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亚航空
第 1 条(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运输各术语的定义如下。
1、 “韩亚航空”是韩亚航空株式会社。
2、 “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用飞机运输或将运输的自然人。
3、 “运输”跟输送为同义,指有偿或无偿运输旅客或货物的航空运输。
4、 “承运人”是指航空承运人,包括发行机票的航空承运人和受委托按照此机票运输旅客或其行李,或提供、拟提供与该运输相关的其他服务的航空承运人。
5、 “协议”是指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条约”(以下称为“华沙公约”)或者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订的公约(以下简称“修订华沙公约”)或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修订的“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为“蒙特利尔公约”)中适用的一个。
6、 “协议中约定以外的国际运输” 是指不包含于华沙公约、修订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条约定义的国际货运范畴的运输,按照运输合同,出发地点和降落地点位于两个以上国家的运输。在这里“国家”是指一个国家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力统治或委任统治之下的所有领域。
7、 “关税”是指韩亚航空旅客及行李的国际运输中适用的运费、费率及费用和运输有关的规定及程序,这是本运输条款的一部分。
8、 “合同条件”是指在机票或 E-TICKET 的行程单/收据(Itinerary/Receipt)上包括或一起提供的明示为“合同条件”或在本运输条款和内容中明确规定的条款。
9、 “机票”是指为了旅客以及行李的运输,韩亚航空或韩亚航空的代理人(以下称为“代理店”)发行的“客运机票和行李收据”或“电子机票(ELECTRONIC TICKET)”,包括合同条件、通知以及所有登机联票(包括乘机联以及旅客联)。
10、 “旅客机票”是指为了旅客运输由承运人发行的机票的一部分。
11、 “行李收据”在运输旅客的托运行李时,由承运人发行的机票的一部分。
12、 “ 电子机票 ” 是指航空公司或代替航空公司发行的 E-TICKET 行程单/收(ITINERARY/RECEIPT)以及电子联票。
13、 “电子联票”是指电子乘坐联票或者在航空公司数据库中保管的相关资料。
14、 “E-TICKET 行程单/收据(ITINERARY/RECEIPT)”是指航空公司向使用电子机票的旅客发行的包含乘客姓名,航班,告知 事项的文件,。
15、 “乘机联”是旅客机票的一部分,明示有效履行旅客运输的特定区间的券,如,是电子机票,是指电子联票。
16、 “旅客联/旅客联收据”是旅客机票的一部分,是证明跟旅客产生运输合同的证据文件。
17、 “衔接机票”是指向一位旅客同时发行的两张以上的机票,形成单一运输合同。
18、 “旅费证(MISCELLANEOUS CHARGES ORDER:以下称为“MCO”)”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行的票据,是向此票据上记载的人,要求发行机票或提供适当服务的票据,电子版时指“电子旅费证(ElectronicMiscellaneous Document:以下“EMD”)。
19、 “通常运费”是为了通常的航空运输设定的非打折的运费,在适用此运费时,不被运费规定条件所限制。
20、 “特价运费”是指通常运费以外的运费。
21、 “退票违约金”是指退机票时,,按运费规定而附加征收的费用。
22、 “误机罚金”是指旅客在预定出发时间之前未通知取消预约或已办理乘机手续以后未乘坐航班时征收的费用。
23、 “办登机手续截止时间”是指航空公司指定的旅客完成登机手续并领取完登机牌的时间。
24、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适量的物品、用品和其它携带品,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可是,若运输多量的同一产品,视为商用 ,没有特别的事由不能视为行李。
25、 “托运行李”跟登录行李同义词,是完全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并由承运人发行行李票据的行李。
26、 “携带行李”托运行李以外的行李 。
27、 “托运单”是为了托运行李的识别由承运人发行的票据,由贴在托运行李的行李确认票和提供给旅客的行李请求票构成。
28、 “与乘客一同上机或可托运的宠物”是指狗、猫、宠物鸟。
29、 “日”是指包括星期天以及法定休息日的总日历日数。但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并为了算定有效期间的情况下,客票发行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30、 “儿童”为了打折目的的年龄满二周岁但未满十二周岁的人。
31、 “婴儿”为了打折目的的年龄未满二周岁的人。
32、 “往返旅行”是指不管出发以及回来运费是否一致,从一个地点旅行到其他地点而使用同样的航空路线和返回同一出发点的旅行,或者从一个地点旅行到其他地。而使用不同的航空路线回出发点的,可是这种情况下去往,返回都使用的统一运费的旅行。
33、 “环球旅游”指从一个地点出发而使用继续环球的航空路线后回到出发点的旅游。
34、 “开口机票(OPEN-JAW)旅游”是具有往返旅行的特点,出发国内的出发地点与到达地点不同,或到达国内的到达地点与出发地点不同,或者上述的 4 个地点全部不同的旅程。
35、 “目的地”是指运输合同的最终目的地。往返或环球旅游时的目的地跟出发地一致。
36、 “途中滞留” 跟旅游的中断同义词,是指跟承运人的事先协商下在出发地跟目的地之间的地点乘客有意中断旅游。
37、 “损害”包括因航空运输和承运人附带履行的服务相关,而发生的死亡、伤害、延
迟、丢失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损失。
38、 “法国金法郎”是纯度 1000 分之 900 的 65.5 毫克黄金组成的法国法郎。
39、 “美利坚合众国”除了有个别注解,指 48 个联邦州、哥伦比亚特区,阿拉斯加,夏威夷,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的圣克鲁斯岛以及圣托马斯岛,美属萨摩亚, Cana zone 及广州岛, 关岛,中途岛,威克岛等的地区。
40、 “AREA1”是指北美和南美大陆以及临近此大陆的岛屿,包括格陵兰、百慕大群岛和西印度群岛、加勒比海地区、夏威夷地区(包括中途岛和帕尔米拉)。
41、 “AREA2”是指欧洲(包括乌拉尔山脉西部的俄罗斯联邦)以及相邻的岛屿、非洲及与此相邻的岛屿,阿森松岛、乌拉尔山脉西边的亚洲部分地区以及伊朗和中东地区
42、 “AREA3”是指 AREA2 地区以外的亚洲及与此相邻的岛屿,乌拉尔山脉东部的俄罗斯联邦、东印度群岛、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相邻的岛屿、太平洋岛屿(AREA1 地区除外)。
43、 “大洋洲”是指美属萨摩亚,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斐济、法属波利尼西亚、基里巴斯、瑙鲁、新喀里多尼亚、新西兰、纽埃、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
44、 “SDR (SPECIAL DRAWING RIGHT)”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的特别提款权。
45、“从价运费”是指托运行李发生破损或者丢失时,为了获得超过法定赔偿金额部分的赔偿,事先向韩亚航空公司对该行李的价值进行申报,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 2 条(条款的适用)
1、 总则
本运输条款和其他适用关税的任何规定也不代表修改或放弃以下的协议内容。
2、 适用
