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航空一般运载条件

(乘客和行李)

目录

 

第 1 条:  本条件内个别词汇的含义第 2 条:  适用范围

第 3 条:  机票

第 4 条:  票价、税款、费用和收费第 5 条:  订位

第 6 条: 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第 7 条: 拒绝运载和运载限制第 8 条: 行李

第 9 条:  航班时间表、延误和取消第 10 条: 退款

第 11 条: 机上行为

第 12 条: 附加服务安排第 13 条: 行政手续

第 14 条: 接续承运人

第 15 条: 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 16 条: 行李申索的时限、行李申索的处理和诉讼时限第 17 条: 残疾乘客

第 18 条: 修改和免除第 19 条: 释义

第 1 条

本条件内个别词汇的含义在阅读本运载条件时,请谨记以下词汇的含义:

「我们」「我们的」指香港航空有限公司。


「您」「您的」「您自己」指经我们同意乘搭或即将乘搭飞机的任何人,机组人员除外。(亦见

「乘客」的定义)


「约定中途停留地点」指在机票上列明除出发地及最终目的地以外的该等地点,或在我们的航班时间表 中所显示您的路线中的预定停留地点(作为合约中所约定的中途停留地点)。


「航空公司指定代码」指区分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符。


「授权代理人」指由我们委任,代表我们销售我们以及(经授权)其他航空承运人提供的航空客运服务 的销售代理人。


「行李」指您在旅途中携带的个人财物。除另有说明外,行李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两种。


「行李票」指有关运载您的托运行李的机票部分。


「行李识别挂牌」指专门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发出的文件。


「承运人」指我们以外的航空承运人,其航空公司指定代码显示在您的机票或联程机票上。


「承运人规则」指除本运载条件之外的规定,由我们发布并在机票发出当日有效,用于规管乘客和/或行 李运载,且包括目前实施的任何适用运价。


「中国航空运输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托运行李」指由我们全权保管并为其发出行李票的行李。


「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指由航空公司规定您必须完成办理登机手续并取得登机证的时限。


「运载条件」指本运载条件或另一家承运人的运载条件(视具体情况而定)。

「合约条款」指载于或与您的机票或行程单/收据一起送交给您的该等说明,当中以提述方式纳入本运 载条件和通知。


「中转航班」指在同一张机票或联程机票上所提供的连续运载的下一航班。


「联程机票」指与另一张机票一同向您发出,共同构成单一完整运载合约的机票。


「公约」指华沙公约和/或蒙特利尔公约(视情况而定)。


「票联」指纸质乘机票联和电子票联两者,各赋予其指明的乘客乘搭某指定航班的权利。


「损害」指由我们所营运的航运或其他附带服务中出现或与之相关的损害,包括乘客的死亡、受伤或任 何其他身体伤害,以及行李的受损、部分受损或失窃或其他损坏。


「日」指公历日,包括一星期七日;但就通知来说,通知发送当日不计算在内;而就厘定机票有效期限 来说,机票发出当日或航班起飞当日将不计算在内。


「电子票联」指电子乘机票联或存于我们的数据库中的其他重要文件。


「电子机票」指由我们发出或代表我们发出的行程单/收据、电子票联和登机文件(如适用)。


「乘机票联」指附有「适用于运载」的机票部分,或就电子机票来说,即指电子票联,其注明您有权往 返的指定地点。


「不可抗力」指非您和我们能控制的不寻常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即使已作出适当审慎处理, 其结果仍然 无法避免。


「行程单/收据」指我们向持电子机票乘搭航班的乘客发出的作为机票的一份或多份文件, 其中载有乘 客姓名、航班资料和通知。


「蒙特利尔公约」指于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的公约。


「乘客」指根据机票乘搭或即将乘搭飞机的任何人,机组人员除外。(亦见「您」、「您的」和「您自 己」的定义)


「乘客票联」「乘客收据」指我们或代表我们发出的机票中标明「乘客票联」并最终由您保存的机票 部分。


「规则」指除本运载条件及运价表外,由我们公布并在运载开始当日有效,用于规管乘客及

行李运载的规 则。


「特别提款权」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界定的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的币值浮动,并在每个银行营业日 进行重新计算。有关币值会定期在主要金融刊物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网站(www.imf.org)上公布。


「中途停留地点」指您旅程中在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的预定停留地点。


「运价表」指已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存档,并经发布的航空公司票价、收费和/或有关的运载条件。


