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结合中国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航空”)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本条件是旅客与天津航空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天津航空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退票、变更实施细则,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均为本条件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条件是天津航空国内客票销售、旅客及行李运输、地面服务等环节工作人员及航空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为旅客销售客票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依据和准则,各相关业务单位必须贯彻执行。
特别提示:
因航空运输行业特殊性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件由天津航空预先拟定并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尤其是加粗字体部分,如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或认为需要修改部分条款,可在购票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航空提出。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天津航空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天津航空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天津航空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于2021年10月31日施行。自2018年10月28日起全面取消餐饮服务,自2019年9月1日起从四折(不含)调整至四八折(含)以下票价旅客全面取消免费行李额,通过降低票价及提供更加灵活的餐食选择以满足广大旅客的差异化需求。
特此声明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以下简称“总条件” )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
(二)“天津航空”是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天津航空英文名称:tianji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两字代码:GS,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826;天津航空网址:www.tianjin-air.com;天津航空受理投诉的电话为:95350,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为:tjasio@tianjin-air.com ,天津航空官方网站-投诉建议:
https://fltnet.hnair.net/crew/pub/complaint/gcr.do?locale=zh_CN。
(三)“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六)“承运人规定”指除本条件外,天津航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客票填开之日起有效的关于为对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等。
(七)“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八)“天津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天津航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九)“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十)“天津航空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天津航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十一)“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天津航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十二)“儿童”指从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的人。
“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年龄满5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且没有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十三)“婴儿”指从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的考虑,天津航空不接受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乘机。
(十四)“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十五)“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六)“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十七)“代码共享航班”指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实际承运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航班号或多家公司通过协议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实际执行航班运营的一方为实际承运人,在代码共享航班中称为“实际承运方”;另一方为缔约承运人,在代码共享航班中称为“市场合作方”。
(十八)“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尚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十九)“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二十)“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二十一)“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二十二)“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三)“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品。
(二十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承运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有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右下角的“填开日期”指旅客实际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日期。与客票本身的有效期没有关联。
(二十五)“联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联程客票”指在单一运输合同内,由不同航班连接 两个(含)以上连续航程的客票。
(二十六)“来回程客票”指在单一运输合同内,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二十七)“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二十八)“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二十九)“不定期客票”指在首次销售时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普通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包括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50%付费的儿童票价和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10%付费的婴儿票价。(“普通票价”以旅客开始乘机之日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
(三十一)“优惠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优惠票价”以旅客开始乘机之日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
(三十二)“免费运输”指天津航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税费除外)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天津航空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三十三)“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四)“漏乘”是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五)“错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六)“行李”是指天津航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方便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一些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三十七)“托运行李”是指装在飞机货舱中运输的行李。这种行李一般在值机柜台接收,旅客在到达时认领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付。
(三十八)“非托运行李”是指按照飞机客舱内部的安排放入行李架或者座位下的行李,在运输期间由旅客自行照管,又叫手提行李。
(三十九)“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四十)“行李牌识别联”指由天津航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四十一)“办理乘机手续”指天津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为旅客办理登机牌和托运行李手续的过程。
(四十二)“乘机登记截止时间” 指航班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
(四十三)“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四十四)“转机”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在中间地点乘坐同一承运人的其它航班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到达目的地。
(四十五)“损失”指在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
(四十六)“签转”是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四十七)“签转费”指旅客自愿签转,承运人依照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四十八)“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四十九)“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五十)“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五十一)“变更费”指旅客自愿变更航班、日期等依照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五十二) “舱位差价”指旅客自愿从低等级舱位等级变更到高等级舱位,或者从较低票价改为较高票价的差价。
(五十三)“退票” 指由于旅客、天津航空或其他原因,未能使用部分或全部客票,在客票有效期内,按规定退还旅客票款的过程。
(五十四)“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五十五)“非自愿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五十六)“退票费”指旅客自愿退票,承运人依照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五十七)“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五十八)“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洪水等)、政府行为(政府干预、禁令等)、社会事件(战争、动乱、罢工、流行传染病等)等。
