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航空)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本条件是旅客与北部湾航空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纲要性法律文件。经由北部湾航空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均为本条件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因航空运输行业特殊性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件由北部湾航空预先拟定并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尤其是加粗字体部分,如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或认为需要修改部分条款,可在购票前以书面形式向北部湾航空提出。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北部湾航空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北部湾航空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北部湾航空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

《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于 2021 9 1日起施行。


特此声明


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目录

 

第一章 定义. 4

第二章 适用范围. 8

第三章 客票. 9

第四章 票价和税费. 12

第五章 定座. 13

第六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4

第七章 购票. 20

第八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与变更. 21

第九章 客票变更. 22

第十章 客票签转. 24

第十一章 退票. 25

第十二章 团体旅客. 28

第十三章 残疾人旅客. 30

第十四章 超售. 30

第十五章 代码共享航班. 31

第十六章 乘机. 31

第十七章 行李运输. 33

第十八章 旅客服务. 42

第十九章 飞机上的行为. 43

第二十章 行政手续. 44

第二十一章 连续承运人. 44

第二十二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45

第二十三章 生效与修改. 47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是旅客与北部湾航空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北部湾航空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同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北部湾航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除外。

    (二)除免费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

    (三)根据北部湾航空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守北部湾航空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四)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北部湾航空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北部湾航空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章 客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条  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北部湾航空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客票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旅客本人使用。

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北部湾航空非故意、非过失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北部湾航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未经北部湾航空允许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第七条  客票使用要求

   (一)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

(二)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北部湾航空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北部湾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2、电子客票经北部湾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要求乘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三)除北部湾航空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如客票的第一航段未被使用,而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北部湾航空不予接受运输及退款。

(四)每一航段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北部湾航空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航段,北部湾航空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五)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六)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北部湾航空同意不得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

(七)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八)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纸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国际IET电子客票,不需要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可直接使用。

(九)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

    

第二节  客票的有效期


     第八条

    (一)除另有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二)除另有约定外,普通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视为不定期客票,客票有效期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三)优惠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北部湾航空优惠票价客票使用规定计算。

(四)除另有规定外,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与原客票相同。


第三节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第九条

    (一)由于北部湾航空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至北部湾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

    3、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4、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5、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6、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二)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折扣票价或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北部湾航空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按其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北部湾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天。

(三)持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不同的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的有效期按北部湾航空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客票使用规定执行。

    (四)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北部湾航空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北部湾航空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北部湾航空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伴直系亲属的客票有效期。

(五)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书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日。


第四节  客票遗失


     第十条  纸质遗失客票的挂失

    (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北部湾航空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二)旅客申请挂失,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但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书面申请、原购票的出票人联及足以证明该客票遗失的其他资料或证明。

(三)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北部湾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重新购票

纸质定期客票遗失后,如旅客要求继续乘坐遗失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后续航班,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北部湾航空提供证明后,北部湾航空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第十二条  遗失纸质客票的退款

    (一)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当及时按本章第十条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向北部湾航空申请挂失。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30日内,凭符合本条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二)定期客票遗失应在遗失客票有效期满30日内,经北部湾航空查证后,凭符合本条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以及重新购票的旅客联,予以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手续。

     第十三条 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遗失

    (一)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旅客以书面形式向北部湾航空提出申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原购票地点或北部湾航空售票处办理购票证明。

    (二)购票证明只证明旅客的购票行为,不是有效的旅行证件和报销凭证。


第四章 票价和税费


    第十四条  票价

   (一)客票价(简称“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同一城市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税费。

   (二)北部湾航空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三)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四)使用优惠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优惠票价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票款

   (一)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北部湾航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二)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按照北部湾航空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北部湾航空退还多收的票款。

   (三)客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北部湾航空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承运人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票价  

(一)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怃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票。

   (二)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并提供座位。

   (三)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携带婴儿的数量不能超过2名(含2名),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

    第十七条  税费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第五章 定座


    第十八条  定座基本要求

   (一)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北部湾航空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北部湾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企业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内交给旅客以后或以任何方式支付票款成功后,才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北部湾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二)按照北部湾航空规定,优惠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签转、更改、退票、取消定座权利的条件。

(三)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实其定座记录是无效的,北部湾航空不保证旅客乘坐原定航班成行,但可视情况协助旅客成行,产生的费用由造成定座记录无效的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购票时限

    已经预订的座位,旅客应在北部湾航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否则,原预订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个人资料

旅客认可向北部湾航空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和安排相关的运输服务。为此,旅客授权北部湾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并善加保密且可将必须的资料传递给政府机构、北部湾航空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旅客有责任按照北部湾航空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

北部湾航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定座优先权

(一)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二)旅客持没有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定座,或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都无权要求优先。

    第二十二条  机上座位安排

北部湾航空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

第二十三条  更改或取消定座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北部湾航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在境外购买的定妥座位的北部湾航空国内段客票,须按北部湾航空规定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六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二十五条  拒绝运输权

北部湾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或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一)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承运人的规定;

(二)旅客的身体状况可能因为航空飞行而病情加重或恶化;

