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航空危险品运输规定

1 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1.1 定义:提交运输的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容易发生爆炸、危险性反应、起火或产生导致危险的热量、散发导致危险的毒性、腐蚀性或易燃性气体或蒸气的任何物品或物质,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

2 经豁免可以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危险品规则》2.1.2)

2.1 在非常紧急情况下,或当其他运输方式不合适及公众利益需要时,经有关国家(指货物始发站、过境站、飞越站和货物抵达的目的站国家以及经营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预先批准,可以豁免运输限制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2.2 豁免和批准的危险品通常是客机和货机上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在这种情况下应努力确保整体运输安全水平,并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 中关于总运输安全水平要求的条件下方可进行航空运输。

2.3 豁免文件的内容至少包括危险品UN/ID 编号、运输专用名称、分类、包装以及适用数量、特别操作要求、特别应急措施、收货人及托运人的姓名和地址、始发站和目的站机场、飞行航路、运输日期和豁免的有效期限等。

2.4 运输需要豁免的危险品时,托运人应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将有效的豁免文件交给承运人。一份豁免文件的复印件随货单一起运输,如果是国际运输,还需同时附上一份英文译文。

2.5 经豁免方可运输的危险品包括:

    下列所述危险品不得以航空器载运,除非根据《危险品规则》1.2.6.1的规定由国家予以豁免。

  1. 下列放射性物品:
    • 带通气设施的BM)型包装件;
    • 需要辅助冷却系统进行外部冷却的包装件;
    •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操作控制的包装件;
    • 爆炸品;
    • 可自燃的液体。
  2. 除非另有规定,在危险品表中表明禁止运输的,带联合国编号的物品和物质(包括被注明“未另详述”o.s.的物品)。
  3. 被传染的活体动物。
  4. 需要I 级包装的具有蒸气吸入毒性的液体。
  5. 交运温度等于或高于100℃(212℉)的液态物质或高温等于或高于240℃(464℉)的固态物质。
  6. 国家有关当局制定的任何其他物品或物质。

2.6 下列情况,民航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

  1. 对于《技术细则》指明经批准可以运输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
  2. 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

    上述情况下,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必须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安全水平。如果《技术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允许给予某一批准,则可寻求豁免。

