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1.1“公约”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 年10 月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5 年9 月28 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及1999 年5 月28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2“国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1.3“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4“厦航”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XIAMEN AIRLINES,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员代码:MF,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指定代码:CX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731,企业地址:厦门市埭辽路22号,网址:www.xiamenair.com )。

1.5“厦航规定”指除运输总条件外,厦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已生效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1.6“其他承运人规定”指除本运输总条件及厦航规定外,其他承运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已生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1.7“出票承运人”指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电子客票交易中显示出数字代码的航空公司。在电子客票中,出票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

1.8“授权销售代理人” 指被厦航授权并代表厦航, 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代为销售航空客货运输产品及办理相关业务的销售代理人。

1.9“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10  “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厦航授权为厦航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1.11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1.12  “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

1.13  “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原因的考虑,厦航不接受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乘机。

1.14  “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和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15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1.16  “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承运人在另一家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

1.17  “旅客定座单”指旅客在售票柜台购票时必须填写的供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1.18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1.19  “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 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1.20  “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1.21  “来回程客票”指从一地出发至另一地并按原航程返回该地的客票。

1.22  “连续客票”是指使用同一承运人的两本或两本以上票号连续的客票填开,并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1.23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并定妥座位的客票。

1.24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1.25  “乘机联”是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航空公司数据库的航班信息,表示旅客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1.26  “旅客联”或“旅客收据”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或“旅客收据”并始终由旅客持有的部分。

1.27  “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但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亦不计算在内。

1.28  “全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间头等、商务、经济各舱位等级销售票价中最高的票价。

1.29  “优惠票价”指不属于全票价的其他票价。

1.30  “免费运输”指厦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厦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1.31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32  “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1.33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4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占座行李、随身携带物品)。

1.35  “托运行李”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的行李。

1.36  “非托运行李”指旅客托运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1.37  “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1.38  “行李牌识别联”指由厦航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1.39  “逾重行李票”指由厦航填开的,收取逾重行李费的凭证。

1.40  “离站时间”指客票上所列明的起飞时间。

1.41  “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旅客乘坐的航班飞行过程中预定停留的地点。

1.42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1.43  “航班延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1.44  “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1.45  “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1.46  “超售”是指航班在办理乘机手续前,其实际定座人数大于该航班执行机型可利用座位数。

1.47  “超编”是指航班由于机械、飞机调配等原因引发的机型更改、航班合并,最终造成的航班旅客“溢出”。

2   适用范围

2.1 一般规定

2.1.1  除2.2条、2.3条、2.5条、2.6条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厦航为取酬而提供的旅客和行李国际航空运输以及厦航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码共享航段和航班。

2.1.2  除免费和优惠票价的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同样适用于免费和优惠票价的运输。

2.2 在由连续承运人共同承担的国际航空运输中,厦航承担运输的航段,适用本条件。

2.3 根据厦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包括的范围。

2.4 如本条件中含有与适用的公约、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抵触的条款,除相抵触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2.5 除另有约定外,在厦航规定中如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

2.6 除政府法规及有关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航线的运输依照本条件执行。

3   客票

3.1 一般规定

3.1.1  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运人和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厦航只向持有由厦航或其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或只向持有由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作为付款或部分付款证明的其它运输凭证的旅客提供运输。厦航的旅客须知是本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

3.1.2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3.1.3  旅客未能出示根据厦航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出示非厦航或其授权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对于电子客票,如果旅客要求乘坐的航段的电子票联不是未使用的有效客票状态,厦航有权拒绝承运。

3.1.4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厦航非故意性地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运输或退票,厦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3.1.5  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3.1.6  某些以优惠票价销售的客票,可能适用特殊的退改签政策,包括退票仅能退还部分票款或不予退票、改签等。旅客应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票价进行购买。

3.2 客票的有效期

3.2.1  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3.2.2  优惠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厦航规定的该优惠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3.2.3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3.2.4  旅行有效期:某些优惠票价对旅客在一地的最短停留时间和/或最长停留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旅客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旅行。