(三)旅客的行为影响其他旅客正当权利的实现及对机上安全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五)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六)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以及(或)未承兑其与北部湾航空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七)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北部湾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九)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第二十六条  当航班超售时,北部湾航空有权决定超售航班的旅客及行李的载运安排。

第二十七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旅客因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或现场各代理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拒绝运输证明书》;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十)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由于旅客的身体状况可能因为航空飞行而病情加重或恶化不适合航班旅行的,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三)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费,或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还旅客已支付的票款。

    (四)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七)款情形的旅客,按自愿改变航班、日期或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五)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八)、(九)款情形的旅客,承运人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限制运输

   (一)无成人陪伴儿童、无自理能力的人、孕妇、病患旅客或需要特殊帮助的旅客等,由于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只有在符合北部湾航空规定的条件下,经北部湾航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1、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条件

1)下列情况,北部湾航空不予承运:

① 不足 5 周岁的儿童单独乘机;

12 周岁以下的聋哑儿童或者双目失明的儿童单独乘机;

③ 未经北部湾航空同意;

④ 在非北部湾航空或者北部湾航空未授权的售票处出票者;

⑤ 国内国际串飞航班长段不接受无成人陪伴儿童的运输。

(国际国内串飞航班是指经停国内航点的国际航班,GX8967兰州-南宁-新加坡航班为例长段为兰州-新加坡段不接受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兰州-南宁,南宁-新加坡段航班可接受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

2、有成人陪伴同行的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E190机型限载6名,A320机型限载8名;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须在定座、购票时提出申请,经北部湾航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以载运。

2)各类机型运输限量

E190飞机:3名无成人陪伴儿童/航班,A320/A320-NEO飞机:4名无成人陪伴儿童/航班;

② 年龄在12周岁至15周岁按成人票价购买客票的旅客,如提出申请,可按无成人陪伴儿童办理,无载运数量限制。

3)直达航班可接受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对于联程航班无接受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

3、孕妇旅客运输条件

1)怀孕不足8个月(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在提出乘机申请时应出示预产期证明,凭有效身份证件及预产期证明办理乘机手续,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怀孕超过8个月(32周)(含)但不足9个月(36周)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有成人陪伴,填写《特殊服务需求单》,并在乘机24小时内交验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且注明在XX日前适宜乘机有效。

3)下列情况,北部湾航空不予承运:

① 怀孕9个月(36周)(含)以上者;

② 预产日期在4周(含)以内者;

③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④ 顺产后不足7天,难产以及早产经医生诊断不宜乘机者。

4、婴儿旅客运输条件

注:由于新生儿的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咽鼓管又较短,鼻咽部常有粘液阻塞,飞机升降时气压变化大,对身体刺激大,新生儿又不会做吞咽动作,难以保持鼓膜内外压力平衡,因此,对婴儿乘坐飞机要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航空公司规定上述婴儿不能乘机。

5、各类病患旅客承运条件

1)北部湾航空要求患有某些病症的旅客提供医疗证明。风湿性关节炎患者不需要医疗证明。哮喘旅客没有医疗证明也可以乘机,但旅客不能携带氧气瓶。有简单骨折(小臂、手足、单腿敷石膏),但可独立到紧急疏散口的旅客,可不需要单独安排人员随行陪护,不需要医疗诊断证明书。

2)出于下列合理医学考虑,承运人可以要求已出示医疗证明的旅客进行额外医疗检查:

(1)证明开出后旅客病情显著恶化;

(2)证明明显隐瞒疾病对航班上其他旅客的健康威胁。

3)额外医疗检查得出下列结论,则认为旅客不适宜旅行:

(1)旅客在航行中可能需要特殊医疗救助;

(2)旅客对航班上其他旅客的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

4)病患旅客不符合航空运输的范围见本规定有关内容;

5)陪护人员及安全助理要求、运输人数限制、运输文件要求见本规定有关内容;

6)对于飞机上的糖尿病患者旅客,应当对其提供糖尿病餐食。在飞行过程中,如果糖尿病患者旅客的病情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恶化,建议其随身携带必要的药品和针剂;

7)其他病患情况如下:

序号

种类

无法承运的情况

载运条件

1

各类手术病人

①胸腹部手术、肠胃手术后不足10天者禁止乘坐飞机;
②头部、眼科、耳鼻喉科、胃肠等内外科手术后 15 天内;
③破伤风、气性环置患者;
④因脑炎或肿瘤或 30天内做过气脑者;
以上情况均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2

耳鼻喉科疾病

①扁桃体摘除术;
②严重中耳炎伴有耳咽管堵塞;
③耳鼻有急性渗出性炎症;
④三十天内做过中耳手术的病人;
⑤严重鼻窦炎伴有鼻腔通气障碍者;
⑥龋齿或拔牙后创面未愈合者;
以上情况均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3

脑血管系统疾病

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整者,脑的炎症、肿瘤和三十天内做过气脑者,由于飞机起降的轰鸣、震动及缺氧等可使病情加重,不宜乘坐飞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4