(五十九)“上、下天津航空飞机过程”是指旅客在登机口跨入廊桥或者在停机坪跨上舷梯直至进入天津航空飞机、旅客走出天津航空飞机直至跨出廊桥或者跨下舷梯时止的过程。
(六十)“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服务。
(六十一)“已购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状态。
(六十二)“承运人原因”是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六十三)“非承运人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六十四)“票价”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六十五)“客票使用条件”是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六十六)“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天津航空承运的小动物是指:在重量范围内,可随主人同机托运的家庭驯养的狗、猫。不属于小动物托运范畴:其他观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狼狗、藏獒等,只能作为货物运输。
(六十七)“计划出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六十八)“计划到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天津航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除外。
(二)除免费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
(三)根据天津航空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守天津航空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四)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天津航空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天津航空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条 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天津航空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
第四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第五条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天津航空非故意、非过失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天津航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未经天津航空允许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第七条 客票使用要求
(一)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
(二)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天津航空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天津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2、电子客票经天津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要求乘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三)除天津航空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如客票的第一航段未被使用,而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天津航空不予接受运输,但可以按未使用乘机联对应定座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退票。
(四)每一航段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天津航空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航段,天津航空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五)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或办理客票变更、签转,退票手续。
(六)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天津航空同意不得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
(七)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八)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纸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国际IET电子客票,不需要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可直接使用。
(九)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再次使用时,也需定妥座位方能使用。
第八条 客票的有效期
(一)除另有约定外,普通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视为不定期客票,客票有效期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优惠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天津航空优惠票价客票使用规定计算。优惠票价未明确客票有效期的,则与普通票价有效期一致。
(三)除另有规定外,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与原客票相同。
(四)在客票上已列明或在销售时已告知限定运价有效期的客票,旅客应在运价有效期内完成旅行,超过运价有效期的客票,需在客票有效期内重新计算票价或退票。
(五)除另有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第九条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一)由于天津航空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天津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为止:
1.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
3.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4.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5.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6.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二)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折扣票价或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天津航空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按其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天津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天。
(三)持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不同的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的有效期按天津航空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客票使用规定执行。
(四)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天津航空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如旅客能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天津航空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天津航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转机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天津航空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伴直系亲属的客票有效期。
(五)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书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日。
第十条 遗失纸质客票的挂失
(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天津航空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二)旅客申请挂失,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但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书面申请、原购票的出票人联和足以证明该客票遗失的其他资料或证明。
(三)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天津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重新购票
纸质定期客票遗失后,如旅客要求继续乘坐遗失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后续航班,需重新购买客票。
第十二条 遗失纸质客票的退款
(一)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当及时按本章第十条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向天津航空申请挂失。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30日内,凭符合本条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二)定期客票遗失应在遗失客票有效期满30日内,经天津航空查证后,凭符合本条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以及重新购票的旅客联,予以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手续。
第十三条 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遗失
(一)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旅客以书面形式向天津航空提出申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原购票地点或天津航空售票处办理购票证明。
(二)购票证明只证明旅客的购票行为,不是有效地旅行证件和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票价
(一)票价,是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同一城市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税费。
(二)天津航空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三)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若旅客不变更客票,即使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不定期客票在确认航班座位时,如果票价有变化,票款差价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可能会影响应支付的票价。
(四)使用优惠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优惠票价规定的条件。以优惠票价销售的客票,适用特殊的退改签政策,包括退票仅能退还部分票款或不予退票、改签等。旅客应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票价。
第十五条 票款的交付
(一)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天津航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二)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按照天津航空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天津航空退还多收的票款。
