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为规范公共航空运输秩序、加强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并明确旅客与桂林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航”)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桂林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本条件是旅客与桂林航空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纲要性法律文件。经由桂林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均为本条件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因航空运输行业特殊性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件由桂航预先拟定并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如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或认为需要修改部分条款,可在购票前以书面形式向桂航提出。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桂航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桂航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桂航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

《桂林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于202191日起生效并施行。我司在此之前公布实施的《桂林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条件》同时废止。

特此声明

                                     桂林航空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定 义....................................................................................................................... 1

第二章 适用范围................................................................................................................. 9

第三章 客 票....................................................................................................................... 9

第四章 票价和税费........................................................................................................... 14

第五章 定 座..................................................................................................................... 16

第六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8

第七章  购 票................................................................................................................... 21

第八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与变更............................................................................. 25

第九章  客票变更............................................................................................................. 26

第十章 退 票..................................................................................................................... 31

第十一章  团体旅客......................................................................................................... 36

第十二章 航班超售........................................................................................................... 38

第十三章  代码共享航班................................................................................................. 40

第十四章  乘机................................................................................................................. 41

第十五章 行李运输........................................................................................................... 43

第十六章  旅客服务......................................................................................................... 56

第十七章  飞机上的行为................................................................................................. 58

第十八章  行政手续......................................................................................................... 60

第十九章  连续承运人..................................................................................................... 60

第二十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60

第二十一章  旅客投诉..................................................................................................... 63

第二十二章  生效与修改................................................................................................. 64

第二十三章  附则............................................................................................................. 64


第一章 定 义


第一条 《桂林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是旅客与桂林航空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桂林航空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同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二)“桂林航空”是桂林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AirGuilin Co., Ltd.,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两字代码:GT,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730,网址: www.airguilin.com)

(三)“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实际承运人”指提供实际航空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在代码共享协议中,实际承运人可能不是销售承运人。

(五)“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六)“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桂林航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八)“桂林航空地面服务代理人”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桂林航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九)“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桂林航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十)“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的人。

(十一)“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年龄满5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且没有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十二)“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的考虑,桂林航空不接受出生不足14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产婴儿乘机(早产婴儿指胎龄满28周不满37周)。

 (十三)“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十四)“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五)“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十六)“代码共享航班”指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实际承运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航班号或多家公司通过协议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

(十七)“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八)“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十九)“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二十)“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二十一)“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二十二)“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三)“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品。

(二十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承运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右下角的“填开日期”指旅客实际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日期,与客票本身的有效期没有关联。

(二十五)“联程客票”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二十六)“往返程客票”指在单一运输合同内,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

(二十七)“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二十八)“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二十九)“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不定期客票”指在首次销售时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一)“普通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普通票价”以旅客购票时桂林航空公布的票价为准。

(三十二)“优惠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优惠票价”以旅客购票时桂林航空公布的票价为准。

(三十三)“免费运输”指桂林航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税费除外)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桂林航空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三十四)“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五)“漏乘”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六)“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三十七)“行李”指桂林航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三十八)“托运行李”指装在飞机货舱中运输的行李。这种行李一般在值机柜台接收,旅客在到达时认领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付。

(三十九)“非托运行李”指按照飞机客舱内部的安排放入行李架或者座位下的行李,在运输期间由旅客自行照管,又叫手提行李。

(四十)“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四十一)“行李牌识别联”指桂林航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四十二)“办理乘机手续”指桂林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为旅客办理登机牌和托运行李手续的过程。

(四十三)“办理乘机手续截止时间”指航班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按各机场或桂林航空下发的规定执行。

(四十四)“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四十五)“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四十六)“转机”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在中间地点乘坐同一承运人的其它航班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到达目的地。

(四十七)“损失”指在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

(四十八)“签转” 指客票上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四十九)“客票变更” 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变更费”指旅客自愿变更航班、日期等依照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五十)“舱位差价”指旅客自愿从低等级舱位等级变更到高等级舱位,或者从较低票价改为较高票价的差价。

(五十一)“退票”指由于旅客或桂林航空或其他原因,未能使用部分或全部客票,在客票有效期内,按规定退还旅客票款的过程。

(五十二)“自愿退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五十三)“非自愿退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五十四)“退票费”指旅客自愿退票,桂林航空依照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五十五)“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五十六)“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五十七)“上、下桂林航空飞机过程”是指旅客在登机口跨入廊桥或者在停机坪跨上舷梯直至进入桂林航空飞机、旅客走出桂林航空飞机直至跨出廊桥或者跨下舷梯时止的过程。

(五十八)“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服务。

(五十九)“已购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状态。

(六十)“承运人原因”是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六十一)“非承运人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六十二)“票价”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六十三)“客票使用条件”是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六十四)“计划出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六十五)“计划到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桂林航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除外。

(二)除免费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

    (三)根据桂林航空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守桂林航空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四)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桂林航空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桂林航空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章  客 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桂林航空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客票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第四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第五条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桂林航空非故意、非过失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桂林航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未经桂林航空允许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第七条  客票使用要求

(一)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

(二)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桂林航空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桂林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2、电子客票经桂林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要求乘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三)除桂林航空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如客票的第一航段未被使用,而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桂林航空不予接受运输及退款。

(四)每一航段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桂林航空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航段,桂林航空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五)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或办理客票变更、签转,退票手续。

(六)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桂林航空同意不得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

(七)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八)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纸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国际IET电子客票,不需要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可直接使用。