心血管系统疾病

①高血压病收缩压超 过 24KPa180mmHg)、 舒张压超过 17.4KPa130mmHg)者;
②重度心力衰竭、心肌炎病后一个月以内;
③六周内曾发生心肌梗塞;
④三十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者;
⑤脑血管病意外(脑梗、脑出血)后两周内;
⑥因空中轻度缺氧,可能使心血管病人旧病复发或加重病情,特别是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及严重高血压病人;
以上情况均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5

呼吸系统疾病

重度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空洞、肺气肿、肺功能不全的肺心病,大纵隔肿瘤、设计先天性肺囊胸、肺叶切除者,飞行途中可能因气体膨胀而加重病情。三十天内患自发性气胸、气胸、血气胸、渗出行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以上情况均不适宜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6

消化系统疾病

上消化道出血、溃疡面很深的胃肠道溃疡、急性阑尾炎不宜乘坐民 航班机。消化道出血病人要在出血停止三周后才能乘飞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7

骨折

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吊重锤牵引者、固定下颚骨手术者禁止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8

假肢

有些假肢是以小型二氧化碳气筒来驱动的,按照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定穿戴这类假肢的旅客禁止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9

瘫痪

四肢瘫痪、高位截瘫病人急性期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承运。

10

糖尿病

因糖尿病昏迷病人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承运。

11

低血糖

因低血糖昏倒病人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12

严重贫血

重度贫血、外伤性大出血、红蛋白值在 60G/L以下者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13

精神失常

狂躁型精神病可能对其他旅客造成威胁禁止乘坐民航班机;其他精神病人,因航空环境气氛容易诱发疾病急性发作,故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14

癫痫病

因航空环境气氛容易诱发疾病急性发作,故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15

中毒

酒醉或麻醉品及其它毒品中毒者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16

其他

1.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出血及呻吟症状的病人;
2
.未经妥善处理的面部严重损伤、有特殊恶臭或者有特殊怪癖,可能影响自身或其他旅客安全者;
3
.处于抢救状态的休克、昏迷、颅内压增高病人; 4.特大肿瘤伴有积气者、肠梗阻、颅脑、腹部、眼球等脏器或组织损伤5.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整者;
以上情况不宜乘坐民航班机。

病情平稳期;
医疗诊断证明书;
有专护人员陪同;
手写运输申明书;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载运。


(二)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北部湾航空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第七章 购票

      

    第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可在北部湾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的售票处以及登陆北部湾航空网站(www. gxairlines.com微信公众号(GXairlines)购票,也可通过北部湾航空热线95370进行咨询和购票。

(二)旅客在售票处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北部湾航空热线购买客票应按北部湾航空要求如实提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等信息。旅客应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且确保其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三)购买儿童客票、婴儿客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四)不满五周岁(不含)的儿童乘机必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同;满五周岁(含)但不满十二周岁(不含)的儿童如单独乘机,须向北部湾航空申请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手续,经北部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

(五)旅客若购买电子客票,行程单最迟应在航段全部使用完毕后的30天内打印。

   (六)限制运输旅客购票,应在北部湾航空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企业的售票处提出申请并按北部湾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北部湾航空或有关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

    第三十条  北部湾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应根据旅客的需求出售各类客票。


第八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  班期时刻

    (一)北部湾航空应尽力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遵守公布的在旅行之日内有效的班期时刻。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或机型仅供参考,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有可能发生变动,北部湾航空对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除非损失是由于北部湾航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北部湾航空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北部湾航空对其代理企业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三)北部湾航空在接受旅客的订票之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北部湾航空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如果旅客给北部湾航空提供了有效联系方式,北部湾航空应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在旅客购票之后,如果北部湾航空对航班时刻做出变更而旅客不能接受,并且北部湾航空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可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第三十二条  航班取消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部湾航空可按规定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推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一)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为保证飞行安全;

(三)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

(四)其他非北部湾航空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因航班取消或延误,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北部湾航空可根据航班发生不正常的原因, 协助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北部湾航空后续航班;

(二)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三)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北部湾航空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四)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客票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客票变更

客票变更分非自愿变更及自愿变更两类。

第三十五条  非自愿变更

无论何种原因,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时,北部湾航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北部湾航空后续航班;

(二)以北部湾航空连续客票形式销售的多航段联程客票,或者旅客在不同的销售渠道购买的全部用北部湾航空票证填开的联程客票,前段航班发生不正常导致后段航班衔接错失时,北部湾航空免费为旅客更改航班。

第三十六条  自愿改变舱位等级

(一)从高等级舱位变更为低等级舱位或高票价变更至低票价,原客票按自愿退票办理,重购客票。也可变更至同票价及以上的舱位,并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及票款差额。

(二)从低等级舱位改为高等级舱位或低票价变更到高票价,客票换开时,收取原票面价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票款差额。如客票航班或日期变更与升舱变更同时进行,则需同时按各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和票款差额。

(三)若舱位升高但价格降低时,按第(一)条款办理;若舱位降低但价格升高时,按第(二)条款办理;若舱位升高或降低但价格一致时,换开新票,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四)同日期同航班自愿变更(含旅客在航班截载前取消座位,后又提出再订回原航班、原日期的情况)。