2.7 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3 隐含的危险品

3.1 隐含危险品的典型实例

  1. 紧急航材(AOG):参见“航空器零备件/航空器设备”
  2. 航空器零备件/航空器设备:可能含有爆炸物品(照明弹或其它烟雾弹)、化学氧气发生器、不能使用的轮胎装置、压缩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或灭火器)、油漆、粘合剂、气溶胶、救生用品、急救包、设备中的油料、湿的或锂电池以及火柴等。
  3. 汽车部件/用品(轿车、汽车、摩托车)——可能含发动机包括燃料电池发动机、化油器、含燃料的燃料箱、湿电池或锂电池、轮胎充气设备中的压缩气体、灭火器、充气袋、易燃的黏合剂、油漆、密封胶和溶剂等。
  4. 电池驱动装置/设备—可能含湿电池或锂电池。
  5. 呼吸器——可能表示有压缩空气或氧气气瓶、化学氧气发生器或深冷液化氧气。
  6. 野营设备——可能含易燃气体(丁烷、丙烷等)、易燃液体(煤油、汽油等)或易燃固体(已胺、火柴等)。
  7. 轿车,轿车部件——见汽车部件等。
  8. 化学品——可能含符合危险物品标准的物品,尤其是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9. 集运货物(拼箱组装)——可能含任何界定类别的危险物品。
  10. 低温(液体)——暗示有低温液化气体,如氩、氦、氖、氮等。
  11. 气瓶——可能含压缩式液化汽体。
  12. 牙科仪器——可能含易燃树脂或溶剂、压缩或液化气体,汞和放射性物质。
  13. 诊断样品——可能含感染性物质。
  14. 潜水设备——可能含压缩气体(例如空气或氧气)的气瓶。也可能含高光强潜水灯,在空气中开启能放出极大的热量,为了运输安全,灯泡或电池应保持断路。
  15. 钻探和采掘设备——可能含爆炸品和/或其他危险物品。
  16. 敞口液氮容器(蒸气容器)——可能含游离液氮。只有在包装以任何朝向放置,游离液氮都不会流出的情况下,才不受技术细则限制。
  17. 电器/电子设备——可能含磁性材料、开关传动装置中的汞、电子管、湿电池或锂电池或装有燃料的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盒。
  18. 电动装置(轮椅、除草机、高尔夫车等)——可能含湿电池或锂电池或装有燃料的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盒。
  19. 探险设备——可能含爆炸品(照明弹)、易燃液体(汽油)、易燃气体(野营燃气)或其他危险物品。
  20. 摄影组和宣传媒介设备——可能含爆炸性烟火设置、装有内燃机发电机、湿电池或锂电池、燃料、发热物品等。
  21. 冷冻胚胎——可能装有冷冻液化气体或干冰。
  22. 冷冻水果、蔬菜等——可能装有干冰(固态二氧化碳)。
  23. 燃料控制器——可能含易燃液体。
  24. 热气球——可能含易燃气体的气瓶、灭火器、内燃机、电池等。
  25. 家庭用品——可能含符合危险物品任何指标的物品,包括易燃液体如溶剂性油漆、黏合剂、擦光剂、气溶胶(根据技术细则表8-1,旅客不准携带的气溶胶)、漂白粉、腐蚀性的烤箱或下水道清洗剂、弹药、火柴等。
  26. 仪器——可能掩藏含汞气压计、血压计、汞开关、整流管、温度计等。
  27. 实验室/试验设备——可能含符合危险物品任何指标的物品,尤其是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锂电池、压缩气体气瓶等。
  28. 机械部件——可能含易燃的黏合剂、油漆、密封胶和溶剂、湿电池和锂电池、汞、压缩或液化气体气瓶等。
  29. 磁铁和其他类似物质物品——其单独或累积效应可能符合磁性材料的定义(见技术细则2;9.2.1d))。
  30. 医疗用品/设备——可能含符合危险物品任何指标的物品,尤其是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锂电池。
  31. 金属建筑材料——可能含铁磁性材料,因其可能影响航空器仪表需要符合特殊装载要求(见技术细则2;9.2.1d))。
  32. 金属篱笆——可能含铁磁性材料,因其可能影响航空器仪表需要符合特殊装载要求(见技术细则2;9.2.1d))。
  33. 金属管件——可能含铁磁性材料,因其可能影响航空器仪表需要符合特殊装载要求(见技术细则2;9.2.1d))。
  34. 旅客行李——可能含符合危险物品任何指标,根据技术细则表8-1不允许携带的物品。
  35. 药品——可能含符合危险物品任何指标的物品,尤其是放射性物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36. 摄影用品/设备——可能含符合危险物品任何指标的物品,尤其是发热装置、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锂电池。
  37. 赛车或摩托车队的设备——可能含引擎,包括燃料电池引擎、化油器或含燃料或残余燃料的油箱、湿电池和锂电池、易燃气溶胶、硝基甲烷或其他汽油添加剂、压缩气体气瓶等。
  38. 冰箱——可能含液化气体或氨溶液。
  39. 修理箱——可能含有机过氧化物、易燃的黏合剂、溶剂性油漆、树脂等。
  40. 试验样品——可能含符合危险物品任何指标的物品,尤其是感染性物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41. 精液——可能同时装有干冰或冷冻液化气体(另见敞口液氮容器)。
  42. 船用品——可能含有爆炸品(照明弹)、压缩气体气瓶(救生筏)、油漆、锂电池(应急定位发射器)等。
  43. 运动物品/运动队设备——可能含压缩或液化气体(空气、二氧化碳等)气瓶、锂电池、丙烷火炬、急救包、易燃的黏合剂、气溶胶等。
  44. 游泳池化学品——可能含氧化性或腐蚀性物质。
  45. 电器设备或仪器上的开关——可能含汞。
  46. 工具箱——可能含爆炸品(射钉枪)、压缩气体或气溶胶、易燃气体(丁烷气瓶或火炬)、易燃黏合剂或油漆、腐蚀性液体、锂电池等。
  47. 火炬——小型火炬和通用点火器可能含易燃气体,并装有电打火器。大型火炬可能含装在易燃气体容器或气瓶上的火炬头(通常有自动点火开关)。
  48. 旅客的无人伴运行李/私人物件——可能含符合危险物品任何指标、根据技术细则表8-1不允许携带的物品。