(三)客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特殊产品除外。天津航空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承运人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票价
(一)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怃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票。
(二)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并提供座位。
(三)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携带婴儿的数量不能超过2名(含2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
(四)军警残、儿童、婴儿购买天津航空其他优惠票价客票,参照天津航空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税费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由航空公司代为收取。儿童、婴儿旅客,无论支付何种票价,均免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 定座基本要求
(一)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天津航空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天津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确认后,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内交给旅客以后或以任何方式支付票款成功后,才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天津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二)按照天津航空规定,优惠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签转、更改、退票、取消定座权利的条件。
(三)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实其定座记录是无效的,天津航空不保证旅客乘坐原定航班成行,但可视情况协助旅客成行,产生的费用由造成定座记录无效的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购票时限
旅客已经预订的座位,应在天津航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并支付出票时适用的票价。否则,原预订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个人资料
旅客认可其向天津航空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及安排相关运输服务。为此,旅客授权天津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并予以保密且可将必须的资料传送给政府机构、天津航空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此类服务的提供者。旅客应当向天津航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定座优先权
(一)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二)旅客持没有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定座,或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都无权要求优先。
第二十二条 机上座位安排
天津航空向任何乘坐本公司航班的旅客按客票条件提供座位,尽可能满足旅客对同一舱位等级座位的要求,但不保证提供旅客所指定的座位。
第二十三条 更改或取消定座
(一)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天津航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二)天津航空对未使用座位的取消
旅客没有按天津航空的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告知天津航空有关部门,天津航空可以取消旅客所有已定妥的续程和回程座位。
第二十四条 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在境外购买的定妥座位的天津航空国内段客票,须按天津航空规定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拒绝运输权
天津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或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一)为了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
(三)旅客的行为影响其他旅客正当权利的实现、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五)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六)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及(或)未承兑其与天津航空(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七)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天津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九)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十)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旅客因第二十五条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天津航空负责及时出具。
第二十六条 当航班超售时,天津航空有权决定超售航班的旅客及行李的载运安排。
第二十七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承运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旅客,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由于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三)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九)(十)(十一)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办理。
(四)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费,或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还旅客已支付的票款。
(五)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七)款情形的旅客,按自愿改变航班、日期或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六)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八)款情形的旅客,承运人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限制运输
(一)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的人、怀孕32周(含)-36周(不含)的孕妇、病患旅客、在紧急撤离时需要协助的残疾旅客或需要特殊帮助的旅客等,由于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只有在符合天津航空规定的条件下,经天津航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二)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天津航空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三)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承运标准,请查阅天津航空官方网站(http://www.tianjin-air.com)阅读。
(四)天津航空遵照民航主管部门关于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
(五)天津航空遵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符合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提供运输。
第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可在天津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以及登陆天津航空官方网站(http://www.tianjin-air.com)购买客票。也可通过天津航空呼叫中心95350进行咨询和购票。
(二)旅客应向天津航空或者其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旅客在售票处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天津航空官方网站或天津航空呼叫中心购买客票应按天津航空要求如实提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等信息,旅客应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且确保其购票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三)限制运输旅客购票,应向天津航空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提出申请并按天津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天津航空或有关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
(四)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购票应符合天津航空运输标准,具体承运标准与天津航空国内运输总条件一起在天津航空官方网站(http://www.tianjin-air.com)展示;
(五)天津航空国内产品退票、变更实施细则,与天津航空国内运输总条件一起在天津航空官方网站(http://www.tianjin-air.com)展示,旅客可登陆天津航空官方网站仔细阅读。
(六)天津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按照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一)为方便旅客更好地了解所选航班的服务信息,天津航空或天津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会以显著方式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旅客应仔细阅读,确保信息准确。
1.承运人名称,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及其航站楼;
3.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4.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联程航班;
5.该航班适用的票价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
6.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
7.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8.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天津航空或天津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需明确告知购票人以上信息或者登陆天津航空官方网站(http://www.tianjin-air.com)获取以上信息。
(二)为方便旅客更好地了解相关服务标准, 天津航空或天津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已将天津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的全部内容纳入到旅客购票时的必读内容,以必选项的形式确保购票人在购票环节阅知。天津航空或天津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会提示购票人或旅客通过天津航空方网站(http://www.tianjin-air.com)阅读天津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三)为提示旅客所选航班信息及乘机注意事项,天津航空或天津航空销售代理人出票后,会通过电子或者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旅客应仔细阅读,确保信息准确。