(九)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再次使用时,也需定妥座位方能使用。

第二节客票的有效期

第八条

(一)除另有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二)除另有约定外,普通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视为不定期客票,客票有效期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三)优惠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桂林航空优惠票价客票使用规定计算。

(四)除另有规定外,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与原客票相同。

第三节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第九条

(一)由于桂林航空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至桂林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

3、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4、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5、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6、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二)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桂林航空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按其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桂林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天。

(三)持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不同的优惠票价客票的有效期按桂林航空优惠票价客票使用规定执行。

(四)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桂林航空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桂林航空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以后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桂林航空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伴直系亲属的客票有效期。

(五)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书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日。

第四节 客票遗失

第十条  纸质遗失客票的挂失

(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桂林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二)旅客申请挂失,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但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书面申请、原购票的出票人联及足以证明该客票遗失的其他资料或证明。

(三)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桂林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重新购票

纸质定期客票遗失后,如旅客要求继续乘坐遗失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后续航班,需重新购买客票。

第十二条  纸质遗失客票的退款

(一)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当及时按本章第十条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向桂林航空申请挂失。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30日内,凭符合本条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二)定期客票遗失应在遗失客票有效期满30日内,经桂林航空查证后,凭符合本条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以及重新购票的旅客联,予以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手续。

第十三条  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遗失

    (一)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旅客以书面形式向桂林航空提出申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原购票地点或桂林航空售票处办理购票证明。

    (二)购票证明只证明旅客的购票行为,不是有效的旅行证件和报销凭证。

第四章 票价和税费

第十四条  票价

   (一)客票价(简称“票价”)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二)桂林航空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三)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四)使用优惠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优惠票价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票款

    (一)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桂林航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二)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桂林航空退还多收的票款。

(三)除另有规定外,客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桂林航空收取或支付费用均以承运人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票价

(一)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怃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票。

    (二)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在CY舱订座,可享受民航局规定的成人适用普通票价50%优惠;若在其它子舱位订座,享受团、散优惠票价,视同为成人购票,票价不再重复优惠。

(三)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最多只能携带2名婴儿,1名婴儿按规定购买婴儿票,另1名婴儿应购买儿童票。

(四)军警残、儿童、婴儿购买桂林航空其他优惠票价客票,参照桂林航空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税费

    (一)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一并填开在客票中。

    (二)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由桂林航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分布并收取。

 

第五章 定 座

第十八条   一般规定

(一)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桂林航空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桂林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确认后,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内交给旅客以后或以任何方式支付票款成功后,才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桂林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二)桂林航空有权对优惠票价制定限制条件,以限制或排除旅客签转、更改、退票、取消定座的权利。桂林航空和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应在旅客购票前告知旅客相应优惠票价客票的限制条件。

(三)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实其定座记录是无效的,桂林航空不保证旅客乘坐原定航班成行,但可视情况协助旅客成行,产生的费用由造成定座记录无效的责任人承担。

(四)旅客预定联程航班座位,在定座时须遵循各地机场或相关承运人规定的航班衔接最短时间,若衔接时间不符合航班衔接时间标准造成无法成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五)在必要时,桂林航空有权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第十九条  购票时限

    已经预订的座位,旅客应在桂林航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否则,原预订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个人资料

(一)旅客认可其向桂林航空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和安排相关的运输服务。为此,旅客授权桂林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并善加保密且可将必须的资料传递给政府机构、桂林航空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旅客应当向桂林航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旅客定座和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与其办理乘机手续和登机时使用的证件相同。

第二十一条  定座优先权

(一)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二)旅客持没有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定座,或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都无权要求优先。

第二十二条  机上座位安排

桂林航空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桂林航空保留分配或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更改或取消定座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桂林航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限制或排除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旅客没有按桂林航空的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告知桂林航空有关部门,桂林航空可以取消旅客所有已定妥的续程和回程座位。

第二十四条  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在境外购买的定妥座位的桂林航空国内段客票,须按桂林航空规定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六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二十五条  拒绝运输权

桂林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一)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没有提前申请并获得桂林航空同意运输许可,到机场后现场临时申请需要使用担架的旅客。

2、经桂林航空合理判断,在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无法安全完成旅行,并且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旅客。

3、患有传染疾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

4、处于昏迷状态的吸氧旅客及在地面候机期间也需要用氧的旅客。

5、怀孕超过9个月(36周及以上)的孕妇旅客。

6、出生不足14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产婴儿旅客。

7、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

(三)旅客的行为影响其他旅客正当权利的实现、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五)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六)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以及(或)未承兑其与桂林航空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七)旅客未能出示本人购票时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桂林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桂林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九)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十)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旅客因第二十五条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桂林航空负责及时出具。

第二十六条  当航班超售时,桂林航空有权决定超售航班的旅客及行李的载运安排。

第二十七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承运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由于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的,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三)属本章第二十五条(三)、(四)、(五)、(九)、(十)、(十一)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四)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费,或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还旅客已支付的票款。

(五)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七)款情形的旅客,按自愿改变航班、日期或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六)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八)款情形的旅客,桂林航空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限制运输

(一)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的人、怀孕32周(含)-36周(不含)的孕妇、在飞行途中需使用呼吸辅助设备旅客、病患旅客、在紧急撤离时需要协助的残疾旅客或需要特殊帮助的旅客等,由于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只有在符合桂林航空规定的条件下,经桂林航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二)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桂林航空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三)桂林航空遵照《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

(四)桂林航空遵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符合携带人体捐献器官条件的旅客提供运输。

(五)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婴儿、盲人、聋哑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具体运输及服务标准请查阅桂林航空官网-出行帮助-特殊旅客须知,此内容视为国内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