   注:作为货物运输的超重行李可能含有技术细则1;1.1.5.1g)规定的某些危险物品。

  1. 疫苗——可能装有干冰(固态二氧化碳)。

3.2 其他

对于未包含在《危险品规则》规则中的物品或物质,如果在出现泄漏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清理问题,或在长期情况下会对铝造成腐蚀,托运人必须对其进行检查,至少应确保包装是恰当的,能够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泄漏。它们可能包括盐水、粉末或液态染料、腌制食品等。

4 例外数量危险品

4.1 河北航空不接收例外数量危险品。

4.2 极少量的危险品可能作为例外数量危险品载运,除了《危险品规则》关于培训要求、航空邮件中的危险品、分类和包装等级标准、装载限制、危险品事故/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报告、如属于放射性物质,关于放射性物质例外数量包装件的要求以及定义外不受其他条款限制。如例外数量危险品不需要托运人出具危险品申报单,不需要填写检查单,例外数量危险品的信息不需要出现在给机长的书面信息中。

4.3 例外数量包装件的数量限制,可以根据《技术细则》表4.2危险品品名表中第F栏的代码,对照表1确定数量的限制。

4.4 包装

例外数量危险品运输所用的包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必须有一个内包装,而且内包装必须使用塑料制造(当用于液体危险品包装时,其最小厚度不得小于2毫米),或者用玻璃、瓷器、炻器、陶瓷或金属制造。每一内包装的封盖用线、带或其他有效措施保持牢靠;任何具有带模压螺纹的颈的容器必须具有一个防漏带螺纹的帽。该封盖必须能承受内容物。
  2. 每一个内包装必须用衬垫材料牢固地包装在中层包装内,包装方式是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它们不破裂、穿孔或泄露内容物。对液体危险品,中层包装或外包装必须含有足够的吸附材料,以吸收内包装的全部内容物。当吸附材料放置在中层包装里时也可做为衬垫材料。危险品不得与衬垫材料、吸附材料和包装材料产生危险的反应或降低 材料的完整性或功能。无论包装件方向如何,都必须完整包含内装物以免发生破裂或泄露。
  3. 中层包装必须牢固地包装在一个高强度的刚性外包装中(木材、纤维板或其他等强度材料)。
  4. 整个包装件都必须符合《技术细则》6.6包装件试验的规定。
  5. 每个包装件的尺寸必须符合与足够的空间以适应所有必须的标记;
  6. 可以使用合成包装,合成包装可以包含危险品包装或不受以上规则限制的物品的包装。

4.5标记

4.5.1 包装件的标记

  1. 例外数量危险品的包装件必须耐久和清晰地以图1中所示的标记。包装内每一危险品的类或项必须标注在标记中。当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名字没有显示在包装件的其他地方时,此信息必须包括在标记内。
  2. 标记必须采用正方形。影线和符号须使用同一颜色,红或黑,白底或适当反差底色。标记的尺寸必须至少是100mm×100mm。如果未对尺寸做具体规定,所有特性必须和所显示的特性大致成比例。

4.5.2 OVERPACK标记

4.5.2.1 当例外数量危险品的包装件置于OVERPACK时,除非满足4.5.1节中图1所要求的标记可以看见,否则在OVERPACK包装件上必须:

  1. 标记“OVERPACK”字样,“OVERPACK”标记至少12mm高。
  2. 按照5.1的要求进行标记。

4.5.2.2 如果OVERPACK中包含其他危险品包装件,还必须符合本手册HBH/5503-6“危险品标记标签”相关规定。

1 例外数量代号

代号

每一内包装最大数量

每一外包装最大数量

E0

不允许按例外数量载运

E1

30g/30mL

1kg/1L

E2

30g/30mL

500g/500mL

E3

30g/30mL

300g/300mL

E4

1g/1mL

500g/500mL

E5

1g/1mL

300g/300mL

 


5 有限数量的危险品

5.1 定义

    只有符合《危险品规则》2.7.1.1、危险品表及第5章的规定要求,才可作为“有限数量”的危险品进行载运。

5.2 允许以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品

    只有被允许由客机载运并符合下列类别、项别和包装等级(如适用)的危险品才可按有限数量的危险品的规定进行载运:

  1. 2类:仅1项和2.2项的UN1950,无次要危险的2.1项和2.2项的UN2037
  2. 3类:包装等级Ⅱ级和Ⅲ级的易燃液体。
  3. 4类:1 项中包装等级Ⅱ级和Ⅲ级的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聚合物质除外;4.3项中包装等级Ⅱ级和Ⅲ级的物质,只限固体和UN3476(燃料电池罐,含遇水反应物质)。
  4. 5类:1 项中包装等级Ⅱ级和Ⅲ级的氧化剂;5.2 项中仅限包装在化学物品箱或急救箱内的有机过氧化物。
  5. 6类:1 项中包装等级Ⅱ级和Ⅲ级的毒性物质。
  6. 8类:包装等级Ⅱ级和Ⅲ级的第8 类腐蚀性物品,但不包括UN2794UN2795UN2803UN2809 UN3028 的物质。
  7. 9类:仅限第9 类的物质中的二溴二氟甲烷(UN1941)、苯醛(UN1990)、硝酸铵肥料(UN2071)、环境危害物质,固体,o.sUN3077)环境危害物质,液体,n.o.sUN3082)化学品箱或急救箱(UN3316),航空限制的液体,n.o.s.UN3334),航空限制的固体,n.o.s.UN3335)。

5.3 不允许以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品

    下列制品或物质不可以按限量危险品的规定载运:

  1. 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运输的危险品。
  2. 仅限货机载运的危险品。
  3. 包装等级为Ⅰ级的危险品。
  4. 1类:爆炸品。
  5. 2类:1 项(UN1950UN2037除外);2.2项(UN1950UN2037除外)以及2.3项毒性气体。
  6. 4类:1 项中自身反应物质;4.2项或具有4.2项次要危险性的危险品。
  7. 6类:2项感染性物质。
  8. 7类:放射性物品。
  9. 8类:腐蚀性物质UN2794UN2795UN2803UN2809 UN3028
  10. 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除二溴二氟甲烷(UN1941),笨醛(UN1990)、硝酸铵肥料(UN2071)、环境危害物质,固体,o.sUN3077)、环境危害物质,液体,n.o.sUN3082),化学物品箱或急救箱(UN3316),航空限制的液体,n.o.s.UN3334),航空限制的固体,n.o.s.UN3335)。

5.4 数量限制

  1. 每个包装的净数量不得超过《危险品规则》2 表对应G栏包装说明编号的“H”栏规定的数量。
  2. “有限数量”包装件的毛重不得超过30千克(66磅)。
  3. 有限数量危险品不允许使用单一包装,包括复合包装。
  4. 有限数量的危险品必须按照危险品表中G栏内所述适用的前缀为“Y”的限量包装说明的要求进行包装。
  5. 有限数量危险品的具体包装要求详见《危险品规则》7.5包装。

5.5 河北航空不接收有限数量危险品。

6 国家以及承运人差异

有关国家及承运人对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是有差异的,在危险品运输中,托运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承运人及其地面代理人和销售代理人必须遵守不同国家及其他承运人的相关规定。有关国家及其他经营人的差异详见《危险品规则》第2.9节“国家及承运人差异”。

7 邮件中的危险品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航协和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河北航空禁止通过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8 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危险品

8.1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旅客或机组成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包括放射性物质例外包装),不论该危险物品是作为手提行李还是放在手提行李中,也不论作为交运行李还是放在交运行李中,或者随身携带,除非该危险品根据表8.7允许携带,并且仅供个人使用。

8.2 旅客或机组不得携带下列危险品,包括作为交运行李或放在交运行李中、作为手提行李或放在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

  1. 除了下表31)规定者外,像外交公文包、现金箱、现金袋一类的保密型行李,如果其中装有锂电池或烟火物质之类的危险物品,是完全禁止的。
  2. 含有液态氧的个人医疗氧气装置;
  3. 含有诸如爆炸品、压缩气体、锂电池等危险物品的电击武器(例如泰瑟枪)。

8.3 旅客和机组成员携带的物品除应遵守《技术细则》、《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和河北航各类管理手册规定外,还应遵守各国为了航空安保所实行的其他限制。运行港澳台及境外机场还应遵守当地机场关于乘客限制物品的规定。

8.4 表2中需经“河北航批准”运输的危险品,河北航在石家庄由公司地面服务保障部门旅客服务处值班主任批准,除石家庄航站外的批准河北航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完成,地面服务代理人的授权由地面服务保障部运行保障处负责。

8.5 关于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第20)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在可以放入手提行李或交运行李时,应建议旅客优先选择放入手提行李,若放入交运行李除符合第20)的规定外,值机人员还应提示旅客避免将便携式电子设备和易燃物质(例如:香水、气溶胶)放置在同一件行李内托运。

