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条款

本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运输乘客及行李运输总条款于2021年9月1·号生效。


(本文为英文版本之简体中文译本,如本文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异差, 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第1章          定义

本乘客及行李运输总条款中的用词,定义如下:

“我们”、“我们的”

指马来西亚国际航空公司或马来西亚航空。

“阁下”、“阁下的”、“阁下自己”

指除机组人员外任何持有机票而被载或将会被载的人。就机票退款而言,付款的一方(详见“乘客”之定义)。

“约定停留点”

就公约及本条款而言,指除出发地及目的地以外,于机票或航班时间表所预定于旅客行程中所停留之地点。

“航空运输”

指在飞机上搭载乘客及其行李的运输。

“航空公司指定代码”

指识别特定承运人的英文字母与数字。

“授权代理人”

指受我们指定代为销售机票的人员。

“行李”

指阁下于搭乘航班中所携带的个人物品,除另有指定外,包括托运行李及手提行李。

“行李票”

指阁下机票上有关托运行李的部分。

“行李辨认标签”

指我们就阁下每件托运行李所发出的文件。

“承运人”

指任一搭载或承诺搭载乘客及/或其行李、或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有关该航空运输的服务之航空公司。

“托运行李”

指我们已接管和为此发出行李辨认标签或行李票,并将放于飞机货舱内的行李。

“消费者保护法”

指2016马来西亚航空消费者保护法及其后续任何适用的修订。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及其修订可通过以下链接获得。https://www.mavcom.my/en/resources/legislations/(只提供英文版)

“运输条款”

本运输总条款或按情况而言其他承运人的运输总条款

“联运机票”

指因另一张机票而联同向阁下发出的,并且两者一并构成单一运输合约的机票。

“公约”

指下列任何适用的公约: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署之国际运送统一规章公约 (简称 “华沙公约”);1955 年 9 月 28 日于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1975 年以蒙特利尔一号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1975 年于海牙以蒙特利尔二号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1975 年于海牙以蒙特利尔四号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1961 年于瓜达拉加尔签署的瓜达拉加尔补充公约;或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之国际航空运送统一规章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损害”

包括因我们承运期间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时引起或有关的乘客死亡、受伤、造成的延误、全部或部分遗失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损失。

“日”

指日历一周七日中的任何一日。就遵守通知要求而言,通知发送当天将不会计算在内。就厘订机票有效期而言,开票当天或启程当天不会计算在内。

“电子通行证”

指电子机票的乘客票,以电子数据格式存放在我们电脑系统。

“电子机票”

指行程表/票据、电子通行证及任何其他我们向阁下发出的电子登机文件。

“乘客票”

指阁下机票上显示阁下搭乘的出发地与途中的各个目的地的部分。

“不可抗力”

指非我们能控制的不寻常及不可预见的情况,即使已经采取适当 措施,仍不可避免其后果之发生。

“行程表/票据”

我们向乘客开具的纸本或电子文件,内容包括订位参考编号、乘客名称、航班讯息及相关应通知的事项。

“执飞承运人”

实际执飞航班的承运人。

“乘客”

指除机组人员之外,按所开立的机票而获我们允许搭载或将会被搭载于飞机上的任何人。

“规定”

除本运输条件外,我们任何在机票发出当天有效的任何有关承运乘客及/或行李的条款与细则,包括任何适用的费率规章。相关条款与细则可从我们的网站www.malaysiaairlines.com查阅及下载。

“特别提款权单位”

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界定的特别提款权单位。

“中途停留点”

指在旅途中于出发地及目的地之间的预定停留点,并会在我们预先同意下将停留超过从抵达时间起计的24小时。

“费率规章”

指在需要时向相关当局存档,有关航空公司所公布的票价、收费及相关运输条款。

“机票”

指称为“乘客票及行李票”并包括行程表或票据(如适用)的纸本文件,或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向阁下发出的电子机票。

“转机乘客”

指搭乘某班机抵达机场,并将从该机场(或另一机场)搭乘同一班机(或接驳班机)前往另一国家的乘客。

“非托运行李”

除托运行李之外,旅客按照规定携带登机的任何行李。


第2章          适用范围

2.1.                  一般情况

2.1.1.     除第2.2条至第2.6条规定外,本运输条款适用于我们运营的所有载客及行李之航班或其他承运人或公司代表我们提供的航班。

2.1.2.    除非在规定或有关合约、通行证、该类运输的机票中另有所指,否则本条款亦适用于免费和减收票价的运输。

2.2.      来往美国及加拿大的运输

2.2.1.   来往加拿大的运载

本条款适用于来往加拿大境内,或来往加拿大境内及境外,惟仅限于加拿大境内有效的费率规章。

2.2.2.   来往美国的运载

本条款会适用于来往美国境外及/或美国境内地区,惟仅限于美国境内有效的费率规章。

2.3.     包机

本条款适用于根据包机合约提供的运载,惟仅限于当包机合约及包机机票有引用此条款。如无适用的包机条款,本条款将适用于所述运载,只要本条款没有被包机合约及包机机票排除在外或跟该合约及机票不一致。在接受根据包机合约提供的运载时,不论有否与乘客达成协议,代表乘客同意接受适用条款或合约的约束。

2.4.     代码共享

在一些服务我们与其他承运人作出一种安排称为「代码共享」。这代表就算阁下跟我们有预订机位及持有一张我们名字或我们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码为承运人的机票,航班亦可能由其他承运人执飞。在这种情况下,若我们的运输条款与执飞航班承运人的有所出入,则后者的运输条款适用。若相关安排适用,我们将于阁下购票时告知阁下该执飞航班承运人的资料。若购票时未有执飞航班承运人的资料,我们会确保当有相关关资料时尽快告知阁下。

2.5.     凌驾的法律

2.5.1.   本条款中的任何条款有违公约、消费者保护法或与其他法律、政府的规定、命令、或强制或禁止规定时,则此条款即不适用。任何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6.     运输条款优于航空公司规定

除运输条款规定外,当本运送条款与我们的规定不一致时,本运送条款将优先适用。

第3章  机票

3.1.     机票作为契约的主要证据

3.1.1.  机票构成我们和机票上所载姓名的乘客之间的运载契约的表见证据。我们只运载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所发出的机票上所载姓名的乘客(或持有其他文件证明之已付清或支付部份费用)。机票任何时候均属于开票承运人之财产。

3.1.2.   乘客的身分证明

在阁下登机前,我们会要求阁下提供身份证明以证明阁下为机票上所载姓名的乘客。

3.1.3.   运载需要有效的机票

除非阁下可以提供适当的身份证明及依我们规定及发出并储存于资料库中的有效行程/收据,恕我们未能为阁下提供运载。

除了电子机票或除非另由我们以书面方式授权,除非阁下能向我们展示一张按规定发出的有效机票,恕我们未能为阁下提供运载。机票必须包含该航班的乘客票及其他未使用的机票。除此之外,若现有机票有毁损或除我们之外被任何人变造过,恕我们未能为阁下提供运载。

