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定义
昆明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
(二)“昆明航”是昆明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KUNMING AIRLINES,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员代码:KY)。
(三)“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四)“承运人规定”指除本总条件外,承运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含客票填开日)有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五)“其他承运人规定”,指除运输总条件外,其他承运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含客票填开日)有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六)“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七)“授权销售代理人”指经承运人授权为其航班提供销售业务的代理人。
(八)“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九)“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承运人授权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十)“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昆明航同意乘坐或将要乘坐飞机的任何人。
(十一)“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
(十二)“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出生满十四天(含以上)但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
(十三)“特殊旅客”指因身份、行为、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料的旅客。特殊旅客(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旅客、婴儿旅客、儿童旅客(含无陪)、孕产妇旅客、年长旅客、伤病旅客、残障(疾)旅客、客舱运输服务犬旅客、轮椅旅客、担架旅客、携带人体捐献器官旅客、被拒绝入境旅客、被遣返旅客、押解的犯罪嫌疑人、醉酒旅客、特殊餐食旅客、额外占座旅客、残疾军人(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旅客。
(十四)“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十五)“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和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十六)“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七)“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航空公司与另一家航空公司协议允许在其航班上使用自己的代码或两家及多家航空公司在同一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
(十八)“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九)“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义务兵证、警官证、武警士兵证、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户口簿等证件。
(二十)“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
(二十一)“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二十二)“来回程客票”指从一地出发至另一地并按原航程返回该地的客票。
(二十三)“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并定妥座位的客票。
(二十四)“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二十五)电子客票:是普通纸质客票的一种电子映像,是传统客票的一种替代品,可以实现客票的无纸化存储,电子化的订票、出票、办理乘机手续、登机、结算等过程。
(二十六)电子客票报销凭证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与民航总局联合发文批准的记录电子客行程、运价信息的单据,用作旅客报销凭证,不作为通过机场安检以及登机的凭证。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
(二十七)“正常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包括按成人适用正常票价50%付费的儿童票价和按成人适用正常票价10%付费的婴儿票价。
(二十八)销售渠道:指旅客的购买昆明航机票的途径,包括:昆明航直属售票处、昆明航网站、昆明航服务热线电话或昆明航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售票处、网站、电话等。
(二十九)子舱位票价:指公布票价里除正常票价(F/J/G/Y)之外其他舱位票价。
(三十)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三十一)客票签转:指一个承运人将其运输票证转让给另一承运人的书面授权。
(三十二)客票变更:指由于旅客自愿或非自愿原因,在不改变承运人的前提下,承运人对其未使用客票的航班、起飞时间、舱位所做的更改。
(三十三)“特种票价”指公布票价以外的,并附有使用限制条件的票价。
(三十四)“免费运输”指昆明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昆明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三十五)“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六)“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三十七)“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三十八)“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三十九)“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
(四十)“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在规定的行李品种、数量、重量和体积范围内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并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物品。
(四十一)“行李牌识别联”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四十二)“逾重行李票”指由承运人填开的,收取逾重行李费的凭证。
(四十三)“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四十四)“经停地点”指除航班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旅客乘坐的航班飞行过程中预定停留的地点。
(四十五)“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停留24小时以上。
(四十六)“损失”指承运人提供运输或与运输有关的其它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它损坏。
(四十七)“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但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亦不计算在内。
(四十八)“自愿者”指响应承运人号召,愿意接受承运人提供的赔偿条件并放弃已经定妥航班座位或降低服务舱位等级的旅客。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六)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昆明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
(二)除免费、折扣票价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折扣票价运输。
(三)根据昆明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包括的范围。
(四)除另有约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电子客票。
(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六)在某些航班上,昆明航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旅客定妥了昆明航的航班且旅客的客票上载明昆明航的名称或者代码,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运营的飞机。此种情形,在旅客定座或购票时,昆明航会将经营该航班的承运人告知旅客。
昆明航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其内容可能与昆明航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昆明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昆明航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