1.旅客购票后,提出自愿变更客票时,客票的日期、航班均相同,只是舱位或票价发生变化。

⑴ 从高等级舱位改为低等级舱位或高票价变更至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重新购票。

⑵ 从低等级舱位改为高等级舱位或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换开客票时,收取原票面价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间的票款差额,不收取变更费。

⑶ 若舱位升高但价格降低时,按自愿退票办理,重购客票;若舱位降低但价格升高时,按第(二)条款办理;若舱位升高或降低但价格一致时,换开新票,不收取变更费。

  1. 同日期同航班的客票自愿变更至Y舱后,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第三十七条  自愿改变航班日期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北部湾航空及其销售代理企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按以下变更细则办理,如后续有改变按北部湾航空现行《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办理。


舱位等级

舱位代码

使用条件

变更费

离站时间前336小时(含)

离站时间前336(不含)至离站时间72小时(含)

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离站时间4小时(含)

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内及离站时间后


经济舱

Y

5%

5%

10%

20%

B/H/K/L/M/X及小舱

5%

10%

35%

50%

V/N/Q/A/U/T及小舱

50%

60%

80%

90%

W/C/R/D/I/J/E/

S/P及小舱

依据产品规则执行(购票时在购票界面查询具体产品使用规则,或提前致电95370客服热线咨询)


第三十八条  自愿改变航程

旅客如自愿改变航程,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第三十九条  自愿变更姓名、证件号

(一)姓名变更

客票、行程单及PNR中旅客姓名与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现音同字不同或异体字、生僻字、音似字、偏旁及形似字;或姓名输入出现错误、遗漏或多输字母、姓与名字颠倒、复姓名中名字错误或旅客姓名后未加身份识别标识(如SDDL等)等均属于旅客姓名免费变更范围。

需求变更旅客姓名,不变更航班及日期的旅客,可给予免费变更姓名一次;若变更旅客姓名与自愿变更客票日期或航班同时进行,需按订座舱位规定收取相应变更手续费或票款差价后给予变更姓名一次;已经办理过姓名变更的客票再次办理按自愿退票处理。

(二)证件号变更

旅客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及其他证件号)与有效乘机身份证件上号码不一致,数字重复、错误、增加或者减少;允许免费变更一次。

证件和姓名两者仅能变更其中一项,若证件号码和姓名同时出错,则该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第十章 客票签转

 

第四十条  客票签转

指改变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代码。客票签转分自愿签转及非自愿签转两类。

第四十一条  非自愿签转

(一)因承运人原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时,北部湾航空应优先安排旅客承坐北部湾航空后续航班。除北部湾航空另有规定外,在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可办理签转手续。

(二)因非承运人原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时,北部湾航空可协助旅客办理签转手续,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四十二条  自愿签转

(一) 一般规定

旅客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企业的同意,并在新承运人允许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承运人可予以签转:

    1、旅客使用的票价无签转限制且未改变过舱位等级的Y舱客票(不含其子舱位)成人客票及儿童客票,按各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当自愿签转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时,需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2、按民航局规定适用票价购买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提出自愿签转时;

⑴ 军残/警残客票不得自愿签转外航,如旅客提出签转外航,我司客票可按全退处理,请旅客至外航重购军残/警残客票。

⑵ 婴儿旅客提出自愿签转时,若自愿签转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时,须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不收取变更费。

    3、旅客的客票未改变过舱位等级。

4、所签转的承运人与原承运人有互售关系或票证结算关系且所签转的承运人航班有相应服务等级可利用。

(二)若接收签转的承运人票价与北部湾航空票价不一致,产生的票款差价多退少补。

    (三)凡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一律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四)北部湾航空的销售代理企业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第十一章 退票


    第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由于北部湾航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旅客要求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对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北部湾航空客票,北部湾航空应按规定办理退票。退票分自愿退票及非自愿退票两类。

    (二)旅客要求退票,应填妥北部湾航空规定的退款单。除遗失客票的情形外,购买纸质客票的旅客必须凭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方可办理退票;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并交回已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退票时其电子客票须为有效状态。

(三)在非客票上列明的地点发生不正常航班,旅客要求退票,须凭始发站登机牌原件、不正常航班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纸质客票还须提供旅客联原件或复印件)。

(四)重复购票国内的退票规定,同一乘机人(姓名、证件号码一致)购买两张或两张以上航段、航班日期、航班号等航班信息完全一致的客票,视为重复购票;重复购票退座时间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内按自愿退票办理;重复购票退座时间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含)外可免费退一张客票,其他多张客票如需退票按自愿退票规则办理。

免费退票手续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旅客重复购买的是航班起飞前24小时或以外的客票;

2、旅客重复购买的客票的出票时间间隔须在24小时以内;

3、在出票后24小时(含)内提出重复购票退票申请且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含)外取消航班座位。

退票地点:原出票地、北部湾及海航直属售票处、呼叫中心、官网及直连OTA渠道。

    第四十四条  退票受款人

    (一)北部湾航空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

    (二)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北部湾航空应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本人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北部湾航空将票款退给持有未使用航段的有效客票并符合本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的人,应被视为正当退票。北部湾航空也随即解除责任。

(五)承运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第四十五条  退票期限

除本条件第十二条遗失纸质客票的退款情况以外,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北部湾航空提出并办理退款手续;否则北部湾航空有权拒绝办理。