本运输条款在不抵触协议的范围内或除了完全适用于韩亚航空国内运输条款的情况之外,适用于与本运输条款有关的以公示运费,费率等费用而由韩亚航空履行的旅客和货物的运输以及附随的所有服务。
3、 无偿运输
关于无偿运输由韩亚航空另做规定,持有排除本运输条款全部或部分适用的权利。
但其适用的排除不能违背法令、政府规定、命令(包括协议)。
4、 租船运输合同
根据韩亚航空的租船运输合同而履行的旅客以及行李的运输优先使用本租船运输合同,没有租船运输合同上明示的内容,适用本运输条款。旅客同意根据租船运输合同而运输完成时,不管他是否为韩亚航空租船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此旅客视为同意此租船运输合同以及本运输条款。
5、 效力
所有旅客及行李的运输依据凭借机票最初乘机联而登机的当天有效的运输条款和其他适用关税条款。
6、 无预告的变更
除适用法令,政府规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服务改善等必要情况以外,本运输条款和其它相关规定不可无预告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运输条款和其它相关规定的适用,将以机票出票日期为基准。
7、 联运航班
(1) 韩亚航空与其他航空公司按照联运协定,对于其他航空公司航班运行区间,可使用韩亚航空商号或航空公司代码(OZ)销售机票,旅客预约该服务时, 韩亚航空告知实际承运人。
(2) 在以韩亚航空的代码(OZ)销售而由其他航空公司运行的区间,对旅客及行李的运输使用本运输条款,对于以韩亚航空的代码(OZ)销售的区间,韩亚航空公司承担在本运输条款中规定的义务。
(3) 另外,尽管本运输条款有规定, 对于其他航空公司运行的区间可以按照联运航空公司的斟酌适用与本条款不同的其他规定。如适用与本条款不同规定时,其规定不包括在本条款的使用范围内。可适用与本条款不同的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① 登机手续及截止时间
② 需要特别帮助的旅客及没有陪同人的儿童的运输
③ 与行李有关的各种事项
④ 有生命的动物的运输
⑤ 运输的拒绝
⑥ 是否可以提供氧气服务
⑦ 不规则航班(Irregular operations)
⑧ 航班的超额预订或因航空公司归责事由,向拒签的乘客补偿制度(Denied boarding compensation)
⑨ 对于跑道上待飞的迟延以及对策(美国机场的国际路线出发·抵达的情况)
(4) 韩亚航空的共同运行合作航空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规定提供服务。韩亚航空的共同运行合作航空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规定对于附带服务收取费用。若超出韩亚航空的控制范围,随时有可能产生变化,不包括本公司的任何运输合同条款中。
(5) 韩亚航空以外的其他承运人以自己代码销售韩亚航空运输的航班机票时,上述的多项服务由销售机票的承运人负责提供。
(6) 韩亚航空作为营销航空公司参与并由韩亚航空公司的合作航空公司运行的往返美国的共同运行航班,按照美国交通部施行规定 14 C.F.R.§ 259.4 在美国机场长时间延迟航班时,适用一定的紧急措施
第 3 条(机票)
1、 总则
乘客未支付适用运费或不遵守韩亚航空的信用交易的条件下,韩亚航空不发行机票,无论什么情况也不履行运输。
2、 机票的有效性
(1) 机票有效在于使用机票上记载的路径而从出发地的机场到目的地的机场的运输以及适用客舱等级的运输。机票在遵守下面己项条件下在(2)项规定时间内有效。每乘机联对预定座位的机票有效,没有订座之前发行的情况下,只限于有预约申请剩余座位时才能预定。发行日及发行地点在机票上标注。
(2) 按照通常运费发行的机票有效期为运送开始日起 1 年,完全没使用情况下,机票的发行之日起 1 年。适用上述有效期以内期间的运费而发行的机票以及包括该运费的机票,适用于该运费使用的区间之内。
(3) MCO/EMD 的有效期为发行之日起 1 年。MCO/EMD 在发行之日起 1 年内不提出,无法与机票交换。
(4) 机票在机票有效期截止日期的 24 时失效。如运输条款未做特别规定,依据机票的最终乘机联而完成的履行需在有效期间截止日期的 24 点之前开始,在这种情况下截止日后也能继续旅行。
(5) 过期的机票或 MCO/EMD 根据第 11 条中的规定退款。
(6) 乘机联上的舱位 (Booking Class)和顾客的预约记录(Passenger Name Record:PNR)上的舱位等级需要一致。上述预约客舱等级不同的情况下,该乘客可能被被拒绝登机,征收规定的差额之后允许登机。
3、 机票有效期间的延长
(1) 尽管有上述 2 款规定,但在以下情况不追加征收运费而可以延长机票有效期间
① 下列情况下,超过有效期延长 30 天
iii. 韩亚航空航班没有根据正常运行时间表运行时
(2) 因疾病导致的旅行中断若在适用的协定中没有特别规定,,旅客在旅行开始后除了怀孕以外的疾病无法在有效期间内完成旅行的情况下,韩亚航空在根据健康诊断书可以旅行或重新开始旅游的地点或最终的连接处出发的航班中,以旅客支付的运费可订的首个航班截止延长有效期。韩亚航空将对患者家属的机票也统一延长有效期。
注)家庭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姊妹的配偶、女婿、儿媳
(3) 旅客在旅行中死亡的情况下,旅客的家属机票有效期延长到死亡之日起 45 天。
注)家庭范围: 参考(2)项
包括最短停留条件的特价机票
旅行中死亡的旅客的家属最短居留条件为提交死亡证明书或副本提可以保留时间。
注)家庭范围:参考(2)项
(4) 持最短停留条件的特价机票的旅客由于没有陪同的家人死亡,在滞留时间之前要求返回,而无法立刻提供死亡证书或复印件时,旅客可以事后提交在旅行中家属死亡证明而退支付的追加金额。
注)家庭范围:参考(2)项
(5) 适用最短停留条件的特价机票的情况下,因旅行途中开具的诊断书所证明的疾病的原因,在最短滞留期间届满需要返回时,保留本次的最短滞留条件。旅客可以将以支付的特价票用于反向旅程。机票上签注:“Early Return Account Illness of(旅客声明)”。该诊断书副本需要保管至少 2 年。
注)陪同旅客的家属也适用同样规定
注)家庭范围:参考(2)项
4、 客票的顺序及使用
(1) 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行程。因此乘机联(电子机票的话,指电子联)适用于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且必须按照客票填开时规定的顺序使用。旅客所支付的票价,是以韩亚航空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是旅客与韩亚航空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
旅客必须按照客票上规定的顺序从出发地到目的地按顺序使用,不可以跳过中间行程,如未按顺序使用,该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将不能再使用,该客票可以退票或被作废处理。
(2) 旅客更改行程的情况下,旅客必须在事先与韩亚航空协商。旅客可以选择在新的旅程支付对新的运费的方法或按照原机票上记载的旅程旅游。
(3) 没有与韩亚航空协商的情况下更改行程,旅客需要支付实际适用的运费。旅客需要向韩亚航空付款支付已经支付的运费和更改行程时的运费的差额。重新适用的运费低的情况下,韩亚航空退回差额,否则旅客的未使用联票是没有价值的。
(4) 出发地变更 (例如, 旅客不使用第一个区间时)或者行程方向的变更等变更可能导致运费的上涨。旅客已付款的运费在机票中记载的日期和航班上有效根据情况不可变更或需要支付追加费才能可以更改。
(5) 旅客需要携带旅客联以及所有未使用乘机联,在承运人要求的情况下,出示机票以及联票。不是电子机票的旅客需要出示该航班乘机联以及其他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以及包含旅客联的有效机票。 旅客若不能出示,则承运人不运送此旅客。旅客提供机票被毁或被无资格者更改的情况下也不运输此旅客。电子机票的情况下,旅客不能出示根据有效身份证件及以旅客的姓名合法发行的电子机票时,承运人亦不运输此旅客。
5、 未持机票,遗失或其他异常情况