昆明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2.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3.行李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的额度及超限行李收费标准等;
4.不正常航班服务,以及拒绝登机和航班延误的补偿;
5.航班禁烟。
(七)除另有特殊约定外,在昆明航的其它规定中如含有与本条件相抵触的内容,则以本条件为准。
第二章 客票
第三条 一般规定
(一)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二)对于电子客票,承运人只向拥有以本人姓名签发的有效电子客票,并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提供运输,否则无权乘机。
(三)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昆明航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昆明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客票的有效期
(一)除特别约定外,如果客票部分未使用,客票有效期自首段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除特别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第五条 客票的使用
(一)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效客票。旅客使用电子客票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在定座系统和离港系统中的电子客票状态为可使用或有效的。
(二)有效电子客票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据以乘机。对未定妥座位的乘机联或有效电子客票,昆明航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三)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四)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昆明航同意不得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
(五)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有效电子客票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六)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方能使用。
(七)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
第三章 票价和费用
第六条 票价
(一)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二)客票价为旅客购票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三)使用折扣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折扣票价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票价。
(一)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50%购票。
(二)儿童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或购买成人适用票价的客票,均提供座位且适用相应的运价规则。
(三)婴儿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的婴儿应支付儿童票价。
(四)有成人陪伴儿童及婴儿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第八条 票款
(一)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昆明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二)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误时,应按昆明航规定,旅客应补付不足的票款或昆明航应退还多收的票款。
(三)客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昆明航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第九条 税费(不论其性质)结算
政府、有关当局规定对旅客征收的税款和费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批准的由机场经营人或承运人对旅客征收的费用不包括在客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第四章 定座
第十条 定座要求
(一)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昆明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昆明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确认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昆明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二)按照昆明航规定,某些折扣票价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变更、签转、退票、取消定座等权利的条件。
(三)合同单位定座:合同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十一条 购票时限
已预定座位的旅客应在昆明航规定时限内购票并支付票款,否则,原预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十二条 个人资料
(一)为了定座和安排相关服务的需要,旅客必须向昆明航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如有效身份信息、地址、手机号码等有效联系方式)。同时,旅客购票则视为授权昆明航为提供运输服务而使用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昆明航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的服务提供者。
(二)如果旅客提供了错误的个人资料,导致无法乘机的一切后果均由旅客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定座优先权
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第十四条 机上座位安排
昆明航除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外,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出于运行和安全的需要,昆明航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座位再确认
对于已定妥的国内联程或回程航班座位,昆明航不要求进行再确认。但是,如果其它承运人要求旅客对联程或回程的座位进行再确认,而旅客未能确认,该承运人将有权取消旅客的联程或者回程航班定座。
第十六条 对未使用座位的规定
旅客没有按昆明航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告知昆明航的有关部门,昆明航可以取消其客票上列明的续程或回程航班定座。若旅客预先通知了昆明航相关部门,昆明航将视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保留后续航班的定座。
第五章 购票
第十七条 旅客在昆明航直属销售渠道或其授权代理的销售渠道购票。昆明航对旅客在非昆明航授权代理销售渠道的购票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客在售票处购票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第十九条 儿童、婴儿购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限制运输旅客购票,应按昆明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昆明航同意后,方可购票。
第二十一条 购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资料。
第六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班期时刻
昆明航将尽力按照旅行之日有效的航班时刻表运输旅客与行李。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仅供参考,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昆明航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昆明航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昆明航对其代表、雇员或代理人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航班飞行所作的任何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昆明航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旅客以及行李延误。如昆明航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航班取消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昆明航可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延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1.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2.为保证飞行安全;