1.本条件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航班主要服务信息;
2.旅客姓名;
3.票号或者合同号以及客票有效期;
4.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等;
5.免费获取所适用天津航空运输总条件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班期时刻
(一)天津航空应尽力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遵守公布的在旅行之日内有效的班期时刻。但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时刻,或机型仅供参考,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有可能发生变动,天津航空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除非损失是由于天津航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天津航空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天津航空对其雇员、代理人或天津航空的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三)天津航空在接受旅客的购票之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天津航空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如果旅客给天津航空提供了有效联系方式,天津航空应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在旅客购票之后,如果天津航空对航班时刻做出变更而旅客不能接受,并且天津航空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可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第三十二条 航班取消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津航空可按规定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推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一)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为保证飞行安全;
(三)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
(四)其他非天津航空原因。
第三十三条 客票变更
“客票变更”,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
第三十四条 非自愿变更
(一)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天津航空无法运行原航班时,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于天津航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在天津航空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天津航空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收取客票变更费和票款差价。
2.由于非天津航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天津航空按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如涉及客票变更费或票价差价,由旅客自行承担。
(二) 除另有规定外,在天津航空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自愿取消订座或因非承运人原因误机、漏乘等情况,后续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时,天津航空航或其销售代理人按照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在天津航空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经按自愿退改签规定办理完相关业务,已支付的变更费、退票费均不退还。
(三)在联程航班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缔约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者转机地。
(四)旅客购买的多航程客票或者旅客在不同的销售渠道购买的联程客票,其中一段/多段为天津航空承运时:
1.联程客票、来回程客票、连续客票等在单一运输合同内的多航段客票非自愿变更规定:
其中一段/多段为天津航空承运,当天津航空航班由于承运人原因发生不正常,天津航空可协助旅客办理其它航段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天津航空承担;当天津航空航班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发生不正常,导致旅客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天津航空可协助旅客办理其它航段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
2.不在单一运输合同内的多航段客票非自愿变更规定:
旅客分别购买的其中一段/多段为天津航空承运,其它航段为其它承运人承运的多航段非联程运输客票,当天津航空航班发生不正常,其它承运人航班正常时,则天津航空不正常航班可办理非自愿变更,其它承运人航班仅能按其它承运人规则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当其它承运人航班发生不正常,天津航空航班正常时,则天津航空航班仅能办理自愿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三十五条 自愿变更
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包含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的,天津航空或天津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第三十六条 自愿改变舱位等级
(一)从高等级舱位改为低等级舱位或高票价变更至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重购客票;
(二)从低等级舱位改为高等级舱位或低票价变更到高票价,客票换开时,收取原票面价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票款差额,同时,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三)若舱位升高但价格降低时,按第(一)条款办理;若舱位降低但价格升高时,按第(二)条款办理;若舱位升高或降低但价格一致时,换开新票,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四)旅客购票后提出同日期同航班自愿变更时(含旅客在航班截载前取消座位,后又提出再订回原航班、原日期的情况),按第(一)、(二)、(三)条款办理,但不收取变更费;
(五)变更后客票的变更规定按照变更后舱位的对应规则执行,但变更过舱位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六) 同日期同航班的客票自愿变更至C、Y舱后,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第三十七条 自愿同舱位改变航班、日期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天津航空及其销售代理人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天津航空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一) C舱,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36小时(含)之前均不收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36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按C舱公布普通票价50%计算的儿童客票以对应舱位规则办理;
(二)D/I舱,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36小时(含)之前均不收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36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
(三)Y舱,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之前,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按Y舱公布普通票价50%计算的儿童客票以对应舱位规则办理;
(四) B/H/K/L/M/X舱,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36小时(含)之前,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36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3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50%的变更手续费;
(五) V/N/A/U/T舱,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36小时(含)之前,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5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36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6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8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90%的变更手续费;
(六)R/Q/P/E/W/Z舱位变更规定依据产品规定执行,请查阅天津航空官方网站(http://www.tianjin-air.com);
(七)使用公布普通票价计算的婴儿、军/警残客票,免收变更费。
第三十八条 自愿改变航程、姓名
旅客如自愿改变航程及姓名,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第三十九条 自愿签转
(一)旅客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同意,并在新承运人允许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承运人可予以签转:
1.旅客使用的票价无签转限制;
2.旅客的客票未改变过舱位等级;
3.所签转的承运人与原承运人有互售关系或票证结算关系且所签转的承运人航班有相应服务等级可利用。
4.若接收签转的承运人票价与原承运人票价不一致,产生的票款差价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二)按民航局规定适用票价购买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提出自愿签转时:
1.军残/警残客票不得自愿签转外航,如旅客提出签转外航,天津航空客票可按全退处理,请旅客至外航重购军残/警残客票。
2.婴儿旅客提出自愿签转时,若自愿签转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时,须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不收取变更费;
(三)不得自愿签转的客票:
除本条第㈠款规定之外,凡不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C/Y舱对应的子舱位、免票不得签转)要求自愿签转,按自愿退票处理。变更过舱位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第十章 退票
第四十条 一般规定
(一)退票是指由于旅客自身的原因或天津航空无法运行原航班或航变等原因,客票部分或全部未能使用,在客票有效期内,天津航空按规定退还旅客票款的情形。退票分自愿退票及非自愿退票两类。
(二)旅客要求退票,应填妥天津航空规定的退款单。除遗失客票的情形外,购买纸质客票的旅客必须凭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方可办理退票;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并交回已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退票时其电子客票须为有效状态。
(三)在经停地或备降地发生不正常航班,旅客要求退票,须凭始发站登机牌及过站登机牌原件、不正常航班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纸质客票还须提供旅客联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退票受款人
(一)天津航空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
