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为建立和维护东海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航空”)国内旅客和行李正常的运输秩序,加强运输管理,保障旅客、东海航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1.1 第一条适用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东海航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东海航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运输。
1.2 第二条定义
1.2.1 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
1.2.2 承运人:指填开客票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依法批准运营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1.2.3 东海航空:东海航空是一家承运人。其英文名称为DONGHAIAIRLINESCO.,LTD,英文简称DONGHAIAIRLINES;航班二字代码为DZ;三字代码为EPA;IATA结算代码为893;网址www.donghaiair.com;服务热线4000888666。
1.2.4 东海航空运输规定:东海航空根据本条件制定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时有效的其他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1.2.5 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1.2.6 东海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授权销售代理人”):指根据东海航空的委托,向东海航空收取代理费,并在东海航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业务的销售代理人。
1.2.7 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2.8 东海航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以下简称“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根据东海航空的委托,向东海航空收取代理费,并在东海航空的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1.2.9 旅客:指经东海航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1.2.10 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
1.2.11 儿童:指乘机当日年龄满2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的人。
1.2.12 婴儿:指乘机当日,出生满十四天(含)以上,但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1.2.13 定座:指对旅客预订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2.14 东海航空合同单位(以下简称“合同单位”):指与东海航空签订定座或购票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1.2.15 航班:指承运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1.2.16 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买客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1.2.17 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1.2.18 “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1.2.19 纸质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1.2.20 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1.2.21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电子客票时承运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出具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1.2.22 联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1.2.23 连续客票:填开给旅客并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1.2.24 日:是指日历日,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本条件适用北京时间。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亦不计算在内。
1.2.25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1.2.26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1.2.27 普通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价格主管部门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布的经济舱各舱位等级中适用于普通成人旅客的最高票价。如票价管制方法发生变化的,以当时的规定为准。
1.2.28 特种票价:低于普通票价,并附有使用限制条件的票价。
1.2.29 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1.2.30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2.31 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1.2.32 错乘:指旅客实际乘坐的航班并非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2.33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2.34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东海航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1.2.35 非托运行李:指经东海航空同意在规定的行李品种、数量、重量和体积范围内由旅客自行携带进入客舱并负责照管的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1.2.36 随身携带物品:指经东海航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1.2.37 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1.2.38 行李牌:拴挂或粘贴在托运行李上的带有编号及始发站、终点站内容的识别标识牌。
1.2.39 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1.2.40 办理乘机手续截止时间:是指由航空公司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时间。
1.2.41 约定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中列明作为地面停留的中途机场。
1.2.42 中途分程:指经东海航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1.2.43 转机:指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在中间地点转乘同一承运人的其他航班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到达目的地。
1.2.44 损失:指在东海航空提供的航空运输中或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它服务时发生的直接的实际损失,包括因死亡、受伤、延误、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
1.2.45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的、无法避免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
1.2.46 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航空公司与另一家航空公司协议允许在其航班上使用自己的代码或两家及多家航空公司在同一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
1.2.47 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
1.2.48 “客票使用条件”是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1.2.49 “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1.2.50 “签转”是指对市场方承运人的变更。
1.2.51 无成人陪伴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满五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无家长或 18 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旅客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
第2章 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
2.1 第三条限制运输
2.1.1 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病患旅客、残障旅客、孕妇、犯罪嫌疑人、罪犯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须事先向东海航空提出,经东海航空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
2.1.2 东海航空仅接受年满 5 周岁且未满 12 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无成人陪伴儿童须提前向东海提出申请,并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乘机。
2.1.3 婴儿及除 2.1.2 以外的儿童乘机时,必须有所定物理舱位等级一致的,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同机陪同。
2.1.4 限制运输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东海航空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2.1.5 具体特殊旅客服务的运输规定,可向东海航空服务热线4000888666、官方网站www.donghaiair.com查询。
2.1.6 根据民航局相关法律法规,东海航空将遵照民航局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和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
2.2 第四条拒绝运输
东海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合理的判断,可以拒绝承运旅客和其行李。由于下列一种或多种原因,东海航空有权拒绝承运旅客和/或其行李:
(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
(2)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旅客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不适合航空旅行,或使其他旅客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3)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东海航空相关规定;
(4)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5)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以及未承兑其与东海航空之间的信用付款;