3.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3.3.1  由于厦航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时,其客票的有效期可延长至厦航能够提供与该客票已付票价相符舱位等级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a)  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

b)  未在航班约定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c)  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原计划的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d)  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e)  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f)  未能提供已定妥的座位。

3.3.2  由于厦航未能在旅客要求定座时向其提供该航班座位,使持有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厦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3.4乘机联使用顺序

3.4.1  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

3.4.2  如客票的第一张乘机联未被使用,而旅客在中途分程地点或约定经停地点开始旅行,厦航可以不予接受。

3.4.3  每一乘机联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据以乘机。对未定妥座位的乘机联,厦航或其授权代理人可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条件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3.5 客票遗失

3.5.1  旅客遗失未使用的客票、乘机联、旅费证或换取服务联或其他运输凭证,应由旅客本人负责。旅客无权要求厦航对遗失票证退票或补开客票。厦航可不予办理遗失票证退票或补开客票,或按厦航规定和票价的限制条件根据情况办理。

3.5.2  客票或部分客票遗失、残缺,或所出示的客票没有旅客联和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在客票有效期内尽快向厦航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挂失,填写厦航规定的申请书,并提供原客票确已填开的充分证据以及客票遗失地公安部门的证明,厦航方可补开上述全部或部分客票,或办理退票。

3.5.3  补开客票后,原客票同时作废。补开的客票不得办理退票。

3.5.4  如旅客遗失客票要求退票,必须在客票有效期内办理。如客票已被冒用或冒退,则不予退票。

3.5.5  旅客遗失旅费证,只能申请退款,不能申请补开。

3.6 客票上承运人的名称可用缩语代码。承运人的地址为客票中的一个“承运人”栏内缩略语代码对应的出发地机场。

3.7 超售

3.7.1  根据航空运输的惯例,厦航可视情况在某些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3.7.2  如至机场办理乘机手续的旅客数超过飞机座位数时,厦航原则上按照旅客到达值机柜台的时间顺序为旅客办理手续。厦航将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前,告知旅客航班超售情况、补偿方案及旅客可享有的权利。

3.7.3  在超售情形下,厦航将首先寻找自愿缓行的旅客,如果没有足够的旅客自愿放弃本次航班旅行,厦航可以根据其确定的优先登机规则拒绝运输部分旅客。

3.7.4  对于自愿缓行或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厦航将根据旅客的要求为其安排合适的航班或免费退票,并根据旅客原定航班及被延误时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4   中途分程

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可根据政府规定和厦航有关票价条件的要求,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5   票价和费用

5.1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

5.2适用票价是旅客购票时所适用的有效运价,适用于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运输内容。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5.3使用优惠票价的客票,应符合该优惠票价规定的使用条件。

5.4有成人陪伴儿童及婴儿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5.5儿童旅客按照成人优惠票价的适当比率购买儿童票,厦航提供座位且适用相应的票价规则。

5.6购买婴儿客票的旅客,厦航不提供座位;如婴儿需单独占用座位时,按儿童购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须按儿童购票,厦航提供座位。

5.7票价仅适用于与该票价相关所公布的路线。如果该票价适用于一条以上的路线,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线,否则由厦航或其授权代理人确定。

5.8政府、有关当局规定对旅客征收的税款和费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批准的由机场经营人或承运人对旅客征收的费用不包括在客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由航空公司代为收取。

5.9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厦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5.10 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误时,旅客应补付不足的票款,厦航应退还多收的票款。

6   定座

6.1 定座要求

6.1.1  未经厦航或其授权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厦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交付票款,经厦航或其授权代理人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内交给旅客以后,才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

6.1.2  按厦航规定,某些优惠票价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变更、签转、退票、取消定座等权利的条件。

6.2 旅客未在厦航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厦航有权取消旅客所定座位。

6.3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厦航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6.4 厦航可以在必要时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6.5 旅客向厦航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及安排相关运输服务。为此,旅客授权厦航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厦航有关部门、 或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规许可的机构。