3.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由于第二十三条的原因之一,昆明航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时刻飞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仅限于在昆明航购买连续承运客票的旅客),昆明航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求并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昆明航后续航班;
(二)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三)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昆明航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它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第七章 客票变更与签转
旅客购买昆明航客票后,若需要客票变更或签转,按如下规定办理(昆明航特别声明的特种票价客票除外):
第二十五条 非团体旅客客票变更和签转
(一)旅客自愿变更或签转客票
1.签转(变更承运人)
不允许自愿签转(变更承运人)。
2.变更航班\日期\舱位
按昆明航国内客票销售相关业务规定处理。
3.变更航程
按照自愿退票处理。
4.有特殊规定的昆明航自定义产品客票及中转联程客票变更,按照昆明航自定义产品客票及中转联程客票的变更规定执行。
5.昆明航电子商务网站(WWW.AIRKUNMING.COM)的特殊产品客票按照网站产品客票说明中的变更规定执行。
(二) 非自愿变更或签转客票
1.因昆明航原因(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机组人员)造成航班延误、取消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昆明航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临近航班,票款的差额由昆明航承担。
2.因非昆明航原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及旅客等)造成航班延误、取消,昆明航为旅客安排可利用座位的临近航班,票款的差额由旅客承担。
3.非自愿变更或签转按昆明航相关业务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票
非团队旅客购买昆明航客票后,若需要客票退票,按如下规定办理(昆明航特别声明的特种票价客票除外):
第二十六条 退票规则
(一)旅客自愿退票
1.旅客退票地点:旅客自愿退票,请在原购票的销售渠道办理。
2.直达航班客票的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退票,昆明航将按客票的舱位及其适用条件收取退票手续费。
3.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客票,退票规定按产品的规定执行。中转联程客票作为一项特殊产品,按中转联程退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4.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及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自愿退票
持有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儿童客票自愿退票规则与对应舱位客票自愿退票规则一致。
5.昆明航电子商务渠道销售的客票按照电子商务适用的退票规定执行。
6.误机、漏乘退票:按照直达航班客票的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二)旅客非自愿退票
由于昆明航自身或不可抗力(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因素)导致昆明航航班取消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飞行(需符合昆明航最新《旅客退票国内航班延误判定标准》)、旅客生病或死亡导致旅客不能按客票列明时间乘机。则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办理退票。
2.旅客非自愿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经停地(备降站)提出,需与昆明航工作人员联系,办理后续事宜。
(三)非自愿退票的特殊情况——旅客因病或死亡退票
1.退票凭证
(1)旅客购票后,因病不能旅行要求退票,旅客须按照昆明航相关病退规定提供病退资料办理。
(2)对于不能够提供相关病退资料或资料不全的旅客,昆明航及昆明航授权的销售代理人有权按自愿退票处理,不予免费退票。
2.退票规定
(1)旅客因病退票,可在原购票地办理退票。
(2)旅客自愿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经停地(备降站)提出,需与昆明航工作人员联系,办理后续事宜。
(3)如因病情严重,旅客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退票手续,其委托代办人必须持患病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退票手续。
(4)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必须与患病旅客同时提出,可免收退票费的陪伴人员限两名,其他陪伴人员按自愿退票处理。
(5)若旅客持有的客票的类型为电子客票且已打印电子客票报销凭证行程单,请在办理变更、签转和退票手续时提供该行程单。
第二十七条 拒绝退款权
(一)在客票有效期期满之后申请退票,昆明航将不予办理。
(二)如果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愿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九章 超售
第二十八条 基本原则
(一)为减少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保证更多的旅客能够搭乘理想的航班,昆明航可能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二)昆明航会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以及衔接航班等情况,合理控制航班超售比例,最大程度避免因超售导致旅客被拒绝登机情况的发生。
(三)如因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昆明航将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在没有征集到足够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的情况下,昆明航将拒绝部分旅客登机。
第二十九条 征集自愿者程序
如航班发生超售,昆明航会在航班起飞前,通过电话、短信、告知书或现场广播等形式发布航班超售信息,征集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并告知相关赔偿及服务标准。
第三十条 优先登机规则
在没有征集到足够自愿者的情况下,昆明航将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以及后续航班衔接情况等因素,确定优先登机的旅客。
第三十一条 被拒绝登机旅客赔偿标准、方式和相关服务标准
(一)赔偿标准
昆明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舱位等级、航线距离以及改签后续航班等待时间,确定旅客的赔偿金额,旅客可向昆明航或昆明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查询具体赔偿标准。
(二)赔偿方式
昆明航可以通过现金的方式向旅客提供赔偿。
(三)服务标准
如因航班超售,造成旅客未能搭乘原定航班,昆明航可为旅客提供如下服务保障
1.优先安排最早可利用的航班,保障旅客尽快成行;
2.或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3.或按非自愿变更航程处理,票款多退少不补;
4.如为旅客所安排的后续航班为次日航班时,昆明航将免费提供膳宿。
5.旅客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昆明航将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具因超售而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证明。
第十章 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
第三十二条 限制运输
携带婴儿的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残疾人、孕产妇、受伤患病者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人,须事先向昆明航提出,满足昆明航运输条件,经昆明航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
(一)婴儿的承运
婴儿旅客乘机时必须有已年满十八周岁或婴儿的直系亲属陪伴同行。
对于出生不足14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早产儿(胎龄小于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昆明航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二)儿童的承运
年满两周岁且不满五周岁的儿童乘机,必须有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同;有成人陪伴儿童乘机时,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机票。