「机票」指由我们或代表我们发出名为「乘客机票及行李票」的文件或送交给乘客的电子机票行程单/ 收据两者中其中一种,并包含合约条款、通知和票联。


「非托运行李」指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包括您携带进入机舱内的所有物品。


「华沙公约」指以下任何适用的契约:



「区域」指根据中国航空运输规定就第 8.6 条(超额行李)所列出始发地点/目的地点而指定的区域。

第 2 条适用范围

 




2.2  包机营运

倘若根据包机协议提供运载服务,则本运载条件仅适用于以提述方式纳入或以其他形式载于 机票或与乘客达成的其他协议中的情况。


2.3 代码共享




2.4 优先适用法律





第 3 条机票

 









转让您的机票,您必须:



3.2 有效期






3.3 票联先后次序和使用







3.4 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机票上会注明我们名称的缩写。于机票「承运人」格内我们名称的首个缩写旁显示的出发地 机场应当视为我们的地址,或在电子机票中,我们的地址则显示在行程单

/收据的首个航段 中。


3.5 联络我们

在购买我们的机票及在登机前, 如需就机票内容作出更改或需要我们的协助,请查阅

LINK 与我们联络。

第 3A 条中途停留

 

3A.1    在不抵触适用的政府规定和我们的规则下,于约定中途停留地点停留是容许的。


3A.2    中途停留必须事先与我们安排及于机票上列明。

第 4 条

票价、税款、费用和收费

 

4.1 票价



4.2 适用票价


4.3 税款、费用、收费和附加费



4.4  货币

票价、税款、费用、附加费和收费须以我们可接受的货币缴付。当以有别于公布票价的货币 缴付时,应按照承运人规则中指定的汇率计算。

4.5  路线

除非在承运人规则中另有规定,否则票价仅适用于已公布与其相关的路线。如果多条路线的 票价相同,乘客可在发出机票前指定路线。如果乘客未指定路线,则可能由承运人决定路线。

第 5 条订位

 




5.2 购票时限

如果您未能在我们或授权代理人规定的购票时限前缴付票款,我们可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取 消您的订位。


5.3 个人资料



5.4 座位



5.5 其他服务

我们会尽力确保为您提供机上所有相关服务,但出于运作理由或指定票价系列的限制,我们不保证可提供机舱内娱 乐设备和宣传节目;餐饮、广告中的特色餐饮或任何其他种类的餐饮(包括特别餐膳或宗教信仰餐 膳要求);或广告中的机上服务, 惟适用的法律或公约或停机坪延误计划所规定者除外。


5.6 再确认订位

续程或回程的订位可能需要在指定时限内再次确认订位。我们会在需要再次确认时通知您, 并告知有关再次确认的方式和地点。如需要再次确认但您未有再确认,我们可取消您的续程 或回程的订位。

5.7  取消续程的订位

如果您想重新安排或取消您的航班,请联络香港航空的订位/售票处或您的旅行代理以作安 排。如果您未通知我们而不乘搭任何航班,我们可取消或要求取消任何续程或回程的订位。


5.8  超额订位

为尽量减少预订了座位但无登机的乘客所带来的影响,以及让本来无法乘搭所选航 班的乘客 获得座位,我们以及许多大型航空公司均接受超额订位。我们尽最大努力透过严格监控来确 保可用的座位数目符合我们预期会乘搭航班的乘客人数。此外, 若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如天灾、战争、恶劣天气状况、政治或军事行动或任何 其他不在我们控制范围之内的事件) 都可能导致航班超额订位,有关原因令我们无法保证能提供足够座位。尽管我们尽最大努力 为已确认的预订提供座位,但相关的 订位、预订、状态和时间的字眼并非可提供座位的绝对 保证。我们会根据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政策,向已确认预订却因没有座位而被迫无法乘搭该航 班的乘客提供赔偿。


超额订位之机票如始发地点或者中途停留地点在中国境内之航班,中国航空运输规定将适用。了解更多请参阅 LINK

第 6 条

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

 




第 7 条

拒绝运载和运载限制

 

7.1  拒绝运载的权利

如果我们已向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您由于违反本第 7.1 条所载之任何规定,我们将不会在 该通知日期后任何时间向您提供运载服务,我们可拒绝运载您或您的行李。我们也可出于安 全理由,或因您未能遵守机组人员有关安全或保安的指示,或根据我们合理酌情决定在以下 情况下拒绝运载您或您的行李:



