6.6 定座优先权

6.6.1  重要旅客、紧急公务、抢险救灾人员、多航段选择厦航航班或高舱位定座的旅客享有定座优先权。

6.6.2  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6.7 厦航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但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付费选座旅客除外),旅客同意接受航班上符合客票所列明舱位等级的任何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者安保的需要,厦航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之后。飞机应急出口处的位置必须由厦航指定安排。

6.8 旅客未按厦航规定使用已经定妥的座位,也未通知厦航,厦航可以取消其所有已经定妥的始发航班座位和已定妥的续程和回程座位。

6.9 如旅客购买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在定座、购票时,航空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均应告知旅客该航班的性质、市场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7   购票

7.1 旅客可向厦航直销机构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购票。

7.2 厦航有权要求旅客出示本人有效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和联系方式,但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承担责任。

7.3 儿童、婴儿购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的有效证明。

7.4 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摇篮婴儿旅客、病患旅客、残障旅客、携带人体器官旅客、孕妇、犯罪嫌疑人或犯人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厦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厦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需要特殊服务安排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在购票时,应主动告知厦航并按厦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厦航同意后,方可购票。

7.5 年满两周岁且不满五周岁的儿童乘机,必须有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同。年满五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申请乘机,经厦航事先同意后,应按规定支付机票费和服务费。一位成人只允许携带不超过两名儿童,超出数量的儿童应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7.6 出于安全的考虑,厦航对每一航班需要特殊服务安排的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7.7 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资料。

8   乘机

8.1 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并不一致,旅客须预留充足的时间到达指定的乘机登记处和登机口,以便办妥所有乘机所需手续。

8.2 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乘机登记处或登机口,或因旅客旅行证件不符合乘机要求,或未能出示厦航认可接收的客票,或未做好旅行的准备,厦航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提出退票,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8.3 旅客漏乘

8.3.1  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8.3.2  由于厦航原因造成旅客漏乘,厦航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8.4 旅客错乘

8.4.1  旅客错乘飞机,如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不补不退。

8.4.2  由于厦航原因造成旅客错乘,厦航应尽早安排旅客搭乘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点,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9   拒绝运输的旅客

9.1 厦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任何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害,厦航不承担责任:

a)  为遵守出发地点、经停地点、目的地点或飞越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命令;

b)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可能对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对其本人或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

c)  旅客未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或未遵守厦航的有关规定,或不听从厦航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劝导;

d)  旅客拒绝接受对其本人或行李的安全检查;

e)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公司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f)  旅客未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购买客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旅客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旅客不按厦航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存;

g)  旅客出示的客票为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已报告丢失或被盗,或是伪造的,或乘机联不是由厦航或其授权代理人更改的,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h)  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票上“旅客姓名”栏内指定的人;

i)  旅客未按照客票顺序使用乘机联;

j)  需要特殊服务安排的旅客不符合厦航条件且未获得厦航预先同意的。

9.2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a)  对根据本条件9.1条a)款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厦航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b)  对根据本条件9.1条b)、c)、d)、f)、i)、j)款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厦航按本条件自愿退票或自愿改期的规定办理;

c)  对根据本条件9.1条e)款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厦航在其补足适用的票价和费用后方可安排运输。也可按本条件自愿退票或自愿改期的规定办理;

d)  对根据本条件9.1条g)、h)款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厦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0  行李运输

10.1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a) 旅客不得在其行李中夹带,也不得随身携带进入客舱:

1)   不符合本条件第1条行李定义范围的物品;

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航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3)   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适用法律或命令所禁止运输的物品;

4)   厦航认为重量、大小、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如易碎或易腐物品;

5)   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6)   管制刀具;

7)   除导盲犬、助听犬、搜救犬等特殊犬种外,厦航不接受宠物活体动物作为行李运输。

b)  非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可凭有效的枪支运输许可证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应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有关危险品的规定办理;

c)  不论是否属于10.1条a)款或10.1条b)款所规定的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如果该物品已被厦航承运,应对其收取费用,其运输应符合厦航有关责任限制的规定和本条件关于行李运输的其他规定;

d)  导盲犬、助听犬、搜救犬等特殊犬种及其容器均免费运输,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并应遵守厦航的有关规定。