年满五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乘机,应有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如无成人陪伴,应事先申请,经昆明航同意,按昆明航规定购票后,方可运输。每一航班承运年满五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有数量限制,昆明航有权因此拒绝运输。
不足5周岁单独乘机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旅客拒绝运输。
关于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承运规定,旅客可向昆明航、昆明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三)残疾人的承运
昆明航将遵照中国民航主管部门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每一航班承运的无人陪伴且在应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有数量限制,昆明航有权因此拒绝运输。
(四)孕产妇的承运
怀孕不足32周的孕妇旅客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外,按普通旅客运输,但需随身携带医院提供的能证明其孕期的证明材料。
怀孕已满32周(含)但不满35周,应随身携带医院提供的能证明其孕期的证明材料,及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于7天内开具的能证明其怀孕状态无不适症状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对于怀孕满35周(含)以上的孕妇、预产期在4周(含)之内的孕妇、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且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孕妇、产后不足7天者,昆明航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五)受伤或患病旅客的承运
受伤或患病旅客乘机出行存在一定的风险。在高空密闭、干燥缺氧和压力有变的环境下,可能出现伤害、病情加重甚至更危急的情况,建议旅客在计划旅行前,咨询医生。如旅客坚持航空旅行,需提供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真实有效的伤病情况诊断证明。
购票时须出示航班起飞前48小时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和盖章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医疗诊断证明书》须有主治医师(含)以上级别医师的签署意见。
任何原因导致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如膝盖 / 髋关节强直不能做弯曲活动),或起飞、降落时飞机的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并且找不到满意的替代方法,旅客需申请担架运输服务,经昆明航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承运。
下列伤病旅客,昆明航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1.已知患有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
2.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或危及航空安全;
3.因航空环境气氛容易诱发疾病急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
4.面部严重损伤,有特殊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适者;
5.因伤病、体弱或精神状况无法自理者,旅行中若无专人陪同,或陪同人无能力独立承担照料或管束的;
6.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出血及呻吟症状的病人;
7.处于抢救状态的休克、昏迷、颅内压增高病人;
8.特大肿瘤伴有积气者、肠梗阻、颅脑、腹部、眼球等脏器或组织损伤者,如:大纵膈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 ;
9.需要持续输血、输氧、输液以维持生命或生命垂危的病人;
10.携带用于贮存、产生或分配氧气的设备的旅客;
11.处于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12.办理乘机手续、或登机过程中,病情突然加剧或恶化者;
13.濒临死亡或已经死亡的旅客;
14.未提供昆明航所需证明材料的伤病旅客;
15.因伤、病而只能占据通道运输的旅客;
16.属于数量受限制的特殊旅客,且申请航班上承运的该类旅客数量已达限制数量;
17.没有提前申请并获得昆明航同意运输许可,到机场后临时申请使用担架的旅客;
18.患有其他不宜乘机疾病的患者。
第三十三条 拒绝运输
昆明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昆明航合理的判断,由于下列一种或多种原因,昆明航可在通知旅客后有权拒绝承运旅客及其行李:
(一)承运旅客或行李,违反了任何始发地、目的地或飞越地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承运旅客或行李,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
(三)陌生人要求由旅客为其携带的任何行李或物品;
(四)旅客的精神状况、行为表现或身体状况,包括旅客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旅客可能对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
(五)旅客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昆明航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六)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旅客的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七)旅客没有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或费用等;
(八)旅客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购买电子客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或旅客无有效的旅行证件;或旅客拒绝按照机组的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签收保管;
(九)旅客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或不是从昆明航或昆明航的授权销售代理人购买的,或是伪造的;
(十)旅客没有或无法遵守昆明航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
(十一)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十二)旅客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第三十四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一)因本条件第十一章规定被拒绝承运或者被取消座位的任何旅客,按“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票。
(二)旅客因本条件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昆明航将及时出具。
第十一章 乘机
第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一)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不同,如旅客搭乘昆明航的航班,昆明航将告知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截止时间。对于旅客旅行中其它承运人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截止时间,旅客需向相关承运人查询。为了旅客旅行顺畅,旅客应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二)旅客应在合理时限内到达机场,凭本人订票时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办妥乘机手续
(三)旅客未能按时到达昆明航的值机柜台或登机口,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或登机牌未及时办理乘机手续,昆明航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误机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误机,如要求改变承运人,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由于旅客原因发生误机,如要求退票或变更,按本条件“自愿退票”或“自愿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由于昆明航原因旅客误机,如要求退票或变更,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或“非自愿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漏乘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按本条件“自愿退票”或“自愿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由于昆明航原因造成旅客漏乘,昆明航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如果旅客要求变更或退票,按本条件“非自愿变更”、“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错乘