北部湾航空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票地点

    (一)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地的北部湾航空售票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发生地的北部湾航空授权的代理企业售票处办理。

    (二)旅客自愿退票,应在下列地点办理:

1、在出票地要求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售票处办理;通过北部湾航空官网、北部湾航空热线销售的客票除原购票售票处可退票外,也可在北部湾航空直属柜台办理。

2、在出票地以外的航班始发地或终止旅行地要求退票,可在当地的北部湾航空售票处办理;如当地无北部湾航空售票处,可在经北部湾航空特别授权的当地销售代理企业售票处办理。

    第四十七条  非自愿退票

(一)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二)持由不定期客票更改为定期客票的旅客在确认座位时,若因北部湾航空航段取消原因提出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费。

(三)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申请并退座,同时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病历、医院电脑打印的200元(含)以上医药费收费单,凭证的签发与打印日期必须在购票后及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限2名)要求退票,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

(四)以北部湾航空连续客票形式销售的多航段联程客票,或者旅客在不同的销售渠道购买的全部用北部湾航空票证填开的联程客票,前段航班发生不正常导致后段航班衔接错失时,后续所有航班客票均可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第四十八条  自愿退票

(一)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以下退票细则办理,如后续有改变按北部湾航空现行《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执行。


舱位等级

舱位代码

使用条件

退票费

离站时间前336小时(含)

离站时间前336(不含)至离站时间72小时(含)

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离站时间4小时(含)

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内及离站时间后


经济舱

Y

10%

10%

20%

30%

B/H/K/L/M/X及小舱

10%

20%

45%

60%

V/N/Q/A/U/T及小舱

60%

70%

85%

100%

W/C/R/D/I/J/E/

S/P及小舱

依据产品规则执行(购票时在购票界面查询具体产品使用规则,或提前致电95370客服热线咨询)


(二)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持由不定期更改为定期

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订座舱位对应的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持由不定期客票更改为定期客票的旅客在确认座位时,若因北部湾航空航段取消原因提出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手续费。

(三)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50%购票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

自愿退票,免收退票款。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五)变更后的客票,如旅客提出退票,须提取原客票信息,将票价价差部分退回旅客,不收取退票费,剩余部份按原客票舱位(即第一张客票)及新票退座时间收取退票费。

(六)客票变更后若提出退票,所收变更费不退。

(七)已经办理退票的客票,视为已与北部湾航空解除运输合同,后续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办理客票的退改签业务。

  (八)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十二章 团体旅客

 

    第四十九条  人数的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团体旅客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凡购买婴儿、儿童及其它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不得计算在团体人数内。

    第五十条   自愿变更

团队旅客购票后不得自愿变更,不得换人,只能办理往返程同时升舱补差业务,可升舱至往返程同日同航班的公务舱及其子舱位。

旅客需在航班规定截载时间之前办理完升舱手续,且自愿变更至同日同航班的公务舱及其子舱位后,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如后续变更规则有改变按现行的团队机票操作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退票地点

    (一)团体旅客自愿退票只限在原购票的售票处办理。

(二)团体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地的北部湾航空售票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发生地的北部湾航空授权的代理企业售票处办理。   

第五十二条  非自愿变更

     团体旅客非自愿变更,按北部湾航空现行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非自愿退票

    (一)团体旅客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非自愿退票,均不收取退票费。在航班始发地应退还旅客所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按旅客的订座舱位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

    (二)团队旅客因病退票,应在乘机手续登记截止时间前提出并退座,同时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免收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

 第五十四条  自愿退票

 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要求退票,北部湾航空以定座终端中的退座时间为准,并按现以下规定收取退票费办理,如遇特殊情况按现行的团队机票操作规定执行。

(一)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以前,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

(二)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以内至24小时以前,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

(三)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4小时(含)之后,收取客票价100%的退票费;

(四)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只退回未使用航段的燃油附加费与民航发展基金;

(五)联程、来回程、缺口程的团队客票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如客票的第一航段未被使用,而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航空公司不予接受运输。

如后续退票规则有改变按现行的团队机票操作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团体旅客误机

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仅退税费。


第十三章 残疾人旅客

 

   第五十六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乘坐北部湾航空航班,经北部湾航空预先同意后,可参照《北部湾航空残疾人运输服务方案》执行。查询路径:北部湾航空官网首页->旅客服务->机票->《北部湾航空残疾人运输服务方案》。

第十四章 超售

 

第五十七条  按照国际航空运输行业通行的做法,北部湾航空根据市场信息以及收益管理系统数据分析,为满足更多旅客成行需求并将航班座位虚耗降到最低,北部湾航空可能会在某些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第五十八条  超售处理原则

(一)北部湾航空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旅客超售的含义以及超售旅客享有的权利。

(二)因北部湾航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在现场工作人员办理乘机手续前或过程中,地面服务单位可在登机口和值机柜台放置布告牌告知旅客航班超售信息和自愿放弃座位旅客的补偿方法及后续服务安排,北部湾航空安排人员在值机柜台或登机口首先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并给予旅客一定的补偿。