(6) 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7) 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东海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东海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8) 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9) 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实其定座记录是无效的;
(10) 旅客没有遵守东海航空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
(11) 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12) 旅客曾有航班上的不良行为纪录,并且东海航空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13) 未满14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婴儿和不足90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早产儿;
(14) 单胎妊娠超过36周(含)或多胎妊娠超过32周(含)的孕妇;
(15) 产后不满14天的产妇;
(16) 醉酒旅客;
(17) 接受过整容、整形手术的旅客在术后不足15天,且未在航班计划起飞前48小时内开具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境外含诊所、医疗中心及医院)医生填写并加盖有公章的《诊断证明书》的旅客。
(18) 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
(19) 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
(20) 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
(21) 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
(22) 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
(23) 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
(24) 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
(25) 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
(26) 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
(27) 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28) 因违法失信行为而被国家限制乘坐飞机的人员;
(29)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2.3 第五条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东海航空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属本条件第四条第1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2) 属本条件第四条第2、3、4、5、10、11、12、13、14、15、16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3) 属本条件第四条第5款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及税费,或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4) 属本条件第四条第6款情形的旅客,按本条件自愿改变航班、日期或旅客误机的规定办理;
(5) 属本条件第四条第7、8、9款情形的旅客,东海航空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6) 在旅客登机或乘机过程中,东海航空以旅客身体状况不适宜乘坐飞机为由拒绝运输的(基于安全原因如醉酒等不含),已购客票按本条件第三十条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3章 旅客乘机健康指南
3.1 第六条不宜乘机
3.1.1 基于高空飞行机舱内的特殊环境和对旅客空中旅行过程健康安全的考虑,有以下情况的旅客不宜乘机:
(1) 心脑血管疾病不稳定期:血管成形术手术早期;心肌炎与心肌梗塞病后1个月以内;重度心力衰竭、心肌炎病后六周内曾发生心肌梗塞、近期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者;脑血管意外病后两周内;高血压病人收缩压超过180mmHg、舒张压超过130mmHg者;处于急性期的脑炎、脑肿瘤、脑出血、脑梗塞患者;临床血气分析检查结果反映有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的急性脑血管病患者等;
(2) 呼吸系统疾病:重症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空洞、肺气肿、肺功能不全的肺心病、大纵膈肿瘤、先天性肺囊肿、肺叶切除者;近期患自发性气胸、渗出性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等;
(3) 消化系统疾病:急性阑尾炎、溃疡面很深的胃肠道溃疡病、特大氙肿、肠梗阻;腹部手术后10天以内,如航程超过4小时,则20天内不宜飞行;
(4) 骨骼系统疾病: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调重锤牵引者;用石膏固定的骨折手术后24小时内,如航程超过2小时,则48小时内不宜飞行;
(5) 血液疾病:重度贫血、外伤性大出血、血红蛋白在75g/L以下者;镰刀性红细胞贫血发作后10天内;
(6) 眼科疾病:视网膜剥离的患者治疗时因有时需向眼内注射气体增加眼内压,必须等到气体全部被吸收后才可飞行。如使用sulpha hexafluoride(英文简称:SF6,中文全称:六氟化硫)则2周内不能飞行;如使用perfluoropropane(英文简称:C3F8,中文全称:全氟丙烷)时则6周内不能飞行。患有其他眼内疾病和眼穿透性损伤一周内不宜飞行;
(7) 耳鼻喉疾病:口腔扁桃体手术或中耳外科手术后10-14天内;严重中耳炎伴有耳咽管堵塞、严重鼻窦炎伴有鼻腔通气障碍者;固定下颌手术者;
(8) 精神病有攻击行为者,无医护人员陪伴的癫痫病患者,癫痫大发作后24小时内;
(9) 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出血及呻吟症状的病人;
(10) 处于传染期的各类传染病,如破伤风;
(11) 处于抢救状态的休克、昏迷窒息、颅内压增高、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齐者;
(12) 在飞行过程中需要持续吸氧的旅客(能自行携带符合规定的便携式氧气浓缩器乘机,且身体能耐受者除外);
(13) 潜水后的减压病;
(14) 癌症晚期患者;
(15) 某些需要进行紧急医疗处置的疾病,在乘机前无医师许可证证明和医护人员护理者;
(16) 各种原因所致生命体征不稳定者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适宜乘机的疾病者;
(17) 由于疾病种类繁多且存在个体差异,对于以上未提及的但在飞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对旅客健康和飞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学状况,应该进行飞行前医学评估。若进行飞行前医学评估,则需要旅客配合提供东海航空认可的《诊断证明书》或与疾病相关的其他医疗资料,以确定旅客是否适宜乘机。
3.1.2 因3.1.1所列情况申请客舱轮椅(WCHC)、客梯轮椅(WCHS)及担架的旅客乘机时,必须有相同服务等级(公务舱/经济舱)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陪护能力的同机陪同人员。
3.2 第七条需提供证明旅客
3.2.1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应持有东海航空认可的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经东海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
(1) 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2) 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
(3) 已知患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但如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可防止传染他人的;
(4) 由东海航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认为病情稳定且在采取一定措施后适宜乘机的精神病人;
(5) 怀孕超过32周、不足36周的孕妇;
(6) 东海航空有合理理由认为残疾人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的。
3.2.2 东海航空认可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是指由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填写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并经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东海航空认可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有填开时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旅客应联系东海航空了解,并根据规定开具,以便在购票和乘机等必要情形下使用。
3.3 第八条其他不宜乘机旅客
承运人认为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的,东海航空有权不予售票或拒绝登机。
第4章 客票
4.1 第九条一般规定
4.1.1 客票是东海航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东海航空只向持有由东海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或只向持有由东海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作为付款或部分付款证明的其他运输凭证的旅客提供运输。客票中的运输合同条件或旅客须知是本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
4.1.2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4.1.3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除非东海航空明知而故意,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东海航空依照东海航空运输规定及相关作业流程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东海航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4.1.4 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4.1.5 本条件使用“客票”一词的,除特别说明予以排除或上下文可以另行推断,其含义均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4.1.6 客票使用要求
4.1.6.1 使用电子客票的旅客,应出示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否则无权乘机。
4.1.6.2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旅客所支付的票价,是以东海航空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票价是东海航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客票上所有的票联必须按照客票填开时规定的顺序使用,如未按顺序使用,东海航空需要根据旅客的实际行程重新计算票价。
4.1.6.3 如果旅客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东海航空联系。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旅客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旅客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旅客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尽早与东海航空联系,东海航空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旅客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4.1.6.4 如果旅客未经东海航空同意而改变运输,东海航空将按照旅客实际的行程确定票价。基于实际行程所要求旅客支付的票价,是指旅客就该实际行程进行客票预订所应产生的票价。如果该票价高于旅客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额,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东海航空将基于旅客对额外费用的后续支付,向旅客提供后续运输服务,且旅客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将不能再使用。