 

第七章  购 票

第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可在桂林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以及登陆桂林航空网站(http://www.airguilin.com)、微信公众号(airguilin)购买客票,也可通过桂林航空客服热线(9507101)进行咨询和购票。

(二)桂林航空在与航空销售代理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时,明确了桂林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航空销售代理人符合相关要求,同时将客票销售、客票变更与退票、行李运输等相关服务规定准确提供给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桂林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桂林航空相关服务规定。

(三)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进行核验,未与桂林航空签订协议的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通过平台销售桂林航空客票。如旅客与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发生投诉纠纷,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平台内的航空销售代理人符合桂林航空相关要求。

(四)旅客在售票处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桂林航空热线购买客票应按桂林航空要求如实提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等信息。旅客应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且确保其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五)桂林航空或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个人信息按规定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六)购买儿童客票、婴儿客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七)不满五周岁(不含)的儿童乘机必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同;满五周岁(含)但不满十二周岁(不含)的儿童如单独乘机,须向桂林航空申请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手续,经桂林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

(八)军警残旅客可在桂林航空售票处、桂林航空官网、桂林航空客服热线9507101、以及桂林航空任意销售代理人(含网络销售平台)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及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票。

(九)桂林航空、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按规定保存客票销售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旅客购票及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限制运输旅客购票,应在桂林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提出申请并按桂林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桂林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

(十一)电子客票行程单最迟应在航班起飞后1月内打印。旅客可以按以下方式获取电子客票行程单:

1、通过桂林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购票的旅客,仅可以通过授权销售代理人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

2、通过桂林航空直属售票处、呼叫中心或官方网站购票的旅客凭购票时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可到桂林航空直销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桂林航空直属售票处、桂林航空客户服务热线9507101等)获取电子客票行程单。

第三十条  桂林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需求出售各类客票。

第三十一条  告知义务

桂林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以显著方式告知旅客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运人名称,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二)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及其航站楼;

(三)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四)办理航班乘机手续截载时间;

(五)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联程航班;

(六)该航班适用的票价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

(七)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

(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九)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桂林航空或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应明确告知旅客以上信息或者获取以上信息的途径。

第三十二条  为方便旅客更好地了解相关服务标准, 桂林航空或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将桂林航空运输总条件的全部内容纳入到旅客购票时的必读内容,以必选项的形式确保购票人在购票环节阅知。桂林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应当提示购票人阅读桂林航空运输总条件并告知阅读桂林航空运输总条件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  旅客应仔细核对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并阅读桂林航空运输总条件,确保航班信息准确并理解相关服务标准。桂林航空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行李运输规定、特殊旅客承运标准与桂林航空运输总条件在桂林航空官网同一位置展示,旅客可在销售时了解并通过桂林航空官网仔细解读。

第三十四条  为提示旅客所选航班信息及乘机注意事项,桂林航空或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出票后,应当以电子或者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旅客需仔细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一)本条件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航班主要服务信息;

(二)旅客姓名;

(三)票号或者合同号以及客票有效期;

(四)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等;

(五)免费获取所适用桂林航空运输总条件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旅客购买代码共享航班客票时,桂林航空或其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会告知旅客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和销售承运人。代码共享航班客票填开、退改签等票务相关规则执行销售承运人标准,行李、空地及不正常航班等服务标准执行实际承运人标准。

第三十六条  销售承运人根据与实际承运人的代码共享协议办理旅客变更、退票等票务工作。实际承运人按标准提供空地及不正常航班等服务工作。


第八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与变更

第三十七条  班期时刻

    (一)桂林航空应尽力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遵守公布的在旅行之日内有效的班期时刻。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或机型仅供参考,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有可能发生变动,桂林航空对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除非损失是由于桂林航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桂林航空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桂林航空对其雇员、代理人或桂林航空的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三)桂林航空在接受旅客的订票之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桂林航空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桂林航空根据旅客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在旅客购票之后,如果桂林航空对航班时刻做出变更而旅客不能接受,并且桂林航空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可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第三十八条  航班取消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桂林航空可按规定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推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一)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为保证飞行安全;

(三)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

(四)其他非桂林航空的原因。


第九章 客票变更

第三十九条  客票变更

“客票变更” 指改变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航程、签转等情形。客票变更分非自愿变更及自愿变更两类。

第四十条    自愿变更

自愿变更客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旅客自愿变更客票的,桂林航空或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一)自愿改变舱位等级

1、从高等级舱位改为低等级舱位或高票价变更至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重购客票;也可变更至同票价及以上的舱位,并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及票款差额;

2、从低等级舱位改为高等级舱位或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换开客票时,收取原票面价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票款差额,同时,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3、若舱位升高但价格降低时,按第1条款办理;若舱位降低但价格升高时,按第2条款办理;若舱位升高或降低但价格一致时,换开新票,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4、变更后客票的变更规定按照变更后舱位的对应规则执行,但变更过舱位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5、旅客购票后提出同日期同航班自愿变更时(含旅客在航班截载前取消座位,后又提出再订回原航班、原日期的情况),按第1条款、第2条款、第3条款办理,但不收取变更费;

注:同日期同航班的客票自愿变更至Y舱后,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二)自愿改期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桂林航空及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按照所适用的《桂林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三)如旅客自愿变更后,后续不论任何原因发生退票或再次变更,已付票价价差和变更费不退。

(四)自愿改变航程

旅客如自愿改变航程,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五)联程航班自愿变更

在联程航班中,旅客自愿变更航班的,参照相应承运人规定办理。

(六) 自愿签转

旅客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企业的同意,并在新承运人允许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承运人可予以签转:

1.无签转限制且未改变过舱位等级的Y舱(不含其子舱位)成人客票及按YCH50购买的儿童客票,按各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后,允许自愿签转;当自愿签转时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须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当外航未对我司开放其经济舱对应服务等级全价舱位时,我司应将原客票做全退处理,并收取对应舱位的变更费,同时,协助旅客购买外航航班,若存在票款差额,则由旅客自行承担。

注:同一城市不同机场,允许签转,签转业务视为一地。

举例:北京-浦东的客票,签转至北京-虹桥,不存在票款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同时收取变更费;若自愿签转存在舱位价格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2.按民航局规定适用票价购买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提出自愿签转时:

⑴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外航,如旅客提出签转外航,我司客票可按全退处理,请旅客至外航重购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⑵ 婴儿旅客提出自愿签转时,若自愿签转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时,须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不收取变更费。

2.不得自愿签转的客票

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其他舱位客票(即Y舱对应的子舱位、免票)不得自愿签转;

变更过舱位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凡不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要求自愿签转,按自愿退票条款处理。

3.桂林航空的销售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第四十一条  非自愿变更

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或桂林航空无法运行原航班时,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于桂林航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桂林航空或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本公司后续航班,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因桂林航空的原因,导致旅客在乘坐桂林航空安排的后续航班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如旅客要求签转或退票,按对应的本条第(三)款“非自愿签转”或第四十八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除另有协议外,非自愿变更的要求应在桂林航空能够提供座位的第一个后续航班所规定的离站时间之前提出。旅客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外提出非自愿变更申请,按照本条件第五十一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三)由于桂林航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承运人的,除桂林航空另有规定外,在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非自愿签转手续;因非承运人原因航班取消、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桂林航空可协助旅客办理签转手续,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

(四)以桂林航空连续客票形式销售的多航段联程客票,或者旅客在不同的销售渠道购买的全部用桂林航空票证填开的联程客票,前段航班发生不正常导致后段航班衔接错失时,桂林航空免费为旅客更改航班。

(五)旅客在不同的销售渠道分别购买的或同一渠道购买的由不同承运人票证填开的多航段客票,其中一段/多段为桂林航空承运,其它航段为其它承运人承运的多航段非联程运输客票。当桂林航空航班发生不正常,外航航班正常时,则我司不正常航班可办理非自愿变更航班;外航航班仅能按外航规则办理自愿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当外航航班发生不正常,我司航班正常时,则我司航班仅能办理自愿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

(六)除另有规定外,在桂林航空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自愿取消订座或因非承运人原因误机、漏乘等情况,后续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时,桂林航空或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按照客票使用条件办理;旅客在桂林航空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已经按自愿退改签规定办理完业务的旅客,旅客支付的变更费、退票费均不退还。

第四十二条  自愿变更姓名

1.客票、行程单及PNR中旅客姓名与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现音同字不同或异体字、生僻字、音似字、偏旁及形似字、英文个别字母出错(包括增加或减少、不超过3个)、中文姓名个别汉字出错(包括错误、增加或减少、不超过1个汉字)、出现明显的姓重复或者姓名重复(允许删掉重复的字)(以下均简称:音同字不同)等均属于旅客姓名免费变更范围。

2.旅客姓名免费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客票状态为OPEN FOR USE,同时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与原客票证件号码一致。

3.任何涉及姓名变更的操作必须取得旅客本人的同意,核实来电号码为编码内备注电话号码,同时核对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与原客票证件号码一致。

4.仅变更旅客姓名不变更航班及日期的旅客,可给予免费变更姓名一次;若变更旅客姓名与自愿变更客票日期或航班同时进行,需按订座舱位规定收取相应变更手续费或票款差价后给予变更姓名一次;已经办理过姓名变更的客票再次办理按自愿退票处理。

注:旅客姓名变更规定标准请点击(桂林航空官网-出行帮助-旅客姓名免费变更规定)


第十章 退

第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由于桂林航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旅客要求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对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桂林航空客票,桂林航空应按规定办理退票。退票分自愿退票及非自愿退票两类。

(二)旅客要求退票,应填妥桂林航空规定的退款单。除遗失客票的情形外,购买纸质客票的旅客必须凭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方可办理退票;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并交回已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退票时其电子客票须为有效状态。

(三)在经停地或备降地发生不正常航班,旅客要求退票,须凭始发站登机牌原件、不正常航班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纸质客票还须提供旅客联原件或复印件)。

(四)重复购票国内的退票规定,指购票人使用乘机人的同一证件号码购买的两张或两张以上航班日期、航班号和航段完全一致的客票。

若发生重复购票后申请退票,须在距航班起飞时间 6 小时以前提交退票申请并取消座位,重复客票根据乘机人是否继续搭乘该航班分别进行票务处理:

1.若乘机人继续搭乘该航班,则票价最低的客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若重复客票的票价均一致,则任选一张客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余下客票除旅客用于办理乘机手续的客票外均按自愿退票处理;

2.若乘机人放弃搭乘该航班,则票价最低的客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余下客票均按自愿退票处理。

3.若发生重复购票后于距航班起飞时间 6 小时以内提交重复购票退票申请,均按自愿退票处理。

4.航班不正常时,乘机人用于办理乘机手续的客票可参照《桂林航空不正常航班票务处理规定》处理,余下客票仍按本规定处理。

5.申请及办理退票地点仅限原出票地,退票时申请人需在退款单或退款说明中注明“重复购票”及另一张客票票号。

6.若购票人通过重复出票恶意占座,一经查实,重复客票一律按自愿退票处理,同时对个人购票者处以航段 Y 舱票价 3 倍的罚款,对代理人则根据《桂林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退票受款人

