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国内航班旅客与九元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元航空”) 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规范公共航空运输秩序、加强旅客服务管理,保障旅客、九元航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特制定《九元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作为九元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九元航空将根据旅客实际需求提供差异化服务。九元航空提供差异化服务已于2014年7月3日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备案号是民航综运字【2014】33号。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九元航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
(二)除免费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
(三)接受九元航空包机、包座合同运输的旅客及其行李,应遵守九元航空包机、包座合同条款规定,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四)九元航空作为市场合作方参与其他实际承运方代码共享航班运输时,九元航空运输总条件中涉及客票销售、客票使用及退改签等细则的条款和条件均适用于由其他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除此之外,涉及航班实际运输、旅客服务以及相关赔偿的条款,均适用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方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标准,此部分内容可能与九元航空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方的这些差异条款和条件,在九元航空作为市场合作方的代码共享航班中将取代九元航空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九元航空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方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2、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3、行李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免费行李额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4、航班超售处置规则、旅客服务及航班出港延误的补偿等;
5、旅客飞机上的行为;
6、损失责任及赔偿等。
(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条 本条件使用下列用语:
(一)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
(二)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境外承运人。
(三)九元航空:九元航空是国内承运人。其英文名称为NINE AIR CO.,LTD;航空公司二字代码为AQ ;国际民航组织航行三字码为JYH; IATA 结算代码为902 ;网址为www.9air.com和m.9air.com。
(四)九元航空客货运规定:除本运输条件外,九元航空制定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时有效的其他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详见九元航空网址www.9air.com。
(五)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六)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七)九元航空规定:指除本条件外,九元航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客票填开之日起有效的关于对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等。
(八)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九)九元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授权销售代理人”):
指与九元航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并在九元航空的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九元航空旅客服务销售的代理人。
(十)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十一)九元航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以下简称“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根据九元航空的委托,向九元航空收取代理费,并在九元航空的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十二)旅客:指乘坐民用航空器出行,并与承运人存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十三)团体旅客:指同一组织的人数在10 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
(十四)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2 周岁(含)但不满12 周岁的人。
(十五)无成人陪伴儿童(以下简称“无陪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5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且没有“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十六)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14 日但不满2 周岁的人。
(十七)定座:指对旅客预订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十八)九元航空合同单位(以下简称“合同单位”):指与九元航空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九)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二十)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承运人通过协议约定,允许另一家或多家承运人在己方经营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班代码的航班。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实际执行航班运营的一方称为实际承运方,另一方称为市场合作方。
(二十一)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尚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十二)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二十三)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二十四)电子客票:是指由九元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销售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二十五)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于航空公司数据库的航班信息,表示旅客有权搭乘该联指定地点之间的航班。
(二十六)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电子客票时九元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出具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二十八)联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二十九)联程客票:指在单一运输合同内,由不同航班连接两个(含)以上连续航程的客票。
(三十)来回程客票:在单一运输合同内,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
(三十一)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并与另一本或多本客票票号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三十二)日:指日历日,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 小时。本条件适用北京时间。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首次旅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三十三)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四)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五)票价: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三十六)普通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普通票价以旅客开始乘机之日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
(三十七)特种票价:低于普通票价,并附有使用限制条件的票价。
(三十八)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三十九)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四十)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四十一)错乘: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四十二)行李: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四十三)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四十四)非托运行李:指经九元航空同意在规定的行李品种、数量、重量和体积范围内由旅客自行携带进入客舱并负责照管的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四十五)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在九元航空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九元航空同意,在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四十六)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四十七)行李牌识别联:指九元航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四十八)离站时间:“实际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机组得到空管部门许可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档这一动作的时间。“计划离站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站时间,是航空公司在航班时刻表公布并在客票上列明的离站时间。
