班动态信息。
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或者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或者航班发生备降,深航将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饮服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深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深航将按规定向旅客提供住宿服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不属于深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深航将协助旅客安排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或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深航将按规定向旅客提供住宿服务。
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深航将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带婴者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如旅客需要,深航将为旅客提供航班延误或取消的书面证明。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深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深航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延误 4 小时(含)以上不超过 8 小时,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 200 元;延误 8 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 400 元。
深航可以通过现金等方式向旅客提供补偿。
9.1为了满足旅客的额外需求,深航可以向旅客提供付费座位服务、预付费行李服务等附加服务,请根据旅客的需求确定是否购买。旅客可能需要为此支付一定费用,且此部分费用不包含在票价中。
9.2如旅客需要变更已预订的附加服务,应尽快与深航联系。深航将根据旅客购买的附加服务规则为旅客办理变更手续。
9.3旅客可以向深航查询具体的附加服务规则。
旅客的意见、建议、问题或想法是深航最宝贵的财富,将成为深航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为此,深航专设有24小时顾客意见受理电话,致力于解决未及时、妥善处理的顾客问题,并受理旅客的表扬和投诉。一般投诉在5个工作日之内回复。
深航顾客意见受理电话:拨打95361转“意见与建议”键
邮箱:szaservice315@shenzhenair.com
地址: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深圳航空公司基地大楼服务发展部
邮编:518128
11.1深航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受本运输条件约束。深航仅对深航的航空运输活动过程中导致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与航程有关的其它承运人对旅客的运输责任受其各自的运输条件约束。
11.2 对于因深航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命令或由于旅客不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命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深航不承担责任。
11.3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约的规定,深航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深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4 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约的规定,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深航的责任。
11.5 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应使深航放弃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深航责任的任何规定。
11.6深航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深航的代理人和受雇人。在任何情况下,从深航及深航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深航的责任限额。
11.7深航对因旅客自身身体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致残、死亡等伤害,不承担责任。
11.8 对国内航空运输中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深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对国际航空运输中造成旅客因死亡或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如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适用公约的责任规则;如不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深航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1.9 对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造成的行李损失,深航不承担责任。旅客应当确保旅客的行李外包装及内装物品包装完好。对于因旅客行李包装不善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深航不承担责任。
11.10 除非是由于深航、深航代理人和受雇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否则旅客的非托运行李的损失深航不承担责任。
11.11如果旅客的行李损坏,深航在责任限额内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理、赔偿等方式。
11.12 深航对因旅客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旅客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他人的财产包括其它行李或其内装物品和深航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旅客应当承担责任。
11.13 如果在旅客的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第6.1.1款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第6.1.2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和第6.1.3款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或没收,深航不承担责任。
11.14 如果在旅客的托运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第6.1.4款所规定的限制运输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深航按一般行李承担责任。其中对于易碎、易损、易腐物品的损坏或腐败,包括因延误导致上述物品的损失,深航不承担责任。
11.15 对国内航空运输中造成的旅客的行李毁灭、遗失或损害,深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对国际航空运输中造成的旅客的行李毁灭、遗失或损害,如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适用公约的责任规则;如不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深航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1.16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旅客提出相反的证据。
11.17 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害,旅客应在发现之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深航,最迟应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
11.18 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延误,旅客最迟应当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航提出异议。
11.19 如果在本条件第11.17款和第11.18款规定的期限内旅客未提出异议,则不得向深航提起诉讼。
11.20 在为旅客办理行李丢失赔偿时,深航将退还旅客已交付的超限额行李费。
11.21 如果深航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深航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服务时,深航对于旅客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12.1本条件中每一条款下的短标题仅为方便使用,并不用于解释条款内容。
12.2本条件使用中文书写,并翻译成其他语言版本,当中文与其他语言版本不一致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13.1“深航”,指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13.2“旅客”,指除机组成员外,依据客票在民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
13.3“承运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3.4“出票承运人”,指使用该承运人的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3.5“实际承运人”,指根据出票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13.6“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指经深航授权并代表深航,在授权范围内销售深航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企业。
13.7“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深航授权并代表深航,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提供旅客、行李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3.8“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13.9“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飞行。
13.10“约定的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以外,在旅客的客票或者深航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旅客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13.11“票价”,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13.12“普通票价”,在适用期内的头等舱、公务舱、舒适经济舱和经济舱,各舱位等级中的最高票价。
13.13“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13.14“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行李重量、体积的预留。
13.15“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旅客身份的有效证件。
13.16“有效旅行证件”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它规定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过境、健康和其它证件。
13.17“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13.18“婴儿”指旅行之日出生满十四天(含)以上,但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13.19“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由各地机场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最晚时间。
13.20“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登记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3.21“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13.22“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23“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3.24“托运行李”指由旅客交由深航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
13.25“非托运行李”指除旅客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的行李。
13.26“行李识别标签”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证。
13.27“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13.28“自愿者”指响应承运人号召,愿意接受承运人提供的赔偿条件并放弃已经定妥航班座位或降低服务舱位等级的旅客。
13.29“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3.30“国际航空运输”,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3.31“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 》 ( 简 称 “ 华 沙 公 约 ” , 详见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9.html);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 议 定 书 ” , 详 见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8.html);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 则 的 公 约 》( 简 称 “ 蒙 特 利 尔 公 约 ”, 详 见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6.html)。
14.1本条件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并施行。
14.2深航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修改本条件及作为本条件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