8.6 每位旅客或机组成员可以携带的备用电池(包含全部种类的电池)的总数不能超过10块,便携式电子设备(PED)不超过10个;超过上述数量的限制必须获得公司批准,批准仅限每人携带的备用电池总数不超过20块、便携式电子设备(PED)总数不超过15个。批准程序按照本节8.4条执行。(注:若每位旅客或机组成员将携带的PED电池拆下作为行李运输,则拆下的电池算做备用电池。)

8.7 关于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危险物品的规定

用品或物品

位置

需经河北航批准

必须向机长通报

限制

交运行李

手提行李

随身携带

医疗必需品

1)

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

河北航航班上,禁止旅客携带医疗用小型氧气瓶或空气瓶登机。如旅客需要飞行途中使用氧气,必须预先向河北航申请。申请程序参见《航站运行手册》HBH/1113-1“旅客和行李托运”中“特殊旅客”。

含有液态氧的装置

禁止

禁止

禁止

不适用

不适用

禁止在手提行李中、交运行李中或者随身携带含有液态氧的装置。

2)

机械假肢用小型气瓶(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为操纵机械假肢而携带的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的小型气瓶。为保证旅途中的需要,还可以携带同样大小的备用气瓶。

3)

非放射性药品(包括气溶胶)

a)  每一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得超过0.5kg0.5L

b)  气溶胶释放阀必须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c)  每人可携带的3)10)13)所述所有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得超过2kg2L(例如,4罐气溶胶,各500mL)。

d)  糖尿病患者或者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应经过安检,并向安检人员出示医生处方或医院证明。或经液态物品检测仪检查确认无疑的,可由旅客随身携带。自行购买的液态药品,应装在100mL容器内,并装在透明塑料袋中。

4)

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其他医疗装置,包括那些以锂电池为动力的装置

不适用

不适用

仅限作为治疗手段植入人体内或安装于体外。

人体内的放射性药剂

不适用

不适用

仅限作为治疗手段。

5)

电动轮椅(防漏型电池驱动)


仅适用于可拆电池

a)  旅客应事先和河北航做好安排,并且应获得河北航批准;

b)  应通知机长包装后的电池在货舱中的位置。

c)  电动轮椅应仅供由于身患残疾、健康或年龄问题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d)  防漏型电池应通过特定的震动实验和压差实验,电解液不会流出外壳;

e)  对于不可拆下电池的,河北航应该核实电池是否牢固安装在轮椅上,是否对电极进行了保护以防止其短路(如可将电池封闭在电池盒内),是否对电路进行了绝缘处理。

f)  如果电动轮椅专门设计成可让使用者拆下电池时,应在使用者指导下货遵循制造商说明拆下电池,无电池的轮椅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对拆下的电池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电池意外短路,应装入坚固的硬质包装内,放入货舱中,并通知机长所放位置。

g)  电动轮椅在载运时,应确保其装载方式能够防止意外启动,防止由于行李、邮件、货物的移动而导致损坏。

6)

电动轮椅(非防漏型电池驱动)

a)  旅客应事先和河北航做好安排,并且应获得河北航的批准;

b)  应通知机长已包装的电池或装有电池的轮椅在货舱中的位置;

c)  电动轮椅应仅供身患残疾、健康或年龄问题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d)  装有非防漏型电池的轮椅,在可能情况下应始终以直立方式装载、放置、固定与卸下。河北航应核实电池处于断路状态,电极已经绝缘以防止意外短路,并且电池应牢固附于轮椅上。

e)  如果不能保证以直立方式装运、放置、固定与卸下,则应卸下电池,轮椅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卸下的电池应装入坚固的硬质包装运输,且包装应满足以下条件:

i.   包装严密不漏,能阻止电池液渗漏,并用适当方式固定(如使用绑扎带、固定夹或支架),将包装固定在货板上或货舱内以防翻倒,不得用货物或行李支撑;

ii.  能防止电池短路,并直立固定于包装内,周围用合适的数量充足的吸附材料填满;

iii.包装标有“Battery,wet,with wheelchair”(轮椅用湿电池)或“Battery,wet,with mobility aid”(代步工具用湿电池)字样,并加贴(“Corrosive”)腐蚀性标签和包装件方向性标签;

f)  轮椅在运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启动,防止由于行李、邮件、货物的移动而导致损坏。

g)  旅客应事先同河北航空做好安排;且在可行时,给非防漏型电池装上防漏盖。

7)

