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旅客是指旅客运输过程中,需要华夏航空给予特别照顾或者需要符合华夏航空规定的运输条件方可运输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老年旅客、伤病旅客、残疾旅客(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孕妇、婴儿、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轮椅旅客等的旅客。
二、因每个航班的特殊旅客有运输限额,旅客需在购票时提出服务需求,原则上至少提前48小时(担架旅客至少提前96小时),以便航空公司判断是否可以满足旅客的服务需求并做好服务安排。
三、以下各类型特殊旅客数量限制是在该航班未承运其他特殊旅客的情况下,可承运的该类型特殊旅客的最大限制数量,但同一航班可能存在多类型特殊旅客,因此旅客需提前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请,以航空公司回复是否可以承运为准。
四、申请特殊服务的旅客可联系华夏航空客服热线4006006633咨询详情。
五、如联程或来回程等航班涉及华夏航空以外的其他航空公司,需旅客与实际承运航空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1)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已满14天、不满2周岁的旅客。
(2)由于新生儿的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飞机升降时气压变化大,对身体刺激大,新生儿又不会做吞咽动作,难以保持鼓膜内外压力平衡,出于安全考虑,我公司对于出生不足 14 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 90 天的早产婴儿不予承运。
(1)婴儿须由一位同等物理舱位的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护。
(2)1名成人最多携带1名婴儿或者1名成人携带1名婴儿和1名儿童乘机。
(3)订购婴儿票时,需与成人客票一同购买,否则会有可能因婴儿载运数量限制,造成旅客无法成行。
(4)华夏航空暂不提供机上婴儿摇篮、早产婴儿保育箱。
(5)婴儿乘机需与陪伴的成人旅客同时办理乘机手续,并出示有效乘机证件,如:护照、出生证、户口本等。
(1)ARJ21/CRJ900NG机型:国内航班不超过4名,国际航班不超过8名。
(2)A320机型:国内航班不超过5名,国际航班不超过10名。
(1)婴儿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单独提供座位。
(2)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度,但可免费携带或托运一件重量不超过 7.5 公斤、体积不超过 20CM×40CM×55CM 的全折叠式婴儿车或摇篮,若重量或体积超过上述标准,则必须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
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已满2周岁、未满12周岁的旅客。
(1)开始旅行之日,年满2周岁但未满5周岁的儿童,须由一位同等物理舱位的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护。
(2)开始旅行之日年满5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儿童,如需单独乘机,须提前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3)如儿童与成人乘坐的航班物理舱位不同,视为无成人陪伴儿童。
(4)每名成年旅客最多携带3名儿童,携带超过数量时需向航空公司特殊申报。
(5)儿童团队必须征得航空公司同意才能办理相关购票手续。
(1)儿童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2)享有与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一致的免费行李额。
旅行开始之日起已满5周岁(含)、未满12周岁,需单独乘机的儿童。
(1)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申请须在购票时提出,并在航班起飞前 48 小时提出申请。
(2)不足 5 周岁的儿童单独乘机或已满5周岁未满12 周岁以下的聋哑儿童或双目失明的儿童单独乘机,我公司不予承运。
(3)无人陪伴儿童由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上机地点,在儿童下机地点安排人员接送和照料,并在购票时提供接送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4)如运输全过程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航班时,不论是由同一个航司或不同航司承运,在航班衔接站,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安排人员接送和照料,并应提供接送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如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在航班衔接站安排人员接送和照料有困难,要求由我公司或由地面服务代理单位服务人员照料儿童时,需预先提出并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接受运输。
(5)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所安排在航班衔接站和目的站的接送人,须经我公司接到核实无误的回复后,方可接受运输。
ARJ21/CRJ900NG机型最多不超过3名,A320机型最多不超过5名。
(1)按公务舱或经济舱全票价的50%购买。
(2)享有与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一致的免费行李额。
(1)年迈体弱,虽然身体并未患病,但在航空旅行中显然需要他人帮助的旅客。
(2)一般超过 75 岁(含)的旅客,为保证旅客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均作为老年旅客运输。
(1)老年旅客乘坐飞机如身体并未患病,有自理能力可按一般旅客的运输规定办理;但在乘机申请时提出特殊照顾或服务时应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
(2)如身体虚弱,无自理能力,需要轮椅代步的老年旅客,按伤病旅客办理运输。此类旅客提出乘机申请时,应在乘机前 7 天内交验由县级、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及以上医疗单位盖章“诊断证明书”,并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我公司方可接受运输。
(3)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哮喘等病症及其它不适于乘机病症的老年旅客,一般不适于航空旅行,如提出乘机申请时,应提供“诊断证明书”和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否则,我公司有权拒绝运输;患有上述疾病的老年旅客,如果乘机过程隐瞒病情所造成的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