如旅客错乘的到达站有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昆明航将安排旅客由错乘的到达站直接飞往目的地;
如旅客错乘的到达站没有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昆明航可将旅客运回始发站,由始发站尽早安排旅客搭乘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如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昆明航将退还旅客原航段票款。
第十二章 行李运输
第四十条 一般规定
(一)行李范围
昆明航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四十)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二)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禁止随身携带入客舱: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航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2.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器械及其仿制品。体育运动专用器械除外;
3.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4.管制刀具;
5.活体动物,但本条件规定的小动物及导盲犬、助听犬和辅助犬除外;
6.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海鲜、榴莲、菠萝蜜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7.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三)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重要文件、商业文件和资料、有价票证、货币、可转让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易碎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旅行证件或文件、电子产品、数码产品、摄像机原配件、移动电话、随身听唱机、电脑软硬件、旅客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等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昆明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我们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四)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我们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我们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1.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需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符合昆明航关于行李包装、体积、重量的要求。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实际重量计收逾重行李费;
2.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3.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4.带冰托运的物品;
5.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6.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第四十一条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一)托运行李
1.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a)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以防内物丢失;
(b)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c)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d)竹篮、网兜、草绳、草袋、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e)旅客应在行李上写明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f)行李包装内有锯末,谷壳等作为垫物的不能收运;编织袋、纸箱需要打包;
(g)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4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昆明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二)非托运行李
1.持头等舱/公务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行李登机。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
2.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行李登机。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
3.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随身行李额度。
4.带入客舱的行李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每件的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5.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物品乘坐昆明航的飞机。
6.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允许携带少量旅行自用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体积及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置于独立袋内,需接受开瓶检查;其他液态物品一律禁止携带,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7.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体积不超过100毫升,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可重复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
8.旅客自用内含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 (如充电宝、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 携式摄像机等)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 输技术细则》及民航局规定。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 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第四十二条 免费托运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一)免费托运行李额
1.除另有规定外,每位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为:
(a)头等舱旅客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头等舱旅客,免费托运的行李额为40千克。
(b)公务舱旅客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公务舱旅客,免费托运的行李额为30千克。
(c)经济舱旅客
持成人经济舱正常票面价2.5折(含)以下客票的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持成人经济舱正常票面价2.5折(不含)以上客票的旅客,免费托运的行李额为20千克。
(d)婴儿旅客
持婴儿客票的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可免费托运一辆折叠式婴儿车及其他一些必要物品。如客舱空间允许,在征得乘务长同意后可带入客舱;
(e)担架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60千克;
(f)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g)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客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h)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二)逾重行李费
1.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2.除另有规定外,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前逾重行李费率为10元/千克。登机口随身行李不符合第四十一条(二)1-4条款要求带入客舱时,为旅客安排最近可利用航班托运该随身行李,并告知旅客机场行李查询处咨询方式便于落地后致电了解行李托运航班号、行李状态、行李到达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行李声明价值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向昆明航空提出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申请。