在使用电子机票的情况下,除非阁下能提供适当的身份证明及依我们规定及发出并储存于资料库中的有效行程/收据,恕我们未能为阁下提供运载。

3.1.4.  遗失或毁损阁下的机票

若阁下机票遗失或毁损任何一部份,或阁下未能展示一张有任何参考编号的机票,开票承运人可应乘客要求及按承运人的规定发出一张新机票(或其中任何一部份)以取代之,惟乘客须提供足够证明予承运人该航班确实已发出有效机票,而乘客需同意签署依承运人所规定的同意书,同意合理地补偿我们或其他承运人因他人误用机票引起的任何损失。开票承运人或会要求阁下支付新机票的全数票价以发一张新机票,若承运人同意该机票已发出、已支付及在有效机票过期前未曾使用的话,票价可予退回。开票承运人或会按规定征收发出新机票的手续费。

3.1.5.  机票不可转让

机票是发出及阁下及不可转让予他人使用。阁下不能转让予他人使用。

3.2.  有效期间

3.2.1.   除非机票、本运送条款、我们的规定或适用于机票的费率规章另有规定外,阁下的机票有效期为:

a.   由发出日期起一年;或

b.   由阁下首次使用该机票起一年,只要阁下的启程日在机票发出的一年内使用。

3.2.2.  有效期的延长

若阁下在机票有效期因以下原因内不能搭机,我们可以延长阁下机票的有效期至到期日的30日内:

a.   我们取消了阁下订妥机位的班机;

b.  我们不飞航班机时刻表上的停留点,此点或为阁下的启程点、终点,或中途停留点;

c.   我们不能按班机时间表飞行班机;

d.   我们使阁下错失转接班机;

e.    我们改变舱级;或

f.    不能提供已确认的机位。

3.2.3.    若阁下在机票有效期内订位时我们未能提供所需之机位,除非我们另有规定外,阁下机票的有效期不会被延长。

3.2.4.    若阁下于旅途中死亡,伴随阁下的人的机票可被免去其最短停留期限的规定,或延长效期。若阁下启程之后,阁下的近亲死亡,则阁下机票的有效期及随行近亲之机票亦可改期。任何此类的改期均需于收到死亡证明之后办理,且延期自死亡之日起算不得超过30天。

3.2.5.      若阁下持有从未使用或部份未使用又不设退款的机票,但因你不可抗力而导致未能出发,我们将为阁下提供与未使用部份不设退款的机票票价等值的消费券以让阁下可以在未来搭乘我们。前提是阁下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与我们联络并提供相关证明。我们亦将收取适当的行政费用。

3.3.    阁下的机票使用

3.3.1.    阁下所购买的机票是有效阁下的出发地,途经任何据机票中所显示的中途停留点或约定停留点。阁下应根据机票提供的旅游顺序使用机票。若阁下忽略使用机票任何一部份而没有事先通知我们,机票或会因此失效。

3.3.2.    阁下所支付的旅费是根据机票上整程的旅游顺序而定。

若阁下希望改变阁下的行程,阁下必须事先通知我们。阁下的新旅程费用会重新计算,你亦会被给予选项接受新价格或保持原有的旅程。

若阁下没有得我们同意而改善旅程,我们保留评估实际旅程的正确票价并向阁下收取(或向阁下回款,视情况而定)任何阁下已支付票价及修改的旅程票价之间的差额,包括任何其他因修改旅程而衍生的成本及开支。

3.3.3.     请注意,虽然某些改变不会引致票价的改变,其他如出发地的改变或往返地的倒转可能会导致价格提升。多数优惠票价仅有效于显示在机票上的日期及航班而不能改变。任何的改变受限于适用阁下的机票的票价规则及条件。

3.3.4.     阁下每张乘客票,或如使用电子机票,每张电子通行证,会根据所列的舱等、日期及航班被接受运载。若乘客票或电子通行证在发出时其上没有指明订位的话,阁下要求留位时我们会根据相关票价及机位状况为阁下留位。


3.4.     我们在机票上的名称及地址

3.4.1.   我们的名称在机票上可缩写为MH (航空公司指定代码)。我们的地址为

 Level 1, Administration Building, Southern Support Zone (SSZ), Kuala Lumpur International Airport – KLIA, 64000 Sep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Malaysia.


3.4.2.   如有任何疑问或投诉,你可以在联络我们中找到我们的资料 https://www.malaysiaairlines.com/hq/en/help/contact-us.htmlhttps://www.malaysiaairlines.com/my/en/help.html


第4章    中途停留点

4.1.    根据政府要求及我们的规定,约定停留点可被许可。

4.2.    约定停留点需事先经承运人同意和安排且注明于阁下的机票及会另行收费。


第5章    票价及收费

5.1.   一般概论

除我们另有表明外,我们的票价只适用于出发点机场到终点机场间的运载。票价不包括机场与机场间或机场与城镇间的地面交通服务。

5.2.   适用票价

适用票价是机票被全数支付的当天所生效的公告的票价,适用于首程国际航段的当日。根据政府要求及我们的规定,适用票价是指在机票上指定航班日期有效的票价,或如使用电子机票,所示于行程/收据的各航段。若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所收取的金额并非适用的票价,差额会由阁下支付,或者视情况而定,按我们的规定退还。

5.3.   行程

除我们的规定及另有规定外,票价仅适用于公告的行程上。若有多于一种的行程有同一票价,阁下可以在发出机票前选择行程。若未指定行程,则由我们酌情决定。

5.4.   税款、费用及收费

5.4.1.   阁下须缴付所有由我们对阁下征收,由政府或其他机关,包括机场和机场营运部门或任何法例对我们或阁下征收的收费,包括任何附加费、费用及税款。

5.4.2.   阁下在购买机票时会被提供适用收费的详细资料。

5.4.3.    若在机票发出日后政府或任何法例要征收任何额外的收费,我们会尽合理努力提示阁下潜在的涨价,并会在收取额外金额前获得阁下的书面同意。又或者,阁下可选择取消该机票及获得已支付的金额的全数退款。如阁下已在我们发出机票前缴付给我们任何其他因被废除或减少而不再对阁下有效的收费,或减少了对阁下的收费,阁下有权要求回款。

5.5.  货币

除非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表明阁下必须在付款时或付款前用另一货币支付,阁下必须以机发出国家的货币支付及任何税款、费用、收费及附加费。我们可能在我们自行斟酌后接受以另一货币付款。当该票款是以公告票价规定货币外的另一货币支付,此票款会根据我们规定所公告的汇率计算支付。

第6章  订位

6.1.  订位要件

6.1.1.  订位于符合下列条件时方视为已完成确认(i)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进入适当的乘客票,或如使用电子机票,电子通行证;(ii)机票已依规定发出予乘客,或如使用电子机票,已依规定建档在承运人资料库中;(iii)乘客已于承运人规定的限时内完成机票付款(或与承运人达成信用协定)。