(二)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并且客票上已列明了退票限制条件,天津航空应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本人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天津航空将票款退给持有未使用航段的有效客票并符合本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的人,应被视为正当退票。天津航空也随即解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退票期限
(一)除本条件第十二条遗失纸质客票的退款情况以外,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天津航空提出并办理退款手续。否则天津航空有权拒绝办理。
(二)除特殊情况外,天津航空或天津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时间起算点为天津航空或天津航空销售代理人收到旅客有效申请开始,申请不符合要求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退票地点
(一)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地的天津航空售票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发生地的天津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办理。
(二)旅客自愿退票,应在下列地点办理:
第四十四条 非自愿退票
(一)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天津航空无法运行原航班时,旅客可办理非自愿退票,始发地应退还旅客所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按旅客的订座舱位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均不收取退票费。
(二)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再次确认座位时,若因天津航空原因取消航段提出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手续费。
(三)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申请并退座,同时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主治医生签字的正规诊断证明、病历或化验检查报告、医院电脑打印的200元(含)以上医药费收费单据,免收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但最多不超过2名。
(四)旅客分别购买多航段联程客票,或者旅客在不同销售渠道购买的联程客票,其中一段/多段为天津航空承运时:
1.联程客票、来回程客票、连续客票等在单一运输合同内的多航段客票非自愿退票规定:
其中一段/多段为天津航空承运,当天津航空航班发生不正常,天津航空可协助旅客办理其它航段退票,所产生的费用由天津航空承担。
2.不在单一运输合同内的多航段客票非自愿退票规定:
旅客分别购买的其中一段/多段为天津航空承运,其它航段为其它承运人承运的多航段非联程运输客票,当天津航空航班发生不正常,其它承运人航班正常时,则天津航空不正常航班可办理非自愿退票;其它承运人航班仅能按其它承运人规则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当其它承运人航班发生不正常,天津航空航班正常时,则天津航空航班仅能办理自愿退票,所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四十五条 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退票,天津航空或者天津航空销售代理人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一)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天津航空多等级舱位及相关产品规定办理。
1.C舱及按C舱公布普通票价50%计费的普通儿童票(即C),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之前,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10%的退票手续费;
2.D/I舱,航班规定离站时间336小时(含)之前,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36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1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1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30%的退票手续费;
4.B/H/K/L/M/X舱,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36小时(含)之前,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1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36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2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4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60%的退票手续费;
6.R/Q/P/E/W/Z舱位退票规定依据产品规定执行,请查阅天津航空官方网站(http://www.tianjin-air.com)。
(二)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如旅客要求退票,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订座舱位对应的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再次确认座位时,若因天津航空航段取消原因提出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手续费。
(三)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50%购票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自愿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按公务舱、经济舱公布普通票价10%计费的婴儿票,免收退票费。
(五)儿童按定座舱位标准及相应产品规定扣除退票费。
(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客票作废。
(七)除上述规定外,天津航空另有特殊规定的客票,按天津航空规定办理。
(八)客票变更后若提出退票,所收变更费不退。
第十一章 超售
第四十六条 超售信息告知
(一)超售,是指天津航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二)为了满足广大旅客的出行需求,减少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天津航空只会在部分容易出现虚耗座位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以保证更多的旅客能够搭乘理想的航班。已定妥座位并购买客票的旅客基本不用担心航班上会出现没有座位的情况。如果因航班超售而造成部分旅客未能成行时,天津航空将尽力妥善安排。
(三)天津航空将在天津航空官方网站上发布天津航空航班超售旅客安排公告。
(四)非自愿被拒绝登机的超售旅客享有的权利:
1.如旅客选择退票,按照非自愿退票处理;
2.如果旅客选择改签天津航空后续航班或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免费改签至后续最早有空余座位的航班;
3.在用餐时间,天津航空将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和饮料;当后续航班的时刻和原定航班时刻相差4小时(含)以上时,天津航空将为旅客提供免费酒店休息服务;
除为旅客提供上述服务保障外,天津航空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价格水平以及改签后续航班等待时间,给予一定形式的现金赔偿。
(五)天津航空不向持公司公务免票、职工优免票的旅客提供现金补偿或赔偿。
(六)天津航空不向本条件中第二十五条拒绝运输的旅客提供现金赔偿。
(七)旅客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可通过登录天津航空官方APP、天津航空微信公众号、天津航空官方网站自行开具《超售证明》。
第四十七条 征集自愿者程序
(一)当航班出现超售时,天津航空将首先积极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并给予旅客一定的补偿,做好超售的预处理工作。
(二)在无自愿放弃乘机的旅客且已采取尽力消除超售状态的措施后,仍然超售的情况下,天津航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将安排人员在值机柜台或登机口寻找主动放弃座位的自愿者,并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行程的条件。
(三)只有在无自愿放弃乘机的旅客且已采取尽力消除超售状态的措施后,仍然超售的情况下,天津航空才会使用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四)自愿放弃座位旅客的现金补偿标准:现金补偿人民币200元/人。
(五)免费安排后续最早有空余座位的航班,让旅客尽快成行。
(六)如旅客选择退票,按照非自愿退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只有当没有足够的旅客自愿放弃座位时,本着公序良俗原则,在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后续航班衔接等因素后,天津航空将按照优先登机顺序安排旅客登机,为此对部分耽误行程的旅客深表歉意。优先登机规则如下:
1.VVIP、VIP、CIP及其随行人员;
2.经公司同意并事先安排的,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幼、病、残、孕及无成人陪伴儿童等特殊旅客;
5.公务舱旅客;
6.金鹏金卡、银卡旅客;
8.有证明特殊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
9.普通定座旅客。
第四十九条 非自愿被拒绝登机旅客的赔偿标准和后续服务
(一)如果旅客选择改乘后续航班
后续航班和原定航班相差4小时以上,赔偿旅客400元/人。
在为旅客提供以上服务和赔偿的基础上,如在用餐时间,天津航空将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和饮料;当后续航班的时刻和原定航班时刻相差4小时(含)以上时,天津航空将为旅客提供免费酒店休息服务。
(二)如果旅客选择退票
天津航空将按照非自愿退票处理,免收退票手续费,并赔偿旅客200元/人。
第十二章 代码共享航班
第五十条 旅客购买天津航空为市场合作方代码共享航班客票时,天津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会告知购票人或旅客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方,并按照天津航空标准填开客票、办理客票退改签等票务工作。行李、空地及不正常航班等工作由实际承运方按已方标准为旅客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 天津航空作为市场合作方参与其他实际承运方代码共享航班运输时,天津航空国内运输总条件中涉及客票销售、客票使用及退改签等细则的条款和条件均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除此之外,涉及航班实际运输、旅客服务以及相关赔偿的条款,均适用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方的国内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标准,此部分内容可能与天津航空国内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方的这些差异条款和条件,在天津航空作为市场合作方的代码共享航班中将取代天津航空国内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天津航空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方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二)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三)行李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的额度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四)航班超售处置规则、旅客服务及航班出港延误的补偿等;
(五)旅客飞机上的行为;
(六)损失责任及赔偿等。
第十三章 乘机
第五十二条 一般规定
(一)办理乘机手续
1.旅客应在天津航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前,凭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