韩亚航空拒绝运输未持有效机票的旅客。丢失或不能出示机票或其有效的联票的情况,除在旅游的当天以有效运费另购有效的机票之外,不能提供该机票或乘机联上的区间运输。机票的一部分受损时、机票除了承运人以外的人员变更或删除时或不能出示旅客联票以及所有未使用乘机联时,韩亚航空将不能接受此机票。尽管上述事项规定,若可以提出证据足以合理证明丢失的情况时,韩亚航空按照客户的要求发行新的机票,但可以征收相应的服务费用。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本次发行的代替机票而可能给韩亚航空引起的损失,按照韩亚航空的规定,客户同意韩亚航空免赔的情况下发行新的机票。若当天有效的旅行,额外的运费购买机票,机票或登机的全部联票的路段上的运输是提供保护。机票的一部分被破坏,承运人以外的人,或删除的伪造机票的旅客或赠券,以及所有登机联票和未使用同时提示的情况下。
6、 机票的非转让性
机票不能转让。对于接收运输以及获得退款权利人以外的人出示的机票,韩亚航空提供了运输或提供的退款,韩亚航空对于有权利收运输以及获得退款的人不负责。机票被被发行人以外的人使用时,不管被发行人认可或同意与否,对于不正当使用机票的旅客,韩亚航空关于不正当使用者的死亡或伤害以及其行李或其他携带品丢失或破损或延迟一律不承担责任。
第 4 条(途中滞留)
1、 途中滞留之容许
(1) 承运人按照有关关税或政府要求禁止的情况外,正常票价发行的机票的有效期内的中途停留,在任何着陆预定地也被允许。
(2) 持特价机票的旅客中途停留时,根据韩亚航空关税规定的限制,禁止或追加滞留金事项的适用。
2、 途中滞留之事先措施
途中滞留需要跟承运人事先达成协议后并在机票上明示。
第 5 条(运费,费用以及路径)
1、 适用运费以及费用
(1) 本运输条款或适用关税协定另有规定外, 适用本运输条款以及适用的关税规定而定的运输费用,由韩亚航空合法公示,并为在机票上明示的日期和 行程旅游而给航空公司支付的当天起有效。收取的运费以及费用与上述适运费与费用不同时,将追收收或予以退款。旅客要求变更旅程时,对变更后的旅程重新计算有效的运费和费用 。
(2) 适用运费只限于出发地机场以及目的地的机场之间的运输,机场地域内、机场之间或机场到市内的地上运输费用需要另外收费。但是,适用关税上明示规定没有另外收费的情况除外。
(3) 除了适用的关税另有规定,适用的关税公示的直航运费,优先于由同一地点之间同一客舱等级区间的运费总价适用。
(4) 除适用的关税另有规定外,适用关税公示的运费可使旅客使用该运费等级内的一个客舱座位。如果事先预订 2 个座位时,征收适用运费的双倍。
2、 未公示运费的计算
2 个地点之间的运费没有公示的情况下,依据适用的关税规定计算运费。
3、 路径
除了适用的关税另有规定,运费适用于往返双向,并在相关运费公示的路径上适用。如果存在以同样运费旅游的 2 个以上的路径时,发行机票前旅客可以指定路径,如果存在机票上不能预约的区间,可指定希望路径。没有特别指定路径,韩亚航空决定其路径。
4、 支付货币以及适用汇率
(1) 支付货币
运费和费用的支付,不违反外汇关系法以及政府规定,而由韩亚航空收取的情况下,费用及运费可以使用公示以外的货币进行支付。
(2) 适用汇率
除了适用的关税另有规定,为了将公示运费或费用换算成销售货币使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汇率。
5、 税款、使用费以及费用等
由政府当局或机场运营者附加征收的税款、使用费以及费用在公示运费基础上追加征收。韩亚航空向旅客征收的服务手续费或使用费、因其他事由的变更而产生的费用等其他费用也一样。机票发行后的新机税、使用费及费用由旅客支付。
第 6 条(路径变更,运输不履行以及不能连接)
1、 旅客要求的路径变更
(1) 韩亚航空在以下的情况下,按照旅客的要求,通过发行新的机票或转载的方式变更未使用机票、乘机联以及 MCO/EMD 记载的途径(不包括出发地)、承运人,客房客舱等级、目的地、运费以及有效期等。
① 韩亚航空首次发行此机票,或 MCO/EMD 的情况
② 韩亚航空从有权变更的承运人处通过文件上或电子版形式获得批准变更时。
(2) 由于路径变更而导致适用运费及费用变更时,按适用关税算出变更的运费及
费用,并因此可能会征收一定的手续费。但,误机罚金将额外征收。
(3) 因路径变更而发行的新机票有效期截止到最初机票或 MCO/EMD 的有效期间。
2、 因韩亚航空的事由变更路径的情况
(1) 韩亚航空取消航班,或不能按照时间表正常运行航班、或不能到达旅客机票上明示的目的地或者途中停留地,或不能提供事先承诺的座位,或根据第 8 条 1项的规定旅客拒绝运输的情况下,韩亚航空在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① 使用可提供座位的韩亚航空的其他航班运送
② 为改变路径把未使用的机票转给其他航空公司或其他运输机构
③ 使用韩亚航空的运送工具或其他运送机构运输旅客至更改后机票或有效用劵中记载的目的地或途中滞留地
④ 根据第 11 条 4 款退款。
(2) 运输旅客的承运人没有按照时间表运行或因该航班的飞行时间变更而旅客不能搭乘已预订座位的联程航班时,运输此旅客的承运人为运输旅客做必要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韩亚航空对此未能转机不负责。
(3) 由于韩亚航空的事由,变更途径旅客,适用旅客最初支付运费的相同客舱等允许同等重量的行李的免费托运。本规定在旅客从头等舱变更到公务舱时,退款运费的情况下也适用。
第 7 条(预约)
1、 总则
机票在预订的座位的航班以及乘机联明示的区间有效。没有订座的未使用机票以及其联票,或更改在机票明示的预约前的旅客没有预约确认的优先权。
2、 预约的条件
(1) 对特定航班的座位预定,经韩亚航空预定人员确认,在韩亚航空的预约系统内该确认有记录时方可有效。旅客在韩亚航空规定的时间内没购买预约机票的情况下, 韩亚航空可以不事先通报而取消预约。
(2) 事先安排的座位由于航班的取消、推迟、机种变更等不得已原因,有可能不通知而产生变化,韩亚航空不能保障飞机内指定座位的安排。
3、 预订的再次确认
(1) 继续旅行区间或往返区间的预约有必要在指定时间内再次确认。需要再次确认预约时, 韩亚航空把再确认的时间和方法通报给旅客。旅客没有在确认的情下,继续或往返航班可能取消。韩亚航空的旅客想要继续旅行时,飞机有座位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之前的预定运输,如果没有座位,则采取合理的措施运输旅客到下一个或最终目的地 。
(2) 包括由其他承运人运输的情况时,那一区间的预约再次确认由旅客直接向其他承运人确认。预约如果需要再次确认时,旅客需要向在机票上的指定的航班承运人的航空公司再次确认预定。
4、 通讯费
旅客如对预定提出特别要求,由此产生的各种通信费用(包括电信、电话、电报、传真、移动电话费、专用通信费、上网费等)都由该旅客承担。
5、 预约的取消
(1) 没有事先通报而未乘坐预约的航班时,韩亚航空公司可以取消往返的航班或继续航班的预约。但旅客事先通报的情况下,韩亚航空不取消其后续的预约。
(2) 旅客的预订记录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确定的预约,符合下面的情况时,韩亚航空可以不预先告知旅客或旅客的代理人而取消一部分或全部的预约。
① 乘坐区间以及日期同样的情况
② 乘坐区间相同,乘坐的日期分别从最快的起飞日期起 7 天之内,因此可判断该旅客无法乘坐所有预约的航班时
③ 上述①及②情况外, 鉴定该旅客无法乘坐在预订的所有航班时
(3) 旅客的独立预订记录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确定的预约,符合下面的情况时,韩亚航空可以不预先告知旅客或旅客的代理人而取消一部分或全部的预约。
① 乘坐区间以及日期同样的情况
② 乘坐区间相同,乘坐的日期分别从最快的起飞日期起 3 天之内,因此可判断该旅客无法乘坐所有预约的航班时
③ 上述①及②情况外, 鉴定该旅客无法乘坐在预订的所有航班时
6、 事先取消确认以及误机罚金
(1) 事先取消
本人因故不能乘坐确认的航班的旅客,在航班起飞预定时间之前向的韩亚航空的代理地点或营业场所等通知取消确认。
(2) 误机罚金的征收
① 该航班的起飞预定时间之前没有进行上述(1)项的通告取消,未搭乘确认的航班,征收韩亚航空规定的手续费。
② 由于个人情况,没有提前取消航班时,分别征收退款违约金和误机罚金。
7、 旅客抵达机场
旅客在韩亚航空指定的时间内,或没有指定时间,旅客应在搭乘的航班出发前提前到达机场或其他出发地以有充分时间办理登机手续及出国手续。旅客在指定的时间,不能到达机场或其他出发地点,或旅行文件的不齐全而不能旅行的情况下,韩亚航空可以取消座位预订。航班预定出发时间之前,晚点到达机场或者其他出地点的儿不能完成所有手续时,迟到旅客,不能延迟出发时间。万一,旅客不按照本规定而引发的损失或费用,韩亚航空不承担责任。