电动轮椅(锂电池驱动)


适用于卸下的锂电池

a) 旅客应事先和每一河北航做好安排,并且应获得河北航的批准;

b) 应通知机长电动轮椅在货舱中的位置以及拆下的锂电池在客舱中的位置。

c) 电动轮椅应仅供由于身患残疾、健康或年龄问题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d) 对于不可拆下锂电池的,河北航应核实锂电池牢固安装在轮椅上,锂电池处于断路状态,电极已经绝缘以防止意外短路;

e) 如果轮椅专门设计成可拆下锂电池时,则应在使用者指导下或遵循制造商说明卸下锂电池,并在客舱中携带。拆下的锂电池两级应绝缘以防止意外短路,并且电池被适当保护免受损害(如放入单独的保护盒当中);

f) 锂电池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实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该类型所有实验的要求。可以拆下的锂电池不应超过300WH,并且最多可携带一个不超过300WH的备用电池,或两个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

g) 轮椅在运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启动,防止由于行李、邮件、货物的移动而导致损坏。

河北航不承运锂电池不可拆卸的代步工具。

8)

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内含锂电池或锂电池芯)

装置:内含的锂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2g或者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a)  内含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PMED),包括如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喷雾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等。

b)  PMED以及备用锂电池仅限旅客为其医疗用途而携带;

c)  PMED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应完全关闭装置(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装置不受损坏;

d)  备用锂电池不应放入托运行李中。备用锂电池还应单个做好保护防止短路,例如:可将电池放入原零售包装;将暴露的电极上裹紧绝缘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中;

e)  锂金属含量超过2g的锂金属电池或额定能量超过100WH的锂离子电池,无论是含有这种锂电池的电子医疗装置还是备用电池,都应获得河北航的批准;

f)  每位旅客不应携带两块以上的锂含量超过2g的锂金属备用电池和额定能量超过100WH的锂离子备用电池;

g)  每一备用锂电池或已安装的锂电池,其所属类型均应符合联合国《实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实验的要求。

备用锂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或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装置:内含锂电池超过2g但不超过8g,或者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

备用电池:超过2g但不超过8g或者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

9)

小型医用水银体温计

a)  旅客不应将含汞的水银体温计置于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

b)  每人允许携带一支,并且应置于保护盒内,仅供个人使用。

梳妆用品

10)

梳妆用品(发胶和香水等,包括气溶胶)

a)作为托运行李,每人可携带的单件物品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0.5L

b)作为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时,每种化妆品限带1件,其容器容积应不超过100ML,并应置于独立袋中,接受开瓶检查,液态物品总量应不超过1L

c)气溶胶的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d)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应超过2KG2L

11)

含烃类气体的卷发器

a)  每人可携带一件;

b)  其安全盖应紧扣于加热元件;

c)  不应携带此种卷发器用的储气筒;

d)  在航空器上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使用此种卷发器。

日用消费品

12)

酒精饮料

酒精饮料不应置于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登机,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条件是有购物凭证且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

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但应在零售包装内,并且每个容器不应超过5L

托运的酒精饮料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

b)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在24%-70%(含70%)范围内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L

c)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旅客和机组不应作为行李携带。

13)

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2.2项且无次要危险性气体)

仅限托运行李。

a)  每一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0.5L

b)  气溶胶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c)  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总净数量不应超过2kg2L

14)

包装牢固的1.4S项弹药筒(仅限UN0012UN0014

禁止

禁止

禁止

不适用

不适用

河北航航班禁止携带。


15)

安全火柴或打火机

禁止

禁止

禁止

不适用

不适用

根据中国民航局相关规定,河北航航班禁止携带。

16)

启动后产生高热或起火的电池动力设备(如潜水强光灯)

应获得河北航批准。

a)  应拆下产生热量的部件、电池或另一部件(例如保险丝),使产生热量的部件和电池彼此隔离;

b)  拆下的电池应做好保护以防止发生短路(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

17)

雪崩救援背包(内装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压缩气瓶)

禁止

禁止

禁止

不适用

不适用

根据中国民航局相关规定,河北航禁止携带。

18)

装入自行充气的个人安全装置(例如救生衣或救生背心)或供其他装置使用的小型气瓶

应获得河北航批准。

自动充气救生衣中的小型气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每人最多可携带1件个人安全装置,装置应采用保证不会意外启动的包装方式;

b)  气瓶应仅用于充气目的,只能使用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气体;

c)  安全装置最多配置两个小型气瓶,备用气瓶不应超过两个;