2.天津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办理乘机手续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乘机手续。
4.持未定妥座位客票的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部门可不予办理。
(二)登机
旅客办理完乘机手续通过安全检查后,必须按时到达指定的登机门。如旅客未能在飞机舱门关闭前按时到达指定登机门,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旅客自行承担。
第五十三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五十四条 旅客误机、漏乘
(一)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发生误机、漏乘,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误机、漏乘,天津航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变更或退票,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旅客错乘
旅客错乘飞机,天津航空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一)如因非承运人原因错乘,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差额不补不退;
(二)如因承运人原因错乘,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关舱门后终止飞行
(一)当航班正常时,旅客在航班始发地关舱后自愿提出终止旅行,按照天津航空现行规定中离站时间后自愿变更及退票规定处理,并扣取相应的手续费;若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愿提出终止旅行后,其客票作废,天津航空不予以变更或退票。
(二)当航班不正常时,无论旅客是自愿或被动终止旅行,旅客可办理非自愿退票。
1.由于天津航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在天津航空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天津航空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收取客票变更费和票款差价。
2.由于非天津航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天津航空按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如涉及客票变更费或票价差价,由旅客自行承担。
(特殊产品以提前约定的特殊退、改、签规定为准)。
第十四章 行李运输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三十七、三十八)款定义范围内的物品。天津航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
第五十八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托运,也不得作为手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
(一)危险品
1.爆炸品,例如烟花、鞭炮、弹药等,但子弹除外;
2.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例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
3.易燃液体,例如酒精、油漆、橡胶水等;
4.易燃固体、自然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例如镁粉、白磷、黄磷等;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例如烟雾剂、漂白粉、双氧水等;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例如生漆、有毒农药、海洛因、疫苗等;
7.放射性物质,例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学试剂等;
8.腐蚀性物质,例如酸、碱、湿电池、水银等;
9.磁性物质;
10.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1.其他危险物品。
(二)枪支,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三)军械、警械,例如电警棍、电击器等。
(四)管制刀具:指匕首、刺刀、三棱刀(包括机械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但少数民族刀具除外。
(五)活体动物,但本条件规定的小动物、导盲犬、助听犬除外。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根据实际情况,禁止运输物品可能发生变化,如有不明请登陆天津航空官方网站(www.tianjin-air.com)或拨打天津航空呼叫中心95350进行了解。
第五十九条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应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手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如夹带至托运行李中造成物品的遗失和损坏,天津航空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一)重要文件和资料(包括合同协议等)。
(二)证券、货币、汇票。
(三)珠宝、贵重金属(金、银等)及其制品。
(四)古玩字画。
(五)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
(六)样品、药品。
(七)贵重电子数码产品(包括各种相机、笔记本、手机、摄像机、MP3\MP4\DVD等小型电子产品等)。
(八)旅行证件。
(九)符合承运人可随身携带标准的锂电池及锂电池充电设备等。
(十)其他物品详见行李须知,或拨打95350电话咨询。
第六十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天津航空对运输下列物品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和包装要求,只有在符合天津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天津航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符合天津航空要求及该类物品应有之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二)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必须出具枪支运输许可证或者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
(三)小动物、服务犬、工作犬等。
(四)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七)干冰、液态物品(包括酒类物品及含有酒精的饮料等)、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液态物品的容积、容量应符合政府当局、天津航空及有关承运人、机场的限制要求,酒类物品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随身携带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八)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 但不超过160Wh 的锂电池。
(九)旅客穿在身上供操作机械肢体用的小型二氧化碳气瓶;含有碳氢化合物的催化卷发器,每个旅客不能超过一个。
根据实际情况,限制运输物品可能发生变化,如有不明请登陆天津航空官方网站(www.tianjin-air.com)或拨打天津航空呼叫中心95350进行了解。
第六十一条 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6.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二)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天津航空的同意才能托运。
第六十二条 手提行李
㈠ 允许每位公务舱旅客免费携带两件,且每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的手提行李进入客舱,每件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
㈡ 允许每位超值经济舱、商旅经济舱旅客免费携带一件,且每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的手提行李进入客舱,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
㈢ 允许每位标准经济舱及其他经济舱旅客免费携带一件,且每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的手提行李进入客舱,体积不得超过20×30×40厘米。
㈣ 旅客的手提行李应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
㈤ 不符合本条前述规格的行李,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㈥ 手提行李限制不能与载重平衡发生冲突。
第三节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第六十三条 免费行李额
(一)每位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
1.凡购买天津航空公务舱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30KG。
2.持天津航空经济舱Y/S/O舱票价的旅客, 免费托运李额为20KG。持经济舱B/H/K/L/M/X/G舱票价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10KG。持天津航空经济舱V/N/A/A1/U/U1/T/T1舱票价的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3.儿童票若按照对应服务等级C、Y舱公布普通票价50%的价格销售、且运价基础为CCH50、YCH50的,行李规则参照C、Y舱规则办理。如若儿童旅客在其他舱订座并按其舱位对应价格出票,则此类儿童客票的行李规则应按照其对应的舱位规则办理。
4.按适用成人票价10%购票的婴儿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为10公斤。
6.如天津航空其他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则以天津航空现行服务产品规定为准。
(二)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三)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舱位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四)构成国际中转联程客票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托运行李额计算。国际中转非联程客票的国内航段为旅客国内段客票票面上规定的免费托运行李额。
(五)残疾人乘坐民航班机,对其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依照旅客购买座位的数量在规定的限额内给予免费携带。担架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为所占座位的免费托运行李额总和。
第六十四条 超限行李费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的部分,称为超限行李,又称为逾重行李。旅客携带超限行李乘机,应当支付超限行李费(又称逾重行李费)。
(二)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三)超限行李费计算方式:
1.值机柜台超限行李收费标准:
每公斤按照航班的航程距离进行区别定价。航程距离小于800公里(不含)的航线每公斤行李额为12元;航程距离大于800公里(含)且小于1600公里(不含)的航线每公斤行李额为16元;航程距离大于1600公里(含)的航线每公斤行李额为20元。计重重量以公斤为单位,舍去小数取整至个位;收费总金额舍去个位取整至十位(使用EMD中性柜台的机场,总金额以实际计算价格为准,不适用舍去个位取整至十位)。
例:旅客乘坐天津-西安(航程距离993公里)的航班,超限行李重量为6.2公斤,行李单价为16元,按6公斤重量计,即16×6=96元,收费金额为取整至十位后90元(使用EMD中性柜台的机场按照96元收取)。
2.线上预付费行李收费标准:
在满足购买条件的情况下,旅客可提前在天津航空官网、手机端APP、微信服务号、客服热线等渠道购买10KG、15KG、20KG、25KG、30KG、35KG、40KG等不同梯度的预付费行李额。航程距离小于800公里(不含)的航线,每5公斤行李额为40元;航程距离大于800公里(含)且小于1600公里(不含)的航线每5公斤行李额为55元;航程距离大于1600公里(含)的航线每5公斤行李额为70元。客服热线购买渠道在上述价格基础上上浮5元,其他新增渠道具体价格以展示为准。
3.登机口需对旅客非托运行李进行监控,若未在值机柜台按规定托运,将超限行李带至登机口,导致行李无法运输、误机等后果需旅客自行承担。仅在条件(时间、安全、行李大小等情况)允许范围内,按 300 元/件收取费用后,方可办理行李运输,具体以机场实际保障为准。
第四节 行李声明价值