8、 个人信息
旅客或代理人为了旅客的航班机票预订、购买、出入境审查、提供运输服务和其它相关特定服务为目的,韩亚航空有要求时,需要提供旅客的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结算等信息)信息。提供的旅客的个人信息为上述目的,且韩亚航空判断有必要时,提供给韩亚航空国内外的分店及代理商、其他航空公司、合作公司或上述的提供服务的公司。另外,出发地、经过地或目的地国家的政府机构或团体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时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机构或团体。
第 8 条(运输的限制)
1、 拒绝运输, 取消预约或强制运输
(1) 韩亚航空将特定旅客指定为拒绝运输对象,事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韩亚航空按照合理的判断,可以拒绝该旅客及行李的运输。
(2) 依据韩亚航空的合理的判断,如下的情况可以拒绝旅客的运输,或取消预订,或在半路上让旅客下机措施。
① 为了安全目的有必要采取该措施时
② 根据出发地国家,目的地国家,经由地国家法律、规定或命令有必要采取该措施时
③ 旅客的行动,年龄或精神、肉体上的条件
iii. 给自己、其他旅客或财产有害或存在可能造成危害的担忧时
④ 面对韩亚航空身份证明要求而表示拒绝的情况
⑤ 为了调查爆炸物、武器类,其他危险物品的携带而搜查身体或所有携带品时,拒绝的情况
⑥ 旅客或行李的运输对其他旅客或乘务员的安全,健康等有害或相当程度上影响舒适情况
⑦ 旅客以前在某一航班进行不正当行为,而韩亚航空有充分的理由判断再次发生的情况
⑧ 旅客对于通过的国家、或者没预备资料的国家,以入境为目的,销毁 、变更,伪造旅行文件等情况,或韩亚航空为了确认发行条件要求保管时拒绝提交的情况
⑨ 旅客出示非法取得的、通过韩亚航空或代理商以外的手段购买的、报遗失或盗窃的或伪造的机票的情况。
(3) 在某种特殊状况下,韩亚航空有责任对搭乘该航班的旅客人数进行限制的时候,将会首先引导部分旅客主动地延迟搭乘该航班。如果没有旅客决定主动地延迟搭乘,韩亚航空将会根据规定,从航空公司福利机票的所持者中,选定不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的航空公司职员、及预订记录没有确认的旅客等为对象,进行非自愿延误搭乘。但,婴幼儿的同伴者,残疾旅客,孕妇等弱势群体不会作为选择的对象。
2、 附条件运输接受
(1) 当身体虚弱者、疾病患者、孕妇以及无人陪伴儿童搭乘飞机时,对特殊情况下该旅客的救助措施,应事先与韩亚航空达乘协议。
(2) 残疾人旅客乘机时,应向航空公司通报该旅客残疾的程度以及乘机过程中所需要特别需求。该残疾旅客的特别需求得到许可后,后续乘机不会得到拒绝。航空公司将依照旅客的各项特别需求,尽可能的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依据法令及航空器设备情况,所提供的帮助可能会受到限制。
3、 没有同伴的儿童以及幼儿的运输
(1) 未满 5 周岁的儿童,婴儿,没有满 18 岁以上的保护者的陪同下不允许运输。
(2) 跟年满 18 岁以上的旅客没有在同一客舱等级的房间里伴随的,满 5 岁以上不满 12 周岁的儿童,在与韩亚航空事先协议的情况并且仅限于搭乘韩亚航空运行的航班,满足下面条件时接受运输。
① 父母,保护人或能够负起责任的成人在出发地机场,陪伴儿童直到登机,并出示他们在途中滞留地或目的地机场下机时,由其他父母、保护人或其他负责的成人出来迎接的承诺书
② 不存在承诺座位的航班由于气象或其他理由在路上中断或经过目的地的可能性
③ 预约时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成年人提交,附有韩亚航空的规定免责声明。
④ 另外,根据韩亚航空公司机票运价的规定和条件,将额外收取无人陪伴儿童服务费用。
(3) 满 12 岁未满 17 岁旅客,满足上述(2)号列的条件时,旅客可自由选择非陪同青少年服务,但追加征收服务费用。申请根据出发目的地国家的法律以及规定的非陪同青少年服务时,也同样适用统一条件和服务费用。
4、 婴幼儿运输
婴幼儿旅客最初旅行开始时已经出生超过 24 个月的情况,应单独占有座位。费用应按照儿童收费标准进行征收。
5、 机内行为
(1) 韩亚航空当旅客在飞机内做以下的行为时,为了对该行动进行制止,包括身体的扣留等合理的措施。该旅客可能在航行中的在一定地点要求下机或被拒绝继续旅行, 或因飞机内的行为而被起诉
① 对飞机、搭乘的人员或搭乘的财产造成威胁的情况
② 拒绝乘务员的正当指示,实施符合以下航班机内的违法行为
iii. 喝酒或服用药物 ,而危害其他人的行为
vii. 没经过机长的同意情况下, 企图出入驾驶室的行为
viii. 对于机长等的业务使用诡计或暴力妨碍的行为
③ 引起其他旅客或乘务员的不安,不便,损失或负伤的情况
(2) 因上述(1)项行为而产生的损害,由该旅客承担责任。
4、 电子机器
韩亚航空可对安全航行有影响的电子产品(手机、电视、电脑、录音机、收音机、cd 播放器、电子游戏机、电子游戏机操纵,包括但不限于收发报机等) 禁止或限制使用。
第 9 条(行李)
1、 总则
(1) 行李的运输依据机票最早乘机联开始的旅程开启当日按有效的运输条款以及其他适用关税。 但是,该国有个别的规定时,则该国的规定优先适用。
(2) 旅客行李中不能包含可能对飞机、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的,或运送途中容易破损,包装不当的,或者出发地,或经由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政策禁止的物品等。根据韩亚航空的判断行李的重量,大小或性质不适合飞机运输的情况下,韩亚航空在出发前或运输中,对其行李全部或部分可以拒绝运输。
(3) 旅客不按照韩亚航空所规定的信用交易支付方法或信用交易条件支付所有费用,韩亚航空拒绝行李的运送。
2、 托运行李
(1) 旅客在韩亚航空无法提供托运行李的区间,不能邀请托运行李,而且本条款上任何项目也不支持此权利。
(2) 韩亚航空接受托运行李时必须在机票上或电子系统中输入托运行李的数量以及重量,并分别发行托运收据以识别托运行李,将其提供给旅客。
(3) 韩亚航空为了行李的安全运送,只接受按通常托运办法安全运送的由手提箱或类似的容器包装的托运行李,不接受笔记本电脑、手机、相机、摄像机、mp
3 播放器等个人电子产品以及数据等容易破损的物品,没有适当包装的东西、腐烂物品,货币,宝石类,贵重金属,有价证券,医药品、身份证、钥匙或其他贵重物品、文件、样本等行李的托运。
(4) 旅客委托行李的时间点过韩亚航空指定的时间情况下,韩亚航空可以拒绝该行李的接收。
(5) 旅客的托运行李以旅客乘坐的航班运输为原则。但是,安全和保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理由不能使用跟旅客同样的航班托运行李的情况下,韩亚航空可使用可搭载的最接近的时间点航班运送。
(6) 韩亚航空以只接受机票上所载旅客的行李为原则,可以对旅客本人以外的第三方托运的物品拒绝搭载。韩亚航空对委托行李的人以及实际乘坐人员要求该行为导致的所有损失的赔偿。
3、 免费托运行李限量
(1) 美国,美国属地、加拿大、中南美国家(包括墨西哥和加勒比海沿岸国家)不是 出发地或到达地的旅行
① 支付头等舱的成年旅客的托运允许重量为,各行李的最长 3 面长度的总合(长、宽、高之和:以下称为“尺寸”)在 158 厘米以下,各重量在 32 公斤以下的 3 个托运行李。
② 支付中等客舱的成年旅客的托运允许重量为,各行李的最长 3 面长度的总合(长、宽、高之和:以下称为“尺寸”)在 158 厘米以下,各重 23 公斤以下的 1 个托运行李。
③ 支付公务舱的成年旅客的托运允许重量为, 各行李的最长 3 面长度的总合在 158 厘米以下,各重 23 公斤以下的 1 个托运行李。
④ 支付成人适用运费的 50%以上的儿童或婴儿的免费托运行李重量跟支付公务舱成年旅客的重量一样。另外,可携带安全折叠的婴儿车,幼小儿摇篮以及安全座椅中的一个。
⑤ 不占座位的幼儿的托运行李重量为重 10 公斤以下,最长的尺寸 158 厘米以下的 1 个行李。此外,可携带或托运安全折叠的婴儿车,幼小儿摇篮以及安全座椅中的一个。
(2) 美国,美国属地、加拿大、中南美国家(包括墨西哥和加勒比海沿岸国家)是出发或到达地的旅行
