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旅客隐匿携带并乘坐民用航空器造成后果的,将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不得包含以下危险物品:
(1)爆炸品,如烟花、鞭炮、弹药等;
(2)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和毒性气体,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催泪瓦斯、胡椒喷雾等;
(3)易燃液体,如酒精、油漆、橡胶水等;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镁粉、白磷、黄磷等;
(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如漂白粉、双氧水等;
(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如生漆、有毒农药、海洛因、病毒样本等;
(7)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学试剂等;
(8)腐蚀性物质,如酸、碱、电池电解液、水银等;
(9)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如磁性物质、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如榴莲)、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被认为安全性有缺陷或受损坏的锂离子电池或电芯以及锂金属电池或电芯及含锂电池的电子设备(例如,由于安全原因而被制造商召回的电池)等。
(10)枪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类带有攻击性的武器、弹药、军械、警械(如电警棍、电击器等)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管制刀具等,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除外。
(11)指以锂电池为动力,可载人的,单轮或多轮的移动辅助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独轮车、电动滑板、风火轮、体感车和平衡车等,包括已卸下电池的电动平衡车。
(12)包括摩擦火柴、万次火柴、小型香烟打火机、点火器、打火机燃料、打火机充气储筒,以及各类电池驱动的电子点烟器(无论是否安装安全帽或防意外启动的保护措施的锂离子电池或锂金属电池驱动的打火机均禁止携带)等。对于价值高的打火机,允许在拆除易燃部件后携带非易燃部件。
(13)使用液氧的个人医用氧气装置、医用的气态氧气或空气气瓶以及其他用于贮存、
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包括氧气枕、氧气袋)。
(14)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材料等危险品的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型设备。
(15)装有易燃液体燃料的野营炉燃料容器。
(16)如非密封型镉镍蓄电池等驱动的电动轮椅/助行器。
(17)自热食品发热包中含遇水释放可燃气体的物质,属于危险品。
二、需经九元航空批准运输的行李
1、 体育运动的弹药,1.4S项的弹药,仅限体育运动会比赛团体成员携带。
2、 装有密封型湿电池或镍氢电池或干电池的轮椅或助行器:
(1) 如电池不可拆卸,已牢固地固定在助行器上,断开电路,并且采取措施意外启动;
(2) 如电池可拆卸,需按照说明书取出,电池两极已做防短路保护(如装在电池容器内);
(3) 每名旅客最多可携带一块备用的符合特殊规定A67的密封型湿电池;或两块备用的符合特殊规定A199的镍氢电池或符合A123的干电池。
3、 装有锂电池的轮椅/助行器:
(1) 如电池不可拆卸,已牢固地固定在助行器上,断开电路,并且采取措施意外启动;
(2) 如电池可拆卸,需按照说明书取出,电池两极已做防短路保护(如装在电池容器内),电池应带入客舱内运输;
(3) 配备1块电池的助行器,电池不得超过300Wh,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携带1块备用电池;
(4) 配备2块电池的助行器,每个电池不得超过160Wh,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携带2块备用电池。
4、 保安型设备,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材料等的保安型设备,不含有属于爆炸品范围的物质,在意外发生时所有危险的影响必须限制在设备之内且不得产生极端的噪音。
5、 校准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渗透装置,符合特殊规定A41的要求
6、 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易燃液体驱动的且不含电池或其他危险品的内燃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旅客需向九元航空提供书面或电子文件,证实燃料箱从没装过燃料或燃料箱已被清洗、清除蒸气且填充物为非易燃物。
7、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每人只能携带一支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必须装进坚固的外包装中,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刺透材料制成的袋子,不论该包装件的方向如何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
8、 备用锂电池(含充电宝):
(1) 对于便携式医用电子装置(PMED),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AED),便携式集氧器(POC)和持续阳压呼吸辅助器(CPAP)的备用电池:
1) 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额定值的锂离子电池或锂含量超过2g不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不超过2个可以携带;
2) 电池必须单独做防护(放入原零售包装或将电极分别绝缘保护,如:用胶带缠住暴露的电极或将每个电池分别放入塑料袋或保护袋);
3) 每人可以携带不多于两个分别绝缘保护的备用电池。
(2) 对于轻便电子设备,如电动工具、摄像机和笔记本电脑:
1) 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额定值的锂离子电池,不超过2个可以带;
2) 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防护短路保护(放入原零售包装或将电极分别绝缘保护,如:用胶带缠住暴露的电极或将每个电池分别放入塑料袋或保护袋);
3) 每人可以携带不多于两个的分别绝缘保护的备用电池。
9、安装在设备上的小型非易燃气罐:
(1)为自动充气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或救生背心配备的小型气罐:
1) 每人不超过两件安全设备;
2) 自用安全装置的包装必须防止意外启动;
3) 限定为二氧化碳或其他非易燃无毒气体;
4) 气罐必须是用于充气目的;
5) 每件设备装配不超过2个小型气罐;
6) 每件设备不超过2个备用气罐。
(2) 其他设备:
1) 每人携带不超过4个装有二氧化碳或其他非易燃无毒气体的小型气罐;
2) 每个气罐的水容量不超过50ml。
注:水容量50ml的二氧化碳气罐相当于28g的气罐。
10、雪崩救援背包,每人可携带一件内装非易燃无毒压缩气体的雪崩救援背包。雪崩救援背包也可内装含有净重不超过200mg1.4S项爆炸品的烟火引发装置。这种雪崩救援背包的包装形式必须保证不意外启动,背包内的空气必须安装减压阀。