第六十五条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天津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天津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三)天津航空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四)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费行李额内。
(五)旅客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仅限于整包件行李。行李中的任何单个物品不得办理声明价值。
(六) 旅客的手提行李不办理声明价值。
第五节 行李的收运
第六十六条 拒绝运输权
(一)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天津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二)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物品,天津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旅客携带了属于限制运输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天津航空的限制运输条件,天津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四)旅客的行李,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天津航空运输条件,天津航空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天津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六十七条 检查权
天津航空为了运输安全原因,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旅客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会同机场安检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天津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第六十八条 收运要求
(一)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天津航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天津航空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三)天津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天津航空只承运旅客本人的托运行李以及天津航空代理或授权代表接收的托运行李。拒绝承运值机旅客帮他人托运的行李。
(四)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天津航空经旅客同意,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天津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
第六十九条 行李载运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天津航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二)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天津航空可拒绝收运旅客的逾重行李。
(三)承运人应当将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能同机运送的,承运人应当优先安排该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并及时通知旅客。
第七十条 小动物
(一)天津航空承运的小动物:指在重量限制范围内,可随主人同机托运的家庭驯养的狗、猫。
不属于小动物托运范畴:其它观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狼狗、藏獒等,只能作为货物运输。
(二)旅客申请托运小动物应乘机当日之前至少24小时通过天津航空直属售票处或通过天津航空呼叫中心95350电话购票并提供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经天津航空同意后方可托运。如系联程运输,仅可办理单一直达航段托运,到达中转站后自提宠物并办理中转托运手续,还应征得天津航空的同意。
(三)旅客应在乘机当日自行携带小动物及其宠物箱以及《小动物运输申请书》和其他证明文件至少于起飞前2小时到达机场天津航空所属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四)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及其包装要求应符合天津航空小动物运输相关规定,如旅客不能或不愿意按照天津航空规定完善运输小动物容器及包装,天津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五)经天津航空判断,因小动物品种、年龄、身体状况、运输文件、机型限制、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限制等不符合天津航空小动物运输规定的,天津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六)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防止小动物将身体某一部位伸出容器以外损伤人员、行李、货物或飞机;
2.能保证小动物站立和适当活动,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3.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以及其他物品。
(七)旅客携带的小动物,必须装在货舱内运输。
(八)小动物及其容器和携带的食物重量,不得计算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应按逾重行李交付运费(服务类动物除外)。
(九)旅客携带的小动物,必须装在货舱内运输,每个航班最多可托运3只小动物,每名旅客限制仅能运输2只小动物。
(十)小动物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时,两只小动物需要分开独立包装。每个独立包装的宠物和宠物箱的合计重量(含宠物箱内的食物和水)不得超过32kg(含),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得计算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应按逾重行李单独收费。
(十一)小动物托运声明价值办理规定:
1.办理前提:
仅限天津航空国内航班;旅客如选择为托运的宠物办理声明价值,须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购买宠物的发票等)表明宠物的实际价值超过100元/kg。
2.办理限额:
每位旅客每次托运的宠物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民币。
3.声明价值仅针对托运的宠物本身,不包括宠物箱。
4.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天津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十二)旅客应对所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除天津航空原因外,在运输中出现的小动物患病、受伤和死亡,天津航空不承担责任。
(十三)导盲犬、助听犬的运输,按本条的规定办理。但导盲犬、助听犬在符合天津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盲人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导盲犬、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第七十一条 外交信袋
(一)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天津航空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天津航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二)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三)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天津航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四﹚外交信袋占用每座位的重量限额不得超过75公斤,每件体积和重量的限制与行李相同。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1.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2.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级别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第七十二条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手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天津航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天津航空要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三条 行李退运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旅客在经停站退运行李,如时间允许,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的逾重行李费不予退还。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四)由于天津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六节 行李交付
第七十四条 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二)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天津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8时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天津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三)天津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天津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五)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应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六)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天津航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天津航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天津航空不承担责任。
(七)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承运人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第七十五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天津航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一)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天津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二)因天津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旅客临时生活补偿费供旅客在等候行李到达期间临时购买必须的日用品,公务舱旅客为500元/每晚,经济舱旅客为100元/每晚,最多不超过两晚。
第七十七条 行李运输事故索赔
(一)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发现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当场提出书面异议,取得《行李运输事故记录》,作为提出索赔的原始依据。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应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二)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有权提出索赔的人最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最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索赔的,依法不能向天津航空提出索赔诉讼。
