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行李

国际运输总条件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定义 3

第三章 定座 7

第四章 客票 8

第五章 票价和费用 12

第六章 购票 13

第七章 客票变更 13

第八章 退票 15

第九章 班期时刻和航班取消及变更 17

第十章 乘机 19

第十一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22

第十二章 行李运输 24

第十三章 航空器上的行为 33

第十四章 旅客服务 33

第十五章 行政手续 34

第十六章 连续承运人 36

第十七章 损害责任 36

第十八章 异议和诉讼时限 39

第十九章 其他 40

第二十章 修改和生效 40

附件一:《特殊旅客运输》 41

附件二:《残疾旅客航空运输服务方案》 57




第一章 总则

《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危险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条件。 

根据华夏航空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除另有规定外,包机航班的旅客及行李运输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订于华沙),简称“华沙公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订于海牙),简称“海牙议定书”;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日本东京),简称“东京公约”。

第三章 定座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第二条  购票时限

如果旅客未在规定的购票时限内支付票款,华夏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取消座位。

第三条  旅客的个人资料

旅客向华夏航空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和安排相关的运输服务,以及办理移民和出/入境手续。为此,旅客授权华夏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且有权将资料传递给地处任何国家的政府机构、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规许可的机构。旅客个人资料的真实性由旅客本人负责,华夏航空无审查义务。若旅客拒绝提供个人资料,华夏航空有权不予定座。

第四条  座位安排

华夏航空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旅客指定的座位,只负责按旅客客票的物理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航空公司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之后。 同时飞机应急出口处的座位必须由华夏航空指定安排。 

第五条  特殊旅客是指需要给予特别礼遇和照顾,或由于其身体和精神状况需要给予特殊照料,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特殊旅客须经华夏航空及其他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接受定座。

第四章 客票 

第一条  一般规定

客票是华夏航空和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华夏航空只向持有华夏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提供运输并按本运输条件承担适用的责任。客票始终是缔约承运人的财产,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本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述。

第二条  客票使用规定

第三条  客票的遗失

以下规定适用于华夏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客票及行李票的遗失。

如果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责任应由旅客本人承担。

遗失客票旅客可按照原行程和日期重新购票并申请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

如旅客直接要求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旅客应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客票挂失,经华夏航空查证原遗失客票未被冒用、冒退,按华夏航空规定办理原遗失客票的退款。

第四条  客票不得转让  

第五条  客票有效期

第六条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第七条  票联的使用顺序

第五章 票价和费用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附加费。

第二条  适用票价

适用票价是华夏航空和华夏航空的委托机构公布的票价,无公布票价的为华夏航空按规定组合的票价。除非另有规定,适用票价是客票第一航段的航班运输开始之日有效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第三条  路线

票价仅适用于与该票价所公布的相关路线。如果该票价适用于一条以上的路线,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线,否则由华夏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确定。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务设施而按规定征收的税款或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适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由航空公司代为收取,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客购买机票时,华夏航空将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价中的税款和费用,税费会在客票上分别列明。如果客票上列明适用的税费有所增加或在客票售出后新增税费,旅客有义务补交。如果旅客在购买机票时支付的税费因被取消或减少而不再适用于旅客,旅客有权申请退款,航空公司将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规则进行退还。

 第五条  付款方式

旅客应当使用华夏航空可以接受的货币支付票价和费用,除华夏航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第六章 购票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可在华夏航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以及登陆华夏航空官方网站(http://www.chinaexpressair.com)购票,也可通过华夏航空客服热线进行咨询和购票:

400-600-6633(中国大陆地区拨打)

+86-400-600-6633(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地区拨打)

注:华夏航空计划于2021年8月启用全新客服热线电话:95332,届时中国大陆地区可拨打95332;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地区拨打+86-95332。具体启用日期以华夏航空官方公告为准。

(二) 旅客购票应填写旅客定座相关表单,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进行购票,并按照华夏航空要求提供旅客本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及其他旅行信息。

华夏航空有权要求旅客出示本人有效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和联系方式,但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承担责任。

(三) 其他规定

限制运输的伤病残旅客、婴儿及儿童、无人陪伴儿童、孕妇、盲人、酒醉旅客、犯罪嫌疑人、精神病人、轮椅/导尿管旅客等特殊旅客,应向华夏航空客户服务中心或直属售票处提出申请,明确告知真实身体状况,并按华夏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华夏航空同意后,方可办理购票手续。

(四)华夏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单程、联程或来回程客票。 如旅客购买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在定座、购票时,航空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均应告知旅客该航班的性质、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第七章 客票变更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地点