(四十九)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按各机场或九元航空下发的规定执行。
(五十)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五十一)中途分程地: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五十二)转机:指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在中间地点转乘九元航空的其他航班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到达目的地。
(五十三)损失:指在九元航空提供的航空运输中或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它服务时发生的直接的实际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
(五十四)客票变更: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 签转等情形。
(五十五)签转: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五十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即使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发生的客观情况。
(五十七)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五十八)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十九)航班备降:是指航班因故不能或不宜降落在目的地机场,而需在其他机场降落。
(六十)上、下九元航空飞机(或上、下航空器)过程:是指旅客在登机口跨入廊桥或者在停机坪跨上舷梯直至进入九元航空飞机、旅客走出九元航空飞机直至跨出廊桥或者跨下舷梯时止的过程。
(六十一)九元航空原因:是指九元航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六十二)非九元航空原因:是指与九元航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第二章 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
第四条 限制运输
(一)无成人陪伴儿童、无自理能力人或者无成人陪伴的半自理能力的轮椅旅客、怀孕超过8个月(32 周)(含)但不足9个月(36 周)的健康孕妇、婴儿、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团体、使用保育箱的旅客、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担架旅客、病患旅客和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旅客,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九元航空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九元航空方予以载运。上述有关运输规定和条件,可向九元航空查询。
(二)除安全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九元航空向具有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九元航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48小时:
1.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九元航空暂不提供);
2.托运电动轮椅;
3.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九元航空暂不提供);
4.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5.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九元航空应在24小时内答复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是否可提供以上1-4条所需求的服务。
(三) 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九元航空根据机型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航班座位数为101-200 个时, 限制运输旅客人数总和不得超过5 人,其中没有陪伴人员,但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旅客人数不得超过4 名(含4 名)。载运残疾人团体时,在按1:1比例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承运人采取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残疾人乘机数量。其他相关规定参照中国民用航空局《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 拒绝运输
九元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三)因安检原因拒绝放行的旅客。
(四)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五)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
(八)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
(九)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九元航空的规定,不愿或不听从公司机组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劝导。
(十)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九元航空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十一)未能出示有效客票的旅客,包括:
1.客票是非法取得或其客票不是从九元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处所购;
2.客票已办理申请挂失;
3.客票是伪造的;
4.乘机联没有经过九元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而被更改、涂改,或已被损毁;
5.客票持有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所列明的人。
(十二)旅客未按照客票顺序使用乘机联。
(十三)旅客处于醉酒状态。
(十四)怀孕36周(含)以上,或有早产症状孕妇、产后不足7 天产妇旅客。
(十五)出生未满 14 天的初生婴儿或不足90 天的早产婴儿。
(十六)特殊旅客数量超过航班最大可运输数量。
(十七)特殊旅客或特殊行李的申请材料、托运行李包装不符合九元航空规定。
第六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九元航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本条件第五条第(八)、(十五)、(十六)、(十七)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属本条件第五条第(十)款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费,或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还旅客已支付的票款。
(三)属本条件第五条第(七)、(十一)款情形的旅客,承运人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四)除上述条款以外的属本条件第五条其他情形的旅客,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五)旅客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九元航空按规定及时出具拒载证明书。
第三章 客票
第七条 一般规定
(一)客票是九元航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九元航空只向持有由九元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或只向持有由九元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作为付款或部分付款证明的其他运输凭证的旅客提供运输。客票始终是九元航空的财产。客票中的运输合同条件或旅客须知是本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
(二)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三)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九元航空非故意、非过失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九元航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四)未经九元航空允许,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五)本条件使用“客票”一词的,除特别说明予以排除或上下文可以另行推断,其含义均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六)客票使用要求
1.使用电子客票的旅客,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否则无权乘机。
2.旅客使用纸质客票要求乘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效纸质客票。旅客出示残缺纸质客票或非九元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无权要求乘机。
3.客票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未经九元航空同意,旅客不得在约定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
4.每一乘机联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九元航空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乘机联,九元航空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订座位。
5.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6.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
第八条 客票有效期
1.普通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2.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九元航空客货运规定执行。
3.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九条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一)由于九元航空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九元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为止:
1.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3.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4.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5.更换了旅客的座位等级;
6.未能提供已定妥的座位。