4.1.6.5 客票上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可能会导致票价的提高,如出发地点的变更或旅行方向的变更。很多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能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
4.1.6.6 旅客客票上的每一张乘机联应当列明舱位等级、乘机日期、航班号,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用于运输。如果旅客的客票是不定期的,可根据东海航空的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定座。
4.1.6.7 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东海航空,东海航空可以取消客票上列明的续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是,如果旅客预先通知东海航空,东海航空将根据旅客的需要为旅客保留后续航班的定座。
4.2 第十条客票有效期
4.2.1 除特种票价外的客票,如果客票部分未使用,有效期自首段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4.2.2 特种票价客票的有效期,按东海航空运输规定执行。
4.2.3 除特别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含)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含)为止。
4.3 第十一条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4.3.1 由于东海航空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东海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为止:
(1) 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 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3) 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4) 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5) 未能提供已定妥的座位。
4.3.2 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东海航空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按其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东海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天。
4.3.3 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东海航空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东海航空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东海航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列明之日起三个月。东海航空也可同等延长无自理能力旅客的陪伴直系亲属的客票有效期。
4.3.4 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日。
第5章 票价和税费
5.1 第十二条票价的适用
5.1.1 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同一城市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5.1.2 政府或有关当局规定对旅客征收的税款和费用以及政府或有关当局批准的由机场经营人或承运人对旅客征收的费用不包括在客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5.1.3 客票价为旅客购票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5.1.4 东海航空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5.1.5 使用特种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特种票价规定的条件。
5.1.6 如客票发生变更,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条件第9章规定执行。
5.2 第十三条票款的交付
5.2.1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东海航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5.2.2 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按照东海航空运输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东海航空退还多收的票款。
5.2.3 除特殊促销票价外,客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东海航空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5.3 第十四条特种票价
特种票价的客票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签转、变更、退票权利的条件。旅客应选择适合需求的客票票价。
5.3.1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5.3.2 儿童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或购买成人适用票价的客票,均提供座位且适用相应的票价规则。
5.3.3 婴儿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的婴儿应支付儿童票价,并单独占座。
5.3.4 担架旅客的票价:担架旅客购买的客票是由12张经济舱全价票组成,需交纳一倍的机场建设费(即一个人的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按实际占用座位数收取(按12个座位来计算),(申请担架服务的儿童或婴儿旅客,票价同成人担架一致)。如担架旅客需携带氧气瓶乘机,需购买一张氧气瓶附加票。因担架旅客运输需要拆座椅,因此需要请示机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5.3.5 团体旅客票价,适用于符合本条件第二条第1.2.10款定义的旅客。凡购买婴儿、儿童客票的旅客不得计算在团体人数内。使用团体旅客票价的客票,应遵守东海航空的特别规定。
5.4 第十五条税费
5.4.1 政府、有关当局或者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所公布的普通票价中;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的,一并开具在客票或行程单中。
5.4.2 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由东海航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第6章 购票
6.1 第十六条购票方式
旅客可通过东海航空公布的网站、致电东海航空的服务热线、在东海航空直属购票处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办理购票。
6.2 第十七条购票规定
6.2.1 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
6.2.2 旅客购买客票应按东海航空的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
6.2.3 购买儿童票或婴儿票,应提供儿童或婴儿出生年月日的有效证明。
6.2.4 限制运输旅客购票,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要按东海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东海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
(1) 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
(2) 东海航空有合理理由认为特殊旅客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
(3) 医疗证明应当在具备乘机条件的特殊旅客在航班离站之日前10日内开具。
6.2.5 东海航空公司在直属柜台、服务热线系统中设置了相应的程序,以方便特殊旅客说明其情况、所需服务及协助要求。特殊旅客需在订座时将情况、所需服务及协助要求等信息告知东海航空公司。东海航空公司会尽快答复是否能够满足要求。
6.2.6 具备乘机条件的特殊旅客需要东海航空公司提供下列设备设施及服务时,应在订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48小时,东海航空会通过订座系统或其他手段,确保需求被记录,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并在24小时内答复具备乘机条件的旅客是否能够提供本条(1)-(5)项所需的服务:
(1) 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
(2) 托运电动轮椅;
(3) 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4) 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5) 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6.2.7 具备乘机条件的特殊旅客如果提出第十七条6.2.6的需求,但航班取消或不能提供设备而被迫转到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时,由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需求服务,东海航空将会予以协助。
6.2.8 携带捐献器官旅客需提前24小时向东海航空售票处/服务热线提出申请,提前准备好三级甲等(含)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医院的相关责任人签字及其联系电话(尽量留办公地座机电话),加盖医院公章。对于旅客的自身残肢,需要医院出具该残肢为旅客自身,该残肢不具备传染性,该残肢不属于医疗废物的证明。旅客同意签署“人体器官运输协议书”接受航空运输可能存在的风险。
6.2.9 担架旅客需提前72小时需向东海航空售票处/服务热线提出申请,预先判断旅客是否符合乘机条件并在旅客申请单上签字,由旅客填写《特殊旅客(病残)乘机申请书》。申请担架的旅客须出具东海航空认可的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担架旅客适宜乘机的证明。医疗证明的开具日期应不早于最早乘机日期前96小时。且必须至少有一名医护人员或具备护理能力的成年人陪同。担架旅客一般不办理联程航班业务。
6.2.10 特殊旅客升降平台车的使用,需提前48小时进行申请,如特殊情况下使用旅客提出临时申请,在代理机场可以保障前提下给予提供。
注:特殊旅客及临时需要平台车进行协助上下飞机的旅客,东海航空给予提供免费平台车,费用由东海航空承担。
6.3 第十八条报销凭证
若客票需要报销,电子客票行程单请务必于乘机后7天内打印。请妥善保管行程单,遗失无法补打。
第7章 定座
7.1 第十九条一般规定
7.1.1 东海航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等级提供座位。
7.1.2 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东海航空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东海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确认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未经东海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认为座位已经定妥。
7.1.3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不定期客票应在向东海航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定期客票在向东海航空购票同时已定妥座位。