① 支付头等舱的成年旅客的托运重量为各行李的最长 3 面长度的总合(长、宽、高之和: 以下称为“尺寸”)在 158 厘米以下,各重 32 公斤以下的 3 个托运
行李。
② 支付中等客舱的成年旅客的托运重量为各行李的最长 3 面长度的总合(长、宽、高之和:以下称为“尺寸”)在 158 厘米以下,各重 32 公斤以下的 2 个托运行李。
③ 支付公务舱的成年旅客托运重量为, 各行李的最长 3 面长度的总合(长、宽、高之和:以下称为“尺寸”)在 158 厘米以下,各重 23 公斤以下的 2 个托运行李。
④ 支付成人适用运费的 50%以上的儿童或婴儿的免费托运行李重量跟支付公务舱的成年旅客的重量一样。另外,可携带完全可以折叠的婴儿车、幼小儿摇篮以及安全座椅中的一个。
⑤ 不占座位的幼儿的托运行李重量为重 23 公斤以下,最长的尺寸 158 厘米以下的行李 1 个。此外, 可携带或托运安全折叠的婴儿车,幼小儿摇篮以及安全座椅中的一个。
(3) 上述(1)项以及(2)项规定的行李当中,下列各项不论实际尺寸,看作为最长尺寸为 158 厘米的 1 个行李。
① 便携式寝具或睡袋 1 个
② 1 个背包
③ 滑雪装备一套(滑雪鞋、滑雪、滑雪栏)或滑雪单板一套装备
④ 高尔夫装备一套(高尔夫球鞋、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袋)
⑤ 旅行袋 1 个
⑥ 固定在侧柄,分离踏板而适当包装的自行车(没有发动机的单人用的旅行或赛车用自行车)
⑦ 水上滑水板 1 对或比赛用的水上滑水板 1 对
⑧ 滑浪风帆或冲浪板装备一套
⑨ 潜水设备一套
⑩ 套钓鱼设备(钓鱼竿 2 个,绕线器 1 个,鱼网 1 个,钓鱼鞋 1 双, Tackle Box1 个)
⑪ 长度不超过 100 厘米的便携乐器
(4) 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的 1 个轮椅或其他辅助器具,可不包含于以上免费托运范围另外免费运送。
(5) 免费行李的限量按照旅客支付的运费的客舱等级和区间不同,安全起见,大小和重量,品种可能会受到限制。
(6) 旅客的旅程等级混合的情况
① 在旅客的旅程等级混合的情况下,应按照每区间支付的运费等级安排免费托运的行李量。
② 由于韩亚航空的原因,旅客在支付运费的等级以下的客舱等级旅游,按照旅客最初支付的客舱等级适用免费行李托运量。
③ 因韩亚航空的原因,旅客在支付运费的等级以上的客舱等级旅游,按照旅客最初支付的客舱等级适用免费行李托运量。
(7) 免费行李限量的统计
2 人以上团体旅客在一样的航班,去往同一目的地或途中,同时办手续的情况下,按照旅客的要求,各人的免费行李可以合计为团体的允许行李重量。但是,超出上述的统计的免费行李限量的按照规定的标准费用收超额。
4、 超重行李的费用
(1) 上述 3 项中规定的免费行李的重量超过托运行李的重量,追加行李单发行当日收取有效超行李费用。
① 超出上述第 3 项中规定免费行李重量的情况下,对于超出的每个行李收费
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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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AREA1,AREA2,AREA3,大洋洲’的定义:参考第 1 条
注 2)KRW:韩国元,USD:美国美金,CAD:加拿大加元
② 超出上述第 3 项中规定免费行李重量的情况下,对于超出的每个行李收费
标准如下。超出免费托运的行李数量,无论旅客的客舱等级(头等,中等,
公务)都适用如下的收费标准。
适用对象
超过 23 公斤 超过 28 公斤 超过 32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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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AREA1,AREA2,AREA3,大洋洲’的定义:参考第 1 条
注 2)KRW:韩国元,USD:美国美金,CAD:加拿大加元
③ 超出上述第 3 项中规定免费行李重量的情况下,1 个行李三面的总合超过
158 厘米 292 厘米以下每件行李超额费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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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AREA1,AREA2,AREA3,大洋洲’的定义:参考第 1 条
注 2)KRW:韩国元,USD:美国美金,CAD:加拿大加元
注 3)‘三面之合’是指横·纵·高之合。
④ 上述 1)∙2)∙3) 项中,超额行李的费用以最初出发地的货币为准予以公示时,以公示的货币金额为准换算成支付地国家货币而结算。另外, 最初出发地的货币不是在 1)∙2)∙3) 项目公示的韩币(KRW)、美元(USD)、加拿大加元(CAD)的时候,按照 1)∙2)∙3) 项目公示中的美元为标准,按照当天的国际航空运送协会(IATA)的汇率计算成支付的货币。
⑤ 超过上述 1)∙2)∙3) 项目中规定的数量,重量,大小时适用的超额行李的收费是,按照此行李的数量,重量,大小分别适用,因此不能重叠适用。
⑥ 最大尺寸超过 203 厘米的行李,重量超过 32 公斤的行李,或者最大尺寸超过 203 厘米的同时重量也超过 32 公斤的行李,须事先与韩亚航空协商后才可运送。
(2) 除上述(1)以外对于特别超额行李(包括各种运动装备)按照韩亚航空公司另外做的规定以及程序征收超额行李费用。
(3) 旅客对于超额行李的费用,可以选择支付出发地到途中滞留地或目的地的全程费用(包括该行李未托运至目的地的情形),或者也可以选择支付出发地到下个滞留地或目的地的费用。对于支付到途中滞留地的超额行李费的,可以重新起航时支付从此滞留地到下个滞留地或者目的地的超额行李费用。已经支付到达目的地的超额行李费用之后,开具超额行李票据的情况下,若在旅程中行李重量有增加,韩亚航空对于此增加的分量,按照顾客的选择另外收取到目的地的追加费用或收取到达途中滞留地的追加费用,并再开具超额行李票据。
(4) 旅客不按照韩亚航空所规定的信用交易支付方法或信用交易条件支付全额,韩亚航空拒绝行李的运输。
(5) 旅客的路径变更或取消的情况,适用于运费的追加征收及退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超额行李费的支付以及退款。
5、 托运行李的交付
(1) 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途中滞留地时必须领取托运行李。
(2) 韩亚航空将携带托运行李请求表的人视为正当权利人,并交付行李。届时,韩亚航空没有义务确认携带请求票的人员是否是旅客本人,并且对未确认而产生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一律不负责。除了下述(4)项的另外规定之外,托运行李在请求票上记载的目的地领取。
(3) 不符合上述(2)项规定的人员请求引领时,相关旅客充分地证明本人是正当的权力者,按韩亚航空的要求,保证就此行李交付而后续会引起的损失,免除韩亚航空的责任、赔偿损失,才可以引领此行李。
(4) 持有行李的托运票据者在出发地或途中滞留地要求引领托运行李的时候,以上述(2)项规定的同样的条件,不违反政府规定且所有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运输该行李,因此不存在退回已支付的运费可将行李交付给该旅客。
(5) 持有行李的托运票据者移交行李时,若没有任何书面异议而引领行李时,视为该行李以良好的状态正常移交
6、 机内携带行李
(1) 免费托运行李之外,3 面的总合 115 厘米 (3 面总合的最大许可长度为 55 厘米,横宽 40 厘米、高 20 厘米)以下,重 10 公斤以下、只限于座位底下或机架可以接受的,由旅客在机舱内完全负责保管的条件下,头等,中等舱的旅客携带 2 个,普通舱的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个行李。
(2) 上述(1)项的携带行李外,以下目录中可以免费携带一个。
① 手提包、钱包或小型文件包 1 个
② 少量书籍
③ 外套,被子或毛毯
④ 飞行中使用的幼儿食物
⑤ 身体残疾旅客使用的完全可折叠的轮椅、假肢或拄着拐杖等辅助器具
⑥ 小型照相机和望远镜
