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为明确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关系,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或“本条件”),作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定。

    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根据厦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包括的范围。

  厦航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厦航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厦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厦航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厦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
  2.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3. 行李运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免费行李额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4. 拒绝登机和航班延误的补偿;
  5. 航班禁烟。
    • 法律的优先适用

  如本条件含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1. 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命令;
  2. 为保证飞行安全;
  3. 其他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的原因。
    • 由于2.1条原因之一者,厦航航班出港延误、取消,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厦航将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按照本条件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 上述2.2条列的补救措施是旅客可选择的全部补救措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厦航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1. 厦航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 厦航取消的航班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 厦航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4. 厦航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联程航班衔接错失;
  5. 厦航未能提供已定妥的座位;
  6. 厦航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 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厦航在该旅客定座时未能提供该客票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厦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如果旅客未在厦航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厦航有权取消其定座。

  1. 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2. 旅客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包括2.11条中未提及的但在飞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对旅客健康和飞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学状况。
    • 限制运输(服务)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厦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服务)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厦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1. 心血管疾病
  1. 脑部疾病
  1. 呼吸系统疾病
  1. 消化系统疾病:上消化道出血、急性阑尾炎、溃疡面很深的消化性溃疡患者,以及消化道出血病人出血停止不足3周;
  2. 血液系统疾病:血色素(血红蛋白)低于60g/L的贫血病人;
  3. 传染性疾病: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伤寒、脊髓灰质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
  4. 眼科疾病
  1. 骨科疾病
  1. 近期有手术病史
  1. 生产后不满14天的产妇;
  2. 出生不满14天的婴儿;
  3. 怀孕超过36周(含36周)的单胎孕妇或超过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妇(多胎指一次妊娠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胎儿);
  4. 任何可能在航空环境中恶化的疾病;
  5. 行动上存在干扰到其他旅客的可能性或存在自杀倾向的精神障碍的旅客;
  6. 酒精或其他毒品中毒者;
  7. 具有明显病状或全身散发恶臭,可能引发其他旅客不愉快情绪者;
  8. 需要持续输血、输氧、输液以维持生命的旅客;
  9. 其他严重疾病的旅客;
  10. 不能提供厦航规定的证明文件的特殊旅客。
    • 其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等行为。

    若旅客因本条件第8.2.18.2.78.2.98.2.12条规定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厦航应当及时出具;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厦航可以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1. 属本条件第2.18.2.7条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2. 属本条件第2.8条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税款和费用,或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3. 属本条件第2.98.2.10条情形的旅客,厦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4.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情形的旅客,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 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为旅客优先安排乘坐有可利用座位的厦航航班;
  2. 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3.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厦航航班,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

票款和超额行李费的差额多退少不补,但因此产生的额外税费差额和地面运输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需要补收。

  1. 为旅客优先安排乘坐有可利用座位的厦航航班;
  2. 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3.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厦航和/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或者双方协商认可的其它运输方式,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超额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其客票有效期满后30天内办理退票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票款、税、费恕不予以退还。

  1.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原付票款(含税、费),不收取退票费;
  2. c)d)款规定外,客票已部分使用,旅客要求退票,应从原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票价金额及已使用的税费,但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费;
  3. 如班机在客票所列经停地降落,旅客要求退票:

1)由于非厦航原因,如天气、空中交通管制、流量控制等,客票已部分使用,应退还的票款为旅客所付票价减去已使用航段的票价金额,此金额应使用与原实付票款相同的折扣率;

2)由于厦航原因,如机械故障等,造成客票部分使用后退款,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价金额,此金额应使用与原实付票款相同的折扣率;

3)以上12)款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费;

  1. 如班机在非客票所列经停点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由降落站至到达站与原实付票款相同折扣率或舱位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不收取退票费。如果降落站至到达站没有公布运价,则退还降落站至到达站之间公共交通工具(大巴、动车/高铁/轮船二等座)的票款。在同一运输工具出现几种符合条件的运价时,选择中间水平的价格。
    • 自愿退票