(二)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九元航空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按其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九元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座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天。
(三)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九元航空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如旅客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九元航空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九元航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转机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列明之日起三个月。九元航空也可同等延长无自理能力旅客的陪伴直系亲属的客票有效期。
(四)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 日。
第四章 票价和税费
第十条 票价的适用
(一)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同一城市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政府或有关当局规定对旅客征收的税款和费用以及政府或有关当局批准的由机场经营人或九元航空对旅客征收的费用不包括在客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二)客票价为旅客购票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三)九元航空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四)使用特种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特种票价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票款的交付
(一)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九元航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二)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按照九元航空客货运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九元航空退还多收的票款。
(三)除特种票价外,客票价以人民币1元为计算单位;九元航空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 特种票价
(一)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二)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儿童必须由一位同等物理舱位的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护。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成人旅客限陪护不超过两名儿童。
(三)婴儿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的婴儿应支付儿童票价。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童、婴⼉购买九元航空其他优惠票价客票,参照九元航空规定执行。
(五)团体旅客票价,适用于符合本条件第三条第(十三)款定义的旅客。凡购买婴儿、儿童客票的旅客不得计算在团体人数内。使用团体旅客票价的客票,应遵守九元航空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税费
(一)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在购票时支付。
(二)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由九元航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第五章 购票
第十四条 购票方式
旅客可通过九元航空官网www.9air.com、客服热线、微信公众号、九元航空直属购票处等九元航空官方渠道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
第十五条 购票规定
(一)旅客购买客票应按九元航空的规定如实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
(二)购买儿童票或婴儿票,应提供包含儿童或婴儿出生日期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三)限制运输旅客购票,应按九元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九元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
(四)对于不宜乘机的旅客,九元航空有权不予售票并拒绝承运。
第十六条 如旅客购买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在定座、购票时,九元航空及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应告知旅客该航班的性质、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第十七条 如旅客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九元航空及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是否为联程航班。
第十八条 九元航空及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单程、联程、来回程客票。
第六章 定座
第十九条 定座基本要求
(一)不定期客票应在向九元航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定期客票在向九元航空购票同时已定妥座位。
(二)按九元航空规定,特种票价可附有限制或免除旅客签转、更改、退票、取消定座权利的条件。
第二十条 合同单位定座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二十一条 购票时限
已经预订的座位,旅客应在九元航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交付票款。否则,原预订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二条 个人资料
(一)旅客认可其向九元航空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及安排相关运输服务。为此,旅客授权九元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九元航空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此类服务的提供者。
(二)旅客应当向九元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其购票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定座优先权
(一)九元航空有权优先安排重要旅客、抢险、抢救,及九元航空认可的需优先安排旅客的定座需求。
(二)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第二十四条 取消定座
(一)旅客未在九元航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原订座位不予保留,包括始发航班座位、去程或回程航班座位。
(二)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九元航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限制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限制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九元航空可按照运行实际情况规定航班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第七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 班期时刻
九元航空将尽力按照旅行之日起生效的航班时刻表运输旅客与行李。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仅供参考,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元航空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九元航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九元航空对其代表、雇员或代理人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航班取消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九元航空可按规定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推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一)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
(二)为保证飞行安全;
(三)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由于本条件第二十七条原因之一,九元航空取消或延误航班,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九元航空将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九元航空后续航班;
(二)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九元航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三)按本条件第三十五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延误、取消航班的旅客服务
对延误、取消航班的旅客,九元航空应分别按本条件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客票变更
第三十条 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九元航空暂不支持客票签转。
第三十一条 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旅客自愿变更客票的,九元航空或者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按照九元航空现行《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非自愿变更
(一)航班取消、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时,旅客提出变更申请,按非自愿变更办理,不收取变更费用。除另有协议外,非自愿变更的要求应在九元航空能够提供座位的第一个后续航班所规定的离站时间之前提出。旅客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外提出非自愿变更申请,按照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航班出港延误90分钟以上(包括已知航班计划出港延误90分钟以上)时,旅客在航班实际起飞时间前提出变更申请,按非自愿变更办理,不收取变更费用;航班起飞后提出变更申请,按照自愿变更的规定办理。