注:老年人常见的心身疾病除冠心病外,还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哮喘等。上述疾病可引发心脏骤停、心绞痛、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脏病中的心力衰竭、心律失常。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气含量相对减少,气压降低,老年人如患有上述疾病,在航空旅途中极易加重疾病的引发而造成死亡。因此,一般情况下患有上述疾病的老年人是不适宜乘机的,特别是有加重的迹象,除非提供适宜乘机的有关证明。
(4)对于不能提供“诊断证明书”或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的无自理能力或患病老年旅客,以及不能按照我公司的承运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的旅客,我公司有权拒绝运输。
(5)老年旅客在始发站及目的站应有人接送。
(1)怀孕不足 32 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在提出乘机申请时要求特殊照顾及服务的需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
(2)怀孕超过 32 周(含)但不足 36 周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在乘机前 72 小时内交验由县级、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及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航程和日期,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
(3)以下情况,为了旅客安全,我公司暂不予承运:
① 怀孕 36 周(含)以上者;
② 预产日期在 4 周(含)以内者;
③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两个及以上)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④ 产后不足 14 天者;
⑤ 宫外孕旅客。
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或病态,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包括紧急疏散)及在机场地面服务过程中,需他人予以单独照料或帮助的旅客(不包含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
2.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公司有权拒绝运输:
(1)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疑难病患者:霍乱、伤寒、副伤寒、发疹性斑疹伤寒、痢疾、天花、猩红热、白喉、鼠疫、流行性脑炎、脑膜炎、开放期的肺结核及其他传染病;带有传染性或损伤、使其他旅客感到厌恶的皮肤病患者;
(2)酒精或其他毒品中毒者;
(3)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人,如病情严重或影响旅客自身、机组人员或其他旅客安全,或未取得我公司预先同意而要求乘机的精神病人;
(4)面部有明显手术痕迹,身体有明显带纱布等保护措施;
(5)有明显插管等医疗器械保护措施(如气管、引流管、尿管等情况);
(6)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
(7)经合理判断在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旅客不能完全完成旅行,并且旅客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要求的医疗诊断证明,我公司不予承运。
2.2 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除为了挽救生命,经我公司同意进行特别安排者外,我公司不予承运:
(1)处于极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者(在旅行前六周之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2)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耳咽管阻塞症的患者;
(3) 近期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造形的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
(4)大纵隔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的病人;头部损伤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者;
(5)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6) 在过去 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7) 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出血、呕吐或呻吟症状的病人;
(8) 离站日期前 30 天以内进行过外科手术且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9) 癌症晚期患者;
(10)上机以后需要输液以及特殊供养的旅客;
(11)血色素量在 50%(Hb8g.dl)以下的贫血病人;
(12)产妇产后不满二周者。
(1)伤病旅客属于我公司限定载运人数的范围。
(2)伤病旅客必须在购票时提出特殊服务申请,患重病的旅客应提供县级、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适宜乘机的 “诊断证明书”,并在乘机时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
(3)伤病旅客的“诊断证明书”在航班起飞前 96 小时内填开的方为有效,病情严重的旅客,在航班起飞前 48 小时内填开有效。
(4)我公司航班上不允许携带氧气袋。
(5)伤病旅客除了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外,可免费托运一部轮椅或其它辅助设备,但不得将轮椅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6)联程运输时,伤病旅客在航班衔接站地面停留时间不应少于 150 分钟。
(7)运输伤病旅客所需的地面服务设备的费用,如救护车、升降机、抬担架人员等应支付的费用等,由旅客自行负担。
在航空旅行过程中,由于身体的缺陷或病态,不能独立行走或步行有困难,依靠轮椅代步的旅客。
(1)需要轮椅的旅客必须购票时提出,由于每个航班轮椅运输数量有限制,请至少在航班起飞48小时之前联系航空公司客服热线申请。
(2)如属伤病旅客还应满足伤病旅客的有关运输规定。
(1)是指因患重病或者受重伤的原因,在旅行中不能使用飞机上的座椅而只能躺卧在担架上,或者不能在飞机座椅上坐着而必须躺着乘机的重病伤旅客。
(2)华夏航空 CRJ-900NG、ARJ21机型不承运担架旅客。
华夏航空A320 机型担架旅客的运输要求如下:
(4)华夏航空不承运处于休克状态的担架旅客。
A320机型华夏航空实际承运的航班中每一段限载 1 名担架旅客,且该航班上不存在其他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他人协助但没有陪同人员的残疾旅客。
(1)担架旅客需购买12张经济舱全价票,1份机场建设税,12份燃油附加费;陪同人员可使用适用的经济舱票价。
(2)担架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为180 KG,陪同人员免费托运行李额按所购舱位对应的免费托运行李额执行。
双目失明,单独旅行需要我公司提供特殊服务或有成人陪伴旅行的成人旅客。眼睛有疾病的旅客不属于盲人旅客,按伤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