    旅客要求客票变更应当在原购票地或者经华夏航空同意的其他地点办理。

第三条  自愿变更费用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时,当新的客票发生票价变动时,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四条  非自愿变更

第八章 退票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第二条  退票地点

旅客要求退票应当在原购票地点或者经华夏航空同意的其他地点办理。


第三条  货币

办理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和退票地国家的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用原付货币退款,也可以用华夏航空规定的其他货币退款。

第四条  退票对象、所需文件及责任免除

第五条  非自愿退票

由于本条件第四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九章第二条所列的原因之一,旅客要求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款金额,不收取退票费。降落地至到达站票价,优先选适用的承运人运价。如果降落站至到达站没有公布票价,则退还降落站至到达站之间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款。在同一运输工具出现几种符合条件的运价时,选择中间水平的价格。

第六条  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七条  拒绝退款权

第九章 班期时刻和航班取消及变更

第一条  班期时刻


客不能接受,并且华夏航空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可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第二条  航班取消及变更

第三条  不正常航班服务

第四条 由于华夏航空的原因造成以下情况之一,造成航班取消、终止、变更、延期或推迟飞行,华夏航空将按其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饮、住宿或其它华夏航空认为必要的服务,但华夏航空不保证向旅客提供超过其规定标准的服务。


第十章 乘机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应当在华夏航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换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二)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乘机登记处或登机口,或因旅客旅行证件不符合乘机要求,或未能出示华夏航空认可接收的客票,或未做好旅行的准备,华夏航空为确保航班正常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提出退票,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三)各机场的航班截载时间并不一致,华夏航空及授权代理人需告知旅客航班截载时间。如销售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客票,需告知旅客在实际承运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旅客应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如果旅客未在规定的航班截载时间之前办理登记手续,华夏航空有权取消旅客的定座。

(四)华夏航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需按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第二条  旅客误机、漏乘

 旅客错乘

第四 航班超售

如没有足够的旅客自愿放弃座位时,华夏航空将按照优先登机规则保障以下旅客登机:

1、根据改签航班起飞时刻制定补偿标准如下:

1) 改签至原航班计划起飞时刻后 4 小时(含)以内且为当日后续航班的,补偿 200 元。

2) 改签至原航班计划起飞时刻后 4 小时(不含)以外且为当日后续航班的,补偿 300 元。

3) 改签至原航班计划起飞时刻后 4 小时(含)以内但为次日后续航班的,补偿 300 元。

4) 改签至原航班计划起飞时刻后 4 小时(不含)以外但为次日后续航班的,补偿 400 元。

2、航班截载时,如航班仍有空余座位,华夏航空将及时通知自愿者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并仍给予旅客补偿 200 元。

3、如旅客选择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并给予旅客补偿 200元。

4、国际航线按照当地汇率折算为等额货币执行上述补偿标准。

5、持我公司内部的公务、职工/家属优惠免票以及宾客免票的旅客无经济补偿。

此外将按照以下食宿标准提供相应服务:

1、在等待后续航班过程中,用餐时间段将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和饮用水。 

2、后续航班在原航班计划起飞时间4小时(不含)以内,旅客在隔离区内/外休息,华夏航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协助旅客重新办理登机手续。如后续航班在原航班计划起飞时间4小时以内,但为次日航班,将视现场情况为旅客安排住宿。

3、后续航班在原航班计划起飞时间4小时(含)以上的旅客,为旅客提供免费酒店休息,免费提供机场往返酒店的交通,免费提供旅客餐食,协助旅客重新办理乘机手续。

第五条 旅客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华夏航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可根据旅客要求,出具《航班超售证明》。

第十一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一条  拒绝运输权

第二条  当航班超售时,华夏航空有权决定超售航班的旅客及行李的承运安排。 

第三条  限制运输

第四条  对拒绝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华夏航空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行李运输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第二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收运下列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应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华夏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华夏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华夏航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拒绝运输权

  检查权

    由于安全和安保原因,华夏航空或其他安检单位有权要求旅客允许对其人身或其行李进行检查。为了确定旅客是否携有,或其行李内是否夹带本章第二条第(一)款中所述的物品或者根据本章第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物品或规定是必须向华夏航空交验的武器、弹药,即便旅客不在场,华夏航空或其他安检单位有权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对拒绝接受检查的,华夏航空有权拒绝运输该旅客或其行李。

  托运行李


  非托运行李

  免费行李额


每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免费额,除华夏航空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每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免费额,除华夏航空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式婴儿推车。

  逾重行李

  声明价值和费用

十一  托运行李的收运


第十  行李交付

第十  占座行李,易碎、贵重物品和外交信袋运输的特殊规定


第十  小动物、服务犬

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第十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成为违章行李。华夏航空对违章行李的处理:

第十  因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旅客本人伤害或者其行李损失的,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因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对他人的物品或者华夏航空财产造成损失的,该旅客需赔偿华夏航空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章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一条  旅客如果在航空器上的行为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任何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华夏航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适当的措施,包括对旅客的管束,以制止这种行为。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 而且有可能因机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第二条  未经华夏航空许可,旅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便携式收音机、移动电话、电子游戏机或包括无线电操纵的玩具和对讲机在内的电子设备以及有关部门和华夏航空认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旅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除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以外的任何电子设备。飞行途中严禁使用充电宝,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瓦特小时)的移动电源登机。 

第三条  华夏航空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及其替代品。

第四条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第十四章 旅客服务 

第一条  华夏航空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服务给予的任何帮助,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第三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华夏航空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饮料或餐食。旅客要求提供超过规定的其他服务,华夏航空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  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空勤人员等华夏航空原因造成航班长时间延误(4 小时含以上),公司内部处置原则如下:

1.延误时间在4(含)-8 小时,补偿30-50(含)美元;

2.延误8 小时(含)以上,补偿50-70(含)美元;

3.金额以美元为单位(或换算为等值当地货币),以现金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支付。

4.华夏航空内部的公务、职工/家属优惠免票以及宾客免票不享受经济补偿。

第五条  华夏航空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华夏航空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的)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务时, 华夏航空仅作为旅客的代理,对于旅客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第六条 旅客意见受理

华夏航空专门设有24小时旅客意见受理电话,致力于解决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旅客问题,受理旅客的表扬和投诉,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回复处理。

注:华夏航空计划于2021年8月启用全新客服热线电话:95332,届时中国大陆地区可拨打95332转“投诉建议”9号键;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地区拨打+86-95332转“投诉建议”9号键。具体启用日期以华夏航空官方公告为准。

第十五章 行政手续 

第一条  一般规定

旅客必须完全遵守出发地国家、过境国、达到地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条件以及华夏航空有关规定,对于任何华夏航空的授权代理人或雇员向旅客为获得必要的文件和签证,或为遵守上述法规和条件而提供的任何帮助或信息,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对于因此导致旅客不能获得此类文件或签证,或因此未能遵守有关法规和条件,华夏航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旅行证件


第三条  拒绝过、入境

第四条  罚金、拘留费等

第五条  海关检查


第六条  安全检查

旅客及其行李必须接受政府或机场行政人员或华夏航空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七条  法律法规

华夏航空根据自己对适用法律、政府法规、指令、命令或要求的合理判断决定拒绝或已经拒绝对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章 连续承运人 

华夏航空和其它承运人依照一本客票或者连续客票提供的运输,应被视为一项单一的运输。华夏航空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含代码共享航班)填开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只作为该其他承运人的代理人,并履行告知旅客实际承运人的义务;但是,对于托运行李,旅客可以向客票或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对于非华夏航空实际承运的航班(含代码共享航班),如发生航班变更、延误、取消、超售、行李破损或丢失、人身损害等情况,由实际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夏航空可协助旅客联系实际承运人。

第十七章 损害责任 

第一条  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华夏航空的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华夏航空应负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华夏航空对发生在华夏航空的班机上或者处于华夏航空掌管之下任何期间内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事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华夏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行李(包括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另外,华夏航空对行李的外部损伤和正常磨损不承担责任,例如:行李的外部支出部分如带子、口袋、拉杆、挂钩、轮子或者其他黏附在行李的部分的损坏和超大/超包装的行李的损坏。


第三条  华夏航空对旅客或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华夏航空的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华夏航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旅客应当根据本条件第十八章第一条列明的时限内,对行李损失提出申报并提供相应单据,否则华夏航空将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经华夏航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华夏航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伤亡提出赔偿请求时,经华夏航空证明,伤亡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华夏航空的责任。

第五条  代码共享航班的赔偿责任划分,除非由于缔约承运人的人为因素造成或直接责任,否则,实际承运人应对其实际承运的代码共享航班所引致的各种索赔、诉讼、投诉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适用

第七条  公约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第八条  在与本条件前述各项规定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无论其国际运输是否适用本条件所指定的公约,以下条款均适用:



用其飞机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所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依照本条件所适用的责任限额。

第九条  除非本条件中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排除公约或适用法律对免除或限制华夏航空责任的任何规定的适用。

第十八章 异议和诉讼时限 

第一条  异议时限

第二条  诉讼时限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索赔诉讼应在飞机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二年以内提出。若原告两年内未提及诉讼的,将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索赔的根据