7.1.4 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7.1.5 持有联程或来回程客票的旅客未能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东海航空对其客票上列明的续程或回程航班予以保留,东海航空有权取消旅客相应后续航班的定座。但是如果旅客预先通知东海航空,应分以下几种情况:
(1) 由东海航空原因及不可抗力原因取消的航班,均按非自愿退、改、签为旅客办理;
(2) 如因旅客自身原因,应按我司客规正常处理,不同折扣的客票在不同时期的退改签规定有所不同。
7.2 第二十条个人资料
7.2.1 为了定座和安排相关服务的需要,旅客必须向东海航空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如有效身份信息、地址、电话等)。同时,旅客授权东海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东海航空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对于旅客提供给东海航空的个人资料,东海航空将善加保密。
7.2.2 旅客购票时须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如果购买电子客票,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相同。
7.2.3 如果旅客提供了错误的个人资料,导致无法乘机的一切后果均由旅客本人承担。
7.3 第二十一条定座优先权
7.3.1 东海航空有权优先安排重要旅客、抢险、抢救及东海航空认可的需优先安排的旅客的定座需求。
7.3.2 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7.3.3 东海航空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是,东海航空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东海航空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在旅客登机之后。
7.4 第二十二条座位再确认
7.4.1 对于已定妥的国内联程或回程航班座位,东海航空不要求进行再确认。但是,如果其他承运人要求旅客对联程或回程的座位进行再确认,而旅客未能确认,该承运人将有权取消旅客的联程或者回程航班定座。
7.5 第二十三条取消定座
7.5.1 旅客未在东海航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包括始发、续程或回程航班座位。
7.5.2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东海航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限制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限制条件的规定。
7.5.3 旅客没有按东海航空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告知东海航空的有关部门,东海航空可以取消其已定妥的座位。
第8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与变更
8.1 第二十四条班期时刻
8.1.1 东海航空将尽力按照旅行之日起生效的航班时刻表运输旅客与行李。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仅供参考,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8.1.2 东海航空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东海航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东海航空对其代表、雇员或代理人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8.2 第二十五条航班取消与变更
8.2.1 航班取消与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东海航空可按规定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推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1) 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
(2) 为保证飞行安全;
(3) 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
8.3 第二十六条航班取消与变更的后续保障
8.3.1 由于本条件第二十五条原因之一,东海航空取消或延误航班,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东海航空将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东海航空后续航班;
(2)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东海航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不退少不补;
(3) 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4) 按本条件第三十三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8.4 第二十七条延误、取消航班的旅客服务
8.4.1 由于天气原因、流量控制、突发事件、航空管制、机场关闭、安检等非东海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东海航空公司不提供任何现金或其他形式的经济补偿。东海航空或授权代理人将视情况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8.4.2 由于机械故障、机组调配、公司计划等东海航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东海航空公司按照8.4.4的规定,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并按照8.4.3的规定免费向旅客提供餐食和住宿。
8.4.3 航延服务保障标准
8.4.3.1 航班改签,通过服务热线、东海航空直属售票处等为旅客提供改签服务。
8.4.3.2 无论任何原因发生航班延误或取消,东海航空公司将及时提供航班动态信息服务。
8.4.3.3 东海航空公司在不影响航班正常保障的情况下,按以下条件提供航延服务:
(1) 东海航空公司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
延误2小时以上的配备点心餐食;
延误4小时以上的配备正餐服务;
4小时以上的提供酒店住宿;
(2) 如果旅客放弃行程,及时为旅客办理登机牌取消手续;
(3) 通过代理商购买的机票,旅客需联系原售票点提交退票手续。如有联程航班旅客,工作人员及时为旅客开具延误证明,并积极协助旅客退、改签下段航班;
(4) 经停航班: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的,东海航空参考8.4.3的规定提供服务保障;
(5) 航班备降:如发生航班备降,东海航空参考8.4.3的规定提供服务保障延误或补班航班,对拒绝登机的旅客,将按照旅客自愿放弃本次行程处理;仅协助旅客改签,不承担任何食宿安排。
8.4.4 公司原因延误的补偿标准
8.4.4.1 因公司原因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但不超过8小时的(包括4小时和8小时),东海航空将补偿旅客200元现金。
8.4.4.2 因公司原因延误时间超过8小时的,东海航空将补偿旅客400元现金。
8.4.5 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不做重复执行,同一航班出港已做补偿的,在目的站一律不做二次航延补偿。
第9章 客票变更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东海航空及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
9.1 第二十八条非自愿变更
9.1.1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东海航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本公司后续航班或按本条件第三十三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因东海航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9.1.2 除另有协议外,非自愿变更的要求应在东海航空能够提供座位的第一个后续航班所规定的离站时间之前提出。旅客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外提出非自愿变更申请,按照本条件第三十三条非自愿退票办理。
9.2 第二十九条自愿变更
9.2.1 除非客票上另行载明退票、改签、变更的限制条件,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东海航空及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应根据东海航空运输规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除本条第9.2.2、9.2.3、9.2.4、9.2.5、9.2.6、9.2.7、9.2.8、9.2.9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表予以办理:(适用于首次填开的未经更改的,2020年06月28日(含)以后销售、航班日期为2020年07月01日(含)以后开始旅行的客票)
过渡期规则:在2020年06月28日前销售的2020年07月01日(含)以后开始旅行的客票,一律按照原标准执行。
订座舱位 | 使用条件 | |||||
自愿签转 | 自愿变更 | |||||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前168小时(含)前 |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前48小时(含)前 |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前 |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后 | |||
J | 允许 | 免费 | 5% | 5% | 10% | |
C | 不允许 | 5% | 10% | 10% | 15% | |
I | 5% | 10% | 15% | 20% | ||
Y | 允许 | 免费 | 5% | 5% | 10% | |
H/B/B1/M/M1 | 不允许 | 5% | 10% | 20% | 30% | |
U/A/L/L1/L2/G/G1/G2 | 5% | 20% | 30% | 40% | ||
E/E1/E2/V/V1/V2 | 10% | 30% | 50% | 70% | ||
Z/Z1/Z2 | 50% | 70% | 80% | 85% | ||
K/K1/K2/P/P1/P2/T/T1/T2/N/N1/N2 | 50% | 80% | 85% | 90% |
注:舱位根据不同航线折扣不同,以销售系统查询为准。
9.2.2 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免收变更费、退票费。儿
童票退改按订座舱位规定收取变更费、退票费(注:无陪儿童按Y舱适用的退改规定操作),如为特殊运价则按特价舱位规定收取变更费、退票费。
9.2.3 免费改期仅允许改期至同舱位同折扣;改期时无同等舱位开放,可以升舱至高折扣舱位;如客票改期与低舱位改高舱位或低票价改高票价同时进行,则实际舱位票价差额与改期费同时收取。
9.2.4 同等舱位不同折扣客票改期或不同舱位之间改期时,高折扣舱位改低折扣舱位,票价差额不退并收取相应改期费;低折扣舱位改高折扣舱位,票价差额与改期费同时收取。
9.2.5 客票办理改期后,如需再次改期按照最新客票舱位改期规定执行,退票按照首次购买客票的舱位收取退票手续费。
9.2.6 头等舱、公务舱子舱位及其他自定义舱位与产品的运价及退改签规则以实际公布为准。
9.2.7 变更航程:按自愿退票处理。
9.2.8 改期费=客票舱位对应公布运价*上表对应费率。
升舱补差=新客票舱位价格-原客票票面价格,若同时有改期费,即改期费与补差价同时收取。
退票费=客票票面价格*上表客票舱位对应费率。
9.3 第三十条签转
9.3.1 有相应限制条件的折扣客票,不能签转,按照本条件第二十八条旅客提出变更承运人的,按照本条件第三十三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9.3.2 旅客购票后,同时符合下列两个全部条件时,可以签转:客票上无签转限制条件;接受签转的承运人与东海航空有签转协议,并且其航班有可利用座位。
9.3.3 如签转后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东海航空票价,需补齐差额后进行签转;如签转后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东海航空票价,差额不退,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9.3.4 携带捐献器官旅客在不正常航班情况下,上报签派,由公司协调空管中心给予有限放行,如果在航班飞机晚到或机械故障情况下,协调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医务人员是否改签,如果需要改签,积极协助旅客进行免费改签服务。
