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1           总则

为明确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关系,江西航空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或“本条件”),作为江西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2           定义

江西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3           适用范围

根据江西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包括的范围。

江西航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江西航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江西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江西航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江西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
  2.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3. 行李运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免费行李额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4. 拒绝登机和航班延误的补偿;
  5. 航班禁烟。
    • 法律的优先适用

如本条件含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4           班期时刻、航班



5           客票



本人使用,否则江西航有权拒绝运输。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



状态中的一项或多项在购票时均可为未定妥状态,但在实际承运前必须确认方可接收运输。

6           票价和税费



特种票价客票之外的其他优惠票价客票,但是应当遵守相应客票的客票使用条件。

7           定座



如旅客未在江西航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江西航有权取消其定座。

为了定座和安排相关服务的需要,旅客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如有效身份信息、地址、电话等)。同时,旅客授权江西航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江西航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规许可的机构。同时江西航应当将购票人提供的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个人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

江西航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江西航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只负责按旅客已定座客票的物理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求,承运人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之后。

  1.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江西航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2. 旅客没有按江西航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事先告知江西航,江西航有权取消旅客所有已定妥的座位。

8           购票

8.6.2 江西航或江西航授权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等方式销售客票时,需提示旅客阅读定座的



主要服务信息、航空安全信息、运输总条件等必要内容,并告知这些信息的获取途径;通过电话销售等方式销售客票时,需告知旅客定座的主要服务信息,并告知航空安全信息、运输总条件等必要内容的获取途径。旅客购票后,视作已获知并同意以上所告知信息。

9           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

江西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江西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i)   近期有手术病史                           1)固定下颌手术者不适合飞行;            2)扁桃腺切除手术  10  天内不适合飞行; 3)阑尾切除或腹部锁孔手术 5 天内不适合飞行;

  1. 生产后不满 14 天的产妇;
  2. 出生不满 14 天的婴儿;
  3. 怀孕超过 36 周(含 36 周)的单胎孕妇或超过 32 周(含 32 周)的多胎孕妇(多胎指一次妊娠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胎儿);
  4. 任何可能在航空环境中恶化的疾病;
  5. 行动上存在干扰到其他旅客的可能性或存在自杀倾向的精神障碍的旅客;
  6. 酒精或其他毒品中毒者;
  7. 具有明显病状或全身散发恶臭,可能引发其他旅客不愉快情绪者;
  8. 需要持续输血、输氧、输液以维持生命的旅客;
  9. 其他严重疾病的旅客;
  10. 不能提供江西航规定的证明文件的特殊旅客。
    •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或其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等行为。

若旅客因本条件第 9.2.1 至 9.2.7 及 9.2.9、9.2.12 条规定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江西航应当及时出具;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江西航可以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1. 属本条件第 2.1、9.2.7 条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2. 属本条件第 2.8 条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税款和费用,或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

理;

  1. 属本条件第 2.9、9.2.10 条情形的旅客,江西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

部门处;

  1.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情形的旅客,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0        客票变更

天以内);

  1. 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限始发和目的地不变且在单段行程中);
  2.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江西航航班,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和超额行李费的差额多退少不补,但因此产生的额外税费差额和地面运输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需要补收。



票面价计算。


11       退票

11.2.5  江西航将按 11.1 条规定,将票款退给符合第 11.2.1、11.2.2、11.2.3、11.2.4 条规定的人,应视为正当退票。江西航也随即解除责任。

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其客票有效期满后 30 天内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票款、税、费恕不予以退还。



  1. 如班机在客票所列经停地降落,旅客要求退票:
    • 由于非江西航原因,如天气、空中交通管制、流量控制等,客票已部分使用,应退还的票款为旅客所付票价减去已使用航段的票价金额,此金额应使用与原实付票款相同的折扣率;
    • 由于江西航原因,如机械故障等,造成客票部分使用后退款,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价金额, 此金额应使用与原实付票款相同的折扣率;
    • 以上 1)2)款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费。

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按相应运价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1. 使用成人普通票价 10优惠购买的不占座婴儿客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2.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应按江西航规定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 2 小时之前提出并取消座位,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包括诊断书、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元的医疗发票、病历,开具时间应早于客票上列明的起飞时间),免收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须附患病旅客的客票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 免收退票费。如同行人员未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则退票费按旅客所持客票的使用条件规定办理。每一名患病旅客最多可办理 2 名陪同人员的免费退票;
  3. 如旅客及其近亲属在旅行开始之前死亡,在提供航空公司要求的死亡证明及近亲属证明后,该旅客及其近亲属的客票退票免收退票费。旅客的近亲属包括:旅客本人的父/母、岳父/岳母(公公/公婆)、



夫/妻或子/女;

  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购买的伤残特种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使用江西航公布的其他普通、优惠票价购票的军警残旅客,退票按照所持客票的使用条件规定办理。
    • 拒绝退票的权利

除了非自愿退票外,有以下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的,江西航拒绝退票:

  1. 已超过客票有效期满后 30 天,未提出退票申请;
  2. 申请时未能出示有效证件、票证或凭证;
  3. 已使用部分的票价等于或高于全程票价时,剩余的乘机联,不能退款;
  4. 客票上注明不得退票。
    • 退回税费

退票时须一并退还旅客购票时交付的尚未发生的税、费。无余款可退或不得退票的客票,也可单独退还,且不扣除手续费,但需在第 11.3 条规定的退票期限内办理。

12       乘机



旅客错乘飞机,江西航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退票,退还旅客错乘到达站至原目的地站的费用。

13        行李运输

江西航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 2.34 条和 2.35 条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禁止作为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入客舱运输: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航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 爆炸品;
    • 气体;
    • 易燃液体;
    •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 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 放射性物质;
    • 腐蚀性物质;
    • 磁性物质;
    • 具有麻醉、令人不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
    • 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 承运人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2. 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3. 江西航认为重量、大小、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如易碎或易腐物品;
  4. 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1. 管制刀具;
  2. 除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以外的活体动物;
  3. 电动平衡车;
  4. 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符合江西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江西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1.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医疗证明、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江西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对托运行李中包含的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江西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2. 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符合江西航关于行李包装、体积、重量的要求,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3. 不适宜作为货物托运的物品,并且不符合 2.2 条规定(重量、体积限制),如精致的乐器等, 应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此类物品需单独付费并由旅客自行保管;
  4.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5. 乐器;
  6.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7.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8. 儿童限制装置;
  9.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10. 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11. 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1. 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 50 公斤,体积不能超过 40×60×100 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 应事先征得江西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1. 旅客的超额行李进行托运时,超额行李的最大重量和尺寸必须符合本条件第 1.4 条b 款。

江西航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1. 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 1.3 条 a)所列的物品,江西航有权拒绝接收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2. 旅客携带的属于本条件第 1.3b)-h)款所列的物品,如旅客不能符合江西航的限制运输(服务) 条件,江西航有权拒绝运输;
  3. 旅客行李的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不符合江西航运输条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绝改善, 江西航有权拒绝运输;
  4. 旅客拒绝接受对其行李的安全检查,江西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5. 江西航空及其授权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在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旅客行李时,应及时通知旅客,并告知旅客拒绝运输的原因。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江西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江西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拒绝检查,江西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 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江西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江西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2. 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3. 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江西航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4. 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重量不得超过 75 公斤,总体积不得超过 40×60×100 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 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 根据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等级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5. 机要交通人员携带机要文件,适用本条规定办理。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 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江西航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江西航拒绝收运,已经承运的违章行李,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2. 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3.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理;

  1. 江西航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1.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江西航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具体运输方式和费用可与旅客协商解决。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1.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2.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江西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江西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江西航不承担责任。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90 日仍无人认领,江西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1. 因江西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破损的,应按照破损程度帮助修理,尽量使其复原,破损严重的,可现金赔偿人民币 50-200 元或为旅客更换新箱。
  2. 纸箱不符合航空运输行李包装要求的行李发生破损,不予赔偿,可协助旅客捆扎行李。



  1. 因江西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且当天不能运抵并交付旅客,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应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如下:

旅客舱位等级

经济舱

精品经济舱/白金卡

商务舱/黑钻卡

临时生活补偿标准

人民币 100 元

人民币 300 元

人民币 500 元



14       旅客服务



15        延误航班旅客的服务标准



按照本条件 16 条执行。

16       承运人责任(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标准

为减少航班延误给旅客带来的不便,维护旅客权益,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公司正常航班的正常运行,或对公司造成的恶劣负面影响,特制定本标准。

航班延误 4 小时(不含)以内,不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因此各地面服务保障机构应做好旅客的解释、沟通和其他服务工作。

对航班延误 4 小时及以上的旅客(含婴儿和儿童旅客)进行经济补偿方式及标准。

给予经济补偿的延误时间

现金补偿标准

延误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

≤200 元

延误八小时以上

≤400 元



17       飞机上的行为



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而且有可能因机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机上违规和不文明旅客行为包括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和扰乱秩序的行为。

根据国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规,发生于客舱的旅客的违规和不文明行为如触犯法律的,由航空公司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旅客在飞机上应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及江西航安全规定范围内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包括但不 限于: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子书、手机、视频播放器和电子游戏机等,但必须关闭 PED 的发射无线电信号功能(蜂窝移动通信的语音和数据)。无法关闭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功能的 PED 全程禁止使用(经江西航允许的医疗电子设备,例如心脏起搏器、便携式制氧机等除外)。为确保飞行安全,在特殊情况下,


江西航有权禁止旅客使用 PED,旅客应听从客舱乘务人员的指令执行。飞行途中禁止使用移动充电设备, 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 160Wh(瓦特小时)的移动电源登机。

江西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飞机上,除江西航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不得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18       连续承运人

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本客票订立或者数本客票订立,应视为是一个单一的不可分割的运输。

19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20        索赔和诉讼



超过此期限未提起诉讼即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21       生效与修订

22       行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