第十九章 其他 

第一条  承运旅客和旅客的行李,旅客还应当遵守华夏航空其它可适用的规定和条件。这些规定可能会变动,而且非常重要,其中包括特殊旅客的运输规定;电子设备的限制使用规定;在飞机上饮用酒精饮料的规定等。上述有关运输规定和条件,可通过华夏航空官方渠道进行查询,包含但不限于华夏航空官网、华夏航空客服热线等。

第二条  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航线的运输依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十章 修改和生效 

第一条  华夏航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华夏航空的工作人员、授权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修改、更改、放弃或违反本运输条件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本条件以中文为准,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仅作参考之用。

第三条  本条件已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适用于购票日期2021年9月1日(含)起的航班,在此购票日期之前的航班适用于原《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自2021年9月1日(含)起,原《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废止,均采用此版《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附件一:《特殊旅客运输》

特殊旅客运输

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已满2周岁、未满12周岁的旅客。

旅行开始之日起已满5周岁(含)、未满12周岁,没有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ARJ21-700/CRJ900NG机型最多不超过3名,A320机型最多不超过5名。

注:老年人常见的心身疾病除冠心病外,还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哮喘等。上述疾病可引发心脏骤停、心绞痛、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脏病中的心力衰竭、心律失常。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气含量相对减少,气压降低,老年人如患有上述疾病,在航空旅途中极易加重疾病的引发或造成死亡。因此,一般情况下患有上述疾病的老年人是不适宜乘机的,特别是有加重的迹象,除非提供适宜乘机的有关证明。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对孕妇乘坐飞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尽管有研究表明妊娠期的任何阶段乘坐飞机都是安全的,但是,为了慎重起见,各航空公司通常对孕妇乘机制定了一些运输规定,只有符合运输规定的孕妇,各航空公司方可接受乘机,我公司也不例外。

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或病态,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包括紧急疏散)及在机场地面服务过程中,需他人予以单独照料或帮助的旅客(不包含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

在航空旅行过程中,由于身体的缺陷或病态,不能独立行走或步行有困难,依靠轮椅代步的旅客。

机型     类型

无陪同人员,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他人协助的轮椅旅客

WCHC/WCHS

WCHR

CRJ900NG

暂不运输

无运输数量限制

ARJ21-700

2

A320

4

注:

①因机型限制,CRJ900NG机型暂时无法载运无陪同人员的WCHC/WCHS轮椅旅客(伤病、残疾),有陪同人员时载运数量最多不超过2名。

② ARJ21-700机型载运无陪同人员的WCHC/WCHS轮椅旅客(伤病、残疾)时,请至少提前48小时申请,经航空公司提前安排确认可以保障后方可承运。

③ A320机型WCHC/WCHS轮椅旅客(伤病、残疾)载运数量不超过4名,不做有无陪同人员区分。

④ 陪同人员是指具有背扶轮椅旅客的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协助其撤离的人员。

华夏航空A320 机型担架旅客的运输要求如下:

A320机型每个航班仅承运1 名担架旅客。

双目失明,单独旅行需要我公司提供特殊服务或有成人陪伴旅行的成人旅客。眼睛有疾病的旅客不属于盲人旅客,按伤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导盲犬是指盲人旅客在旅途中依靠其引路用的并经过特别训练的狗。

双耳听力缺陷或不能说话的旅客,不是指有耳病或听力弱的旅客。

注:助听犬与导盲犬类似,是用来帮助耳聋患者并经过特殊训练的狗。

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精神抚慰犬等。

每个航班最多可运输 1 名精神病患者旅客。

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由于受酒精、麻醉品或其他毒品中毒,显然将会给其他的旅客带来不愉快,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属于醉酒旅客,华夏航空不予承运。

更多特殊旅客运输详情,请咨询华夏航空客服热线:4006006633(中国大陆地区拨打);+86-4006006633(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地区拨打)

注:华夏航空计划于20218月启用全新客服热线电话:95332(中国大陆地区拨打),+86-95332(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地区拨打)95332,具体启用日期,请以华夏航空官方公告为准。


附件二:《残疾旅客航空运输服务方案》

残疾旅客航空运输服务方案

为规范残疾旅客航空运输,保障旅客便捷乘机,根据《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华夏航空残疾旅客运输保障相关业务。

目前,华夏航空暂不提供机上用氧服务。

除为残疾旅客提供正常旅客乘机服务外,我公司还将提供以下服务:

无人陪伴且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旅客在乘坐我公司航班时,地面工作人员将提供到港引导、协助提取行李等服务。

类别

助残设备

肢体残疾

助行器

拐杖

折叠轮椅

假肢

聋人

助听设备

电子耳蜗

助听器

盲人

盲杖

多功能

简易

助视器

盲人眼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