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航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


服务舱位等级

定座舱位

自愿变更费(每次)

自愿退票费

自愿签转

不定期客票填开

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含)前

计划离站时间前168小时(不含)内至48小时(含)前

计划离站时间前48小时(不含)内至4小时(含)前

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内(不含)及航班起飞后

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含)前

计划离站时间前168小时(不含)内至48小时(含)前

计划离站时间前48小时(不含)内至4小时(含)前

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内(不含)及航班起飞后

商务舱

J

免费

5%

5%

10%

5%

5%

5%

10%

允许

允许

C

5%

10%

15%

20%

5%

15%

25%

30%

不允许

不允许

I

10%

20%

25%

35%

15%

30%

50%

60%

经济舱

Y

免费

5%

5%

10%

5%

5%

10%

20%

允许

允许

H

不允许

不允许

B

5%

10%

20%

30%

10%

15%

30%

40%

M

L

K

5%

20%

30%

40%

20%

30%

40%

50%

N

Q

V

10%

30%

50%

70%

20%

40%

70%

90%

T

特惠经济舱

R

Z

P

A

G/S/U/W/D

见河北航相关特殊舱位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O(商务舱各类优免票)

X(经济舱常旅客优免票)

E(经济舱优免票)

一. 一般规定:

1. 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与定座舱位相对应的原则,不得以低价格销售高舱位,或以高价格销售低舱位。

2. 来回程/联程由各航段对应定座舱位票价组合而成,各航段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应定座舱位等级对应规定执行。

3. 凡符合本条件规定的散客,优先按照本条件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河北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4. 销售单位出售各舱位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适用条件。

5. 本条件适用于河北航国内散客舱位,舱位有其它用途按其它文件规定执行,其它未列明舱位、团体旅客、特殊运价产品按具体运价文件另行规定执行。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河北航实际承运及挂河北航航班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即河北航代码共享航班)的、使用河北航国内有效运输凭证(包括使用"836"确认的BSP中性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河北航签有相互销售协议,并使用其它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河北航国内航线运输。

三. 客票有效期:

1. 除另有约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客开始第一航段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第一航段未使用或不定期的客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2. 若客票的第一航段已使用,则整本客票或连续客票的有效期自旅行之日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不论以后是否改变航程或换开客票,原有效期不变。若原客票完全未使用,客票换开后,新客票的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计算,一年内有效,换开后的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的,或不定期客票自客票换开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有效。

3.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第一航段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四. 定座与出票规定:

1. 必须按票价规定的舱位进行定座。

2. 出票时限以定座系统标注为准。超过出票时限未出票,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3. 客票必须按对应舱位填开。正确填写客票上的票价级别栏、票价栏和签注栏规定内容;折扣票价必须在“签注栏”标注“不得签转/变更退票收费”或按照相关产品的规定填写。

4. 票价指机票上列明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等税、费。票面按旅客实付款金额填写,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个位数四舍五入,具体价格以定座系统中公布的票价为准执行。

5.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的客票,按表中列明座位等级适用的规定;允许填开不定期的客票第一航段必须定妥座位,不允许填开不定期的客票所有航段均必须定妥座位。)

6. 客票乘机联必须按顺序使用,否则未使用航段按各乘机联对应定座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退票。

五. 散客变更及退票费收取规定:

1. 变更:指包括航班、日期、定座舱位、航程、承运人的变更。

2. 变更手续费:是指根据舱位票价适用条件,河北航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更改原订航班计划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航班、日期等的变更收费。

3. 退票手续费:是指根据舱位票价适用条件,河北航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取消原订航班计划退票而收取的费用。

4. 票价差额:指旅客自愿从低票价改为高票价的运价差额。

5. “计划离站时间”即为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所列明的“时间”。旅客自愿变更、退票时,“计划离站时间”以客票上每一航段最后一次变更后的计划离站时间为准,并按照取消定座的时间计算变更、退票手续费。