(三)当没有足够的旅客自愿放弃座位时,北部湾航空可根据规定的优先登机原则拒绝部分旅客登机。优先登机的规则如下:

1、执行国家紧急任务的重要旅客及其随行人员;

2、携带或者护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

3经北部湾航空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幼、病、残、孕旅客以及无成人陪伴儿童

4头等舱、公务舱旅客

5、金鹏白金卡和金卡、海航金爵度假俱乐部至尊卡(金色卡)旅客

6衔接国际航班的旅客;



7、金鹏银卡旅客;

8、金鹿卡、易生新金鹿卡旅客;

9、到达站转机衔接时间短的联程旅客;



10、普通定座旅客(按票面价由高至低顺序,同等舱位先到旅客优先)。

(四)北部湾航空为被拒绝和自愿放弃登机的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赔偿标准如下:

1、如选择退票,则免收退票费,补偿旅客所持票面价格的30%,如果补偿金额低于200元人民币,则按照200元人民币补偿。

2、如选择改签北部湾航后续航班或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北部湾航承担改签费用,并补偿旅客适度费用,补偿费用范围为200元人民币至旅客所持客票的票面价格(具体金额可现场协商),如补偿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则按200元人民币补偿。

3、其他持金鹏卡积分免票、机构客户免票、代理人奖励免票、宾客免票等客票的旅客的补偿标准为人民币200/人,其他服务内容等同于普通旅客。

4、联程旅客超售,北部湾航按上述规定只对超售航段进行现金补偿,后续联程航段广西北部湾航空可根据旅客行程安排为旅客办理免费签转、变更、退票、食宿等服务。

5、如旅客需要开具超售书面说明,可通过拨打北部湾航空客服电话(95370)进行开具,具体内容以客服开具为准。

第十五章 代码共享航班

 

第五十九条  北部湾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告知旅客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第六十条 销售承运人根据与实际承运人的代码共享协议内容办理旅客客票签转、变更、退票及乘机手续等工作。


第十六章 乘机

 

    第六十一条  一般规定

(一)办理乘机手续

1、旅客应当在北部湾航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办理乘机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2、北部湾航空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除运营机场当局或北部湾航空另有规定外,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根据当地机场对外公布的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为准。

3、北部湾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办理乘机手续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及有效证件,快速、准确地办理乘机手续。

4、持未定妥座位客票的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部门可不予办理。

   (二)登机

旅客办理完乘机手续通过安全检查后,必须按时到达指定的登机门。如旅客未能在飞机舱门关闭前按时到达指定登机门,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旅客自行承担。

第六十二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六十三条  旅客漏乘

    (一)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发生漏乘,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漏乘,北部湾航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票款不补不退,不再承担额外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旅客错乘  

(一)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发生错乘,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二)旅客错乘飞机,如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差额不补不退;由于承运人原因错乘,北部湾航空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不再承担额外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旅客误机

   第六十六条  关舱门后终止飞行

(一)当航班正常时,旅客在航班始发地关舱后自愿提出终止旅行,按照北部湾航空现行规定中离站时间后自愿变更及退票规定处理,并扣取相应的手续费;若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愿提出终止旅行后,其客票作废,北部湾航空不予以变更或退票。

(二)当航班不正常时,无论旅客是自愿或被动终止旅行,北部湾航空都免费为旅客办理客票退、改、签业务。(特殊产品以提前约定的特殊退、改、签规定为准)


第十七章 行李运输

 


第六十七条北部湾航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四十一)款定义范围内的物品。北部湾航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第六十八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放置在托运行李中或携带进入客舱:

    (一)危险品:

    1、爆炸品;

    2、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易于燃烧的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磁性物质;

    10、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

    11、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2、锂含量>2克的锂金属电池或额定能量值>160WH(瓦特小时)的锂离子电池;

13、北部湾航空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二)枪支,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三)军械、警械。

    (四)管制刀具。

    (五)活体动物(导盲犬和助听犬除外)。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第六十九条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在托运行李中夹带,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下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北部湾航空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一)重要文件和资料;

(二)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汇票等有价证券;

(三)珠宝、贵重金属(金、银等)及其制品;

(四)古玩字画;

(五)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

(六)个人自用内含锂金属电池或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2 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

(七)样品;

(八)电子数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相机、笔记本电脑);

(九)有效身份证件及旅行证件;

(十)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的物品,在符合北部湾航空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作为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由旅客带入客舱并自行保管。

    第七十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北部湾航空对运输下列物品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和包装要求,只有在符合北部湾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北部湾航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符合北部湾航空要求及该类物品应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二)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必须出具枪支运输许可证或者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

    (三)导盲犬和助听犬等工作犬。

    (四)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镰刀、演出用刀、剑、矛,古董或者作为旅游纪念品的刀、剑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不能随身携带,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七)干冰、液态物品(包括酒类物品及含有酒精的饮料等)、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液态物品的容积、容量应符合政府当局、北部湾航空及有关承运人、机场的限制要求,酒类物品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随身携带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八)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 但不超过160Wh 的锂电池。



    第七十一条  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6、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二)托运行李(含免费行李及付费逾重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北部湾航空的同意才允许托运。行李收费标准请参照下文 第七十三条 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收费标准内容