10.2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厦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厦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a)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现金、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或其他贵重物品,易碎、易损和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厦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

b)   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需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符合厦航关于行李包装、体积、重量的要求。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实际重量计收逾重行李费;

c)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d)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e)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f)   儿童限制装置;

g)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h)   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10.3  拒绝运输权利

10.3.1 对本章10.1条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厦航有权拒绝承运或续运。

10.3.2 厦航可拒绝将包装、重量、体积或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作为行李运输。

10.3.3 除非事先已与厦航做出安排,否则厦航可将超过适用免费行李额部分的行李安排在后续航班上运输。

10.3.4 托运行李要用行李箱或其他合适的容器妥善包装,以保证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输,否则厦航可拒绝收运。

10.4  检查权利

由于安全和保安原因,厦航或其他安检单位有权要求旅客允许对其人身或其行李进行检查。为了确定旅客是否携有,或其行李内是否夹带10.1条a)款中所规定的物品或者根据10.1条b)款所规定是必须向厦航交验的武器、弹药,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即便旅客不在场,厦航或其他安检单位有权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对拒绝接受检查的,厦航有权拒绝运输该旅客或其行李。

10.5  托运行李

10.5.1 所有行李在托运前应当标明旅客的姓名及目的站地址。

10.5.2 行李一经向厦航托运,厦航必须负责照管,并对每件托运行李拴挂行李牌,并将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

10.5.3 厦航应将托运行李的件数、重量填入“客票及行李票”相应栏内。

10.5.4 行李将尽可能与旅客同机运输。如果无法同机运送,厦航可将托运行李安排在载量许可的后续航班上运出。

10.5.5 厦航国际和地区航线中,不涉及美国航线的,单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涉及美国航线的,单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45千克。所有单件托运行李最大尺寸(长、宽、高之和)均不得超过300厘米。超过32千克、不超过45千克的单件托运行李,以及三边之和大于203厘米且小于300厘米的超大行李均需提前征得厦航同意后方可托运。

10.6  随身携带物品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封闭式行李架内, 每件物品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 厘米(45英寸)、重量不超过5千克(11磅)。超过上述体积、重量限制或无法在客舱内放置的行李应办理托运手续。

10.7  占座行李

10.7.1  占座行李栓挂行李牌。

10.7.2  旅客需要额外占座的行李按照实际占用的座位数购票,购买占座行李可咨询厦航各直销机构(含95557客服中心),按厦航相关规定办理。

10.7.3  每个客舱座椅可以承受的额外占座行李的总重量不得超过72公斤,行李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

10.7.4  额外占座行李应可以放置在客舱座椅上,并通过座椅的安全带或其他绳带绑好,使得其在正常的飞行时不会移动,并且其放置在客舱座椅上时不得阻碍任何应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舱内的通道,同时不能遮挡其他旅客观察“系好安全带”、“请勿吸烟”标牌和“出口”标识。

10.7.5 旅客的占座行李必须放置在其预定的座位上,行李所占座位不享受免费行李额。

10.7.6 占座行李由旅客负责看管,厦航不承担照看责任。

10.8  免费行李额

10.8.1 厦航在国际和地区航线上实行计件制免费行李额,免费行李额包括免费托运行李额与随身携带物品行李额,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请按厦航即时更新和公布的方案为准,详情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须知》。

10.8.2 购买混合等级客票的旅客其免费行李额要根据计件制规定,按各航段票价级别的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分别计算。

10.8.3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同行旅客,如果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无论计重或计件,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自的票价级别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

10.8.4 旅客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改变航程后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原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

10.8.5 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相应国际航段的规定办理。

10.8.6 按照儿童适用票价购票的旅客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购买不占座婴儿客票的婴儿旅客除相应的免费行李额外,同时允许免费运输一辆婴儿车或者摇篮,或一个儿童安全座椅。非折叠式婴儿车、摇篮、儿童安全座椅均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符合非托运行李尺寸要求的折叠式婴儿车可免费带入客舱,但在客舱内指定的存储空间不足时也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厦航不提供儿童安全座椅。