(1)盲人旅客在航空旅行的整个过程中有成人陪伴同行,该旅客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
(2)未满 16 周岁的盲人旅客如无成人陪伴,我公司不予承运。
(3)单独旅行,需要我公司提供特殊服务的盲人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申请,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
(4)盲人旅客须具备自己走动、能够照料自己、在进食时不需要其他人帮助的能力。
(5)无人陪伴或无导盲犬引路的盲人旅客乘机,在始发站应由家属或其他照料人陪送到上机地点,在到达站,应由盲人旅客的家属或其他照料人在下机地点予以迎接。
(6)盲人旅客如携带导盲犬,必须在申请定座时提出,并提供导盲犬的身份证明(工作证)和检疫证明,经过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运输。
(7)单独旅行或携带导盲犬的盲人旅客,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涉及运输航空公司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注:导盲犬是指盲人旅客在旅途中依靠其引路用的并经过特别训练的狗。
双耳听力缺陷或不能说话的旅客,不是指有耳病或听力弱的旅客。
(1)已满 16 周岁的聋哑旅客乘机,按一般旅客办理。
(2)未满 16 周岁的聋哑旅客如无成人陪伴,我公司不予承运。
(3)携带助听犬的聋哑旅客,须在购票时提出特殊服务申请,并提供助听犬的身份证明(工作证)和检疫证明,经过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运输。
(4)携带助听犬的聋哑旅客,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涉及运输航空公司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注:助听犬与导盲犬类似,是用来帮助耳聋患者并经过特殊训练的狗。
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精神抚慰犬等。
(1)华夏航空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伴残疾旅客,但是对数量有具体要求,每个航班上只能运输2只服务犬。
(2)服务犬运输需在航班起飞48小时之前提供残疾人证、服务犬身份证明(工作证)和服务犬检疫证明,联系华夏航空客服热线办理申请。
(3)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或让其任意跑动。
(4)正常情况下服务犬进入客舱需戴上口套,若旅客提出为服务犬拆下口套的要求,需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的同意。
(5)旅客应负责服务犬在客舱内的排泄,并保证不影响机上的卫生。
(1)原则上,我公司不承运精神病患者。如果因挽救生命、疾病救治以及特殊身份(如押解犯)等特殊旅客提出承运需求,须经过我公司综合评估同意后方可运输。如需运输,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2)旅客需在购票时提出服务需求,且在航班起飞前 72 小时提出申请。
(3)需提供县级、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注明病人病情稳定且在采取一定医疗措施后适宜乘机。
每个航班最多可运输 1 名精神病患者旅客。
(1)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狗、猫、鸟或者其它玩赏宠物。华夏航空不接收旅客以托运行李、手提行李等客运方式运输活体小动物。
(2)以货运方式运输活体小动物时,需满足华夏航空货物运输的相关要求。
(3)请在航班计划起飞前48小时联系货运电话咨询办理:14798398766。
(1)人体捐献器官:是指摘取自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眼角膜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
(2)OPO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的简称)。
(3)COTRS: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
(4)《确认书》:《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的简称,是“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分配器官后生成的一份注明所运输器官的合法来源、用途、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文件。
(5)承运证明:指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查验《确认书》证明文件真实性,运输专用容器及内装物符合运输安全要求,并向 OPO 工作人员说明航空运输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书面出具的运输证明文件。
(6)用于救助患者生命的造血干细胞、其它干细胞、血液等人体组织的航空运输参照人体器官运输实施。
(1)OPO 工作人员应在航班起飞前 4 小时拨打我公司客服热线提出申请,并提供《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以及人体捐献器官类型、包装信息、包装内有无危险品等信息。
(2)准备《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原件和两份副本,乘机当日需向始发站值机部门和机场安检部门提供,做好包装,以便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查验。
(3)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专用容器,并在容器外显著位置粘贴人体捐献器官运输专用标志(详见下图);运输专用容器内含有危险品的,例如使用干冰或者液氮作为冷冻剂,则携带要求还应符合我公司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要求(干冰每人携带总量不超过 2.5kg)。
(4)通常 OPO 工作人员运输人体捐献器官作为手提行李运输,运输过程中由旅客自行照管,我公司不承担人体捐献器官保管责任。
(5)装有人体捐献器官的运输专用容器需要接受机场安检机构的设备检查,如无疑点可向机场安检申请不开箱检查,人体捐献器官运输专用容器内含有保存人体捐献器官所必须的液态物品,不受液态物品航空运输条件的限制,但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我公司有权拒绝运输。除装有人体捐献器官的运输专用容器外,OPO 工作人员的其他行李物品应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保障并接受安全检查。
(6)我公司在国际航线、港澳台航线上实施的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活动参照上述要求实行。
(7)航空运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遇特殊情况时,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由于受酒精、麻醉品或其他毒品中毒,显然将会给其他的旅客带来不愉快,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属于醉酒旅客,华夏航空不予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