    第七十二条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7公斤为限。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自重不超过7KG随身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30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需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七十三条  免费行李额

(一)符合本条件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非托运行李可免费运输。

(二)以托运方式运输的行李,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标准为:

1.对应舱位免费行李额

⑴ 购买北部湾航空8折(含)以上舱位机票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25公斤。

同时,每位旅客可免费携带一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尺寸不超过20×40×30CM的非托运行李。

⑵ 购买北部湾航空5折(含)至8折(不含)舱位机票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20公斤。

同时,每位旅客可免费携带一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尺寸不超过20×40×30CM的非托运行李。

⑶ 购买5折(不含)以下特价舱位机票的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旅客可免费携带一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尺寸不超过20×40×30CM的非托运行李。

⑷ 购买产品舱位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以对应文件规定为准(产品文件中未明确的免费行李额为0KG),旅客可免费携带一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尺寸不超过20×40×30CM的非托运行李。

具体舱位及对应折扣如下:

舱位

折扣

免费行李额

Y/Y1

100%

25KG

B/B1

92%

H/H1

84%

K/K1

76%

20KG

L/L1

68%

M/M1

60%

X/X1

54%

V/V1

48%

0KG

N/N1

42%

Q/Q1

38%

P/P1

下浮舱位

A/U/T/Z/A1/U1/T1/Z1

4折以下特价舱位

G/G1

团队旅客舱

10KG

D/I/J/E/W/R及子舱

产品舱位

以产品文件约定的免费行李额规定为准

逾重行李收费标准如下:

购买渠道

航距

行李额/价格(元)

5KG

10KG

15KG

20KG

25KG

30KG

40KG

官网/微信/飞行加app/团队网/OTA

0-800公里(不含)

40

80

110

140

160

180

220

800公里以上(含)

60

110

150

180

200

220

260

呼叫中心

0-800公里(不含)

50

90

120

150

170

190

230

800公里以上(含)

70

120

160

190

210

230

270

机场值机柜台

每公斤按照经济舱单程成人普通票价全价的1.5%计算

登机口

300 元/

(如在登机口临时购买逾行李行托运,该行李将可能无法与旅客同时到达目的地,但北部湾航空将选择最近一班北部湾航空航班,将托运行李送达目的地

2.按适用成人票价10%购票的婴儿旅客无免费行李额,但可免费托运或携带一件重量不超过5公斤、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的婴儿手推车。若手推车的体积超过20×40×55厘米,则必须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

3.特殊产品以产品文件约定的免费行李额规定为准。

(三)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免费行李额合并计算。

(四)旅客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照改变后的舱位等级所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办理。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舱位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五)构成国际运输联程客票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六)非国际运输联程客票的国内航段:对于国内、国际航班同为北部湾航空运输,但客票分别填开不属于同一运输合同,且在国内转机点转机时间在24 小时以内的,国内航段按照国际段标准运输规定执行;对于国际航班为非北部湾航空运输,客票分别填开不属于同一运输合同,则国内航段按照票面行李额度执行。

    (七)残疾人乘坐民航班机,对其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依照旅客购买座位的数量在规定的限额内给予免费运输。

    第七十四条  逾重行李费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重量,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二)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三)国内航线逾重行李费费率每公斤按照经济舱单程成人普通票价全价的1.5%计算,尾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七十五条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北部湾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北部湾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三)北部湾航空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举例:某一旅客托运一公斤行李要求办理声明价值为5000超出的(5000-100=4900元)部分,需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4900x0.005=24.5元约等于25元

(四)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费行李额内。

(五)旅客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仅限于整包件行李。行李中的任何单个物品不得办理声明价值。

(六)旅客非托运行李不办理声明价值。

(七)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视为普通行李。



    第七十六条  拒绝运输权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北部湾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二)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北部湾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旅客携带了属于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北部湾航空的限制运输条件,北部湾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四)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北部湾航空运输条件,北部湾航空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北部湾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七十七条  检查权

    北部湾航空为了运输安全原因,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旅客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会同机场安检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北部湾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七十八条  收运要求

    (一)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北部湾航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或者在行李识别联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

    (二)北部湾航空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三)北部湾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

    (四)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北部湾航空应向旅客说明情况,应经旅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北部湾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

    第七十九条  行李载运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北部湾航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二)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北部湾航空可拒绝收运旅客的逾重行李。

    第八十条  小动物

    (一)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鸟或其它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因机型限制,目前北部湾航空不能运输小动物。

(二)导盲犬、助听犬在符合北部湾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盲人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导盲犬、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每位旅客可携带的服务犬数量不得超过1只;E190机型承运服务犬总数不得超过3只;A320机型承运服务犬总数不得超过4只。

    第八十一条  外交信袋

    (一)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北部湾航空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北部湾航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二)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三)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北部湾航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五)机要交通人员携带的机要文件,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北部湾航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北部湾航空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李退运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四)由于北部湾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北部湾航空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如安排旅客签转其他承运人航班,应办理行李退运,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和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第六节行李交付


第八十四条  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二)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北部湾航空或其地面代理应妥善保管旅客尚未提取或者无人认领的行李行李库房,保管费用以具体机场公布为准