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按相应运价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1. 使用成人普通票价10%优惠购买的不占座婴儿客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2.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应按厦航规定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2小时之前提出,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包括诊断书、医疗发票、病历,开具时间应早于客票上列明的起飞时间),免收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员要求退票,须附患病旅客的客票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如同行人员未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则退票费按旅客所持客票的使用条件规定办理。每一名患病旅客最多可办理2 名陪同人员的免费退票;
  3. 如旅客及其近亲属在旅行开始之前死亡,在提供航空公司要求的死亡证明及近亲属证明后,该旅客及其近亲属的客票退票免收退票费。旅客的近亲属包括:旅客本人的父/母、岳父/岳母(公公/公婆)、夫/妻或子/女;
  4.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购买的伤残特种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使用厦航公布的其他普通、优惠票价购票的军警残旅客,退票按照所持客票的使用条件规定办理。
    • 退款至借记卡或信用卡

如果旅客购票时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票款,则票款只能被退还到原卡帐户,或旅客本人名下有效信用卡或借记卡。厦航将根据本条规则以旅客原支付的票款金额与币种为基础计算退款额。由于货币兑换差额的原因,退还到旅客卡中的票款额可能与信用卡或借记卡公司记入的原借款额有所不同。旅客无权就此差额向厦航提出退款索赔。

除了非自愿退票外,有以下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的,厦航拒绝退票:

  退票时须一并退还旅客购票时交付的尚未发生的税、费。无余款可退或不得退票的客票,也可单独退还,且不扣除手续费,但需在第10.3条规定的退票期限内办理。

旅客错乘飞机,厦航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飞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退票,退还旅客错乘到达站至原目的地站的费用。

厦航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第2.48条和2.49条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禁止随身携带入客舱: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航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2. 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器械及其仿制品。体育运动专用器械除外;
  3. 厦航认为重量、大小、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如易碎或易腐物品;
  4. 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5. 管制刀具;
  6. 除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以外的活体动物;
  7. 电动平衡车;
  8. 相关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厦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厦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1.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现金、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及样品或其他贵重物品,易碎、易损和易腐物品、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医疗证明、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厦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对托运行李中包含的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厦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2. 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需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符合厦航关于行李包装、体积、重量的要求;
  3. 不适宜作为货物托运的物品,并且不符合2.2条规定(重量、体积限制),如精致的乐器等,应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此类物品需单独付费并由旅客自行保管;
  4.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5. 乐器;
  6.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7.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8. 儿童限制装置;
  9.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10. 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11. 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
    •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 托运行李:
  1.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50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厦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 非托运行李:
  2.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携带两件非托运行李登机;
  3. 持其他舱位等级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携带一件非托运行李登机;
  4. 非托运行李每件的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封闭式行李架内,超过上述件数、重量或体积限制的行李,应办理托运手续。
    • 免费行李额及超额行李费
      • 免费行李额:
  1. 除另有规定外,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
  1.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2.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客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3.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 超额行李费:
  4. 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超额行李,应当支付超额行李费;
  5. 除另有规定外,超额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超额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普通票价5%计算,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 行李声明价值

    厦航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1. 旅客的行李中,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1.2条所列的物品,厦航有权拒绝运输;
  2. 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1.3a)款所列的物品,厦航有权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
  3. 旅客携带的属于本条件第1.3b)~h)款所列的物品,如不能符合厦航的限制运输(服务)条件,厦航有权拒绝运输;
  4. 旅客行李的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不符合厦航运输条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绝改善,厦航有权拒绝运输;
  5. 旅客拒绝接受对其行李的安全检查,厦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 检查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厦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1.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行李手续;
  2. 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领取行李的证据;
  3. 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厦航应向旅客说明情况,经旅客书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旅客不予确认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 运载:
  4. 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若处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将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并按旅客要求为其免费送达;
  5. 旅客的超额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厦航可拒绝收运该超额行李。
    • 小动物:
  6. 厦航不接受活体小动物(宠物)作为行李运输,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除外,服务犬必须随残疾人一同乘机;
  7. 需要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的残疾人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 小时,并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服务证)和检疫证明;
  8. 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且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为避免服务犬在货舱运输时出现意外情况,厦航只接受残疾人将服务犬带入客舱的运输;
  9. 旅客应对运输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除厦航原因外,运输中出现的小动物患病、受伤或死亡,厦航不承担责任。
    • 外交信袋:
  10. 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厦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厦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11. 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超额行李的规定办理;
  12. 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厦航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13. 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重量不得超过72千克,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1. 机要交通人员携带机要文件,适用本条规定。
    • 违章行李