    (一)桂林航空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

    (二)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桂林航空应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按原支付方式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本人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如非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前来办理退票,需出示客票上列明旅客的书写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附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桂林航空将票款退给持有未使用航段的有效客票并符合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的人,应被视为正当退票。桂林航空也随即解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退票期限

(一)除本条件第十二条遗失纸质客票的退款情况以外,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桂林航空提出并办理退款手续;否则桂林航空有权拒绝办理。

 (二)除特殊情况外,桂林航空或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时间起算点为桂林航空或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收到旅客有效申请开始,申请不符合要求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六条  退票地点

    (一)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地的桂林航空售票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发生地的桂林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二)旅客自愿退票,应在下列地点办理:

1、在出票地要求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售票处办理;通过桂林航空官网、桂林航空热线销售的客票除原购票售票处可退票外,也可在桂林航空直属柜台办理。

2、在出票地以外的航班始发地或终止旅行地要求退票,可在当地的桂林航空售票处办理;如当地无桂林航空售票处,可在经桂林航空特别授权的当地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第四十七条  自愿退票

(一)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桂林航空现行《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执行。

(二)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持由定期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订座舱位对应的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

(三)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50%购票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自愿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五)客票变更后若提出退票,所收变更费不退。

(六)已经办理退票的客票,视为已与桂林航空解除运输合同,后续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办理客票的退改签业务。

(七)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愿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八)如果旅客在客票有效期满之后提出退票,桂林航空不予办理。

第四十八条  非自愿退票

(一)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桂林航空无法运行原航班时,旅客可办理非自愿退票,始发地应退还旅客所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按旅客的订座舱位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均免收退票费。

(二)持由定期客票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在确认座位时,若连续30天(含)内无桂林航空航班,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手续费。

(三)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申请并退座,同时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真实有效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和收费证明,免收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必须与患病旅客同时提出,其随行人员中与其有亲属、朋友、同事关系的另外 2 名旅客可以申请与患病旅客一同免费退票。死亡旅客及亲属退票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以桂林航空连续客票形式销售的多航段联程客票,或者旅客在不同的销售渠道购买的全部用桂林航空票证填开的各航段均为桂林航空承运的客票,若其中某段航班发生不正常,导致其他航班无法衔接时,则所有未使用客票均可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五)旅客在不同的销售渠道分别购买的或同一渠道购买的由不同承运人票证填开的多航段客票,其中一段/多段为桂林航承运,其它航段为其它承运人承运,当桂林航空航班发生不正常,其它承运人航班正常时,则我司不正常航班可办理非自愿退票;其它承运人航班仅能按其它承运人规则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当其它承运人航班发生不正常,桂林航航班正常时,则我司航班仅能办理自愿退票,所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十一章  团体旅客

第四十九条  人数的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团体旅客是指统一组织的,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凡购买婴儿、儿童及其它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不得计算在团体人数内。

第五十条  非自愿变更

团体旅客非自愿变更,按本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自愿变更

团队旅客购票后,如自愿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航程,均按桂林航空团体旅客现行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非自愿退票

团体旅客购票后因不正常航班等原因申请非自愿退票,桂林航空以定座终端中的退座时间为准,并按现行团队客票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一)在往返程、缺口程团队客票中,任意航段发生不正常航班时,团体旅客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提出非自愿退票,需在未使用航段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座,则均不收取退票费,如未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座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二)非自愿退票在航班始发地应退还旅客所付全部票款;备降地、经停地应按旅客的订座舱位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

(三)团队旅客因病退票,需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申请并退座,同时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真实有效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和收费证明,免收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必须与患病旅客同时提出,其团队中两名陪同人员免收退票费,其他陪伴人员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死亡旅客及亲属退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自愿退票

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要求退票,桂林航空以定座终端中的退座时间为准,并按现行团队客票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办理。

(一)在往返程、缺口程团队客票中,所有航段均未使用,若自愿提出退票,必须将整体客票的所有航段进行退票,按照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以前,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以内至24小时以前,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4小时(含)之后,收取客票价100%的退票费,仅退税费。

(二)在往返程、缺口程团队客票中,按顺序使用的客票需退后续未使用航段时,应将所有旅客原付票价总金额扣除整体已使用(或需使用)航段的全票价票款后,余款再按第五十三条自愿退票(一)标准收取需退票航段的退票费,差额多退少不补;未按顺序使用的客票,只退未使用航段的税费。

(三)联程、往返程、缺口程的团队客票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如客票的第一航段未被使用,而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航空公司不予接受运输。

第五十四条  退票地点

(一)团体旅客自愿退票只限在原购票的售票处办理。

(二)团体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地的桂林航空售票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发生地的桂林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第五十五条  团体旅客误机

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仅退税费。


第十二章 航班超售

第五十六条  为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求,桂林航空在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以及衔接航班等情况下实施超售,并最大程度避免旅客因超售被拒绝登机。

第五十七条  超售处理原则

(一)桂林航空通过在官网发布桂林航空航班超售旅客安排公告或口头告知等适当的方式告知旅客超售的含义以及超售旅客享有的权利。

(二)征集自愿者程序

因桂林航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桂林航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通过在值机柜台、登机口或客舱询问或放置布告牌的方式积极寻找主动寻找放弃座位的自愿者并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行程的条件。