⑦ 不带尖的雨伞、拐杖
⑧ 婴儿用的手提式购物篮或摇篮
⑨ 一字形折叠的小型婴儿车或符合机内携带的折叠式婴儿车
⑩ 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包
(3) 机内携带行李在飞机飞行途中限制和受出/到达国家的规定而被限制。
(4) 飞机的货舱中不适合搭载的乐器或贵重物品等的情况,可以作为机内占座行李而运送。机内占座的行李进行预订时必须经申请及批准程序。运输行李的每一个座位费用,在此行李运输的区间里占有座位需要支付同样的运费。 但概括旅游运费、儿童运费、或承运人运费、其他适用关税优惠的运费不能作为适用费用而使用。
(5) 其他韩亚航空为安全目的而规定的禁止携带的物品,会限制携带的。
7、 不能作为行李的物品
行李的重量、形状、大小或性质认为不适合飞机运输的情况下,韩亚航空在出发前或运输中对于有关物品全部或一部分拒绝运输,下列物品不能包含在行李。
(1) 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以及
IATA(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规定的危险品
(2) 对飞机、人员或财产造成威胁的物品
(3) 出发地、途中滞留地或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禁止进口及出口的物
品
(4) 运输途中容易破损的物品
(5) 为防止损坏及损失而没有适当地包装的物品
8、 行李的检查
韩亚航空以安全和保安的理由,必要时可以在旅客在场的情况下,对于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确认,而对于没有主人的行李或者不是旅客携带的行李无论旅客是否在场具有打开行李进行调查的权利。但是,不具有对每个行李确认的义务,这些权利的保留或者行使并不能看作为根据本运输条款及其规定韩亚航空对此运输做出意思表示或达成合意。
9、 从价收费
(1) 下述(3)项规定的除外,依据蒙特利尔协议的国际运输的情况下,每 1 人可以就超过 1,131SDR(截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或 1,288SDR(自 2019 年 12月 28 日起)的托运行李,依据华沙公约或重新修订华沙公约的国际运输的情况下,每公斤 20.00 美元(法国 250 法郎)或超过其限额行李旅客可以申报该价格。在这种情况下韩亚航空对于履行的运输,对于超过上述金额的申报价格,以 100.00 美元或者每公斤 0.50 美元的比率收取从价运费。
(2) 适用的关税中没有特别规定,需要就出发地到目的地的整个旅程支付从价运费。如果旅客在途中,申报的价格比最初申报的价格高的情况下,该滞留地到目的地的区间需要追加支付就增加金额的从价运费。
(3) 韩亚航空不接收每旅客 1 人申报价格超出 2,500.00 美元的行李以及其他所有物品。但是,与韩亚航空有事先协商的情况下可以接收。
(4) 旅客的路径变更或取消的情况下,运费的追加征收及适用的退款规定也同样适用于从价收费的支付以及退款。但是,已经完成运输的区间的从价收费不可退款。
10、 有生命动物
(1) 狗、猫、宠物鸟等宠物需要具备出/到达国家要求的合法的通关文件,并具备合适的运输包装,可以托运或机内携带运输。动物根据年龄和状态受到限制,具体事项按照韩亚航空的规定及程序。旅客为了运输动物需要预约申请时需要韩亚航空的认可。
(2) 由于飞机的结构及运行时间,动物的运输会受到限制或禁止。
(3) 生动物不包括在免费行李重量当中,因此按照韩亚航空的超额行李规定征收费用 。
(4) 残疾人的导盲犬跟免费行李重量无关,以免费运输为原则。
(5) 为了预防动物在运输中可能产生的死亡、伤害、丢失等意外事故,旅客需要遵守韩亚航空规定和程序,否则可能被拒绝运输。
(6) 办理动物的出·到国家的海关和检疫、以及相关的出入境手续为旅客承担的责任,在其过程中产生的对旅客或航空公司罚款应旅由旅客承担。
第 10 条(航班延误及取消行程)
1、 日程安排
(1) 在时刻表或其他印刷品等上面标明的时间为预订时间,当出现韩亚航空不能解决的状况时,有可能被韩亚航空变更飞行时间,其结果航班时刻表上的航班时间不能保障,也不能构成航空公司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日程可以突然更改,韩亚航空对航班连接也不负任何责任。韩亚航空对于时间表安排或其他标示上相异部分一律不负任何责任。
(2) 预约时,韩亚航空通知旅客预约时有效的的预订航行时间,发行机票时需要明确指出。机票发行后,预订航行时间仍可以变动,旅客给韩亚航空提供的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将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通知变更事项。出发时间迫近时(国内线 1 小时以内)会在机场内部进行告知。购买机票后,由于航行时间更改,而旅客不能接纳,且韩亚航空不能预订旅客可接受的其他代替航班时,韩亚航空按照第 11 条 4 项的规定退款。
2、 取消
(1) 韩亚航空在没有预告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承运人以及飞机。
(2) 韩亚航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预先通知,取消、终止、变更、推迟或延期机
票、后续运输券或预订,并且决定是否起降。在这种情况下,韩亚航空依据本条款的规定,除了退还未使用的机票运费和费用之外,不负任何责任。但,因韩亚航空的故意或过失而
1) 实际发生的或有可能发生或已经报告发生的,承运人不能控制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气象条件、自然灾害、劳资纠纷、罢工、暴动、其他骚乱、出入境的禁止,战争、敌对等包括国际关系的不稳定)或这样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推迟,要求,条件,事变或指示。
2)无法预测,预期或预知的事实
3)政府的规定、命令,要求或指示
4)劳动力,燃料或设备的不足,韩亚航空或其他公司在人力等方面有难点的
时候。但是,由于韩亚航空的故意、过失导致的运输延迟或不履行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关税以及法规中标准协定赔偿。
(3) 客户拒绝支付韩亚航空要求的运费全部或部分的付款,或对旅客行李费用的付款予以拒绝时,韩亚航空可以取消旅客和行李的运输权以及后续的运输权。在这种情况下, 韩亚航空依据本条款的规定,除了退未使用的机票运费和费用之外,不负任何责任。
第 11 条(退款)
1、 总则
(1) 对于未使用机票,其联票或 MCO/EMD 的韩亚航空的退款,除了第 6 款规定以外,根据以下条件进行。
(2) 申请退款,在机票或 MCO/EMD 的有效截止后 30 天内申请,之后申请退款的情况下,韩亚航空可以拒绝退款。
(3) 申请退款者需要提交所有机票的未使联票或者 MCO/EMD 给韩亚航空。
(4) 以下情况之外,退款按照机票或 MCO/EMD 上以旅客身份签名人为对象。
① 机票或 MCO/EMD 依据下述发行的情况下,按照如下退款。
iii. 使用信用卡(CREDIT CARD)的情况下,向信用卡上注册人的账户。
② 在购买时购买者指定退款人,退款给指定人。
③ 申请退款时,特定公司替职员购买机票或 MCO/EMD 的情况,或代理店能够提交证据充分证明退款给客户时,韩亚航空对其职员的公司或代理商直接退款
(5) 向为退款而提交的文件上记载的或者是指定的名义人,公司或者代理店进行的退款是有效的。韩亚航空对事后出现的真正权利人没有再次退款的责任。
(6) 为了表明出国的意志提交给政府机构或者韩亚航空的机票,除了充分证明旅客得到该国家的滞留许可,通过其他运送人或其他交通工具出国的情况之外,可以拒绝退款。
2、 货币
退款按照最初购买机票或者 MCO/EMD 的国家以及进行退款的国家的法令,规定,命令而行使。根据上述规定,退款货币为以支付运费时使用的货币、退款的国家法定货币的进行,或购买机票或 MCO/EMD 的国家的货币,票价应与当初被征收的货币金额相当。但是,在韩国国内申请退款的情况下,尽管上述规定,仍以韩国的法定货币退款为原则。
3、 退款程序
韩亚航空在韩亚航空的各营业点或营业所进行退款。退款时,需要旅客提交韩亚航空规定的退款申请书。
4、 韩亚航空原因导致的退款