6.1.2.  依据本我们的规定,特定票价可能需适用限制或排除阁下更改或取消订位权利之规定。

6.2.  出票时限

如阁下未能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指定的时限前缴付票价,我们会取消阁下的订位。

6.3.   个人资料

6.3.1.   我们将依据我们的隐私权政策规定搜集及使用个人资料,详细政策请参考第6.3.3条。之可向任何承运人营运处所索取。在不影响本章的适用性下,其中的举例为我们可以为了便利预订、购买及发出机票、会计、发单及审计、认证、筛子信用卡或其他支付卡、移民、及海关管制、安全、保安、行政及法律原因、营运飞行常客计划、客户关系及帮助我们跟阁下有任何未来的往来,使用阁下提供的个人资料,和收集包括阁下的购买历史及阁下如何使用我们的服务及设施的资料。

6.3.2.   基于上述目的,阁下授权我们保留此项资料,并可传送资料至任何我们办公室、子公司、其他承运人或此服务或相关服务的业者、政府及执法机构、信用卡和征信公司等。

6.3.3.  个人资料将依照我们的保护隐私政策规定被搜集及使用,副本可在 www.malaysiaairlines.com获得和查看。

6.4.     座位选择

我们尽力安排有提早要求的座位选择。我们不能保证阁下可获安排坐任何特定的尘位。我们保留任何可于时候更改阁下座位安排的权利,甚至直至登机后。这可以是为了运作、安全或保安问题。

6.5.     座位取消手续费

除系使用不可退款票价的旅途外,依据我们规定,若阁下未使用订位或未根据我们规定的时间内取消订位者,阁下可能会被要求支付未使用订位之合理的服务费用。

6.6.    再确认订位

6.6.1.    阁下或会需要经我们的购票处、电话中心旅行者向我们再确认你的订位,根据以下提供或任何规定,在阁下的离境时间确认任何前往或返回的旅程。

6.6.2.    若阁下被要求再确认阁下前往或返回的旅程而阁下未能达成,我们可决定取消阁下前往或返回的订位。

6.6.3.    若阁下未能再确认但通知我们阁下依然想进行旅程,而航班仍有空位,我们或可恢复阁下的订位运载阁下。若航班无空位,我们会尽合理努力在下一航班或阁下下一班或最后的航班

6.6.4.     阁下亦应该查看任何牵涉到阁下旅程的其他承运人的再确认要求,并在需要时,向出现在机票上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码的承运人再确认。

6.7.         承运人取消续程订位

6.7.1.       一张机票只有效于根据机票所示的运载,由出发地途经约定停留点至目的地。我们只会按乘客票/行李票上述的旅游顺序承运。

6.7.2.      若阁下不使用订妥之机位而且未能通知我们,我们会取消或要求旅客取消其续程或已订妥之回程机位。

6.8.        乘客事前安排需求

6.8.1.    残障乘客可根据第19章要求事前安排。

6.8.2.     若阁下并非残障乘客但阁下在购票时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要求任何特别协助,我们会尽合理商业努力迎合阁下要求。

6.9.      怀孕乘客

6.9.1.   若阁下欲于怀孕期间搭乘我们的航班,以下条款将按照阁下的怀孕阶段和胎儿详情相应适用:

a.     阁下必须在先在辨理登机手续或抵达时机场时填妥我们的Release and Indemnity (R&I) 表。

b.     我们未能运载大于36周的正常怀孕(即无涉及复杂的状况)乘客,无论是本地及/或国际航班。

c.      我们未能运载大于32周有特殊怀孕状况或怀有多胎的孕妇乖容,无论是本地及/或国际航班。

d.     除非阁下告知我们阁下的怀孕状况特殊复杂或高风险,否则在怀孕的第28周前乘搭航班,不需向我们提供医疗证明。

e.     若阁下在怀孕的第28周或之后乘搭我们的航班,则需持有阁下医生或助产士盖章并签署的有效医疗证明或信件。

f.      若阁下有任何形式的特殊怀孕状况,则需提供医疗证明以证明适合乘机。若需要MEDIF表,该表要在旅游前一个月内发出,否则需要新的MEDIF表。所有MEDIF表必须在离境前3天提供给我们。

g.      任何由医生或助产士发出的医疗证明或信件必须在出境旅游日期起计 10天内签发。有些国家对非国人怀孕乘客有限制。我们建议阁下与本地领事馆确认特定的要求。

h.      怀孕乘客不能坐在紧急出口坐位。

i.        我们不建议母亲及婴儿在生产后的7天内乘搭飞机。

6.10.  独自乘机的未成年乘客

6.10.1.  我们的未成年乘客服务可让年满5岁至15岁的年轻乘客,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陪同下搭乘我们的航班:

a.   我们未能运载未满5岁而且无人陪同的未成年乘客。

b.   未满12岁的未成年乘客可独自乘机而需登记为独自乘机的未成年乘客 。该无人陪同的未成年乘客之机票将以成人票价计算,亦将收取服务费用。

c.    年满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乘客无需特别登记为独自乘机的未成年乘客。然而,其家长或监护人仍然可以替该独自乘机都未成年乘客申请相关服务。

d.    若申请服务,该未成年乘客的家长或监护人必须提供于在每个航段出发地及抵达地接送之人士的全名、联络资料及其他相关资讯,并填妥UMNR表格及于出发前或于机场完成。

e.    年满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乘客不能在没有18岁或以上乘客伴随下陪伴独自乘机的未成年乘客。

f.     未成年乘客可在我们的柜位开放时办理登机手续,但我们只会负责在预订起飞时间请90分钟将该独自乘机的未成年乘客送至登机闸口。请家长或监护人留在机场直至该未成年乘客所乘航班出发为止。

g.    若阁下的预订牵涉到超过24小时的中途停留点,阁下不能使用此服务,除非家长或监护人有安排人在转机机场照顾独自乘机的未成年乘客。

h.     若旅程牵涉多个承运人的运载,阁下必须与我们安排前先检视该些承运人的独自乘机的未成年乘客政策。

更多有关UMNR的资料在此:

https://www.malaysiaairlines.com/my/en/plan-your-trip/infants-children.html




第7章  登机手续和登机要求

7.1.    办理登机手续时限会根据不同机场有所不同。若阁下预留足够的时间办理登机手续,阁下的旅程会更为畅顺。请在旅游前找出并储存阁下航班的办理登机手续时限。我们也可能会告知阁下必须出现在登机手续柜台以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限。

7.2.    若阁下在没有在限时内完成办理登机手续,我们可能会决定取消阁下的预约并不运载阁下。完成办理登机手续代表阁下收到了航班的登记证。

7.3.    阁下必须在我们在为阁下办理登机手续时事先给阁下的时间前到达。若阁下未能准时到达登机闸,我们或会决定不运载阁下。

7.4.   若阁下未能在限时内完成办理登机手续或抵达登机闸,我们不会对阁下的任何损失或额外开支负责。

7.5.    10我们不会因为阁下没有在限时内完成办理登机手续或登机而延误我们的班机。


第8章          拒载及限制承运

8.1.    我们的拒载权

如我们认为已发生或合理地相信将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或以上的情况,我们有可能拒载阁下或阁下的行李:

8.1.1.   若运载阁下违反政府法例、规定或命令,或阁下要前往的国家的入境机关、或中途停留点国家告知我们(书面或口头上)该国不许可阁下进入该国,即使阁下有或似有有效的旅游证件。

8.1.2.   若运载阁下或阁下的行李可能会危及飞机的安全或飞机内任何人员的健康或安全。

8.1.3.   若运载阁下或阁下的行李可能会导致其他飞机内任何人员不安。

8.1.4.   若阁下受了酒精或药物的影响。

8.1.5.   若阁下的精神或身体的状况会危及本人、飞机或飞机内任何人员。

8.1.6.   若阁下没有遵守我们的地勤职员或飞机机组人员有关安全和保安的指示。

8.1.7.   若阁下拒绝接受本人或其行李安检。

8.1.8.    若阁下未支付适用的票价或任何应付的费用或税款,或未遵守我们与阁下(或支付机票款的人)之间协定的信用安排。

8.1.9.    若阁下不能出原示供旅途用的合适文件。

8.1.10.  若阁下没有合适地或令人反感地穿着。

8.1.11.   若阁下对我们的地勤人员或其他乘客或飞机机组人员或使用威胁性、辱骂性或侮辱性言辞。

8.1.12.   若阁下对我们的地勤人员或飞机机组人员或使用威胁性、辱骂性或侮辱性行为。

8.1.13.   若阁下故意地干扰飞机机组人员进行他们的工作。

8.1.14.   若阁下危及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

8.1.15.   若阁下制造了恶作剧炸弹或其他保安威胁。

8.1.16.   若阁下于办理登机、登机时或在飞机上有犯罪行为。

8.1.17.   若阁下以过境旅客身份向相关政府机关问准进入国家。

8.1.18.   若阁下未能出示有效机票。

8.1.19.   若阁下于旅途时销毁旅游证件。

8.1.20.   若阁下拒绝将其旅游文件交给机组人员供他们检查或影印,或当机组人员要求时,让机组人员保留旅游文件。

8.1.21.   若阁下所示的机票:

a.   系非法取得;

b.   非向我们或其授权代理人所购买;

c.     非由我们或其授权代理人所发出;

d.     系已报遗失或被窃之机票;

e.  系伪造之机票;或

f.    阁下没有根据机票的旅游顺序使用,或乘客票、机票或电子通行证被除我们或授权代理人外任何人修改,或当乘客票有毁损时我们保留保留机票的权利。   

8.1.22.    若阁下无法证明其为机票上所载之人。

8.1.23  若阁下未能在办理登机时限前完成办理登机手续。

8.1.24.   若阁下未能在时限到达登机闸。

8.1.25.   若阁下表现出或之前的旅程表现出以上问题而我们合理地相信阁下会再出现此行为。

8.2.        我们提供运载的责任的限制

8.2.1.     除非有根据我们规定和我们事先安排,我们不会运载儿童、行动不便者、孕妇或病人。

8.2.2.     若我们认为飞机或超出重量限制或座位限制,我们会在合理酌情下决定哪位乘客或行李认被运载。

8.3.    拒载之后果

8.3.1.    若我们根据第8.1条之规定拒绝搭载阁下或要求阁下下机,我们或会取消阁下机票未使用的部分,而该阁下不会有其他接载,亦不能就机票未使用的部份或任何部份退费。

8.3.2.    我们不会就任何拒绝运载或请求下机所生的任何损害负任何责任,且针对因阁下遭拒绝运载或请求下机而衍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包含航班改降的费用,我们得请求赔偿。


第9章   行李

9.1.  不得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9.1.1.  旅客不应于其行李中携带下列物品:

a.   根据运输条款第一条规定不能作为行李之物品;

b.    有危及飞机、机上人员或财物安全之虞之物品,例如炸药、弹药、压缩气体、(易燃、不易燃及有毒)腐蚀物(如酸、碱及湿电池)、病原体(如细菌、病毒等)、氧化性物质(漂白粉及过氧化物)、放射性或磁性材料、易燃材料、(打火机及生热燃料)、易燃凝胶或相关物料,有毒物质、具攻击性或刺激性物质,(如氰化物、砷、除草剂、汞和磁化物质)、液体(乘客手提行李中供其旅程中使用之液体除外),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之危险物品条例与国际民航组织(ICAO)技术规范及我们规定禁止之物品;

c.    出发地、目的地或停留地所在司法管辖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禁止运送之物品;

d.    我们合理地认为鉴于其重量、尺寸或特性认为不适于运送之物品,例如易碎或易腐烂物品;或

e.       除本条第9.11项规定以外之活体动物。

9.1.2.    我们不能运载除打猎和运动用外的枪械及弹药外。为打猎和运动用之枪械及弹药得依照我们规定以托运行李运送。当阁下出示以枪械运载时,其必需取出弹药,拉上保险栓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送则需依据ICAO及IATA危险物品规则及适用的当地及国际的保安管制处理。

9.1.3.  阁下不得将下列物品放在托运行李中,易碎或易腐败的物品,艺术品、相机、金钱、珠宝、贵重金属、电脑、电子及/或通讯设备或装置、视像设备或摄影机、电子设备/物品、银器、重要药品、可转让票据、股份证明书、证券、商业及法律文件、手稿或契据、护照或其他贵重证件或样品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

9.1.4.   武器如古董枪械、刀、剑及类似物品,或其他有影响飞航安全之虞之物品,根据我们规定得以托运行李处理,但不得放置于客舱或手提行李中。

9.1.5.    若,虽然被禁止,任何第9.1.1至9.1.3章的物品在阁下的行李中而我们运载该行李,我们不会为此类物品任何损失负上责任。

9.2.    拒绝载运权 

9.2.1.    我们可拒载9.1条款中禁止以行李托运之物品,若承运以后始发现我们得不再继续运载上述之物品。

9.2.2.    我们可因为行李或其他物品之尺寸、形状、重量或特性,或因安全或运作等原因的合理考量(包括不属于阁下而与阁下一同运载的行李),或为了其他乘客的舒适与方便,认为不适合运载而拒绝将其作为行李运载。我们不为 拒绝运载行李而负责任。