(三)优先登机规则

桂林航空本着公序良俗原则,将优先安排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优先登机,桂林航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只有在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情况下,按照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四)非自愿被拒绝登机旅客的后续服务保障。

1)免费安排后续最早有空余座位的航班,让旅客尽快成       行;

2)或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取退票费;

3)或按非自愿变更航程处理,票款多退少不补;

4)如在用餐时间,将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和饮料;当后续航班的时刻和原定航班时刻相差4小时(含)以上时,将为旅客提供免费酒店休息服务。

(五)除为旅客提供上述服务保障外,桂林航空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价格水平、航线距离以及改签后续航班等待时间,同时给予一定形式的现金赔偿:

1、原则:

经与超售旅客确认后,在处理中可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由处理超售旅客的单位负责办理超售赔偿事宜。

2、航班实超后被拉减旅客的现金赔偿标准:

1)现金赔偿自愿放弃座位但最终乘坐本次航班成行的旅客,人民币200/人;

2)实超后被拉减旅客如选择退票、或改签桂林航空后续航班或其他航空公司航班,桂林航空承担改签费用,并赔偿旅客适度费用,赔偿费用范围为200元人民币至旅客所持客票的票面价格(具体金额可现场协商),如赔偿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则按200元人民币赔偿;

3)不向持公司职工免票和优惠票的旅客提供现金赔偿,其他持机构客户免票、代理人奖励免票、宾客免票等客票的旅客的补偿标准为人民币200/人,其他服务内容等同于普通旅客;

4)持海航金鹏卡积分免票、代理人奖励免票、宾客免票等客票的旅客的赔偿标准为人民币200/人,其他服务内容等同于普通旅客。

5)联程旅客超售,桂林航空按上述规定只对超售航段进行现金补偿,后续联程航段可根据旅客行程安排为旅客办理免费签转、变更、退票、食宿等服务;


第十三章  代码共享航班

第五十八条  桂林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在旅客购票时,应告知旅客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第五十九条  销售承运人根据与实际承运人的代码共享协议内容办理旅客客票签转、变更、退票及乘机手续等工作。


 

第十四章  乘机

第六十条  一般规定

   (一)办理乘机手续

1、旅客在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前,凭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

2、桂林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办理乘机手续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乘机手续。

3、旅客可在机场值机柜台或自助CUSS机办理乘机手续。

4、持未定妥座位客票的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部门可不予办理。

5、桂林航空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是,桂林航空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桂林航空保留分配或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旅客登机或就座后。

(二)登机

旅客办理完乘机手续通过安全检查后,应按照登机牌上的重要提示内容,在桂林航空规定的时间内在登机口候机。如旅客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至飞机舱门关闭时限内登机,桂林航空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旅客自行承担。

第六十一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六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桂林航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旅客漏乘

    (一)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发生漏乘,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漏乘,桂林航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旅客错乘

(一)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发生错乘,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二) 旅客错乘飞机,如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差额不补不退;由于承运人原因错乘,桂林航空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旅客误机

(一)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发生误机,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发生误机,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关舱门后终止飞行

(一)当航班正常时,旅客在航班始发地关舱后自愿提出终止旅行,按照桂林航空现行规定中离站时间后自愿变更及退票规定处理,并扣取相应的手续费;若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愿提出终止旅行后,其客票作废,桂林航空不予以变更或退票。

(二)当航班不正常时,无论旅客是自愿或被动终止旅行,桂林航空都按客票使用条件,妥善为旅客办理客票退、改、签业务。(特殊产品以提前约定的特殊退、改、签规定为准)。

 

第十五章 行李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桂林航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三十七)款定义范围内的物品。桂林航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第六十八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手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

    (一)危险品

    1、爆炸品;

2、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毒性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杂项危险品;

    (二)枪支等武器(包含主要零部件),符合本条件第七十三条(二)规定的除外;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2、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3、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1、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2、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3、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四)管制器具:管制刀具、军警械具、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五)其他物品:

1、传染病病原体;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

3、锂含量>2克或额定能量值>160WH(瓦特小时)的充电宝、锂电池(除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以及燃料电池(除符合桂林航空规定的为轻便电子设备提供电力的燃料电池外,其它的燃料电池禁止运输);

4、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5、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小型锂电池平衡车,以锂电池为动力,可载人的单轮或多轮移动辅助工具。

(七)自热米饭(方便米饭、食品专用发热包)。

(八)内装锂电池和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保险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设备禁止运输。

(九)三星Galaxy Note7设备。

(十)医用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如旅客因病确需在机上使用氧气瓶,需提前48小时向桂林航空提出申请)。

(十一)雪崩救援背包。

(十二)电击武器。

(十三)火柴(包括摩擦火柴、安全火柴)。

(十四)打火机(包括打火机燃料)和锂电池驱动的打火机。

(十五)活体动物,但本条件规定的导盲犬和助听犬等工作犬除外。

(十六)液体氧气装置。

(十七)枪式电子干粉灭火器。

(十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第六十九条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在托运行李中夹带。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下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桂林航空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一)重要文件和资料;

(二)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汇票等有价证券;

(三)珠宝、贵重金属(金、银等)及其制品;

(四)古玩字画;

(五)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

(六)锂电池和锂电池移动电源(如充电宝);

(七)电子数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相机、笔记本电脑);

(八)旅行证件;

(九)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的物品,在符合桂林航空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作为非托运行李,由旅客带入客舱并自行保管。

第七十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桂林航空对运输下列物品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和包装要求,只有在符合桂林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桂林航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符合桂林航空要求及该类物品应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二)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枪支运输许可证,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