10.8.7 加挂厦航代码、实际承运人为外航的国际和地区航班的免费行李额和逾重行李运价按照厦航规定执行。

10.9  逾重行李

10.9.1 逾重行李是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超过免费行李额的部分。

10.9.2 逾重行李应当按规定缴纳逾重行李费,并在厦航填开逾重行李票后运输。

10.9.3 逾重行李费率和计算方法,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须知》。

10.10   声明价值和费用

10.10.1 旅客的托运行李其价值如果每千克超过20美元或其等值货币,可以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10.10.2 厦航按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重超过10.10.1条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

10.10.3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位旅客托运行李声明价值的最高限额为2500美元或其等值货币。如厦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厦航有权拒绝收运。

10.10.4 托运行李的部分运输由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的其他承运人承担的,厦航有权拒绝提供声明价值服务。

10.11   行李的领取和交付

10.11.1 行李运达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以后,旅客应立即领取。

10.11.2 行李托运后,厦航随即将行李票及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厦航为确认旅客对行李的权利,有权要求旅客出示行李牌识别联。如果旅客不能出示行李牌识别联,但能出示行李票并且能用其他方式识别行李,则不影响行李的最终交付。

10.11.3 行李领取人如果不能出示行李票和行李牌识别联,应当提供厦航认为满意的证明以确定对其行李的权利。必要时还须填妥厦航规定的申请书,声明同意赔偿由于该行李交付而可能给厦航造成的任何损害,厦航方予交付行李。

10.12  行李退运

10.12.1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10.12.2 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10.12.3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10.12.4 由于厦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11  班期时刻和航班取消、延误及变更

11.1  班期时刻

11.1.1 厦航将尽力按照旅行之日起生效的航班时刻表运输旅客与行李。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仅供参考,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2 厦航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厦航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厦航对其代表、雇员或代理人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航班飞行所作的任何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11.1.3 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厦航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 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厦航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4 厦航在接受旅客订票之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纸质客票或电子客票联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厦航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如果旅客给厦航提供了有效联系方式,厦航应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在旅客购票之后,如果厦航对航班时刻做出重大变更而旅客不能接受,并且厦航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可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11.1.5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的,厦航可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推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a) 为遵守任何起飞地国家、降落地国家或所飞越国家的任何适用的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

b) 为保证飞行安全;

c) 厦航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其他原因。

11.2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11.2.1 由于厦航的原因,备降、取消或延误航班、或未能提供旅客事先定妥的座位、或造成旅客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或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经停,厦航应视具体情况免费为旅客提供休息场所、饮料、食品、膳宿或其他厦航认为必要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妇、抱小孩旅客、无人陪儿童等需要特殊照顾的旅客优先保障。

11.2.2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11.2.3 厦航航班在备降地或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厦航均应视具体情况向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11.2.4 厦航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旅客以及旅客的行李延误。如厦航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11.2.5 厦航航班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及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将航班出港延误或取消的信息通知旅客,每半小时发布一次航延动态信息,并做好解释工作。

11.2.6 旅客有需要时,厦航可向旅客开具不正常航班证明。旅客有需要时,可通过厦航直销机构或厦航官网开具航班不正常证明。

11.2.7 由于厦航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厦航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预计4小时(含)以上时,给予旅客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本条件第12条执行。

11.2.8 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厦航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11.2.9 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厦航将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11.2.10 本条所列的补救措施是旅客可选择的全部补救措施。除公约、法律另有规定外,厦航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11.2.11 如果航班始发点、目的地点或经停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与本条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12  厦航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标准

12.1  厦航对因厦航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达4小时或以上的航班旅客(含婴儿和儿童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婴儿和儿童旅客与成人旅客的补偿标准一致。

12.2  补偿标准:根据给予经济补偿的航班延误时间长短计算。具体标准如下表:

给予经济补偿的延误时间

白鹭里程补偿标准

现金补偿标准

4小时(含)至8小时

2000积分

200

8小时(含)以上

4000积分

400

12.3  补偿方式:采用现金、积分或与旅客协商一致的其他替代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12.4  如果航班始发点、目的地点或经停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所要求的赔偿标准与本条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13  客票变更

13.1  非自愿变更

13.1.1 厦航航班出港延误、取消、航班变更,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厦航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a)  征得旅客同意后,安排乘坐有可利用座位的厦航后续最早航班,或在必要时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

b)  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c)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厦航的航班或签转给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或通过地面运输方式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d)  因采取上述a)、b)、c)款措施而发生的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它费用的差额,厦航应多退少不补。

13.1.2旅客变更并确认新的航班信息后,由于旅客原因再次提出变更或退票的,按照自愿变更或退票的相关规定办理。

13.2  自愿变更

13.2.1 自愿改变舱位等级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舱位等级,厦航及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按相应票价的运输适用条件办理。如旅客降低舱位等级,则先按自愿退票办理,后重新购票。

13.2.2 自愿改变航班、日期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应至迟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并按相应票价的运输适用条件办理。

13.3  改变承运人及签转

13.3.1 旅客非自愿改变承运人,厦航应按照本条件第13.1.1条b)款的规定办理。

13.3.2 旅客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可予以签转:

a)  旅客使用的票价无签转限制;

b)  旅客改变承运人的要求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

c)  接受签转的承运人与厦航有票证结算关系;

d)  接受签转的承运人同意载运且该航班相应的座位等级有可利用座位。

13.3.3 凡不符合第13.3.2条规定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一律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4  退票

14.1  一般规定

14.1.1 由于厦航未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旅客要求自愿变更其旅行安排,厦航应对旅客未使用的全部或部分乘机联客票,按本条和厦航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票。

14.1.2 办理退票,应填写厦航规定的退款单据。除遗失客票的情形外,旅客必须凭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方可办理退票。对于电子客票,票联状态必须为OPEN FOR USE(即有效的开放使用状态),旅客提供付款凭据的情况下,才予以办理退票,已打印了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旅客,必须凭电子客票行程单办理退票。

14.2  退票受款人

14.2.1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厦航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也可凭满意的证明向该客票的付款人退票。

14.2.2 如果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客票的付款人,并且客票上列明退票限制条件,厦航应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14.2.3 旅客或付款人申请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所列明的旅客本人或付款人,应出示申请退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旅客或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退款授权书。

14.2.4 厦航将票款退给持有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或旅客收据并符合本条件14.2.1条、14.2.2、14.2.3条规定的人,被认为是正当退票,厦航也随即解除责任。

14.3   退票期限

旅客要求退票,至迟应在其客票有效期满后30天内办理退票手续。若客票已超过有效期满后30天,则票款及税费均不予以退还。

14.4  退票地点

14.4.1 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地的厦航直销机构、厦航授权的销售代理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

14.4.2 旅客自愿退票,应在下列地点办理:

a)  在出票地要求退票,原则上只限在原购票处办理;

b)  在出票地以外的航班始发地或终止旅行地要求退票,可在当地的厦航直销机构办理;如当地无厦航直销机构,可在厦航授权的当地销售代理人处办理。

14.4.3 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原则上只限在原购票处办理。

14.5  非自愿退票

厦航航班出港延误、取消、航班变更,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导致旅客要求退票的,厦航应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4.5.1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已付票款(含税款),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14.5.2 如客票已部分使用,应从原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上相应的散客或团体优惠或公布运价的金额及已使用的税款,但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14.5.3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用后,其所变更的航班发生不正常时,旅客要求退票,不收退票费,但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14.5.4 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应最迟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提出并取消座位,并出示厦航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厦航对该旅客及其陪伴人员(小于等于2人)的客票同时进行一次免费变更(免收变更费用,但涉及票价差额需要收取)或非自愿退票。

14.5.5 如旅客或其近亲属在旅行开始之前或旅途中死亡,在提供航空公司要求的死亡证明及近亲属证明后,该旅客的客票可予以一次更改(免收变更费用)或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款。