9.2.3.    除非已与我们事前就运载事宜达成协议,否则我们可以,除免费行李外的行李,将超重行李交由除我们运载关阁下的航班以外的航班运载。

9.2.4.    除非我们合理地认为行李已适当及安全地放置于合适的容器以确保运载安全,我们可拒绝接受该等行李之托运。

9.3.     我们要求搜查的权利

9.3.1.    鉴于安全与保全需要,我们可要求阁下允许对阁下或阁下行李进行搜查,X-光或扫描,并得于阁下不在场时自行或委由他人搜查阁下行李,以确认该阁下是否持有或其行李中是否包含有上述第9.1.1项所列任何物品,或是否未提交上述第9.1.2项规定的任何武器或军需品。我们不会为任何因搜查,X-光或扫描而引致的损失负责,除非该损失是因我们的出错或疏忽所引起。

9.3.2.   若阁下不愿意遵守此等要求,我们可拒绝运载阁下或阁下行李。

9.4.      托运行李

9.4.1.   将行李提交我们托运时,我们会保管该等行李,并对每一件托运行李发出行李辨认标签。

9.4.2.    阁下有责任确保阁下的行李是足够且正确地标签以供辨认。

9.4.3.     我们会将托运行李将与阁下同班机运载,除非若我们因安全、保安或运作的考量决定以另一架有空位的飞机运载。在这情况下,我们会根据公约、消费者保护法或我们的规定我会补偿阁下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除非行李不能托运的原因是因为登记延误或其他阁下可以控制的原因。这段不适用于超出免费托运行李限额的行李,运载是根据我们的规定。

9.5.     免费托运行李限额

9.5.1.   阁下可免费携带一些行李至客舱或放置于行李舱。阁下的行免费托运行李限额会因机票的条款和条件而不同,且受限于以下某些限制,如行李件数、大小及重量:

a.      除另外表明(如本地航班重量限制),经济舱托运行李限额的最大重量为23公斤,商务舱/套房最大重量为32公斤。马来西亚境内旅游的乘客的最大重量为20公斤。Enrich Platinum,Gold,Silvers及 Oneworld 会员或会有更大托运行李限额。

b.      我们也不接受全何一件超出158厘米(62吋)直长的托运行李。阁下的托运行李总尺寸可以其长、阔及高的总数计算(长+阔+高= 158厘米或 62吋)。托运行李的长度为158厘米(62吋)至204厘米 (80吋)会视为过大且会有额外收费。托运行李的长度超出204厘米 (80吋)不能被接收为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而必须接受以货物运载。

更多的资料可在此找到:

https://www.malaysiaairlines.com/my/en/plan-your-trip/baggage/checked-baggage.html

9.6.   超重行李

我们保留拒绝运载超重的行李的权利。超重的行李会由我们自行斟酌后依据空间与重量的限制来运送。阁下须在任何时候至登机前根据我们规定支付超出免费托运行李限额包括手提行李的行李运费。我们可在出发地、中途停留点或目的地向阁下收费。

更多关于我们超重行李的费用及收费可在此找到:

https://askmh.malaysiaairlines.com/faq/s/article/What-is-the-excess-baggage-fee-structure?language=en_US

9.7.   超值申报及费用


阁下可申报超过适用公约上限规定的托运行李价值,惟阁下于为此等申报时应根据我们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9.8.      随身行李

9.8.1.    阁下携上飞机之行李,必须可置于前座下方或放置于座椅上方的置物柜中。根据我们认为属超重或超过尺寸之物品不可放置于客舱中。

9.8.2.   我们认为不适合放置于货舱运送的物品(如易碎的乐器等)只能在有事先获得我们允许的情况下放置于客舱中。阁下需根据我们规定支付此项物品之运费。

9.8.3.   我们不会为任何随身行李的损坏负责,除非该损失是因我们的疏忽所引起。

9.9.    行李提取与放行

9.9.1.   阁下须于行李抵达终点或中途停留点之后尽快提取托运行李。若阁下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取自己的行李,我们或会向阁下征收一笔存放费。

9.9.2.    只有持有行李票和行李辨认标签者有权提领该项行李。若无法提供行李辨认标签但有托运行李票而且用其他方式可辨识行李者,亦可提领该项行李。

9.9.3.    若有人声称对该行李有所有权却不能出示托运行李票和行李辨认标签来确认行李,如他/她能满足我们该他/她提领行李的权利后,我们允提领他/她该行李,此外,若我们要求,他/她应提供相当的担保金补偿我们在放行该行李后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伤害或支出的任何费用。

9.9.4.     若持有行李票者提领托运行李时未就行李状态申诉或异议,我们假定行李已根据本运送条款完好送达。

9.10. 未有提领的行李

若阁下在我们向阁下提供行李起三个月内未有提领行李,我们有权假设阁下已遗弃该行李而我们可处理该行李而不对你承担任何责任。

9.11.     运载动物

9.11.1.   依我们的事先批准和规定,我们可接受妥善装箱并附有有效健康和疫苗接种证书、入境许可证及其他入境或过境国家要求的文件的动物,例如狗、猫家禽和其他宠物。

9.11.2.   若动物被当作行李运送时,则动物及其笼子和食物不得计入免费托运行李之重量/件数中,而需视为超重/超件行李并由阁下支付超重/超件行李费。动物必须放在飞机的货舱内,不能进入客舱。

9.11.3.   视障或听障乘客之导引犬及其笼子和食物则可依据我们规定免费运送,而不计入乘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限额内。

9.11.4.   我们接受运载动物是依据阁下对该动物全权负责的条件。当公约所规定的责任条款不适用时,针对该动物受伤、遗失、延误、疾病或死亡,我们不负任何责任,除非是因我们的疏忽所引起。

9.11.5.  对于该动物欠缺必要的出入境、健康或其他有关该动物入境或过境任何国家、州、或领土的文件,我们不负任何责任,且该乘客应赔偿我们因此所受的任何罚锾、费用或损失。

9.12.   被机场保安人员移走的乘客物品

对于机场安检人员根据政府规定从阁下或阁下的行李中取出的任何物品的损坏,我们概不负责,即使机场保安人员将这些物品交给我们。


第10章       航班时间表、航班延误和取消

10.1.     航班时间表

10.1.1.     我们承诺尽我们最大努力在合理情况下尽快运输阁下及阁下的行李。尽管我们承诺尽我们最大努力按照我们的公布的航班时间表,我们不保证阁下的班机会依照航班时间表上显示的时间出发和抵达。此外,我们公布的航班时间表不构成阁下与我们的合同的一部分。如果阁下向我们提供足够的,我们会尽力告知阁下关于航班更改及航班时间表的变化。

10.2.    航班状态更改

10.2.1.   如果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且航班取消或航班延误至比预定时间延迟三十(30)分钟或以上,我们将会尽早告知阁下航班状态的更改,前提是:

a.     如果我们决定停止执飞某一航线,我们将在停飞航线前的至少三十(30)天告知阁下有关停飞的信息;或

b.     如果我们决定更改预定航班的时间,从预定出发时间提早或延迟三(3)小时出发,我们将在预定出发时间前的十二(12)到四十八(48)小时告知阁下新的出发时间。