(三)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时应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第十五章 旅客服务
第七十八条 天津航空应以保证飞机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七十九条 天津航空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服务给予的任何帮助,天津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第八十一条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急病、分娩、遇险时,天津航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助。
第八十二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天津航空应按其规定向旅客提供饮料或餐食。旅客要求提供超过规定的其他服务,天津航空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八十三条 由于天津航空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天津航空应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第八十四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天津航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天津航空可协助旅客提供餐食信息、住宿信息及航班信息查询,实际食宿、交通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八十五条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天津航空均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天津航空均负责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第八十六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运输服务等属天津航空原因造成的国内航班延误或取消,天津航空将免费提供退改签并协助旅客完成后续行程,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天津航空不承诺提供任何其它补偿。
第八十七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天津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做好解释工作,并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天津航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天津航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天津航空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六章 飞机上的行为
第八十八条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天津航空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
第八十九条 未经天津航空许可,旅客不得在飞机上开启和使用与飞机正常飞行无关的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设备包括:移动电话、对讲机、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发射机(业余台、城市波段、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调幅/调频无线电、双向BP机等其他局方或公司认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允许使用下列设备:便携式录音机、助听器、心脏起博器和其它体内医疗设备、电子表、电动剃须刀、可接受的个人使用的维持生命装置、公司所安装的设备(如:电话/视听设备等)等公司认定不会干扰飞机航行和通讯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
第九十条 天津航空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第九十一条 飞机上,除天津航空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不得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第九十二条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章 行政手续
第九十三条 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天津航空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九十四条 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天津航空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或旅行条件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天津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章 连续承运人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一本客票或一本客票和与其有关而填开的连续客票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应视为是一个单一运输。
第十九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第九十七条 旅客因在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发生的事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行李损失,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天津航空因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超过航空运输合同订立时天津航空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亦应当不超过经证明旅客直接损失的数额。
天津航空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八条 旅客人身伤亡
(一)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外,因发生在天津航空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天津航空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天津航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天津航空对每名旅客死亡、受伤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第九十九条 行李损失
(一)因发生在天津航空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天津航空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天津航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天津航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合理损耗,以及旅客过错造成的,天津航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天津航空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天津航空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天津航空对旅客的非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天津航空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四)旅客的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的重量只能以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实际重量为限;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五)由于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天津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赔偿天津航空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六)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限制运输的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七)在联程运输中,天津航空仅对发生在其实际承运的航段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九)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天津航空应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偿,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
第一百条 航班延误
(一) 因天津航空过错造成旅客、行李运输延误造的,天津航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于天气原因、空管原因、军事活动、公共安全、场区次序、机场设施、安全检查、联检、油料保障、离港系统、旅客原因等非天津航空原因造成旅客、行李运输延误的,天津航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尽力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天津航空为了避免运输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四)天津航空安排一架飞机执行多段任务 ,当出现首次延误并导致后续航段全部延误时,后续原因均与首次延误时原因相同。如后续某航段转为正常,但其后续航段又再次延误,则后续延误原因与正常航段后发生的首次延误原因相同(注:航班每一次起降为一个航段班次)。
第一百零一条 其他规定
(一)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天津航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天津航空的责任。
(二)天津航空的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天津航空的代理企业、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天津航空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企业、雇员和代表。承运人和上述代理企业、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天津航空的责任限额。
第二十章 生效与修改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件自2021年10月31日起生效并施行。天津航空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本条件如发生变更,在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更新备案。备案的总条件与对外公布的总条件保持一致。
第一百零三条 天津航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但此类修改中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天津航空的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企业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天津航空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经由天津航空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退票、变更实施细则及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变动较为频繁,因此以附则的形式与《天津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在天津航空官方网站(http://www.tianjin-air.com)展示。以上内容视为《天津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旅客可在购票时了解并通过天津航空官方网站仔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