14.6   自愿退票

凡不属于本条件第14.5条非自愿退票范围内的退票称为自愿退票。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4.6.1 客票全部未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厦航规定的适用费用,退还余额。

14.6.2 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上相应优惠或公布运价的金额及相应的税款,扣除退票手续费和误机费(如有)。如有余额,退还旅客。

14.6.3 持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如该优惠票价对退款有特殊规定,退票应按该规定办理。

14.7  旅客遗失客票要求退票,厦航可根据其规定办理。

14.7.1 旅客遗失客票要求退票,必须在该客票有效期满后30天内办理。退票时,旅客须提供厦航认为满意的证明,填妥厦航规定的退票申请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造成厦航的一切损害,包括已经或今后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任何损害,经厦航同意后方可办理。

14.7.2 旅客遗失客票的退票,按第14.6条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4.8  拒绝退票:除了非自愿退票外,有以下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的,厦航拒绝退票:

14.8.1 旅客在客票超出客票有效期后提出退票申请。

14.8.2 申请时未能出示有效证件或票证。

14.8.3 对已提供给承运人或政府机构作为准备离境证明的客票,厦航可以拒绝退票。如果该旅客已经得到该政府机构批准同意其居留或将改乘其他承运人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离境,并能提供厦航认为满意的证明时,厦航方可办理退票。

14.8.4 已使用部分的票价等于或高于全程票价时,剩余的乘机联,不能退款。

14.8.5 客票上注明不得退票。

14.9  旅客要求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点国家和退票地点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厦航应按原收取票款的货币退票,但也可按厦航规定的其他货币退票。

14.10  如无特别说明,使用儿童票价的儿童和占座婴儿按成人标准扣除退票手续费,使用婴儿运价的不占座婴儿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14.11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的票款不退。

14.12  退回税款:退票时须一并退还旅客购票时缴交的尚未发生的税款。无余款可退或不得退票的客票,也可单独退还税款,且不扣除手续费,但需在第14.3条规定的退票期限内办理。

15  国际旅客服务

15.1  除另有规定外,机上供应的餐食由厦航提供。但厦航不能保证超过规定的品种和数量的餐食服务。

15.2  厦航为旅客提供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服务安排,除由于厦航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损害外,厦航对此不承担责任。

15.3  除另有规定外,厦航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地区内、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授权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服务给与的任何帮助,厦航不承担责任。

15.4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16  飞机上的行为

16.1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厦航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必要的管束。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而且有可能因机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16.2  机上违规和不文明旅客行为的处置

机上违规和不文明旅客行为包括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和扰乱秩序的行为。

16.2.1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戏言劫机、炸机;

b)  未经许可企图进入驾驶舱;

c)  违反规定不听劝阻;

d)  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

e)  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

f)  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

g)  未经厦航允许使用超过安全规定范围的电子设备;

h)  盗窃或者故意损坏电子设备;

i)  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

j)  其它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16.2.2 扰乱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寻衅滋事、殴打旅客;

b)  酗酒滋事;

c)  性骚扰;

d)  破坏公共设施;

e)  盗窃机上物品;

f)  在禁烟区吸烟;

g)  冲击机场;

h)  强行登占航空器;

i)  其它扰乱民用航空器运营秩序的行为。

16.2.3 根据相关国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规,发生于客舱的旅客的违规和不文明行为如触犯法律的,由航空公司移交警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6.3 便携式电子设备(PED)

  旅客在飞机上应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厦航安全规定范围内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子书、手机、视频播放器和电子游戏机等,但必须关闭PED的发射无线电信号功能(蜂窝移动通信的语音和数据)。无法关闭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功能的PED全程禁止使用(经厦航允许的医疗电子设备,例如心脏起搏器、便携式制氧机等除外)。为确保飞行安全,在特殊情况下,厦航有权禁止旅客使用PED,旅客应听从客舱乘务人员的指令执行。飞行途中禁止使用移动充电设备,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瓦特小时)的移动电源登机。

16.4  航班禁烟

厦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16.5  酒精饮料限制

飞机上,除厦航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不得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16.6  安全带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17  行政手续