10.2.2. 如果我们取消或延误班机,或无法提供已确认的舱位,或未能在阁下预定的目的地或约定停留点停留,或导致阁下错过预订的中转班机(不论是否因为我们停飞或航班时间更改),除非在公约或我们的规定另有所指,在充分考虑阁下的合理利益和在适用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向阁下提供以下选项:

a.   搭载阁下乘坐我们另一班有空缺的班机;

b.   在合理时间内,通过我们的服务或其他承运人的定期服务或其他水陆运输,修改路线并将阁下运输至机票(或其适用部分)上所述的目的地。如果修改路线的票价、超重行李费和任何适用服务费的总和高于机票(或其适用部分)的退款价格,我们将不向阁下收取额外票价或费用;如果修改路线的票价和费用较低,我们将退还差额;

c.   按照第11.3条向阁下退款;

d.   合理的协助及补偿(如餐点、小吃、有限的电话通话时间、上网、饭店和/或机场接送)

10.2.3.         在以下情况下,我们不对阁下负责,亦没有按第10.2.2条有直接当前的义务。但我们仍尽力按情况协助阁下:

a.  阁下的班机取消或延误,原因是超出我们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战争、不适宜飞机运营的气象条件、保安风险、突发的飞行安全缺陷或罢工;或

b.  取消航线或更改预定航班的原因是空中管制就个别日子、某类飞机的决定所导致的长时间延误、夜间延误或某一或多个班机取消的情况,尽管我们已尽一切努力防止有关延误或取消。

10.3.   承运人或飞机更替

我们保留更替其他承运人和/或飞机的权利。

10.4.  欧盟委员会规章261/2004

10.4.1. 如果阁下被拒绝登机或被取消的航班或被延误出发的航班是预定从欧盟委员会(下称“欧盟”)范围内的机场起飞,则欧盟委员会规章261/2004或其他包含欧盟规章261/2004的个别国家法律适用针对其项下赔偿所做出的索赔。如任何本条款第10章与我们在欧盟规章261/2004下的义务以及阁下的权力有所不符,则以欧盟规章261/2004的条款为准。

10.4.2.  欧盟规章261/2004适用时,阁下必须直接向我们提起索赔,并在聘请第三方代表阁下前,预留28天或适用法律项下较短的时间,让我们向阁下回应阁下的索赔。

10.4.3.  如阁下没有按照上述第10.4.2条,直接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并预留时间让我们回应,我们不会处理阁下的索赔。

10.4.4.  上述第10.4.2条和第10.4.3条将不会适用于没有能力提出索赔的乘客,在此情况下,该乘客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我们可能会要求相关人士提供证据,以证明该法定监护人有权替该乘客提出索赔申请。

10.4.5.    一位乘客可以代表同一订位中的其他乘客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我们可能会要求相关人士提供证据,以证明提出索赔的乘客有获得订位中的其他乘客的同意去提出索赔申请。

10.4.6.    无论如何,除上述第10.4.4条和第10.4.5条以外,我们不会处理任何由第三方代表阁下向我们提出的索赔申请,除非该索赔并附妥当文件明确证明该第三方有权代表阁下。

10.4.7.   本章节不限制阁下在提出索赔申请前咨询法律或第三方顾问的意见。

10.5.   机票超卖

10.5.1.    我们的航班有时会超额预订,以减少乘客没有乘机而令座位空置的影响。

10.5.2.    如果阁下的航班被超额预订,或我们认为因飞机重量限制或超出座位数量,我们会在机场(在登机柜台或在登机闸口前)通知乘客,并寻找自愿乘搭下一班航班或取消行程的乘客。若没有足够乘客愿意更改行程,我们将可能需要拒绝一个或多个乘客(包括阁下)登机。

10.5.3.    若没有足够乘客愿意更改行程,我们将优先搭载年长乘客、同行有婴儿或小童之家庭、或有残障之乘客。此后,我们将因应特定票价(尊贵、具弹性及基本票价)作出先后次序的决定。

10.5.4.    若阁下持有有效机票及已确认之订位,并准时办理登机手续及符合本条款项下所有适用予乘客之要求,但最后因航班被超额预订而被拒绝登机,我们将会按照使用条款与细则,向阁下提供消费额度已使用于票价介乎马币180至2,510令吉(或等值的当地货币)的航班;或Enrich 飞行里数;或免费机票。

10.5.5.    在航班获超额预订时,我们亦会按适用法律向乘客提供所需协助及支援。


第11章     退款

11.1.    一般概况

如我们未能按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阁下选择不使用阁下的机票,我们将就未使用的机票(或其任何部分)按适用于该机票的票价规则及条件向阁下退款。

11.2.    被退款人

11.2.1.  除本条款下文另有规定者外,我们有权向机票中载明其姓名的人退款,或在支付机票的人出示令人满意的付款凭证后向其退款。

11.2.2.   如果支付机票的人并非该机票中所载明姓名的乘客,我们只能按照收到付款的管道退款。

11.2.3.   任何人出示机票未使用部分的详细资讯,并根据第11.2.1条或第11.2.2条将其本人视为可获得退款的人,该退款将被视为适当,并将免除我们对阁下或任何其他人的退款责任。

11.3.    非自愿退款

如果我们取消班机,或未能按照时间表合理运营班机,或未能在阁下预定的目的地或约定停留点停留,或无法提供已确认的舱位,或导致阁下错过预订的中转班机(在根据第10.2.2条的情况下),退款金额(受限于适用于该机票的票价规则及条件,以信用额度或按第11.7条规定的支付货币支付)将如以下所述,

a.    如果机票未被使用,金额相等于机票价格;或

b.    如部分机票已被使用,则退款金额不少于已付票价及已使用部分的使用票价之间的差价。

11.4.    自愿退款

11.4.1.  除第11.3款载明的原因外,如果出于任何其它原因,如果阁下希望获得其机票的退款,退款金额将为:

a.    如果机票未被使用,金额相等于扣除任何合理服务费及取消费用后的机票价格;或

b.      如部分机票已被使用,则退款金额不少于已付票价及已使用部分的使用票价之间的差价,再扣除任何合理服务费及取消费用。

11.5.     遗失机票的退款

11.5.1.         如果机票(或其任何部分)遗失,将在机票有效期满后,在我们收到满意的损失证明和支付合理费用后,向阁下退款,条件是:

a.     遗失的机票(或其任何部分)未被使用、或早已退款或被更换(除因我们疏忽而导致第三方使用、进行退款或让第三方更换的情况外);和

b.   接受退款的人承诺,如果该遗失机票(或其任何部分)被第三方使用,将以我们规定的形式向我们偿还退款金额(因我方疏忽而导致第三方欺诈或使用的情况除外)。

11.6.     拒绝退款权

11.6.1.    如果退款申请是在机票有效期满后提出的,我们可以拒绝退款。

11.6.2.   如果机票已经提供给我们或相关国家的政府官员,以作为打算离开的证明,我们可以拒绝该机票的退款,除非阁下有令我们满意的证据证实阁下被允许在该国家停留或其将通过其他承运人或其它运输工具离开该国家。

