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关系,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或“本条件”),作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定。
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根据厦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包括的范围。
厦航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厦航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厦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厦航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厦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如本条件含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如果旅客未在厦航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厦航有权取消其定座。
厦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若旅客因本条件第8.2.1至8.2.7及8.2.9、8.2.12条规定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厦航应当及时出具;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厦航可以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票款和超额行李费的差额多退少不补,但因此产生的额外税费差额和地面运输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需要补收。
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其客票有效期满后30天内办理退票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票款、税、费恕不予以退还。
1)由于非厦航原因,如天气、空中交通管制、流量控制等,客票已部分使用,应退还的票款为旅客所付票价减去已使用航段的票价金额,此金额应使用与原实付票款相同的折扣率;
2)由于厦航原因,如机械故障等,造成客票部分使用后退款,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价金额,此金额应使用与原实付票款相同的折扣率;
3)以上1)2)款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费;
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按相应运价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如果旅客购票时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票款,则票款只能被退还到原卡帐户,或旅客本人名下有效信用卡或借记卡。厦航将根据本条规则以旅客原支付的票款金额与币种为基础计算退款额。由于货币兑换差额的原因,退还到旅客卡中的票款额可能与信用卡或借记卡公司记入的原借款额有所不同。旅客无权就此差额向厦航提出退款索赔。
除了非自愿退票外,有以下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的,厦航拒绝退票:
退票时须一并退还旅客购票时交付的尚未发生的税、费。无余款可退或不得退票的客票,也可单独退还,且不扣除手续费,但需在第10.3条规定的退票期限内办理。
旅客错乘飞机,厦航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飞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退票,退还旅客错乘到达站至原目的地站的费用。
厦航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第2.48条和2.49条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禁止随身携带入客舱: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厦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厦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厦航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厦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旅客的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厦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厦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旅客舱位等级 | 经济舱 | 商务舱/白鹭白金卡 | 头等舱/白鹭黑钻卡 |
临时生活补偿标准 | 人民币200元 | 人民币300元 | 人民币500元 |
给予经济补偿的延误时间 | 现金补偿标准 |
4小时(含)至8小时 | ≤200元 |
8小时(含)以上 | ≤400元 |
根据国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规,对于发生于客舱的旅客的非法干扰事件和扰乱行为,厦航将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或管束措施,并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如触犯法律的,由厦航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飞行全程严禁使用移动式电源(充电宝)。
厦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除厦航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婴儿可以由成年人怀抱或使用婴儿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