(三)乘坐九元航空航班的旅客,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九元航空原因导致非自愿变更客票的,九元航空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四)乘坐九元航空航班的旅客,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九元航空原因导致非自愿变更客票的,九元航空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五)因九元航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六)如九元航空航班变动,旅客提出变更申请,可选择变更至原航班前后7日内的同航线航班。
(七)在联程航班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缔约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者转机地。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按非自愿变更规定办理。
第九章 退票
第三十三条 由于九元航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旅客要求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对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客票,九元航空应按本章相关规定办理退票。
(一)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
(二)旅客要求退票,应填妥九元航空规定的退款单。旅客必须凭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方可办理退票。
第三十四条 退票的一般规定
(一)旅客因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而要求退票,按照本章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除另有规定外,联程航班旅客非自愿退票,按照本章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非自愿退票
(一)航班取消、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时,旅客提出退票申请,按非自愿退票办理;航班出港延误90分钟以上(包括已知航班计划出港延误90分钟以上)时,旅客在航班实际起飞时间前提出退票申请,按非自愿退票办理:
1.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票款及税费,免收退票手续费。
2.客票部分未使用,应从全部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金额,此金额应为与原实付票款相同折扣率;剩余部分全部退还给旅客,但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未使用的税费退还旅客。
(二)航班出港延误90分钟以上(包括已知航班计划出港延误90分钟以上)时,旅客在航班实际起飞后提出退票申请,按照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三)航班在非客票所列经停地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退票:
1.若当日飞行被取消或航班出港延误已达90分钟以上,退还由降落站至到达站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不收取退票费。如旅客所付票价为折扣票价,应按相同折扣率计退票款。如果降落站至到达站没有公布票价,则退还降落站至到达站之间火车(高铁、动车、火车)二等座或硬座票价水平的票款。
2.若当日飞行未被取消或航班出港延误不足90分钟,旅客提出中断或终止旅行的,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予退还,剩余航段作废。
(四)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用后,其所变更的航班变动时,符合非自愿退票条件的客票,旅客要求退票,不收退票费,但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第三十六条 自愿退票
(一)旅客自愿退票,按九元航空现行《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执行。
(二)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购买五折特种票价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三)按普通票价10%计收的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婴⼉选择非特种票价舱位客票,退票按照具体对应舱位规定执行。
(五)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在航班规定的计划离站时间之前,向九元航空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盖章有效)、收费证明,免收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若出现多位陪同人员,其中一位陪同人员免收退票费,其他陪伴人员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六) 持联程客票、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根据九元航空有关业务规定按本条件第三十六条自愿退票第(一)款的规定收取各航段的退票费。
(七)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八)如果旅客在客票有效期满之后提出退票,九元航空不予办理。
第三十七条 团体旅客
按九元航空现行《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退票时限
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九元航空提出。否则九元航空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十九条 退票地点
除另有规定外,旅客办理退票,可在原购票地或九元航空直属售票处办理。具体可咨询九元航空。团体旅客自愿退票只限在原购票的售票处办理。
第四十条 退款方式
除特殊情况外,九元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时间起算点为九元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收到旅客有效申请开始,申请不符合要求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一条 退票受款人
(一)九元航空有权只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
(二)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并且客票上已列明了退票限制条件,九元航空应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九元航空将票款退给持有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并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的人,应被视为正当退票。九元航空也随即解除责任。
第十章 客票遗失
第四十二条 遗失客票的挂失
(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纸质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九元航空申请挂失。
(二)旅客申请挂失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书面申请。
(三)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重新购票
定期客票遗失后,如旅客要求继续乘坐遗失纸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后续航班,需重新购买客票;旅客遗失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不再补打印。若无报销需求,旅客不必重新购票,凭本人有效证件可完成旅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最迟应在航班起飞后一个月内打印。
第四十四条 遗失客票的退款
纸质客票遗失应在遗失客票有效期满后30 天内,经九元航空查证后,凭符合本条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以及重新购票的旅客联,予以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手续。
第四十五条 客票遗失终止
(一)旅客办理了客票遗失申请,但在客票有效期内又找到机票原件,可到九元航空售票处办理客票遗失终止业务。
(二)旅客办理客票遗失终止业务,应向九元航空工作人员提供:乘机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客票遗失申请书原件、重新寻获的已挂失机票。
第十一章 客票超售
第四十六条 超售补偿
(一)为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求,九元航空在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以及衔接航班等情况下可视情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以保证更多的旅客搭乘理想的航班。
(二)一旦发生超售,导致航班不能满足所有持有定妥座位客票的旅客相应座位时,九元航空将在机场首先征询自愿搭乘后续航班或者自愿取消行程的旅客。在没有足够的自愿者情况下,九元航空将拒绝部分旅客登机。
(三)因超售而未能乘坐原定航班的旅客,九元航空将采取如下补偿方式:
1.退票赔偿:除免退票手续费外,并提供200元补偿。
2.旅客如选择退票的,按非自愿退票办理,免收退票费;旅客如选择改乘九元航空后续航班的,按非自愿变更办理,免收变更费。
3.若九元航空无法向旅客提供当日可成行的航班时,征得旅客同意后,可将旅客改签至其他承运人的当日航班,经济舱内改签费用由九元航空承担,超出经济舱部分的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
(四)联程旅客超售,按上述规定对超售航段进行现金补偿,后续联程航段可根据旅客行程安排为旅客办理免费变更、退票、食宿等服务。
(五)当后续的航班时刻和原定航班时刻相差4 小时(含)以上时,为旅客免费安排带盥洗设施的标准间。免费提供机场至酒店的地面往返交通,并协助旅客重新办理乘机手续。
第四十七条 航班超售时,以下旅客的座位应按顺序优先保证:
1.执行国家紧急公务的旅客及其随行人员;
2.公司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的老幼病残孕特殊旅客;
3.九元航空白金卡、金卡及银卡会员;
4.已经定妥联程航班座位且转机衔接时间较短的旅客;
5.证明有特殊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如签证即将到期等);
6.团体旅客。
第四十八条 旅客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时,九元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具因超售而放弃行程的证明。
第十二章 乘机
第四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应当在九元航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二)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九元航空的乘机登记处或登机门,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九元航空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
(三)九元航空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90 分钟,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为航班计划离站
时间前45 分钟,但各机场规定的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可能有差异并会变动,旅客应以机场规定为准。