9.3.5 担架旅客在不正常航班情况下,上报签派,由公司协调空管中心给予有限放行,如果在航班飞机晚到或机械故障情况下,协调担架旅客是否改签,如果需要改签,积极协助旅客进行改签服务。
第10章 退票
由于东海航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旅客要求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对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客票,东海航空应按本章相关规定办理退票。
10.1 第三十一条退票的种类
10.1.1 退票分为自愿退票和非自愿退票两种。自愿退票是指由于旅客原因造成购票后提出退票要求。非自愿退票是指由于承运人原因、天气原因、政府原因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旅客购票后提出退票要求。
10.2 第三十二条退票的一般规定
10.2.1 旅客要求退票,必须凭订票时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到订票处办理退票。
10.2.2 由于本条件第十一条第4.3.1款所列原因之一,东海航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旅客提出退票按照本条件第三十三条非自愿退票办理。
10.2.3 旅客因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而要求退票,按照本章第三十四条办理。
10.2.4 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客票,退票按产品规定执行。
10.3 第三十三条非自愿退票
10.3.1 因承运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超过合理时间,旅客提出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办理: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按旅客订座舱位对应的票价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均不收取退票费。
10.3.2 由于本条件第三十三条第10.3.1款所列的承运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航班在非规定的航站降落,取消当日飞行或航班延误超过合理时间,旅客要求退票,应按旅客所持客票的舱位等级,退还由降落站至到达站的票款,但退款金额以不超过原付票款为限。
10.4 第三十四条自愿退票
10.4.1 除非客票上另行载明退票、改签、变更的限制条件,旅客自愿要求退票,除本条第10.4.2、10.4.3、10.4.4、10.4.5、10.4.6、10.4.7款另有规定外,按下表规定办理:
订座舱位 | 使用条件 | |||||
自愿签转 | 自愿退票 | |||||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前168小时(含)前 |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前48小时(含)前 |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前 | 航班预计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后 | |||
J | 允许 | 5% | 5% | 5% | 10% | |
C | 不允许 | 5% | 10% | 20% | 25% | |
I | 5% | 15% | 25% | 30% | ||
Y | 允许 | 5% | 5% | 10% | 20% | |
H/B/B1/M/M1 | 不允许 | 10% | 15% | 30% | 40% | |
U/A/L/L1/L2/G/G1/G2 | 10% | 25% | 40% | 50% | ||
E/E1/E2/V/V1/V2 | 20% | 40% | 70% | 90% | ||
Z/Z1/Z2 | 60% | 70% | 80% | 90% | ||
K/K1/K2/P/P1/P2/T/T1/T2/N/N1/N2 | 70% | 80% | 90% | 95% |
注:退票时,同时退还已经代为实际征收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10.4.2 使用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的客票,客票有效期内免费退票。
10.4.3 儿童退票按订座舱位规定收取退票费(注:无陪儿童按正常票价舱位适用的退票规定),如为特殊运价则按特价舱位规定收取退票费。
10.4.4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在航班规定的离站时间之前提出申请并退座,同时向东海航空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主治医生签字的、不适宜乘机字样的正规诊断证明原件(盖章有效)、医药发票、资料证明,免收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若出现多位陪同人员,其中两位陪同人员免收退票费,其他陪伴人员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10.4.5 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根据东海航空有关业务规定按本条件第三十四条自愿退票的规定收取各航段的退票费。
10.4.6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的,不予退票。
10.4.7 如旅客已获得行程单,需回邮行程单方可进行退票。
10.5 第三十五条团体旅客自愿退票一般规定
10.5.1 本规定适用于团体旅客退票后,实际乘机人数不少于团队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10.5.2 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含)以前,持团体客票的旅客提出自愿退票,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同时退还已经代为实际征收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10.5.3 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日中午12点(含)以前,持团体客票的旅客提出自愿退票,收取客票价80%的退票费,同时退还已经代为实际征收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10.5.4 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日中午12点以后至航班截止办理值机手续之前,持团体客票的旅客提出自愿退票,收取客票价90%的退票费,同时退还已经代为实际征收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10.5.5 在航班截止办理值机手续以后,持团体客票的旅客提出自愿退票,客票作废,票款不退,同时退还已经代为实际征收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10.6 第三十六条团队票退票
10.6.1 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团体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10.6.2 团队旅客中部分成员自愿要求退票,实际乘机的团队旅客人数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队人数时,除该票价原附的限制条件外,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0.6.3 如客票全部未使用,应将团体旅客原付折扣票价总金额扣除乘机旅客按经济舱全价计算的票价总金额后,再按照第三十五条中的规定退票,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10.6.4 如客票部分未使用,应将团体旅客原付折扣票价总金额扣除该团体已使用航段的票款后,再扣除乘机旅客按经济舱全价计算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总金额及第三十五条中的规定退票,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10.6.5 在购买团体客票后,如自愿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按团体旅客自愿退票办理。
10.7 第三十七条退票时限
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东海航空提出。超过有效期的退票,东海航空将不予办理,燃油费和机场建设费均不退。
10.8 第三十八条退票地点
旅客申请退票,原则上只限在原购票点办理。
10.9 第三十九条退款方式
东海航空将根据旅客购票的付款方式,以同样的方式将票款退还旅客。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
10.10 第四十条退票对象、所需文件及责任免除
10.10.1 东海航空向客票上载明姓名的人或者获得授权的人办理退票。
10.10.2 旅客退票时,须持乘机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东海航空指定地点办理。
10.10.3 除客票或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的情况外,申请退票人应向东海航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电子客票行程单方能办理退票。
10.10.4 东海航空将票款退给持有客票未使用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并符合本条10.10.2款规定的人,被视为正当退款,东海航空应解除责任。
第11章 客票遗失
11.1 第四十一条遗失客票的挂失
11.1.1 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纸质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东海航空申请挂失。
11.1.2 旅客申请挂失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书面申请。
11.1.3 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东海航空不承担责任。
11.2 第四十二条重新购票
11.2.1 旅客遗失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若无报销需求,旅客不必重新购票,凭本人有效证件可完成旅行。
11.3 第四十三条客票遗失终止
11.3.1 旅客办理了客票遗失申请,但在客票有效期内又找到机票原件,可到东海航空售票处办理客票遗失终止业务。
11.3.2 旅客办理客票遗失终止业务,应向东海航空工作人员提供:乘机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客票遗失申请书原件、重新寻获的已挂失机票。
第12章 客票超售
12.1 第四十四条超售补偿
12.1.1 为减少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东海航空可能在某些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以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求。
12.1.2 在少数超售导致部分旅客不能按原定航班成行的情况下,东海航空将征集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并按协商标准进行补偿和服务。在无法征集到足够自愿者的情况下,东海航空将根据优先登机规则拒绝部分旅客登机,并为其提供后续服务。
12.1.3 一旦发生超售,导致航班不能满足所有持有定妥座位客票的旅客相应座位时,东海航空将在机场首先征询自愿搭乘后续航班或者自愿取消行程的旅客。在没有足够的自愿者情况下,东海航空将拒绝部分旅客登机。
12.1.4 因超售而未能乘坐原定航班的旅客,东海航空将采取如下补偿方式:
航班超售改签分时段的补偿标准
(超售改签时段是指:旅客购买原有客票航班计划起飞时刻改签到首次客票航班计划起飞时刻的时间差)
0小时<超售改签≤4小时,补偿标准为购买票面价格的50%
4小时<超售改签≤8小时,补偿标准为购买票面价格的70%
8小时以上的,补偿标准为购买票面价格的100%;
补偿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处理,
但最高赔付金额为所购买票面价格的100%。
超售改签超过2小时以上的将为旅客安排餐饮服务,6小时以上的将安排旅客酒店休息,费用由公司承担。
12.1.5 旅客如选择退票的,按非自愿退票办理,免收退票费;旅客如选择改乘东海航空后续航班的,按非自愿变更办理,免收变更费。
12.1.6 若东海航空无法向旅客提供当日可成行的航班时,征得旅客同意后,可将旅客改签至其他承运人的当日航班,改签费用由东海航空承担。
12.1.7 联程旅客超售,按上述规定对超售航段进行现金补偿,后续联程航段可根据旅客行程安排为旅客办理免费变更、退票、食宿等服务。
12.2 适用范围
东海航空超售处理程序适用于东海航空实际承运的航班。
12.3 征集自愿者程序
12.3.1 适用旅客