17.1  旅客应对遵守起飞地、到达地、过境国家、地区的所有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以及厦航的规定和指示负全部责任。厦航对其代理人或雇员向旅客提供的与获取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条件有关的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其他方式的帮助或信息不承担责任。厦航对旅客因未能获取上述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条件、规定或指示而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17.2  旅客应出示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条件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必要文件,允许厦航持有和保留其副本,并在必要时允许厦航记录相关文件内的信息。对未遵守上述规定或条件,或证件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许厦航持有和保留其证件副本的旅客,厦航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17.3  由于过境国或目的地国家不允许旅客过境或入境,厦航应按政府的命令将旅客运回其出发地点或其他地点时,旅客必须支付适用的票价。厦航可用旅客已支付的用于尚未使用航段的任何票款或由厦航掌管的该旅客的任何资金低付该票价。用于运送至拒绝入境地点或遣返地点的客票,厦航不予办理退票。

17.4  如旅客未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或未出具所要求的文件,导致厦航支付罚金或负担任何费用,旅客应按厦航的要求偿还厦航已付的全部罚金、抵押金和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对上述费用的收取,厦航可以使用旅客已支付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或由厦航掌管的该旅客的任何资金。

17.5  海关和其他政府官员检查旅客的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旅客未遵守该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17.6  旅客必须遵守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厦航的安全检查。

 

18  连续运输

厦航和其他承运人依据一本客票或者连续客票履行的运输,应当被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

19  损害赔偿责任

19.1  由厦航作为承运人的国际运输,且是公约适用的国际运输,适用公约中关于责任的规定。

19.2  对不适用于公约的国际运输:

a)  厦航仅对由于厦航故意促成的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旅客或其托运行李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过失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应免除或减轻厦航的赔偿责任;

b)  由于厦航故意促成的损害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损害,厦航对每位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限额为113,100特别提款权或等值货币;

c)  由于厦航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损害,厦航对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害的责任限额为1,131特别提款权或等值货币。按照本条件10.8条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其损害赔偿以该声明价值为限。

19.3  在与上述条款不相冲突的情况下,无论公约是否适用:

a)  厦航仅对发生在厦航承运航班上的损害承担责任。厦航为其他承运人的运输(含实际承运人非厦航的代码共享航班)出具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尽管如此,旅客享有对其托运行李向第一或最后承运人诉讼的权利。对于非厦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含实际承运人非厦航的代码共享航班),如发生航班变更,延误,取消,超售,行李破损或丢失,人身损害情况,由实际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厦航可协助联系实际承运人;

b)  厦航为遵守任何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或旅客未遵守而引起的任何损害,厦航不承担责任;

c)  如果行李票上没有记录行李的重量,托运行李的总重量应被认为没有超过相应舱位等级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如旅客对托运行李声明了较高价值,厦航的责任应限于该声明价值;

d)  厦航的责任,应不超过经证明损害数额。厦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e)  对于旅客托运行李内装的易碎或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商务文件、护照和其他证明文件或样品的损害,厦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

f)  旅客在运输时由于其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对本人形成危害和危险,厦航不承担由此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伤、死亡、残疾的责任;

g)  对厦航责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适用于并有利于厦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厦航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其他任何人可从厦航收回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厦航的责任限额;

h)  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害,厦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对厦航的财产造成损害,该旅客应当赔偿厦航的所有损害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i)  以上明确规定的各项,不排除公约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责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

20  索赔和诉讼时限

20.1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在良好状况下并在与运输合同相符的情况下交付的初步证据,除非旅客出具相反的证据。

20.2  托运行李发生损害的,有权提取托运行李的人必须在发现损害时提出异议,并至迟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厦航提出索赔。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必须至迟自托运行李交付收件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厦航提出索赔。

20.3  厦航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厦航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0.4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此期限未提起诉讼即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21  生效与修改

21.1  本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实行的《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21.2  厦航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规定、票价和费用。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21.3  厦航的工作人员、授权销售代理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违反或更改厦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