7.2 拒绝运载或驱逐乘客的后果

如果我们合理酌情决定根据第 7.1 条所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其他原因拒绝向您提供运 载服务, 或在行程途中驱逐您,届时我们可取消您机票中剩余未使用的部分。在这 种情况下,您将无 权获得进一步运载服务,或不论是涉及被拒绝运载或驱逐的航段, 或机票中包含的任何后续 航段均不获退款,而我们不会就因拒绝运载或决定驱逐您而引致的任何相应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7.3 运载限制




7.4 由机场保安人员移除的乘客物品


第 8 条行李

 









8.2 拒绝运载权




8.6 条指定的费用后安排在您所乘搭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上运载。





8.3 搜查权



8.4 托运行李





8.5 行李额


的行李。您的行李额将根据(其 中包括)我们目前的行李规定、您的舱位等级及指定票价系列种类来决定。某些指定票价系列不包括任何免费行李额,您可额外付费 购买行李额; 然而其他票价系列包括适用的免费托运行李额而该等行李额将不时更改而不作另行通知。您的行李额将显示在您的机票上, 或如使用电子机票,将显示在您的行程单/收据中。您可以瀏覽我們的網站,或聯絡我們或 授權代理人了解更多資料。舱位等级的行李规定之机票如始发地点或者中途停留地点在中国境内之航班, 中国航空运输规定将适用。了解更多请参阅 LINK




8.6 超额行李

您须为超出行李额以外的行李运载按照承运人规则中规定的收费和方式缴付费用。超额行李收费之机票如始发地点或者中途停留地点在中国境内之航班,中国航空运输规定将适用。了解更多请参阅 LINK

 

8.7 非托运行李



8.8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8.9 动物

我们对是否拒绝运载动物保留绝对酌情权,惟须受适用的法律所规限。如果我们同意运载您 的动物,则该动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跟隨的狗或猫作爲托運行李之機票如始發地點或者中途停留地點在中國境內之航班, 中國航空運輸規定將適用。了解更多請參閱 LINK







第 9 条

航班时间表、延误和取消

 

9.1 航班时间表



9.2 航班取消、改变航线及延误等








适用。




第 10 条退款

 





10.2  非自愿退款





10.3 自愿退款




10.4 遗失机票的退款


任何适用 的手续费后,在机票有效期届满的情况下,我们将于三个月内办理退款, 同时需要满足以下 条件:




10.5 拒绝退款的权利



10.6 货币

我们保留采用与支付机票时相同的方式和货币作出退款的权利。


10.7 可办理退票者

自愿退款只能由原本发出机票的承运人或其授权退款的代理人办理。

第 11 条: 机上行为

 

(viii) 对机组人员或其他乘客有威胁、诽谤、 侮辱或失常行为,或 (ix) 对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伤害的行为,除非 适用的法律另有禁止,我们可采取我们认为合理的措施以阻止该等行为继续,包括实施管制。 飞机着陆时,我们会考虑:(a) 要求您离开飞机,(b) 拒绝您乘搭机票上所载的剩余航段,及 (c) 向相关部门报告机上发生的事件, 以便其就您可能已触犯的任何刑事罪行提出检控。



11.2 改航方面的弥偿

如果因您作出第 11.1 条中所述的行为,造成我们改航到预定目的地以外的地点以让您离开 机舱,您须弥偿我们、我们的员工、独立承包商、乘客和任何第三方因该转航而招致的任何 和所有费用、受伤、死亡、损失和损害。


11.3  电子装置



第 12 条附加服务安排

 



第 13 条行政手续

 13.2  一般规定




13.2 旅游证件


13.3 拒绝入境



13.4 乘客须负责支付罚金、扣留费用等费用


13.5 海关检查


13.6 保安检查


第 14 条接续承运人

 

由我们和其他承运人依据同一张机票或联程机票履行的运载,就公约而言被视为单一运载。然而,请留 意第 15 条中有关我们对该运载的责任的规定。

第 15 条

损害赔偿的责任

 


我们对行李损害的赔偿责任












我们对乘客损害的赔偿责任






我们因航班延误给乘客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般规定





8.1 条规定的许可枪械带入条件来安放,而对该等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公约所规定的除外。该等物品包括:易碎品或易腐品、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如金钱、珠 宝首饰、贵金属、计算机、个人电子装置、股权证、债券和其他有价文件、商务文件、 或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 16 条

行李申索的时限、行李申索的处理和诉讼时限

 


16.2  行李申索的时限






16.3  行李申索的处理







16.4 诉讼时限


第 17 条残疾乘客

 






第 18 条修改和免除

 

本条件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进行了修订,本条件并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均无权变更、修改或免除本运载条件或承运人规则的任何条文。

第 19 条释义

 

本运载条件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检索而设,并非作为诠释其条文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