(三)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北部湾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航班到达后,如非承运人原因,旅客未立即提取行李,如产生行李保管费需旅客自行承担,具体费用以机场公布为准;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行李未与旅客同机到达,北部湾航空或其地面代理应免费保管,不收取保管费。

北部湾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应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北部湾航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北部湾航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北部湾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表明旅客已遗弃该行李,北部湾航空可做遗弃物处理。

    第八十六条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一)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北部湾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二)因北部湾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元。

第八十七条  行李运输事故索赔

    (一)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发现有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场提出书面异议,取得《行李运输事故记录》,作为提出索赔的原始依据。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应认为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二)确认托运行李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旅客最迟应当自取得《行李运输事故记录》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索赔要求;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异议,但事后发现托运行李有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北部湾航空提出异议,对于确实有证据证明,系北部湾航空原因造成的损失,旅客最迟应当在收到托运行李7日内书面向北部湾航空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最迟应自托运行李到达目的地机场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旅客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索赔的,视为放弃延误损失索赔或没有造成损失。

(三)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时应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第十八章 旅客服务

 

第一节一般服务

 

    第八十八条  北部湾航空应以保证飞机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十九条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第九十条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急病、分娩、遇险时,北部湾航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助。

第九十一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北部湾航空不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根据北部湾航空自身保障和服务条件,在和旅客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北部湾航空可向旅客提供特殊额外的有偿服务。


第二节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九十二条  由于北部湾航空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北部湾航空应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在销售时声明相关限制条件的产品不享受此服务),不再承担额外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由于天气原因、空管原因、军事活动、公共安全、场区次序、机场设施、安全检查、联检、油料保障、离港系统、旅客原因等非北部湾航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北部湾航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不再承担额外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北部湾航空应按规定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不再承担额外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北部湾航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不再承担额外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航班发生延误或取消时,北部湾航空协助旅客开具航班延误、取消证明。

第九十七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北部湾航空与其销售代理人应尽可能的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北部湾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十八条  航班发生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旅客可免费变更至北部湾航空前后三天有可利用座位的航班或办理客票全退;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发生不正常时,在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可为旅客签转至与我司签署不正常航班签转协议的航空公司航班上。因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发生不正常时,北部湾航空可协助旅客办理签转手续,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九十九条  北部湾航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第十九章 飞机上的行为


    第一百条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北部湾航空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北部湾航空许可,旅客不得在飞机上开启和使用与飞机正常飞行无关的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设备包括:移动电话、对讲机、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发射机(业余台、城市波段、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调幅/调频无线电、双向BP机等其他局方或公司认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允许使用下列设备:便携式录音机、助听器、心脏起博器和其它体内医疗设备、电子表、电动剃须刀、可接受的个人使用的维持生命装置、公司所安装的设备(如:电话/视听设备等)等公司认定不会干扰飞机航行和通讯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  北部湾航空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第一百零三条  飞机上,除北部湾航空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不得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第一百零四条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第一百零五条  飞机上的救生衣与毛毯等,为航空公司财产,非经许可,严禁拆用或带下飞机。

 

第二十章 行政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  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北部湾航空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一百零七条  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北部湾航空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或旅行条件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北部湾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章 连续承运人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一本客票或一本客票和与其有关而填开的连续客票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应视为是一个单一运输。


第二十二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第一百一十条 旅客因在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发生的事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行李损失,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北部湾航空因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超过航空运输合同订立时北部湾航空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亦应当不超过经证明旅客直接损失的数额。

北部湾航空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旅客人身伤亡

(一)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外,因发生在北部湾航空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北部湾航空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北部湾航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北部湾航空对每名旅客死亡、受伤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行李损失

(一)因发生在北部湾航空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北部湾航空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北部湾航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北部湾航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北部湾航空不承担责任。

   (三)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北部湾航空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北部湾航空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北部湾航空对旅客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损失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北部湾航空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四)旅客的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的重量只能以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实际重量为限;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五)由于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北部湾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赔偿北部湾航空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六)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限制运输的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七)在联程运输中,北部湾航空仅对发生在其实际承运的航段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九)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北部湾航空应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偿,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航班延误

1、 因北部湾航空原因造成旅客运输延误的,北部湾航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因北部湾航空过错造成行李运输延误的,参见第一百零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由于天气原因、空管原因、军事活动、公共安全、场区次序、机场设施、安全检查、联检、油料保障、离港系统、旅客原因等非北部湾航空原因造成旅客、行李运输延误的,北部湾航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尽力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其他规定

(一)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北部湾航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北部湾航空的责任。

(二)北部湾航空的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北部湾航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北部湾航空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承运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北部湾航空的责任限额。

北部湾航空客户意见受理邮箱为:gx_bbwyjsl@hnair.com,服务监督的电话为0771-5573987和北部湾航空客服热线953707×24H)。客户意见受理邮箱和服务监督电话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1:5013:40-17:30,非工作时间可以拨打24小时客服电话95370北部湾航空将在收到旅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包含解决方案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章 生效与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191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北部湾航空2021819日公布拟于202191日施行的《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北部湾航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北部湾航空的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企业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北部湾航空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