(四)九元航空及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乘机登记处,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及时、准确地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
第五十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九元航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第三十六条自愿退票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旅客误机
(一)因非九元航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如旅客要求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因九元航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九元航空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不收取变更费。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旅客漏乘
(一)因非九元航空原因导致旅客漏乘,如旅客要求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因九元航空原因导致旅客漏乘,九元航空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不收取变更费。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旅客错乘
(一)因非九元航空原因导致旅客错乘,九元航空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但由此产生的票款差额旅客需要补缴。如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差额不补不退。
(二)因九元航空原因导致旅客错乘,九元航空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不收取变更费。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行李运输
第五十五条 一般规定
九元航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三条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款及九元航空客货运规定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九元航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它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九元航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
第五十六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不得带入客舱:
(一)危险品
1.爆炸品、爆破器材、烟火制品和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10.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材料等危险品的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型设备;
11.使人丧失能力的装置,如梅斯毒气、胡椒喷雾器等;
12.个人使用的医用液氧装置;
13.电击武器,如泰瑟枪;
14.装过易燃液体燃料的野营炉燃料容器;
15.个人自用的安全火柴或打火机;
16.医用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
17.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及含锂电池的电子设备;
18.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9.九元航空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20.国际、国内法律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二)枪支,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三)军械、警械。
(四)管制刀具。
(五)活体动物,但本条件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除外。
(六)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
第五十七条 禁止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可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二)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1.标示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100Wh的锂离子电池;
2.当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锂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每人携带不超过2个,必须经九元航空公司批准、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九元航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九元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九元航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旅客坚持按托运行李运输的,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二)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三)本条件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
(四)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按托运行李运输。
(七)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八)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锂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或电子设备。
(九)《九元航空危险品运输手册》规定需经九元航空批准方可携带的危险品。
第五十九条 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6.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二)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 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 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九元航空的同意才能托运。
第六十条 非托运行李
每位旅客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限一件,高端经济舱产品旅客携带的非托运行李总体积不能超过20×40×55 厘米,除高端经济舱外的其他产品旅客携带的非托运行李总体积不能超过20×30×40 厘米,其重量合计均不能超过7 公斤,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第六十一条 免费行李额
(一)符合本条件第六十条规定的非托运行李免费运输。
(二)以托运方式运输的行李无免费行李额,九元航空将按照本条件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收取逾重行李费。
(三)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或以其他方式证明为同行旅客的,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免费行李额合并计算。
(四)残疾人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给予免费托运。
第六十二条 逾重行李费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总重量,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二)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三)逾重行李费率和计算方法,按九元航空的规定办理,具体请参阅九元航空官方网站逾重行李收费标准页面。
第六十三条 声明价值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 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 元。如九元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三)九元航空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件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四)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费行李额内。
第六十四条 拒绝运输权
(一)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五十六条所列的物品,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二)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五十七条所列的物品,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旅客携带了属于本条件第五十八条所列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九元航空的限制运输条件,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四)旅客的行李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九元航空规定,九元航空有权要求旅客加以改善;未能改善的,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六十五条 行李检查权
九元航空为了运输安全原因,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在旅客未到场的情况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检查,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六十六条 收运要求
(一)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九元航空应准确记录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九元航空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三)九元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九元航空同意的旅客非托运行李,在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四)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九元航空有权在行李上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九元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