(1) 本项中所说的“韩亚航空的原因导致的退款”是,航班的取消,由于韩亚航空方原因不能提供预定座位,航班的延期或推迟,省略预定的中途滞留,或由于第 8 条第 1 项(1)至(3)的原因运输遭拒绝的情况下,旅客不能接受机票明示的运输时退款的情况。
(2) 韩亚航空的原因导致的退款金额如下。
① 完全没使用的机票支付全额运费
② 部分使用的机票,依据如下计算方法,但选其中最高金额
(3) 出发地和目的地区间持有头等舱机票的旅客,由于韩亚航空的要求,部分路段运送乘坐公务舱的情况,退款金额如下。
① 单程机票
使用公务舱的区间内头等舱运费和公务舱运费的差额
② 往返旅行,环游旅游或开口机票(OPEN-JAW)的情况使用公务舱的区间内头等舱往返机票价格的 50%和公务舱往返机票价格的 50%之间的差额(在适用的折扣的情况下,扣除相当折率而计算的差额后退款)
5、 旅客原因导致的退款
(1) 本项中所说的“旅客原因导致的退款”在上述(1)项下“韩亚航空的原因导致的退款”以外的机票或者 MCO/EMD 的退款。
(2) 可销售以拒绝部分或全部退款为条件的特价机票。旅客根据自己的旅行条件做适当的选择。旅客取消机票时,应做适当的对策准备。
(3) 旅客原因导致的退货金额如下。
① 完全没有使用的机票,在支付运费中扣可适用的服务手续费或退款违约金以及预约产生费用。
② 机票部分被使用的情况下,在支付运费总额与使用区间的运费以及费用差额中扣除退款服务手续费或退款违约金以及预约产生的费用。
(4) 机票的部分被退款, 因而该机票在运输被禁止的地点之间使用时的退款金额为,假设该机票使用到不违背韩亚航空运行权的地点,按照上述(3)项的 2)决定。
6、 退票违约金
退票违约金将按照机票税费规定的金额进行征收。
7、机票遗失
遗失机票或其未使用部分而退款的规定如下。
(1) 韩亚航空对于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丢失事实的时候,对机票或机票联票进行退款。根据该类书面形式的申请需要在丢失机票的有效截止日起 30 天内进行。退款之前得确认丢失的机票或联票是否被他人的运输使用或被他人退款,进而免责退款可能给韩亚航空带来的的损失、损伤、损害赔偿(包括律师费用)之后,经过旅客本身同意赔偿给韩亚航空的条件下进行退款。退款的标准如下。
① 完全没使用的
② 使用部分的机票
iii. 按照上述 1)和 2)的退款是丢失的结果,韩亚航空付出的所有费用由顾客支付作为条件。
(2) 上述(1)号的规定可适用在 MCO 的丢失。
第 12 条(地面运输服务)
适用关税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韩亚航空在机场地区内、机场和机场地区之间、机场和市区之间,不具有、运行或提供地面运输工具。除了地面运输工具直接由韩亚航空运行之外,该运行视为由非韩亚航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也不能被视为该些人的独立企业提供。为了地面运输工具的准备,在帮助旅客的过程中,韩亚航空的职员、代理人或代表进行的任何行为,独立的企业的作为或不作为等,韩亚航空都没有责任。韩亚航空为了旅客拥有并运行地面运输工具的情况下,视为包含旅客机票或行李票据以及行李价格协议中标记或涉及的部分的韩亚航空的运输条件以及规定也适用到地面运输。上述情况下,旅客不使用地面运输时,韩亚航空不退还部分运费。
第 13 条(住宿及机内配餐)
1、 住宿
(1) 住宿费, 不包括于旅客票价
(2) 直达的日程安排的住宿或者其他滞留由韩亚航空公司可酌情决定承担的旅客住宿费。
根据旅客的要求,韩亚航空在替旅客住宿申请预约,但并非保证使用。韩亚航空或其代理人的预约或准备过程中产生的相应费用是由旅客承担。
2、 机内餐
除税费另有规定,将免费提供机内餐。
3、韩亚航空的介绍
向旅客介绍酒店及其他住宿设施时,不管产生的费用是否由韩亚航空承担,韩亚航空只是以旅客的代理人身份实施行为。旅客使用住宿结果,或与其相关,或者韩亚航空意外的第 3 者(他人,公司或有关当局)拒绝旅客的使用而发生的损失韩亚航空一律不负责。
第 14 条(出入境手续)
1、 法令的遵守
旅客必须遵守出发地国家、过境国、到达地国家的所有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旅行条件以及韩亚航空有关规定及指示。对获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必要文件,或对法令、规定、命令要求、要件或指示的遵守相关,韩亚航空对韩亚航空职员或代理商向旅客用口头、书面提供的帮助或信息不承担责任。对于因此导致旅客不能获得此类文件或签证,或因此未能遵守有关法规和条件,韩亚航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护照及签证
(1) 旅客应出示依据有关国家法令、规定、命令、要求事项或条件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及其他出入境文件。韩亚航空对未遵守适用法令、规定、命令、要求事项或条件的旅客,或不备资料旅客,持有拒绝载运的权利。韩亚航空对未遵守此规定而产生损失或费用的旅客,不承担责任。且旅客对其未遵守此规定而给韩亚航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 韩亚航空遵照政府的政策将被拒绝过境或入境的旅客运回至始发地点或其它地点时,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范围内,该旅客应向韩亚航空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韩亚航空可使用已付给韩亚航空的未被使用的航段票款,或旅客已支付给韩亚航空的任何资金来抵付此费用。已收取用于运输至拒绝入境点或遣返点的费用,韩亚航空将不予退还。
3、 海关检查
在海关和其他政府官员需要检查旅客的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遵守此规定而遭受的任何损失,韩亚航空不承担责任。旅客不遵守本条件而给韩亚航空产生损失时赔偿给韩亚航空。
4、 政府的规定
韩亚航空按照政府规定、适用法律、要求、命令或要件而善意作出拒绝运输旅客的合理决定而拒绝运输旅客时, 韩亚航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不负责任。
第 15 条(承运人的责任)
1、 接续承运人
依据一张机票或与其接续发行的机票,两人以上的承运人接连做的运输视为单一运输。适用法规
(1) 依据本条款的国际运输,若为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时,按照华沙公约规定的责任和限制规定,若为修订华沙公约或协议规定的国际运输时,适用修订华沙公约规定的责任和限制。若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时,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和限制。
(2) 韩亚航空所履行的运输及其他服务是不抵触 1 项的范围内,按照如下。
① 适用法令(包含施行协议的国内法律以及有关于协议规定的“国际运输”以外的运输准用协议规定的国内法律)、政府的规定、命令及指示。
② 韩亚航空的营业场所以及定期运行韩亚航班的机场事务所中,提供阅览本运输条款,适用关税,其他规定及时间表(但是, 不包括该时间表上记载的出发,到达时间)。
(3) 承运人的名称可以用简称在机票上标注,各承运人的全称和简称名称标记在适用关税上。承运人的地址视为机票上标记在承运人第一个简称同一行上的出发地机场。“协议”中合意的途中寄着地是指,除了出发地和目的地以外在机票明示的地点,或者在旅客途径上计划的着陆地而标记在运输人的运行时间表上的地点。
2、 责任的范围
除公约或其他适用法律中另行规定情况之外,韩亚航空提供的运输,或其附属的他服务产生的死亡、伤害、延迟、丢失、毁损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损失(以下统称” 损失”) 韩亚航空承担的责任如下。
(1) 有证据证明韩亚航空相关损失由韩亚航空公司的故意或过失所致时, 韩亚航空负相对责任,由旅客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相对损失情况下,韩亚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少。