在航班因超售导致部分旅客可能无法成行时,东海航空将在以下旅客中征集自愿者:
(1) 已购买并定妥该航班座位;
(2) 持有有效机票;
(3) 符合乘机旅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 在规定停止办理值机手续前到达值机柜台;
(5) 接受东海航空相关补偿条件,放弃原定座位。
12.3.2 征集程序
(1) 东海航空在机场现场发布航班超售公告并征募超售航班上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
(2) 征得自愿者同意后,东海航空将为旅客办理补偿手续,由旅客填写《航班超售旅客补偿表》;
(3) 如原航班起飞前仍有空余座位,东海航空将为自愿者办理乘机手续;
(4) 如自愿者未能当班成行,东海航空将按双方协商标准进行补偿,并提供后续服务保障。
12.4 优先登机规则
在东海航空无法征集足够自愿者的情况下,会拒绝部分旅客登机。东海对于以下旅客将给予优先登机:
(1) 执行国家紧急公务的旅客;
(2) 经东海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幼、病、残、孕以及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等特殊旅客;
(3) VVIP/VIP/公司要客(CIP),及其随行人员;
(4) 持有头等舱、公务舱客票的旅客;
(5) 东海航空白金卡、金卡会员;
(6) 后续衔接国际航班的旅客;
(7) 已经定妥联程航班座位且转机衔接时间较短的旅客;
(8) 东海航空银卡会员;
(9) 证明有特殊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如签证即将到期)。
第13章 乘机
13.1 第四十五条一般规定
13.1.1 旅客应当在东海航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13.1.2 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东海航空的乘机登记处或登机门,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东海航空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东海航空不承担责任。
13.1.3 东海航空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轮椅、担架等特殊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120分钟),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为航班离站时间前45分钟,但各机场规定的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可能有差异并会变动,旅客应以机场规定为准。
13.1.4 东海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乘机登记处,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及时、准确地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
13.1.5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13.1.6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东海航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第三十四条自愿退票的规定处理。
13.2 第四十六条旅客误机
旅客误机后,如要求变更或退票,按本条件第二十九条自愿变更或第三十四条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3.3 第四十七条旅客漏乘
13.3.1 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按本条件第四十六条旅客误机的规定办理。
13.3.2 由于东海航空原因旅客漏乘,东海航空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第三十三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3.4 第四十八条旅客错乘
13.4.1 旅客因自身原因发生错乘,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如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差额不补不退。
13.4.2 由于东海航空原因旅客错乘,东海航空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第三十三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14章 行李运输
14.1 第四十九条一般规定
东海航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二条第1.2.32款定义范围内的物品。东海航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它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东海航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
14.2 第五十条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不得带入客舱:
(1) 危险品;
(2) 爆炸品;
(3) 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4) 易燃液体;
(5)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7) 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8) 放射性物质;
(9) 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
(10) 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1) 东海航空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12) 枪支,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13) 军械、警械;
(14) 管制刀具;
(15) 活体动物,但本条件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除外;
(16) 没有安全帽或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装置的、由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供电的香烟打火机;
(17) 配备锂电池的行李箱,其锂金属含量超过0.3g或额定能量超过2.7Wh且电池不可拆卸时禁止运输;
(18) 根据ICAO、IATA-DGR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危险物品。
14.3 第五十一条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14.3.1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14.3.2 东海航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补偿责任。
14.4 第五十二条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东海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东海航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1) 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旅客坚持按托运行李运输的,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2)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3) 本条件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小动物、导盲犬和助听犬;
(4)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5)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6)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按托运行李运输;
(7) 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8) 关于智能行李箱的最新携带规定如下:
配备锂电池的行李箱,锂金属含量超过0.3g或额定能量超过2.7Wh:如果要办理行李托运,必须将锂电池从行李中取出,锂电池必须放入客舱内运输或行李必须放入客舱内运输;锂金属含量超过0.3g或额定能量超过2.7Wh且不能拆除的行李箱禁止运输。
14.5 第五十三条托运行李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 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6) 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7)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托运一件除以下表内的助残设备之外的助残设备;
类别 | 助残装置 | |
肢残 | 助行器 | 拐杖折叠轮椅假肢 |
聋人 | 助听设备 | 电子耳蜗助听器 |
盲人 | 盲杖 | 多功能简易 |
助视器 | ||
盲人眼镜 |
(8) 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东海航空的同意才能托运;
(9) 特殊行李承运易损的,有限制运输要求的行李,例如体育用具、乐器等,要采用特殊的规则,须符合包装、数量、运输条件、收费规则等限制条件方可收运。
14.6 第五十四条非托运行李
14.6.1 手提行李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只能随身携带一件(头等舱旅客可随身携带两件),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14.6.2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托运。允许携带少量旅行自用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积不超过100毫升并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14.6.3 旅客自用内含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如充电宝、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及民航局规定。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14.6.4 占座行李如旅客的行李物品不适合作为托运行李装在货舱内运输(如精致的乐器),并且不符合14.6.1的规定,需事先征得东海航空的同意并且交付相应费用后,可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并由旅客自行保管。
14.7 第五十五条行李额
14.7.1 持东海航空头等舱机票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40公斤。
14.7.2 持东海航空公务舱机票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30公斤。
14.7.3 持东海航空经济舱有免费托运行李额舱位机票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20公斤。
14.7.4 持东海航空需付费行李舱位机票的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14.7.5 持东海航空子舱位机票托运行李额与其主舱位额度相同。
14.7.6 婴儿票旅客为10公斤;担架旅客100公斤。
14.7.7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14.7.8 残疾人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给予免费托运。
14.7.9 残疾人因行程所需的辅助及医疗设备免费托运,生活物品及行李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14.7.10 人体捐赠器官运输时,需作为随身行李运输,不收取任何费用。仅接受旅客将人体器官作为客舱行李(手提行李或占座行李)运输,器官运输过程中由旅客自行照管。
14.7.11 如东海航空其他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则以东海航空现行服务产品规定为准。
14.8 第五十六条付费行李费