    旅客的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厦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厦航拒绝收运;已经承运的违章行李,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2. 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3.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 行李退运:
  4.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超额行李费;
  5. 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6. 由于厦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超额行李费多退少不补。
    • 行李交付
      • 交付行李:
  1.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
  2. 厦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3. 旅客收受行李而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行李已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4. 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厦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厦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厦航不承担责任;
  5. 旅客未立即领取的行李,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厦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厦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1.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损坏或毁灭,旅客应在事件发生地点的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因厦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且当天未能运抵并交付旅客,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如下:

旅客舱位等级

经济舱

商务舱/白鹭白金卡

头等舱/白鹭黑钻卡

临时生活补偿标准

人民币200

人民币300

人民币500

  1. 为旅客免费提供餐饮;
  2. 提供现有娱乐休闲物品与读物;
  3. 利用现有通信设备为有需要的旅客提供通信服务;
  4. 航班预计出港延误3小时(含)以内,安排旅客在候机楼内原地休息;出港延误超过3小时以上或取消的,视情安排旅客到酒店休息。对老弱病残、孕妇、抱小孩旅客、无人陪儿童等需要特殊照顾的旅客优先保障;
  5. 出港延误航班在目的地机场当日飞行结束后抵达或当地机场已无至市区交通工具,视情为旅客提供地面交通方便,一般以将旅客送至市区交通集散地为主。
    •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 厦航航班在备降地或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厦航均应向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 旅客有需要时,厦航可向旅客提供航班不正常证明。
    • 由于厦航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厦航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预计4小时(含)以上时,给予旅客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本条件第2.9条执行。
    • 航班预计延误2个小时以上,自发布航班延误通知起,每隔2小时厦航为在候机楼内候机的旅客免费供应饮料、开水。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厦航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 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厦航将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 厦航对因厦航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达4小时或以上的航班旅客采用现场现金补偿、免票两种方式进行经济补偿,婴儿和儿童旅客与成人旅客的补偿标准一致,具体标准如下表:

给予经济补偿的延误时间

现金补偿标准

4小时(含)至8小时

200

8小时(含)以上

400

  1. 非法劫持航空器;
  2. 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3. 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4.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5. 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6. 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7. 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 扰乱秩序的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扰乱客舱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8. 强占座位、行李架;
  9.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10. 猥亵和性骚扰;
  11. 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刷制物;
  12. 使用明火或者吸烟;
  13. 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
  14. 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应急舱门等航空设施设备;
  15. 机上盗窃公私财物的;
  16. 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客舱秩序的其他行为。
    • 处置办法

  根据国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规,对于发生于客舱的旅客的非法干扰事件和扰乱行为,厦航将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或管束措施,并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如触犯法律的,由厦航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 便携式录音机;
  2. 助听器;
  3. 心脏起搏器;
  4. 电动剃须刀;
  5. 事先经由厦航允许,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用于维持生命的电子设备(装置)。
    • 飞行中禁止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6. 不具备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仅具备蜂窝移动通信功能(语音和数据)的设备,移动电话功能的手表等);
  7. 对讲机;
  8. 遥控设备(遥控玩具及其它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 以下飞行阶段禁止使用除全程允许使用的电子设备以外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9. 飞机起飞后20分钟之内,以及降落前30分钟之内;
  10. 低能见度飞行阶段。
    • 便携式电子设备存放、保管和应急处置要求
  11. 大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31cm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设备,例如:便携式电脑、PAD等)应被安全存放,不至于在颠簸、冲击、紧急撤离等状况下发生危险;
  12. 小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31cm(含)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设备,例如:电子书、移动电话等)有合适的固定方式即可(如:旅客手持);
  13. 便携式电子设备配件(例如:耳机、充电线等)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和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应被安全存放,不能阻碍紧急情况下应急撤离。非托运行李、行李架中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应关闭电源。
    • 移动式电源(充电宝)的禁用

飞行全程严禁使用移动式电源(充电宝)。

厦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除厦航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婴儿可以由成年人怀抱或使用婴儿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