(2) 韩亚航空虽遵守法律或政府规定、政策或要求,而由于旅客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或优于韩亚航空不能控制的事由直接或间接而造成的损失韩亚航空不承担责任。
(3) 对于韩亚航空履行的运输有关,韩亚航空的旅客或旅客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损失赔偿时适用如下。
① 韩亚航空对旅客的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的一切损害赔偿请求,不主张修订华沙公约第 22 条(1)款规定的责任限额,对 SDR 113,100(截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或 1,288SDR(自 2019 年 12 月 28 日起)以下的部分,不适用修订华沙公约第 20 条规定。
② 韩亚航空不论是诉讼请求还是起诉以外的请求,均享有上述 1)项规定以外的所有权利,并对第 3 者具有包括分担或免责的所有类型的求偿权。
③ 尽管有上述①的规定,韩亚航空对于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其他类似机关的损失赔偿请求,可以行使修订华沙公约第 20 条(1)款以及第 22 条(1)款的权利。但,美国地区的美国社会保障机关(U.S. SOCIAL AGENCIES)例外。
(4) 韩亚航空尽管有在上面①项的规定,对于故意引起旅客的死亡、受伤、其他身体伤害的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损害赔偿,或者对于引起该类损害而提起的损害赔偿,可以行使协议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运输人的所有权利。
(5) 对于延迟的韩亚航空的责任,不得超过协议明示的范围。
(6) 托运及携带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
① 适用华沙公约或修订华沙公约的情况下,如韩亚航空的责任,每公斤 250法郎或其相当额 (约 20.00 美元)为限度,携带行李或其他所有物的情况下,每人 5,000 法郎或其相当额 (约 400.00 美元)为限度。给旅客引领托运行李的一部分时,或者不是整个委托行李而部分损失,韩亚航空的责任不依据该托运行李的未引领/损失部分或物品内容的价格,而照该行李未引领以及损害的重量计算。
② 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运输的情况下,如韩亚航空的责任,对托运行李和携带物品,赔偿责任为人均 1,131SDR(截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或 1,288SDR
(自 2019 年 12 月 28 日起)。
③ 若不适用于上述① 、②规则的国际运输条例的情况,对于行李的损毁将按照旅客到达地所适用的法令,除此之外的情况将按照上述①项中条款。
④ 托运行李的情况下,旅客在事先申报比这高的价格,以及按照本条款第 9 条9 款支付从价运费,韩亚航空的责任限额是该申报价格。
⑤ 在任何情况下,韩亚航空都不负责超过旅客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请求损失赔偿时需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
⑥ 若没有证据证明因韩亚航空的过失而引起损害时,韩亚航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携带行李的损害承担责任。搭载,停放或转载携带行李时韩亚航空的职员对旅客的帮助看作为礼节上的服务。
⑦ 不是委托行李的全部,而是部分引领给旅客的时候,或者是部分发生损害的时候,韩亚航空的责任不管该委托行李的未引领/损失的价格,按照该行李未引领以及损害的重量比例算出赔偿额。
⑧ 韩亚航空对于被自己行李的内容品发生的旅客的伤害或行李的损失不做赔偿。旅客对于自己的物品引起的其他旅客的伤害或行李的损失或给韩亚航空的财产发生损失的时候,应赔偿给其他旅客以及韩亚航空造成的财产损失。
(7) 韩亚航空对于委托行李具有的缺陷,性质,或者行李的不完全引起的破损不做赔偿。
(8) 韩亚航空对于旅客委托行李中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相机、摄像机、mp3 播放器等电子产品以及数据等容易破损的物品、易腐性东西,货币,宝石类,贵金类,有价证券,医药品,身份证,钥匙和其他贵重物品、文件及护照等其他旅行所需的样品的文件的丢失或损伤,引领延迟等,在本条款规定的范围之外的是不负责任。
(9) 韩亚航空可以拒绝托运本条款上不能看作为行李或不允许的物品。交给韩亚航空的行李,受行李价格以及责任限度的适用,并征收韩亚航空规定的公示费用。
(10) 韩亚航空为了其他运输人路线的运输发行机票或接受托运行李时,只是代理此运输人,而联运不适用本条款。韩亚航空对于韩亚航空路线以外发生旅客的死亡,受伤,延迟,以及携带行李和委托行的丢失,损失,延迟不负责任。但是,韩亚航空是运输合同上最初运输人或最终运输人的时候,对于此委托行李的丢失,损失,延迟时,旅客具有按照本条款对韩亚航空要求损失赔偿的权利。
(11) 在本行指的 SDR (SPECIAL DRAWING RIGHTS)是国际通货基金制定的特别提款权。若将 SDR 标志的金额换算成各国通货,起诉的情况按照法院最终判决日有效的此通货的汇率,起诉以外的情况是,按照该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那天有效的此通货的汇率适用。
(12) 韩亚航空按照本运输条款以及适用关税履行的运输发生的间接损害,或特别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韩亚航空无论是否事先认知损害的发生,一律负不负责任。
(13) 本运输条款以及适用关税上的韩亚航空的免责以及责任限度的各种规定,对于韩亚航空的代理人,雇员以及代表,和为了运输韩亚航空使用的飞机的所有权人,以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全员都可以适用。
3、 起诉原因
关于旅客及行李的运输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无论其诉求缘由为不履行合同,非法行为、或其他任何事由,均遵守协议中规定的条件和限制下,才能提出。但协议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及请求权者的权利。
第 16 条(损害赔偿请求期限和起诉期限)
1、 损害赔偿请求期限
行李有受损情况下,有权引领者若没有在发现损伤后立刻,或最晚自引领起 7 天之内,向韩亚航空的事务所提出异议;或推迟,丢失的情况下, 当收件人若没有在可处分手提行李的日子(推迟的情况) ,或自应可处分该行李的日子(丢失的情况)起最晚 2
1 日内,向韩亚航空的事务所提出异议, 任何损害赔偿请求都不能认定。所有异议在
上述的期间内以书面提交。运输不是“协议”定义的“国际运输”的情况下,索赔
者满足以下条件中一个的时候,可以没有通知而提起诉讼。
(1) 该通知由于正当合理的理由而不可能履行。
(2) 由于韩亚航空欺骗而不能通知。
(3) 韩亚航空已知旅客行李的损失。
2、 起诉期限
对于韩亚航空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论其原因,旅客到达目的地之日起,飞机抵达的当天起,或该运输停止之日起 2 年内提出,该期限之后, 旅客对韩亚航空的申诉权取消。
第 17 条(法令优先)
机票、本运输条款或其他适用关税规定违背法令,政府的规定、命令或要件的情况下,本规定在不抵触的范围之内有效。任何条款被判为无效,也不影响到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 18 条(修订及放弃)
韩亚航空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人,对于本运输条款或其他适用关税规定,不可变更,修订及放弃。
第 19 条(条款正本)
本条款可以以英文版翻版发行,在翻译或解读上产生纠纷,优先适用运输条款韩文版。<终>
航空公司名称:韩亚航空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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