第六十七条 行李载运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九元航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二)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九元航空可拒绝收运。
第六十八条 小动物、服务犬运输
(一)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鸟或其它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
(二)由于本公司大部分飞机货舱不具备供氧能力,因此不收运小动物。
(三)服务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殊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符合九元航空运输条件的服务犬可由旅客免费带入客舱。
(四)服务犬陪伴残疾旅客同行时,方可按照服务犬接受运输。每名残疾旅客可携带的服务犬数量不得超过 1 只,每一航段上服务犬总数不超过1只。
(五)需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旅客,应当在定座时提出申请,最迟不能晚于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 48 小时,并提供服务犬证明和动物检疫证明,以备查验。
(六)残疾旅客携带的服务犬,由旅客自行运到机场,残疾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需向工作人员出示服务犬的证明和动物检疫证明。
(七)服务犬应接受安全检查,办理安检前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旅客应负责清空服务犬使用的排泄袋。
(八)残疾旅客对携带的服务犬承担全部责任。在运输中除九元航空原因外出现的服务犬受伤、患病和死亡,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
(九)带进客舱的服务犬的食物和食具不占用免费行李额。
(十)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在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上口套。
(十一)符合国内运输条件的,需提供服务犬的证明文件和需提供由检疫检验单位出具的《检疫证书》。
(十二)符合国际运输条件的,需提供以下证明:
1.由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狂犬病免疫证书》;
2.出入境或过境许可证;
3.入境或过境国家所规定的其它证件(具体要求有关国家的详细规定)。
第六十九条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
九元航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九元航空有权按照本条件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条 行李退运
由于九元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它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行李的退运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四)由于九元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七十一条 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二)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九元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九元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三)九元航空凭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九元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九元航空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五)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六)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九元航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九元航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 日仍无人认领,九元航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一)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九元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二)因九元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协商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 元。
第七十四条 赔偿要求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本条件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九元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第十四章 飞机上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机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吸烟(含电子香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的、酗酒、吸食毒品或故意损坏航空设施设备等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者伤害的行为,九元航空可以采取认为合理的措施,包括实施管束,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而且旅客有可能因机舱内的扰乱行为被起诉。发生于客舱的旅客扰乱行为如触犯法律的,由航空公司移交机场地面公安依法处置。
第七十六条 电子设备使用限制
一、定义:
(一)便携式电子设备(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简称PED):泛指可随身携带的,以电力为能源并能够手持的电子设备。例如: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子书、手机、视频播放器和电子游戏机等。
(二)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Transmitting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简称T-PED):能够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PED。包括但不限于:开启蜂窝通讯技术、无线射频通讯网络、或其他无线通讯的PED。
(三)非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Non-transmitting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简称N-PED):指不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的PED;或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但发射功能已被关闭的PED。
二、PED可用/禁用的飞行阶段及其设备种类/尺寸:
(一)全程允许使用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二)空中禁止使用的PED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三)在飞行关键阶段,不允许使用下列设备,但允许在巡航飞行中使用:
(四)在飞机上,全程允许使用的设备为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31cm(含)的小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包含但不仅限于:
三、可用/禁用的模式:
(一)提供Wi-Fi服务的飞机可以使用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T-PED)和非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N-PED)。具有飞行模式功能的移动电话,可以使用Wi-Fi,但应打开飞行模式(即关闭蜂窝移动通信功能)。
(二)未提供Wi-Fi服务的飞机仅可以使用非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N-PED)。具有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智能手机)应打开飞行模式(即关闭蜂窝移动通信功能),同时关闭Wi-Fi功能。
(三)空中(自飞机为开始飞行而进入跑道时刻起,至结束飞行滑出跑道时刻止)禁止打开蜂窝移动通信功能(语音和数据)。
四、便携式设备存放、保管和应急处置要求:
(一)大型PED(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31cm的PED设备,例如:便携式电脑、PAD等)应被安全存放,不至于在颠簸、冲击、紧急撤离等状况下发生危险。
(二)小型PED(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31cm(含)的PED设备,例如:电子书、移动电话等)有合适的固定方式即可(如:旅客手持)。
(三)PED配件(例如:耳机、充电线等)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和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应被安全存放,不能阻碍紧急情况下应急撤离。
(四)旅客应避免在有可能导致本人或周边旅客受到伤害的不恰当时间点离开座位(如:将PED直接放置在座位上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离开座位,PED充电时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离开座位),或尽量避免在有可能导致本人或周边旅客受到伤害的不恰当时间点向行李架内存取个人物品。
(五)随身携带行李、行李架中的PED应关闭电源。
(六)在实施低能见度飞行前,或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干扰来自机上人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飞行机组将发布禁止使用PED的指令,旅客应遵照机组指令关闭所有PED设备电源、安全存放PED设备;对拒不执行机组指令的人员,将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五、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应当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的应当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十七条 航班禁烟
九元航空所有国内航班上所有区域全程禁烟(含电子香烟)。
第七十八条 安全带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第七十九条 酒精饮料限制
飞机上,除九元航空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不得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第十五章 旅客服务
第一节 一般服务