14.8.1 持东海航空付费行李舱位机票的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应支付付费行李费,收费标准可通过服务热线、官网、机场值机柜台查询,均以实际重量计算,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14.9 第五十七条逾重行李费
14.9.1 不属于付费行李舱位机票的旅客,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14.9.2 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14.9.3 逾重行李费率全航程为纯中国境内航线运输,普通行李逾重收费标准按照《公共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当日所适用的直达航班经济舱成人普通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14.10 第五十八条声明价值
14.10.1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14.10.2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东海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东海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14.10.3 东海航空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件第14.10.1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14.10.4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费行李额内。
14.11 第五十九条拒绝行李运输条件
14.11.1 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五十条所列的物品,东海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4.11.2 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五十一条所列的物品,东海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14.11.3 旅客携带了属于本条件第五十二条所列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东海航空的限制运输条件,东海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14.11.4 旅客的行李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东海航空规定,东海航空有权要求旅客加以改善;未能改善的,东海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4.12 第六十条检查权
东海航空为了运输安全原因,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检查,东海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4.13 第六十一条收运要求
14.13.1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东海航空应准确记录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14.13.2 东海航空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14.13.3 东海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东海航空同意的旅客非托运行李,在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14.13.4 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东海航空应经旅客同意,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东海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
14.14 第六十二条行李载运
14.14.1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东海航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14.14.2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东海航空可拒绝收运。
14.15 第六十三条小动物、服务犬运输
14.15.1 小动物是指在重量限制范围内,可随主人同机托运的家庭驯养的狗猫等。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狼狗、藏獒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以下宠物种类不适合航空旅行:(1)扁平鼻的狗或猫:所有梗犬、所有拳师犬、所有斗牛犬、所有獚犬、所有獒犬、所有巴哥犬、所有马士提夫犬、美洲斯塔福德犬、美洲嚣犬、波斯顿小猎犬、布鲁塞尔格里芬犬、西班牙猎犬、英国玩赏曲卡犬、英国玩具猎鹬犬、查理士王小猎犬、斗牛马士提夫犬、比利时粗毛犬、阿芬平嘉犬、拉萨犬、京巴犬、松狮犬、日本狆犬、日本犬、沙皮犬、西施犬;缅甸猫、喜马拉雅猫、波斯猫、异国短毛猫。(2)斗犬:比特犬、土佐犬、巴西菲勒犬及其杂交品种、阿根廷杜高犬。(3)对高温高空环境不适的犬种:萨摩耶犬。
14.15.2 旅客托运小动物必须在定座时提出,东海航空核实代理机场可保障和航班可提供有氧舱的前提下,旅客提供县(区)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运输动物的有效证件,经东海航空同意后方可托运。
14.15.3 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东海航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14.15.4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申请,旅客都需要携带宠物及宠物托运箱、《宠物运输协议书》以及所需证明文件前往东海航空或东海航空授权的机场值机柜台办理宠物托运手续,且每位旅客最多可携带一只宠物,每个航班不超过三只。
14.15.5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防止小动物将身体某一部位伸;
(2) 除容器以外损伤人员、行李、货物或飞机;
(3) 能保证小动物站立和适当活动,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4) 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以及其他物品。
14.15.6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除经东海航空特许外,必须装在货舱内运输。
14.15.7 小动物及其容器和携带的食物的重量,不得计算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应按逾重行李交付逾重行李费。
14.15.8 小动物运输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14.15.9 旅客应对所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在运输中除东海航空原因外出现的小动物患病、受伤和死亡,东海航空不承担责任。
14.15.10 “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残疾旅客携带服务犬乘机,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在符合东海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服务犬可以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提供服务犬的身份和检疫证明,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2) 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必须在上航空器前为其戴上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但东海航空公司如果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带上口套。装在货舱内运输的,其容器必须符合本规则第六十三条14.15.5款的规定。收运服务犬的其他运输条件,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14.15.2、14.15.3、14.15.8款的规定办理;
(3) 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者在某种型号的航空器上,不适宜运输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东海航空可以不接受运输;
(4)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座位处如果不能容纳服务犬,东海航空公司会向残疾人提供一个座位,该座位处可以容纳其服务犬。
14.16 第六十四条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东海航空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东海航空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2) 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3)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14.17 第六十五条行李退运
14.17.1 由于东海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它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14.17.2 行李的退运按如下规定办理:
(1)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2) 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3)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4) 由于东海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14.18 第六十六条行李交付
14.18.1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14.18.2 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东海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东海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14.18.3 东海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14.18.4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东海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14.18.5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旅客未在领取行李时向东海航空提出行李异议的,东海航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18.6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东海航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东海航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东海航空不承担责任。
14.19 第六十七条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东海航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14.20 第六十八条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4.20.1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东海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补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14.20.2 因东海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协商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元。