11.6.3.    在本运输条款第8.3条所述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拒绝退款。

11.7.    货币

所有退款均受原来购买机票时所在的司法管辖地或退款时所在国家的政府法律、规则和法规或命令制约。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退款将用支付机票时的货币支付,或退款时所在国家的货币支付,或按照承运人的选择,金额相当于原来收取货币的应付金额,及可按照我们的规定以另一货币支付。

11.8.      可为机票退款的人

自愿退款只能由最初签发机票的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进行。


第12章      机上行为

12.1.     不能接受的机上行为

如果我们认为阁下:

a.     在飞机上的行为会危及飞机或飞机上的任何人或财产;

b.      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

c.       在飞机进行任何刑事犯罪,或机组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犯罪;

d.     未能遵守机组人员的任何指示;

e.       做出其他乘客反对的行为;或

f.       对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造成不适、不便、损坏或伤害的行为

我们可能会采取我们认为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阁下继续此类行为,包括约束阁下和/或进行非计画着陆,以将阁下移交当局。我们也可能会要求阁下离开飞机并拒绝继续搭载阁下,阁下也可能会因在飞机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诉。

12.2.    一般赔偿

如果阁下的行为如上述第12.1条所指,阁下将赔偿我们、我们的代理人、员工、独立承包商、乘客和任何第三方因阁下的不当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12.3.    电子装置

基于安全原因,阁下不得在飞机上使用便携式录音机、收音机、电视、电子游戏、个人手机或其他传输设备,包括遥控玩具和对讲机。除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外,未经我们允许,阁下不得在飞机上操作任何其他电子设备,包括光碟播放机、笔记型电脑、音讯或视频记录器、电动刮胡刀等。

12.4.     违反规定

如果阁下不遵守第12.3条的规定,我们可能会拿走并保留这些电子设备,直到阁下的班机抵达或我们认为合适的其他时间。

第13章    承运人作出的安排

如果我们安排阁下与任何第三方所提供除航空运输以外的任何服务,或者如果我们签发与第三方所提供的运输或服务(航空运输除外)相关的机票或凭证(如酒店预订或汽车租赁),则我们仅作为该第三方的代理人,其条款和条件将会适用,我们对阁下可能因这些服务而遭受的任何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4章   行政手续

14.1. 一般概况

阁下有责任遵守飞出、飞入或飞经的司法管辖地所有法律、法规、命令、需求和旅行要求幷遵守我们的规定和指示。对于阁下因我们员工或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此类法律、法规、命令、需求和旅行要求的帮助或资讯(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其他形式)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我们概不负责。我们也不对阁下因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命令、需求和旅行要求、我们的规定和指示而遭受的任何损害负责。

14.2.  旅行证件

阁下必须向我们出示所有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需求或要求所规定的全部出境、入境和健康文件及其它文件,幷允许我们获取幷保留该等文件的副本。如果阁下没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需求或要求,或其呈交的文件不符合规程,或不允许承运人获取并保留该等文件的副本,则我们保留拒绝承载阁下的权利。

14.3.   拒绝入境

如果我们被要求按照政府命令将阁下送回出发点或国家,原因是阁下被拒绝入境,则阁下同意支付适用的票价。关于针对未使用的运输向我们支付的资金或我们占有的阁下的资金,我们可以将该等资金用于支付该票价。对于运输到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的地点而收取的票价,我们不会退款。

14.4.   乘客负责罚款、扣留费用等

如果我们必须支付或缴交任何罚款或罚金或发生任何支出,原因是阁下未能遵守相关司法管辖地的法律、法规、命令、需求和旅行要求,或未能出示要求的文件,则阁下应当根据要求向我们补偿如此支付或缴交的金额和如此发生的支出。我们可使用因未使用运输而向我方支付的任何资金,或我方持有的贵方资金,代为支付所欠金额。

14.5.    海关检查

如有要求,阁下应当接受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阁下行李的检查。我们不对阁下因海关检查而遭受的任何损害负责。

14.6.   安全检查

阁下应当接受政府机构、机场官员、其他承运人或我们进行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15章   继任的承运人

如果运输是由多个连续承运人根据一张机票或联运机票提供,就公约而言,该运输将被视为一次单一的运输。

第16章     损害的法律责任

16.1.   国际运输

除本条款另有订明外,符合公约所界定的国际运输,将受制于公约下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16.2.  当公约适用时

当针对我们的索赔受公约管辖时:

16.2.1.  对于阁下的死亡、受伤或其他人身伤害而针对可追偿的补偿性赔偿提出的索赔,我们不会援引相关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为免生疑问,所有索赔均需提供损失证明,我方保留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1条第2款(如适用)提出抗辩的权利;

16.2.2.   对于该索赔中不超过128,821 特别提款权单位的部分,我们不会利用公约规定的抗辩理由,即如果承运人证明其或其代理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或其或其代理人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6.2.3.   除上述第16.2.1条和第16.2.2条规定的情况外,我方保留根据公约对任何此类索赔的所有抗辩权,并保留对任何其他方和任何第三方的所有追索权,包括但不限于分摊和补偿权利;和

16.2.4.   除法律要求外,上文第16.2.1条所指的的限额弃权或上文第16.2.2条所指的抗辩弃权均不适用于由公共社保或类似机构提出的索赔,此类索赔应受限于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和抗辩,我们将向阁下或阁下家属赔偿在公共社保或类似机构收到的金额外,有关可追偿的补偿性赔偿。

16.3.   当公约不适用时

我们同意,除在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我方履行的、本公约不适用的所有运输(包括不受公约管辖的国际运输和在马来西亚境内的国内运输):

16.3.1.   以损失证明为准,对于因阁下的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而产生的可追偿的补偿性赔偿提出的索赔,我们不会援引任何适用的责任限额;

16.3.2.  在损害达至128,821特别提款权单位的范围内,对于因阁下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我们不会通过证明我们和我们的代理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或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来免除或限制我方的赔偿责任。

16.3.3.   除上述第16.3.1条和第16.3.2条规定的情况外,我方保留适用法律下对任何此类索赔的所有抗辩权,并保留对任何其他方和任何协力厂商的所有追索权,分摊和补偿权利;和

16.3.4. 上文第16.2.1条所指的的限额弃权或上文第16.2.2条所指的抗辩弃权均不适用于由公共社保或类似机构提出的索赔,此类索赔应受限于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和抗辩,我们将向阁下或阁下家属赔偿在公共社保或类似机构收到的金额外,有关可追偿的补偿性赔偿。

16.4.     无论公约是否适用

在与上述规定没有冲突的范围内,无论公约是否适用:

16.4.1.    我们仅对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航段中发生的损坏负责,或在我们签发带有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航空公司指定代码的机票或行李票,但由另一承运人承运的航段发生的损坏负责。否则,如果我们代理另一承运人签发机票或行李票,我们仅作为该另一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签发。对于受公约约束的托运行李损坏索赔,如果托运行李由多个承运人运输,您将有权对第一个或最后一个承运人提起诉讼。