第八十条 九元航空以保证飞机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九元航空不为旅客提供免费机上食品及饮料。旅客可在九元航空官方网站购票时付费预定或在机上直接购买食品及饮料。
第八十一条 九元航空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如果九元航空根据另外签订的有偿服务协议,向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服务。
第八十二条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第八十三条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疾病时,九元航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护。
第八十四条 根据九元航空自身保障和服务条件,在和旅客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九元航空可向旅客提供特殊额外的有偿服务。
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八十五条 信息告知
(一)九元航空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二)九元航空及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将九元航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时通告旅客。
第八十六条 食宿服务
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九元航空或者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九元航空仅在地面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1.因九元航空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两小时以上,九元航空为旅客提供免费饮料;就餐时间提供免费餐食。
2.因九元航空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四小时以上,九元航空为旅客提供带盥洗设施的标准间住宿。
3.因九元航空的原因延误或取消航班,旅客可在不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搭乘本公司后续航班。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九元航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九元航空将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九元航空均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九元航空均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第八十七条 票务服务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票务服务,详见本条件第八章和第九章。
第八十八条 旅客服务
(一)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九元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或者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二)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九元航空及时提供。
(三)航班延误或取消,九元航空及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做好解释和服务工作。
(四)九元航空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等服务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
第八十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九元航空不承诺提供任何其它补偿。
第十六章 连续运输
第九十条 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本客票订立或者数本客票订立,应视为是一个单一的不可分割的运输。
第十七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第九十一条 基本规定
(一)九元航空仅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九元航空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九元航空不应承担责任。
(三)九元航空的责任,应不超过经证明的直接损失数额。九元航空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九元航空也不对精神损害承担责任。
第九十二条 旅客人身伤亡
(一)旅客在运输中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对本人形成危害和危险,由此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伤、残废或死亡,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
(二)九元航空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并有利于九元航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九元航空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九元航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九元航空的责任限额。
(三)九元航空对每名旅客死亡、受伤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第九十三条 行李赔偿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如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九元航空应当承担责任。
(二)九元航空能够证明为了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三)托运行李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
(四)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失,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九元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赔偿九元航空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五)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五十八条所列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联程运输中,九元航空仅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 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 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八)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丢失的行李重量,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九)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九元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十)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 元或负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十一)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非托运行李灭失,九元航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 元。如非托运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十二)行李赔偿时,对赔偿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费应退还,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十三)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九元航空应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偿,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如发现旅客有欺诈行为的,九元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索赔和诉讼期限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如有索赔要求,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九元航空书面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九元航空提出索赔诉讼。
(二)关于航空运输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应从飞机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或从飞机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章 行政手续
第九十五条 旅客必须自行查阅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部门和九元航空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九十六条 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九元航空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或旅行条件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八条 九元航空差异化服务标准已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并备案。
第十九章 投诉
第九十九条 因九元航空旅客服务发生争议的,旅客可向九元航空进行投诉,投诉方式:九元航空客服热线:4001051999;客服邮箱:jykf@9air.com。
第二十章 生效与修改
第一百条 本条件自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并施行。九元航空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施行的《九元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件的规定如与法律和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冲突的,应以法律或法规的规定为准,但不影响本条件其它部分的效力。
第一百零二条 九元航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本条件和九元航空客货运输规定。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第一百零三条 九元航空的工作人员、授权销售代理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或其它代理人及其雇员都无权违反或更改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