(二)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行李声明价值适用于昆明航空实际承运的航班,且只办理整件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
(三)昆明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四)行李声明价值应不晚于航班起飞前72小时向昆明航空提出申请,按照昆明航空指引填写并传递《昆明航空旅客托运行李内物价值声明表》,并承诺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真实、有效,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昆明航空同意办理托运行李声明价值后,现场可能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开箱检查,确保实际托运物品与价值声明表的一致性,确保托运物品的安全性。
(五)对于昆明航空无法确定价值的或现场检查存在异议的,旅客需提供原始发票或相关记录,必要时,旅客需准备经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
(六)如旅客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昆明航空评估旅客提供的证明不完整时,无法办理行李声明价值。
(七)昆明航空同意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后,旅客前往出发地逾重行李柜台缴费办理。
第四十四条 行李的收运
(一)拒绝运输
1.旅客的行李中,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四十条(二)项所列的物品,昆明航有权拒绝运输;
2.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四十条第(三)项所列的物品,昆明航有权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
3.旅客携带的属于本条件第四十条第(四)项所列的物品,如不能符合昆明航的限制运输条件,昆明航有权拒绝运输;
4.旅客行李的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不符合昆明航运输条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绝改善,昆明航有权拒绝运输;
5.旅客拒绝接受对其行李的安全检查,昆明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二)检查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昆明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三)收运
1.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行李手续;
2.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领取行李的证据;
3.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昆明航应向旅客说明情况,经旅客签署书面免责声明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昆明航相应的运输责任,方可托运。如旅客拒绝签署免责声明,昆明航有权利拒绝运输。
(四)运载
1.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昆明航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2.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昆明航可拒绝收运该逾重行李。
(五)小动物
1.小动物的定义
小动物是指旅客携带的家庭饲养的小狗、猫、鸟等。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此范围。
2.小动物收运一般规定
(1)旅客携带的小动物不得带入客舱,必须装在货舱内运输。
(2)旅客应在乘机当日不迟于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3)国际运输时必须具备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运输小动物出境、入境和过境所需的有效证件。国内运输时必须具备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旅客必须保证小动物被妥当地装箱,并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否则昆明航不予承运。昆明航有权决定小动物运输的方式,并且有权限制每架飞机运输小动物的数量。此类运输必须遵守昆明航规定的附加条件,详情可向昆明航查询。
(5)作为行李运输的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计入免费行李额,而应作为逾重行李运输,旅客须按10元每公斤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6)小动物运输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7)对于小动物的受伤或损失、患病或死亡,昆明航不承担责任,除非昆明航有过失。
(8)旅客应对小动物可能对其他旅客或昆明航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六)服务犬
1.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导盲犬、助听犬和辅助犬/精神抚慰犬。
2.旅客必须事先向昆明航提出申请,必须出示由执证精神健康专家(包括治疗旅客精神或情绪障碍的医生)开具的通行文件,昆明航有权限制每架飞机带入客舱服务犬的数量。旅客应负责服务犬在客舱内的排泄,并确保不会影响机上的卫生。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戴上口罩,并不得占用座位或让其任意跑动。在征得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为服务犬戴上口套。服务犬应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带入客舱运输。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且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3.旅客应对其携带的导盲犬、助听犬和辅助犬/精神抚慰犬可能对其他旅客或昆明航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七)外交信袋
1.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昆明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昆明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2.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3.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昆明航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4.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a)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b)根据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等级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八)违章行李
旅客的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昆明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昆明航拒绝收运;已经承运的违章行李,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2.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另对违章行李收取自始发站到停运站间该旅客在该航班适用逾重行李费计算运价的150%费用;
3.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行李退运
1.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2.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3.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4.由于昆明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四十五条 行李交付
(一)交付行李
1.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2.昆明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3.旅客收受行李而未提出异议,即为该行李已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4.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昆明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昆明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5.旅客未立即领取的行李,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昆明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6.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昆明航将立即通知旅客领取。