(三)导盲犬和助听犬等工作犬。

(四)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镰刀、演出用刀、剑、矛,古董或者作为旅游纪念品的刀、剑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不能随身携带,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七)干冰、液态物品(包括酒类物品及含有酒精的饮料等)、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液态物品的容积、容量应符合政府当局、桂林航空及机场的限制要求,酒类物品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随身携带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八)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 但不超过160Wh 的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除外)。

(九)医疗所需的气态氧或者空气小型钢瓶;旅客穿在身上供操作机械肢体用的小型二氧化碳气瓶;含有碳氢化合物的催化卷发器,每个旅客不能超过一个。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

第二节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第七十一条  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6、带有危险品标记、标签的包装件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如包装了行李,必须将该包装件上的危险品标记、标签去掉或覆盖。

    (二)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建议旅客联系各机场货运部门办理货物运输。

第七十二条  非托运行李

桂林航空允许每位旅客免费携带一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的非托运行李进入客舱,其体积不得超过20×30×40厘米。否则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第三节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第七十三条  免费行李额

(一)符合本条件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非托运行李可免费运输。

(二)以托运方式运输的行李,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

  1. 持经济舱Y舱客票的成人旅客或按照Y舱公布普通票价50%的价格销售且运价基础为YGMYJCYCH50的军残、警残旅客和儿童旅客为20公斤。

2.持经济舱B/H/K/L/M/X舱五折(含)及以上票价的旅客为10公斤。

3.持经济舱V/N/Q/A/U/T/Z舱及其子舱位五折(不含)以下票价的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4.儿童及按儿童票价购票的婴儿,其免费行李额与成人免费行李额相同。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但可以免费携带或托运一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体积不超过20CM×40CM×55CM的全折叠式婴儿手推车或摇篮。若重量或体积超过上述标准,则必须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

5.持上述票价以外的其他经济舱团队、特价及产品客票的旅客,其免费托运行李额以桂林航空制定的服务产品规定为准。

6.如桂林航空其他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则以桂林航空现行服务产品规定为准。

    (三)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舱位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四)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五)残疾人乘坐民航班机,对其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依照旅客购买座位的数量在规定的限额内给予免费运输。

    第七十四条  逾重行李费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旅客携带逾重行李乘机,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二)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三)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单程直达经济舱普通票价的1.5%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舍去小数取整至个位。计重重量以公斤为单位,舍去小数取整至个位,收费总金额舍去小数取整至个位。逾重行李费率和计算方法,按桂林航空行李运输规定办理。桂林航空将不定期制定优惠政策,逾重行李费的收费标准在桂林航空官网进行公示(桂林航空官网-出行帮助-行李购买须知-逾重行李收费标准)。

 

第四节 行李声明价值

    第七十五条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桂林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桂林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三)桂林航空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四)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费行李额内。

   (五)旅客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仅限于整包件行李。行李中的任何单个物品不得办理声明价值。

   (六)旅客非托运行李不办理声明价值。

 

第五节 行李的收运

第七十六条  拒绝运输权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桂林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二)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桂林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旅客携带了属于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桂林航空的限制运输条件,桂林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四)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桂林航空运输条件,桂林航空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桂林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七十七条  检查权

    桂林航空为了运输安全原因,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旅客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会同机场安检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桂林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七十八条  收运要求

    (一)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桂林航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或者在行李识别联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

    (二)桂林航空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三)桂林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

(四)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桂林航空应向旅客说明情况,应经旅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桂林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

(五)桂林航空只承运旅客本人的托运行李,拒绝承运值机旅客帮他人托运的行李。因安保原因或拒绝接受安全检查而不准登机的旅客,其托运行李必须从飞机上卸下。

第七十九条  行李载运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桂林航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二)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桂林航空可拒绝收运旅客的逾重行李。

(三)承运人应当将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能同机运送的,承运人应当优先安排该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并及时通知旅客。

第八十条  小动物

(一) 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鸟或其它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因机型限制,目前桂林航空不能运输小动物。

(二)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允许工作犬在航班上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每位旅客可携带的工作犬数量不得超过1只;A319机型承运工作犬总数不得超过4只;A320机型承运工作犬总数不得超过4只。

(三) 导盲犬、助听犬的运输,按本条的规定办理。但导盲犬、助听犬等工作犬在符合桂林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特殊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导盲犬、助听犬等工作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四)特殊旅客应在乘机当日自行携带辅助动物以及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即动物体检健康证明;有效的《动物训练合格证明书》、《动物工作证》和其他证明文件至少于起飞前2小时到达机场桂林航空所属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第八十一条  外交信袋

(一)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桂林航空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桂林航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二)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三)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桂林航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四)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总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总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1、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2、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级别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五)机要交通人员携带的机要文件,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桂林航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桂林航空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李退运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四)由于桂林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桂林航空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如安排旅客签转其他承运人航班,应办理行李退运,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和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第六节 行李交付

第八十四条  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

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二)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桂林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桂林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三)桂林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桂林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五)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应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六)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桂林航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桂林航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桂林航空不承担责任。

(七)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承运人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第八十五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表明旅客已遗弃该行李,桂林航空可做遗弃物处理。

第八十六条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一)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桂林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二)因桂林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旅客临时生活补偿费供旅客在等候行李到达期间临时购买必须的日用品,经济舱旅客为100/每晚,最多不超过2晚。