供其他装置使用的小型气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每人最多可携带四个装有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其他气体的小型气瓶;

b) 每个气瓶的容积不应超过50ML

注:对于二氧化碳,水容积为50ML的气瓶相当于一个28g的气瓶。

19)


便携式电子吸烟装置(内含锂电池的)及其备用锂电池

a)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吸烟装置,包括电子烟、电子雪茄、电子烟斗、个人喷雾器和个人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等;

b)仅限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携带,且不应在机上使用或充电;

c)仅能作为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不能作为托运行李,不需要经营人批准,且不需要填写机长通知单;

d)电子吸烟装置应单独保护防止意外启动;

e)备用锂电池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f)锂电池限制如下:

锂电池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结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2g;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20)


便携式电子设备(内含锂电池或锂电池芯)

内含锂电池芯或电池的设备

a)  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包括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电子行李牌等。

b)  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而携带;

c)  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应完全关闭(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d)  每块锂电池不应超过以下限制:

--对于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为2G

--对于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为100WH

e)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备用锂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或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a)  仅限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携带;

b)  备用电池不应放入托运行李中托运;

c)  备用锂电池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d)  备用锂电池含量限制如下:

—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克;

—  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e)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电子设备:内含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

a)  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携带;

b)  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应完全关闭设备(不在睡眠或休眠状态),并采取措施防止设备意外启动,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c)  经过河北航批准,旅客和机组可携带内含锂电池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电子设备;

d)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备用电池: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充电宝”的规定参见本文件第8.8款)

a)  仅限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携带;

b)  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不应作为托运行李;

c)  备用电池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d)  经过河北航批准,旅客或机组可携带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但不能超过2块;

e)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21)

为便携式电子设备供电的燃料电池以及备用的燃料电池盒

a)   便携式电子设备主要指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和摄像机;

b)   燃料电池不应托运,允许手提或随身携带;

c)   备用的燃料电池盒可以托运,也可手提或随身携带。

22)

干冰

a)  应获得河北航批准;

b)  干冰仅限用于非限制性的易腐物品的制冷,包装件应能释放二氧化碳气体,每人可携带的干冰净数量不超过2.5KG

c)  托运行李时,每个包装件应标记有“干冰(DRYICE)”或“固体二氧化碳(CARBONDIOXIDE,SOLID)”字样,同时标记干冰的净数量或标明其净数量不超过2.5KG

23)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a)  应获得河北航批准;

b)  应通知机长;

c)  仅限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携带,每人限带一支,且应作为手提行李;

d)  应装入坚固的外包装,且内有密封性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种包装应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不论包装件的方向如何)。

24)

化学制剂监控设备(含放射性物质)

a)  应获得河北航批准;

b)  专指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工作人员使用的内含放射性物质的化学剂检测仪(CAM)和(或)快速报警和识别装置检测仪(RAID-M)。

c)  仅限OPCW的工作人员因公旅行时作为手提行李或托运行李携带;

d)  内含放射性物质的活度不应超过ICAO TI2-14规定的活度限制,且包装牢固,不含锂电池;


25)

节能灯具

应包装在零售包装内,仅供个人或家庭使用。

26)

用于校准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渗透装置

a) 应获得河北航批准;

b) 每件装置的材质与所含危险品性质相容,液体总量不超过2ML,并且在55℃时不充满装置;

c) 仅限托运行李,且包装应满足以下条件:

--应放置于密封的及高抗冲击的内包装中,内部具有足够适合的吸附材料,其密封盖使用有效手段固定;

--内包装放置于厚度不小于1.5MM的金属或塑料次层包装内,且使用有效手段密封;

--次层包装固定装在硬质坚固的外包装内;

--整个包装件应能承受1.8M的跌落试验和3M的堆码试验,且内包装无损坏或物质泄漏,包装性能没有明显降低;

--每个包装件毛重不超过30KG


27)

便携式电子设备(内含防漏型电池)及备用电池


a)  防漏型电池,应满足以下条件:

--通过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电解液不会流出外壳;

--在55℃的温度条件下,电解液不会流出破裂的外壳;

--电池不包含任何游离液体或未吸收的液体;