7.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二)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昆明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损坏或毁灭,旅客应在事件发生地点的昆明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相关手续;
2.因昆明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当天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昆明航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元。
第十三章 旅客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一般服务
(一)昆明航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地区内、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授权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服务给与的任何帮助,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二)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除另有规定外,空中飞行过程中,机上供应的饮料或餐食由昆明航提供,但昆明航不提供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的餐食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一)昆明航延误或取消航班,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仅限于在昆明航购买连续承运客票的旅客),昆明航应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征得旅客同意后,安排乘坐有可利用座位的昆明航后续航班;
2.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3.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其他航班;
4.因采取上述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1目、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2目、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3目措施而发生的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如要求退票,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机组人员等昆明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班延误超过2小时,正值正餐时间,昆明航将向旅客提供餐饮服务。航班延误超过4小时,昆明航将根据实际需要免费提供住宿休息。
(三)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及旅客等非昆明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昆明航将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四)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者取消,或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昆明航将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五)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昆明航将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六)航班延误补偿
国内航班若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机组人员四种属昆明航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昆明航将根据航班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延误四小时(含)以上不超过八小时,补偿人民币200元;延误八小时(含)以上,补偿人民币400元。
由于航班延误常常由几个原因综合所致,昆明航给予延误补偿是以昆明航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累加为准。(注:第十三章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七)信息传递
昆明航在掌握航班延误、取消信息后,将通过: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及时向旅客发布延误、取消信息。
第四十八条 意见受理
旅客的意见、建议、问题或想法是昆明航最宝贵的财富,将成为昆明航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为此,昆明航专设24小时旅客意见受理电话,致力于解决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旅客问题,并受理旅客的表扬和投诉。一般投诉在5个工作日之内回复。
昆明航空旅客意见受理渠道:
(一)昆明航空旅客投诉服务热线0871-96598转7号键;
(二)点击昆明航官网( www.airkunming.com)页面右上角“意见反馈”项,进行留言;
(三)关注昆明航空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会员服务”栏“投诉与建议”项,即可留言;
(四)邮箱:kyts@airkunming.com
(五)旅途中可通过填写昆明航空机上留言卡来反映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章 飞机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自带的含酒精饮料。
第五十条 电子及其相关设备
出于安全的原因,昆明航禁止或者限制在航空器上使用任何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CD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者包括遥控电子玩具和对讲机在内的发射装置。但是,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博器。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实施此类攻击、干扰乘务组正常工作、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设备与机上设施设备、强行打开应急舱门、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强占座位或行李舱(架)、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等扰乱客舱秩序的行为,将会被处以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严重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到飞行安全或机上秩序的行为,昆明航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
第五十二条 航班禁烟
在昆明航所有的航班上均已禁烟,客舱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第五十三条 安全带
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全程系好安全带。
第五十四条 附加服务安排
如果昆明航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昆明航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务时,昆明航仅作为旅客的代理,而对于旅客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如果昆明航向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
第十五章 连续承运人
第五十五条 根据一本客票或一本客票和与其有关而填开的连续客票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应视为是一个单一运输。
第十六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第五十六条 旅客人身伤亡
(一)昆明航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受本运输条件约束。昆明航仅对昆明航的航空运输活动过程中导致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与航程有关的其它承运人对旅客的运输责任受其各自的运输条件约束。
(二)对于因昆明航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命令或由于旅客不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命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约的规定,昆明航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昆明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四)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约的规定,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昆明航的责任。