6. 变更手续费、退票手续费和舱位票价差额均按客票实际支付的票面价计算;变更手续费、退票手续费尾数四舍五入至个位,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7. 航班不正常信息发布之前的退座/退票,应按自愿变更/自愿退票收取相关费用。

8. 自愿变更:

(1) J舱客票及按J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按J舱票价计算的婴儿的航班/日期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

(2) C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

(3) I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2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35%的变更手续费。

(4) Y/H舱客票及按Y舱客票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按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航班/日期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

(5) B/M/L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30%的变更手续费。

(6) K/N/Q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3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40%的变更手续费。

(7) V/T/R/Z/P/A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3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5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变更,每次收取客票票面价70%的变更手续费。

(8) 如变更后未发生票价差额,则按规定收取变更手续费;如果变更后引起前后票价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a)不同舱位变更,从高票价变更到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从低票价变更到高票价,收取变更手续费和票价差额;相同票价仅收取变更手续费。

b)相同舱位变更,收取变更手续费和票价差额,如新票价低于原票价差额不退(新客票填写原票价),只收取变更手续费,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c)每次变更均需重新计算票价,如所需舱位没有公布票价,即使舱位开放,不接受变更,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d)定座舱位更改后如需再变更,其变更收费按更改后的定座舱位适用条件办理。变更前所收的变更手续费不退。

e)变更时如遇公布票价调整,以定座系统实时票价为准,多不退少补,变更手续费按更改前的定座舱位对应规定办理。

9. 自愿退票:

(1) J舱客票及按J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退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退票手续费;按J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2) C舱客票的退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1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2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30%的退票手续费。

(3) I舱客票的退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1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3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5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60%的退票手续费。

(4) Y/H舱客票及按Y舱客票票价计算的的儿童客票的退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20%的退票手续费;按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5) B/M/L舱客票的退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1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15%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3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40%的退票手续费。

(6) K/N/Q舱客票的退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2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3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4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50%的退票手续费。

(7) V/T/R/Z/P/A舱客票的退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2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内(不含)至48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4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内(不含)至4小时(含)前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70%的退票手续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4小时(不含)及航班起飞后退票,收取客票票面价90%的退票手续费。

(8) 自愿变更航班/日期后的客票发生退票,所收变更手续费不退;自愿变更定座舱位后的客票发生退票,按最后一次变更前的票面价及最后一次变更前的定座舱位规定办理,并按新定座位的退座时间计算退票手续费,全额退还最后一次升舱补收的票价差额。

(9) 使用散客公布票价不同舱位、散客特殊票价、折扣票价或产品舱组合填开的来回程、缺口程、联程客票,客票退票均按各舱位对应规定办理。客票全部未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相应舱位的手续费,退还余额;如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舱位的票面价,余额扣除未使用航段相应舱位适用的退票手续费后,退还余额。特殊票价、产品舱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10) 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客票有效期满后30天(自然天)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若客票已逾期,票款、民航建设发展基金与燃油附加费等税、费均不予退回。

(11) 不定期客票退票按其定座舱位对应的“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的适用条件收取退票手续费。

(12) 客票遗失按《河北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等办理。

六. 客票的签转规定:

1. 客票的签转按相关签转协议执行。

2. J/Y舱位客票(包含有直减优惠的),须补齐差额后进行签转。

3. 按J/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儿童优惠票允许自愿签转。

4. 如签转后的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河北航票价,需补齐差额后进行签转;如签转后的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河北航票价,允许签转,但差额不退,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5. 客票签转须同时按本条件规定收取变更手续费,并按签转时的时间计算变更手续费。

6. 其它凡不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要求自愿签转,需补齐折扣票价与全票价的票价差额,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后,方可签转,或按自愿退票办理。

七. 儿童、婴儿折扣规定:

1. 儿童按成人J/Y舱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婴儿按成人J/Y舱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其它按《河北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2. 儿童、婴儿客票,其机场建设费、燃油费均按儿童、婴儿标准执行。儿童旅客均须在姓名后面加注“CHD”字样,只有加注“CHD”字样的客票方可按照儿童旅客标准免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减半收取。

3. 因航班安全运行的需要,每个航班可承运的婴儿旅客数量有限,故婴儿客票必须提前申请。如未提前办理婴儿定座申请或在航班起飞前至机场补票柜台临时购买婴儿客票的,可能会因超出航班安全运行对婴儿的数量限制而被拒绝运输,同行旅客所持客票如要求变更或退票则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办理。

4. 婴儿不占座位。婴儿如需占用座位,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限额的婴儿应按相应的儿童票价计收,可单独占座。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旅客不得单独携带婴儿乘机,但婴儿为未成年旅客子女的情况除外。

5. 儿童、婴儿购票必须至少与一位成年旅客在同一物理舱位内,不得单独购买经济舱、商务舱或头等舱客票。如果成人旅客单独携带婴儿、儿童旅客,成人旅客变更物理舱位等级时,必须同时办理婴儿、儿童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婴儿、儿童旅客所定物理舱位等级必须与成人旅客保持一致。

6. 除现有儿童、婴儿购票规定外,儿童须有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陪伴乘机,且每位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最多携带两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或婴儿)同舱位乘机。无成人陪伴、超过规定数量的儿童(含按成人票价购买客票的儿童)乘机,必须按无成人陪伴儿童规定办理(此条款仅适用于年满5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儿童),年龄在5周岁以下的无成人陪伴的儿童,不予承运。

7. 无成人陪伴儿童购票不得使用冀鹰会员俱乐部会员积分兑换的免票。无成人陪伴儿童所定座位等级仅限J/Y,票价为J/Y舱全票价的50%。

8. 因舒适原因须多占座位(EXST)或需额外购买占座行李(CBBG)的旅客不得使用特殊产品,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等税、费照常收取。

八. 非自愿变更/退票/签转:

按河北航现行《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有关规定办理。

九. 旅客因病/身故退票:

1. 旅客因病退票办理时间:

旅客因病不能旅行而要求退票,必须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提出并退座。未按要求退座的按自愿退票处理。

2. 旅客因病退票时限及办理地点

(1) 河北航直销机构和授权销售代理人均可为旅客办理因病退票业务。

(2) 在客票上列明的离站时间前提出并取消座位。

3. 旅客因病退票办理要求

(1) 旅客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旅客需提供本人购票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县级以上(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书(疾病证明/医疗证明)、病历及交费单(开具时间应早于客票上列明的离站时间,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等,退票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在符合河北航规定并经审核无误后,可免收退票手续费。

(2) 患病旅客同航班、同航程的随行成员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座退票手续,不超过2人(含2人)时可免收退票手续费,超过2人的随行成员退票手续费不免,按所持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如随行成员未与患病旅客同时同地办理退座退票手续,则不再享有2人免收退票手续费的优惠,退票手续费按所持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

(3) 如患病旅客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后才提出退票或取消座位,或提供的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等的,患病旅客及其随行成员退票均不免退票手续费,退票手续费按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

4. 旅客本人或其近亲属亡故原因退票规定

(1) 旅客本人或其近亲属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不幸亡故,可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2) 旅客本人亡故,同航班、同航程随行人员(不超过2人),可一并办理退票手续,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3) 旅客的近亲属亡故,仅限旅客本人的客票办理退票手续,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4) 近亲属包括:旅客本人的父/母/岳父/岳母/夫/妻/子/女。

(5) 办理该类退票时须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由死亡发生地所在国家相应的主管机构签发。办理旅客近亲属死亡导致的客票退票时,还须提供由国家相应的主管机构签发的、能证明旅客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相关资料。

十. 生效日期

本适用条件适用于2018年10月28日(含)销售,2018年10月28日(含)以后开始旅行的客票使用,在此日期之前销售客票使用规定按原适用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河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