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华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通航”)旅客、行李运输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华夏通航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短途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危险品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华夏通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第二章 定座
第三章 客票
第四章 票价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华夏通航与旅客另有合同外,票款一律现付。
第五章 购票
第六章客票变更
旅客购票后,在客票有效期内或定期客票旅客所定座的航班离站时间前要求改变航班、日期等,按自愿退票处理。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华夏通航在航班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为旅客提供后续航班的座位。
华夏通航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按自愿退票处理;非自愿签转,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第七章 退票
旅客自愿退票,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华夏通航为旅客办理退票,但不退款。
第八章 团体旅客
第九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华夏通航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承运人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十章 乘机
第十一章 代码共享
第十二章 行李运输
华夏通航对运输下列物品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和包装要求,只有在符合华夏通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接受运输。
每位乘客免费携带手提行李不超过2件,总重量不超过5公斤,总体积不超过20×20×40厘米。
旅客的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成为违章行李。华夏通航对违章行李的处理:
第十三章 旅客服务
第一节 一般服务
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十四章 飞机上的行为
第十五章 行政手续
第十六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承运人已购买200万元/人的乘客法定责任险,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赔付,本公司协助乘客办理赔付。
第十七章 附则
本规定由华夏通航负责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华夏通航有权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本条件。但是,这种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华夏通航的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企业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华夏通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