(五)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应使昆明航放弃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昆明航责任的任何规定。
(六)昆明航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昆明航的代理人和受雇人。在任何情况下,从昆明航及昆明航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昆明航的责任限额。
(七)昆明航对因旅客自身身体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致残、死亡等伤害,不承担责任。
(八)对国内航空运输中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昆明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对国际航空运输中造成旅客因死亡或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如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适用公约的责任规则;如不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昆明航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行李损失
(一)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昆明航承担责任。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昆明航应当承担责任。
(二)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内物原因、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三)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昆明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的责任,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昆明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损失和由此支付的费用。
(四)旅客随身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昆明航按照行李折旧后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昆明航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昆明航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五)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支付相关费用的,昆明航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若昆明航证明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六)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昆明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七)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四十条第(四)项第1目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昆明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八)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九)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昆明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昆明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并有权要求旅客赔偿由此给昆明航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八条 延误
(一)对于由昆明航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昆明航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安检、机场没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务、旅客自身行为、昆明航为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命令采取的行为及其他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
(二)昆明航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三)由于后续航班具有对前面航班延误的继承性,前面航班的延误原因视同后段航班的延误原因。
第五十九条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旅客自身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昆明航的责任。相关权利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昆明航的责任。
第六十条 昆明航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昆明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昆明航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昆明航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昆明航的责任限额。
第十七章 索赔和诉讼
第六十一条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票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的,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行李票持有人提出相反证据。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后立即向昆明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书面提出异议,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之日起21日内提出。
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则不得向昆明航提出索赔诉讼。
第六十二条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章 生效与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条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制定施行的《昆明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昆明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昆明航的工作人员、授权销售代理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违反或更改昆明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
附件 昆明航空有限公司关于保山、腾冲、芒市三地机场一体化运行方案旅客告知书
尊敬的旅客:
云南省腾冲、保山、芒市(以下简称“保腾芒”)三地机场因所处地形特殊且气象条件复杂多变,每年雨季期间受大雾、低能见度和雷雨影响,导致航班临时取消的情况多有发生。为尽量降低因航班取消对您出行造成的不利影响,从2020年6月开始,昆明航空协同三地机场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保腾芒三地机场一体化运行,以提升保腾芒三地机场的空地联合运输保障及不正常航班保障能力。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当您购买了昆明航空目的地或始发地为保山、腾冲、芒市的客票,如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不能按计划执行时,昆明航空将依据实际情况,将航空运输目的地或始发地变更为保腾芒三地机场中的某一个机场,同时联合地面交通运输方式将您送达至目的地或始发地。 例如:昆明至腾冲旅客,航班落地保山或芒市机场后免费地面转运到腾冲,腾冲至昆明旅客免费地面转运至保山或芒市乘机(此类航班仅变更航线,航班号不变)。地面交通运输由腾冲市政府、腾冲机场、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旅客无需支付地面运输费用。
二、启动保腾芒空地联运的航班,部分机场在值机环节已开设有绿色专柜。其中,昆明为E08柜台;保山为4号柜台;芒市为7、8号柜台;腾冲为机场6号柜台(注:①绿色专柜如发生变更,具体以机场安排为准;②腾冲机场地面转运的出发地、目的地均为腾冲民航大厦城市侯机楼)。
三、当启动航线变更方案时,昆明航空会及时通知到您,请您在出票时留下您的有效联系方式,并在航班起飞前关注航班动态。
四、如您自愿选择以上空地联运方案,请在航班登机前或落地后获取并签署纸质《旅客告知书》,《旅客告知书》明确您已经知悉昆明航空在上述方案中只负责空中运输,第三方单位负责地面运输。
五、启动保腾芒空地联运的航班,如上述方案不能满足您的要求,您仍可按昆明航空非自愿退改签规定办理退改签业务。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昆明航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