14.21 第六十九条补偿要求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本条件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向东海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补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第15章 飞机上的行为
15.1 第七十条一般规定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酗酒或吸食毒品,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者伤害的行为,东海航空可以采取认为合理的措施,包括实施管束,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而且旅客有可能因客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15.2 第七十一条电子及其相关设备
出于安全的原因:
15.2.1 东海航空全程禁止在航空器上使用带有发射功能的PED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对讲机、遥控设备(遥控玩具及其它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15.2.2 在滑行、起飞爬升和进近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禁止使用,在非飞行关键阶段允许使用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31cm的大型PED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电脑、PAD等。
15.2.3 全程允许使用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心脏起搏器;助听器;电动剃须刀、便携式录音机以及用于维持生命的电子设备(装置)等。
15.2.4 允许全程使用,但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和着陆等关键阶段不允许连接配件(如耳机、充电线)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31cm(含)的小型PED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并打开飞行模式的智能手机、电子书、视/音频播放机、电子游戏机等。
15.2.5 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于旅客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以及机长必须执行低能见运行程序和启动紧急撤离时,为防止干扰飞机通信和精密导航设备,东海航空有权要求旅客关闭便携式电子设备。
15.2.6 随身携带行李以及行李架中的PED设备,应确保关闭电源。
15.2.7 全程禁止使用移动电源(充电宝)。
15.3 第七十二条航班禁烟
东海航空所有国内航班全程禁烟。
15.4 第七十三条安全带
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全程系好安全带。
第16章 旅客服务
16.1 第七十四条一般规定
东海航空以保证飞机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16.2 第七十五条不适用条件
东海航空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东海航空不承担责任。如果东海航空根据另外签订的有偿服务协议,向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服务。
16.3 第七十六条地面食宿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食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16.4 第七十七条协助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疾病时,东海航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护。
16.5 第七十八条有偿服务
根据东海航空自身保障和服务条件,在和旅客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东海航空可向旅客提供特殊额外的有偿服务。
第17章 损失责任及补偿限额
17.1 第七十九条损失责任
东海航空应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东海航空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东海航空不应承担责任;
(2) 东海航空的责任,应不超过经证明损失的数额。东海航空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东海航空也不对精神损害承担责任。
17.2 第八十条旅客人身伤亡
17.2.1 旅客在运输中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对本人形成危害和危险,由此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伤、残废或死亡,东海航空不承担责任。
17.2.2 东海航空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并有利于东海航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东海航空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东海航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东海航空的责任限额。
17.2.3 东海航空对每名旅客死亡、受伤的补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17.3 第八十一条行李补偿
17.3.1 旅客的托运行李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如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东海航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17.3.2 托运行李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东海航空不承担责任。
17.3.3 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失,东海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东海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补偿东海航空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17.3.4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五十一条所列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补偿责任。
17.3.5 在联程运输中,东海航空仅对发生在其实际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17.3.6 旅客托运的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补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补偿。
17.3.7 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丢失的行李重量,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补偿。
17.3.8 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东海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补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补偿。
17.3.9 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就低的价值补偿或负担修理费用。行李箱损坏,补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或负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17.3.10 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非托运行李毁灭、丢失,东海航空承担的最高补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非托运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补偿。
17.3.11 行李补偿时,对补偿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费应退还,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17.3.12 已补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东海航空应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补偿,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如发现旅客有欺诈行为的,东海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7.4 第八十二条索赔和诉讼期限
17.4.1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票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的,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行李票持有人提出相反证据。
17.4.2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后立即向东海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现场提出异议,并进行登记行李事故记录单。托运行李发生遗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天以后至二十一天以内提出;破损或污损行李必须在离开行李认领区域前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明办理运输事故记录,并且在提出申明之日起七天以内提出索赔。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之日起21日内提出。
17.4.3 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则不得向东海航空提出索赔诉讼。
17.4.4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18章 旅客意见受理
18.1 第八十三条旅客意见受理渠道
您的意见、建议、问题或想法将成为我们提升服务质量最宝贵的财富,为此,我们设有24小时顾客意见受理电话,致力于解决未及时、妥善处理的顾客问题,并受理旅客的表扬和投诉。一般投诉在5个工作日之内回复。
东海航空顾客意见受理电话:拨打4000888666
地址:深圳宝安区航站四路3009号东海航空运控楼
邮编:518128
第19章 行政手续
19.1 第八十四条一般规定
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东海航空的任何安全检查。
19.2 第八十五条旅客手续
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东海航空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或旅行条件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19.3 第八十六条行李手续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东海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20章 生效与修改
20.1 第八十七条生效
20.1.1 本条件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并施行。东海 2020年 6月 28 日实行的《东海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20.1.2 东海航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
20.2 第八十八条修改
20.2.1 本条件的规定如与法律和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冲突的,应以法律或法规的规定为准,但不影响本条件其他部分的效力。
20.2.2 东海航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