阁下旅程中涉及的各个承运人的责任将按照其运输条款厘定。

16.4.2.  除非公约另有规定,否则我们不对您的行李损坏负责,除非此类损坏是由于我们的疏忽造成的。如果阁下存在共同过失,我们的法律责任应受限于与共同过失相关的适用法律。

16.4.3.  除非本运输条件和公约另有规定,否则我们不对阁下或阁下行李的任何延误负责。

16.4.4.  我们不就因我方遵守任何法律、政府法规、政府命令或要求,或因阁下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政府命令或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16.4.5.  除故意造成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外,或在明知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鲁莽行事,我们对行李损害的责任应按照公约的规定予以限制:

a.        在华沙公约适用于旅程的情况下,就托运行李而言,承运人的责任应当只限于每千克17特别提款权;就非托运行李而言,承运人的责任应当只限于每个乘客332特别提款权,如果行李重量没有在行李票中记录,则推定托运行李的总重量没有超过承运人规定针对相关服务等级规定的适用免费行李重量。

b.   在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旅程情况下,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责任应当只限于1,288特别提款权。

但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有不同责任限额适用的话,则该等责任限额应当适用。如果就托运行李而言,如果已经根据第9.7条申报更高的估值,则我们的责任将限于该等更高申报价值。

16.4.6.   除非本条款中另有其他具体规定,否则,如果我们对阁下负有责任,我们将根据适用法律赔偿阁下因此直接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但我们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以下事项负责:

a.   任何订立运输合同时我们无法合理预见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b.  任何除我们违反契约或违反对阁下的义务外(公约或适用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c.    任何利润损失或业务损失;

d.   因违反契约或违反对阁下的义务而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公约或适用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或

e.   阁下在业务过程中或为业务目的旅行时的任何间接或间接损失。

16.4.7.  我们无须承担阁下行李中包含的财产对阁下或阁下的行李造成的伤害。如果任何乘客的财产对其他人造成伤害或对其他人的财产或我们的财产造成损害,该乘客应当补偿承运人由于该等伤害或损害承运人发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6.4.8.   除非公约另有规定,我们无须对包含在乘客的托运行李中的易碎或易腐坏的物品、艺术品、相机、金钱、珠宝、贵重金属、电脑、电子或通讯设备或仪器、光学或摄影设备、数位设备/物品、银器、处方药或药品、流通票据、证券、商业和法律档、手稿或契约、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或样品或任何其他贵重物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而且无论我们是否知情。公约项下的赔偿责任限制适用。我们不对因行李固有缺陷、质量或缺陷造成的损坏负责。

16.4.9.   若阁下的年龄或精神状况或身体状况会导致其自身卷入任何危险或风险中,我们无须对上述状况造成的任何损失、疾病、伤害或残疾,包括死亡负责,也无须对上述状况的恶化负责。

16.4.10 任何我们的除外责任适用于我们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其飞机被承运人使用的人和该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为受益人。可向我们以及该等代理人、雇员、代表和该等人追偿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我们责任限额的金额。

16.5.    预支款项

16.5.1.     如果阁下在我们承运的过程中死亡、受伤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我们将向有权获得赔偿的人预支款项,以解决当前的经济需求,相关款项将根据所遭受的困难程度进行比例调整。任何此类预付款项均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抵消我们随后支付的任何款项,但仅当损害是由阁下或收款人的疏忽造成或促成时,或接受款项的一方没有权获得赔偿,才需退还。

16.6.   弃权

16.6.1.  除非明确规定,否则本运输条款包含的任何规定均不放弃公约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我们的除外责任或责任限制。

第17章  申索及诉讼时限

17.1.    索赔的通知

17.1.1.  任何有关托运行李的损害索赔,提出索赔的一方必须在发现损害并在收到托运行李的七(7)天内通知我们以下,否则将会被禁止提出索赔。如涉及任何行李延误,必须在在行李交付到阁下日起的二十一(21)天内书面通知我们,否则将会被禁止提出索赔。

17.1.2.  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与索赔有关的投诉必须于自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的一(1)年以内,以书面形式由阁下(连同阁下的联络资讯)直接提交给我们。

17.2.    法律行动的诉讼时效

如诉讼没有在航机抵达目的地之日或其应抵达目的地之日、或运输停止之日起计之两 年内提起,则阁下可能获得任何损害赔偿的权利即告终绝。时效期限须由案件聆讯的法院的法律决定。


第18章  修改及免除

我们的授权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均无权更改、修改或免除本条款的任何条文。


第19章   残障之乘客

19.1.1.    若阁下因有任何残障而需要任何特别协助,阁下应在订位时告知我们阁下的特别要求。有关我们可以为阁下提供的特别协助服务,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s://www.malaysiaairlines.com/my/en/plan-your-trip/special-assistance.html

19.1.2.    在已经就特别要求作出安排的情况下,我们将会协助有残障之乘客到达相关地方。若阁下并没有在订位时告知我们阁下的特别要求,我们仍然会致力提供协助。

19.1.3.    除本条款中任何有关有残障之乘客的条款外,消费者保护法及其相关的附件也有涵盖我们对残障乘客的责任以及阁下作为乘客的权利。

19.2.      座位安排

所有第6.4条项下有关座位安排的规定,均适用于有残障的乘客。此外若阁下因相关残障而需要并要求一个靠近舱壁的座位,在该舱壁座位未有安排予其他残障乘客的情况下,我们将会安排该座位予阁下。

19.3.     与护理者同行

若基于安全原因或阁下因障碍而无法自行从客机上疏散或阁下未能了解安全指示,我们或会要求阁下自费连同护理者陪同乘机。

19.4.      辅助器材

19.4.1.    就运送任何辅助器材,例如轮椅或拐杖,我们将不会向阁下收取费用,而且相关辅助器材将不会计算在阁下的免费行李限额当中。

19.4.2.    在可使用医疗氧气的航班上,阁下需要自行安排可携带式氧气并事先根据我们的规定向我们联系。(阁下将会被要求与护理者同行)

19.4.3.    我们保留权利拒绝搭载必须以担架乘机的乘客。


第20章       其他条款

就搭载阁下及阁下的行李,我们也会根据其他适用于我们或我们制定的法规和条件,而提供相关服务。这些法规和条件非常重要,并可能不时更改,当中包括:

a.     使用电子器材的限制;

b.     在航班上饮用酒精类饮品;

c.     任何其他我们或相关规管单位认为有关搭载阁下及阁下的行李的重要事项。


若有任何查询,请联络:

The General Counsel

Group Legal Practice

Malaysia Airlines Berhad

Level 1, Administration Building,

Southern Support Zone (SSZ),

Kuala Lumpur International Airport (KLIA),

64000 Sep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Malaysia.

或电邮至glp@malaysiaairline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