--电池的电压不超过12V,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b)应对设备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启动,或者将电池断开,并对裸露的电极进行绝缘;

c)备用电池应对暴露的电极进行有效绝缘,防止电池发生意外短路;

d) 每人最多可携带2个单独保护的备用电池。

28)

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a)   应获得河北航批准;

b)   应没有电池或其他危险物品;

c)   仅限托运行李,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易燃液体驱动的发动机:

①发动机的整个燃料系统中液体燃料是一种不符合任何危险品类别或项别划分标准的燃料;

②发动机的整个燃料系统无游离液体,所有燃料管路密封或与发动机牢固连接;

--易燃气体驱动的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①整个燃料系统经过冲洗、清洁并填充了非易燃气体或液体;

②用于填充系统的非易燃气体的最终压力在20℃时不超过200kPa

③事先和河北航做好安排,向河北航提供书面或电子文件声明已经遵守了冲洗、清洁和充填程序并证明发动机的填充物为非易燃物。

29)

非感染性标本

a)仅限托运行李,不应作为手提行李或者随身携带;

b)旅客应事先通知河北航,并确认标本无感染性;

c)非感染性标本包括哺乳动物、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鱼类、昆虫和其他无脊椎动物的标本,含有少量乙醇、异丙醇、甲醛溶液或未另做规定的醇类;

d)包装应满足以下条件:

--用沾有醇或醇溶液的纸巾和/或奶酪布包好标本放入热密封的塑料袋中或将标本浸入醇或醇溶液的小瓶或其他硬质容器中;

--袋中或小瓶或硬质容器内的游离液体不超过30ML

--准备好的标本放入热封的塑料袋内;

--将标本袋放入另一个带有吸附材料的塑料袋中,然后热封;

--将包装完毕的袋子放入带有适当衬垫材料的硬质坚固外包装内;

--每个外包装所含的易燃液体总量不超过1L

托运行李时,每个包装件应标记有“科研标本,不受限制,适用特殊规定A180”。

30)

含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

a)应获得河北航批准;

b)用于低温下运输非危险品,且液氮被多孔材料完全吸附。要求隔热包装的设计应确保不会增加容器的压力,并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热包装都不会释放出低温液氮。

31)

保密型设备(内含锂电池或烟火物质)

a)  应符合ICAO  TI规定的条件并事先获得河北航批准。

b)可托运,不应手提或随身携带。

32)

野营炉(含易燃液体燃料)

禁止

禁止

禁止

不适用

不适用

a) 不应携带

b) 除非野营炉内完全排空了易燃液体,经过了适当处理,可以归为非危险品,并且获得河北航的批准,可以托运。

33)

平衡车(含锂电池)

禁止

禁止

禁止

不适用

不适用

a)   河北航原则上不承运;

b)   如遇特殊情况运输,运输前应获得河北航的批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可作为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

--不应携带内含锂电池超过160WH的平衡车;

--河北航应查看电池上的标记或者用户手册,无法确认锂电池额定能量的拒绝收运。

--平衡车应采取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可放入原厂包装内,或者将开关进行固定。

34)

充电宝

适用于超过100

WH的

具体要求参加本节“8.8 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

35

安装了锂电池的行李

1)电池不可拆卸。锂金属电池含量不超过0.3g或锂离子电池不超过2.7Wh

2)电池可拆卸。如果行李交运则必须卸下电池,卸下的电池必须带入客舱。

36

安装了锂电池的行李

禁止运输

电池不可拆卸且超过0.3g锂金属含量或2.7Wh





8.8 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

  1. 定义: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
  2. 充电宝必须是旅客或机组成员个人自用携带。
  3. 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4. 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5. 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须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2个充电宝。
  6. 禁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7. 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9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手册的规定:

9.1 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进行运输。

9.2 旅客和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

10.含有危险物品的灯具

下列灯具不受技术细则约束,条件是它们不含有放射性物质:

10.1 每一件含有危险物品不超过1克,且包装后每个包装件的危险物品含量不超过30克的灯具,条件是:

  1. 灯具经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

注:为此目的而适用ISO90012008 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1. 每一件灯具要么单独包装在内包装内,并用隔板分开,要么周围塞满用于保护灯具的缓冲材料并装进符合41的一般规定且能够通过1.2米高度的跌落测试的硬质外壳包装内。

10.2 只含有2.2 项气体的灯具,前提是其包装须保证任何灯泡破裂的弹射效果均将保持在包装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