第八十七条  行李运输事故索赔

(一)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发现有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场提出书面异议,取得《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作为提出索赔的原始依据。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应认为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二)确认托运行李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旅客最迟应当自取得《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索赔要求;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异议,但事后发现托运行李有损失的,应当及时向桂林航空提出异议,对于确实有证据证明,系桂林航空原因造成的损失,旅客最迟应当在收到托运行李7日内书面向桂林航空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最迟应自托运行李到达目的地机场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旅客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索赔的,视为放弃延误损失索赔或没有造成损失。

(三)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时应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第十六章  旅客服务

第一节 一般服务

第八十八条  桂林航空应以保证飞机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十九条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第九十条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急病、分娩、遇险时,桂林航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助。

第九十一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桂林航空不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在和旅客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桂林航空可向旅客提供特殊额外的有偿餐饮服务。

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九十二条  不正常航班信息告知

(一)桂林航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二)桂林航空与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将桂林航空通知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时通告旅客。

第九十三条  不正常航班服务原则

(一)由于桂林航空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桂林航空按照以下标准为旅客提供服务:

1.航班出港延误2小时至4小时(含)时,如遇用餐时间,免费提供餐食服务。

2.航班出港延误4小时以上时,免费提供餐食或住宿。

3.航班出港取消,免费提供当日餐食或住宿服务。

(二)由于天气原因、空管原因、军事活动、公共安全、场区次序、机场设施、安全检查、联检、油料保障、离港系统、旅客原因等非桂林航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桂林航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三)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桂林航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航班发生备降、返航,无论何种原因,桂林航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五)发生机上延误时,机组人员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最新状态。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桂林航空应当为旅客提供食品和饮用水。当航班延误超过3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在不违反安全、安保规定的情况下,桂林航空将安排旅客进行下机等待,并按照桂林航空国内不正常航班服务标准,给予旅客进行安排或协助安排。

第九十四条  旅客服务

(一)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桂林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二)桂林航空航班不正常时,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可在桂林航空呼叫中心、航班始发地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海航机场直属售票柜台获取。

(三)航班延误或取消,桂林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

第九十五条  桂林航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桂林航空不承诺提供任何经济补偿。旅客可自行购买航班延误险。


第十七章  飞机上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桂林航空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

第九十七条  未经桂林航空许可,旅客不得在飞机上开启和使用与飞机正常飞行无关的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设备包括:移动电话、对讲机、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发射机(业余台、城市波段、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调幅/调频无线电、双向BP机等其他局方或公司认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允许使用下列设备:便携式录音机、助听器、心脏起博器和其它体内医疗设备、电子表、电动剃须刀、可接受的个人使用的维持生命装置、公司所安装的设备(如:电话/视听设备等)等公司认定不会干扰飞机航行和通讯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

第九十八条  桂林航空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第九十九条  飞机上,除桂林航空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不得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第一百条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第一百零一条  旅客应当文明乘机,合法维权,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堵塞安检口、登机口,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强占航空器,破坏设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出现第九十六条旅客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情况,桂林航空、桂林航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将及时报警。


第十八章  行政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桂林航空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桂林航空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或旅行条件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桂林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章  连续承运人

第一百零六条  根据一本客票或一本客票和与其有关而填开的连续客票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应视为是一个单一运输。


第二十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

第一百零七条  旅客因在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发生的事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行李损失,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桂林航空因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超过航空运输合同订立时桂林航空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亦应当不超过经证明旅客直接损失的数额。

桂林航空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桂林航空也不对精神损害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旅客人身伤亡

(一)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外,因发生在桂林航空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桂林航空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桂林航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桂林航空对每名旅客死亡、受伤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行李损失

(一)因发生在桂林航空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桂林航空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桂林航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桂林航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桂林航空不承担责任。

(三)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桂林航空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桂林航空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桂林航空对旅客的非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桂林航空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四)旅客的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的重量只能以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实际重量为限;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五)由于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桂林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赔偿桂林航空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六)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限制运输的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七)在联程运输中,桂林航空仅对发生在其实际承运的航段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桂林航空应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偿,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如发现旅客有欺诈行为的,桂林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航班延误

(一)因桂林航空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原因造成旅客运输延误的,桂林航空按本条件第九十三条承担必要的食宿服务,因桂林航空原因造成行李运输延误的,参见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由于天气原因、空管原因、军事活动、公共安全、场区次序、机场设施、安全检查、联检、油料保障、离港系统、旅客原因等非桂林航空原因造成旅客、行李运输延误的,桂林航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尽力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桂林航空为了避免运输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桂林航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桂林航空的责任。

(二)桂林航空的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桂林航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桂林航空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桂林航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桂林航空的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章  旅客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桂林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发生争议的,旅客可以向桂林航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桂林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投诉,也可以向民航行政机关投诉。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旅客对桂林航空、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的服务有任何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桂林航空:

(一)投诉与建议24小时热线:9507101

(二)旅客意见反馈邮箱:9507101@hnair.com

(三)网上留言:

桂林航空官方网站“投诉建议”;

桂林航空微信公众号-“投诉建议”及桂林航空微信公众号人工客服在线进行问题反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桂林航空、桂林航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桂林航空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收到旅客投诉后,将及时进行受理;不予受理的,将说明理由。桂林航空、桂林航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桂林航空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将在收到旅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包含解决方案的处理结果。桂林航空、桂林航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桂林航空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将书面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二章  生效与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191日起生效并施行,202051日实行的《桂林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  桂林航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桂林航空的工作人员、授权销售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桂林航空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


第二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经由桂林航空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变动较为频繁,因此以附则的形式与桂林航空运输总条件在桂林航空官网同一位置展示。以上内容为总条件的一部分,旅客可在购票时了解并通过桂林航空官网仔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