11、化学品监视设备,仅限禁止化学武器扩散组织(OPCW)在公务旅行时携带,含放射性物品的仪器,不超过DGR表10.3.C中规定的放射性活度限制,即化学品监视器(CAM)和/或者迅速报警和识别装置监视器(RAID-M),包装牢固,不带锂电池。
12、固态二氧化碳(干冰),用于包装不具有危险性的易腐物品的干冰,每人携带数量不超过2.5kg,并且包装件可以释放二氧化碳气体。
13、产生热量的物品,能产生大量热量的以电池组为动力的设备,例如潜水高强度灯,如果启动可能引起火灾。发热部件、电池或其他部件,例如保险丝取下以保持相互绝缘。任何卸下的电池必须妥加保护防止短路(可采用放入原始销售包装或使电极绝缘,如用胶带粘住暴露的电极,或每个电池放入单独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14、含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液氮干装),用于在低温下运输非危险品,隔热包装含有的液氮全部被多孔材料吸附,且部因放置的方向性而导致容器内压力增加和冷冻液氮溢出。
三、无需九元航空批准运输的行李
1、 药品或化妆品运动或家用气溶胶,非放射性药品、化妆品(包括气溶胶)、运动或家用气溶胶。如发胶、香水、科隆香水及含酒精药品等。每名旅客所携带上述物品的总净数量不超过2kg或2L,且单件物品净数量不超过0.5kg或0.5L。作为手提行李时单件物品容器的容积不得不超过100ml。气溶胶释放阀必须以盖子等方式保护以防意外释放内容物。
2、 用于机械假肢的气瓶,为操纵机械假肢而携带的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小气瓶。为保证旅途中的需要,还可携带同样大小的备用气瓶。
3、 心脏起搏器,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其他医疗装置,包括那些植入人体内以锂电池为动力的装置或作为治疗手段植入人体内。
4、 医用/临床用温度计,置于具防护性盒内供个人使用的含汞的小型医用或临床用体温计,可携带一只。
5、 酒精饮料:
(1)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数量不限;
(2)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24%~70%(含70%)之间的,每人托运净数量不超过5L;
(3)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不可作为行李携带。
6、 卷发器,含烃类气体的卷发器,每一旅客只可携带一支,但其安全盖必须紧扣于发热元件上。任何时候不可在飞机上使用此类卷发器。此种卷发器用的充气储筒不可携带。
7、 内含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包括医疗设备)及其备用电池:
(1) 个人自用的内含电池的此类设备(PED)包括医疗设备,如便携式集氧器(POC)和消费类电子产品,如照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等可以在手提行李中携带。对于可释放巨大能量的便携式电子设备,电池和发热元件必须与设备分离,卸掉发热元件、电池或其他组件。此规定也适用于干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和密封型湿电池。
如果设备作为交运行李,必须对设备加以保护防止其损坏并采取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并且设备必须完全关闭(不能为睡眠或休眠模式)。
(2) 含电池的电子香烟包括电子雪茄和其他个人使用的汽化器必须仅限在手提行李中。不允许在飞机上对这些设备和/或电池充电。并且必须采取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
(3) 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例如,可以放到原商品包装中,用胶带缠好暴露出的电极,把每块电池放在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袋内,并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每人最多可携带20块备用电池,携带超过此数量,必须提前获得九元航空的批准。
对锂电池的额外要求:
(1) 每个安装的或备用的电池不得超过:
(a)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或
(b) 锂离子电池,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由“安培-小时表示的额定电容×标称电压”计算得出,即:Wh=Ah×V)。
(2) 电池必须是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要求的类型。
(3) 每人最多可携带15台PED,携带超过此数量,必须提前获得九元航空的批准;
(4) 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物品,其主要用途是对另一装置提供能源,如移动电源,仅允许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这些物品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如通过放到原商品包装中或其他隔离电极的方法,即:用胶带缠好暴露的电极,把每块电池放在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袋内。
(5) 安装了锂电池的行李且锂电池的锂金属含量超过0.3g或瓦特小时数超过2.7Wh:
(a) 如果作为交运行李,锂电池必须从行李上卸下并且将锂电池带入客舱;或
(b) 行李必须带入客舱。
(c) 当行李上的锂电池超过(5)款限制且不能拆卸时,此种行李禁止携带。
对密封型湿电池的附加要求:
仅限手提行李,每人最多可以携带两块备用电池,并符合下列条件:
(1) 电池必须符合特殊规定A67的要求且不得包含任何游离的或未被吸附的液体;
(2) 每块电池的电压不得超过12V且额定瓦特小时值不得超过100Wh;
(3) 每块电池必须采用电极绝缘的方法进行防短路保护。
8、 轻便电子设备中的燃料电池:
为轻便电子设备(例如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和便携摄像机等)提供电力的燃料电池,以及备用燃料盒,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燃料电池和燃料电池盒只可以含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液化易燃气体、水反应物质或金属氢化物形式的氢;
(2) 不允许在飞机给燃料电池盒充满燃料,除非安装备用燃料电池盒时允许的;
(3) 任何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盒中燃料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a) 对液体而言,200ml;
(b) 对固体而言,200g;
(c) 对液化气体而言,非金属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盒不得超过120ml,或金属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盒不得超过200ml;
(d) 对于金属氢化物中的氢,燃料电池盒必须等于或小于120ml的水容量。
(4) 每个燃料电池和燃料电池盒都必须符合IEC PAS 62282-6-100Ed.1,包括修正案1,而且必须标上制造商符合此标准的合格证。此外,每个燃料电池盒必须标明盒内燃料的最大数量和类型;
(5) 每一旅客可以携带不超过2个备用燃料电池盒;
(6) 燃料电池与设备中集成电池组之间的相互作用必须符合IEC PAS 62282-6-100Ed.1,包括修正案1仅用作为设备中电池组充电的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不允许运输;
(7) 燃料电池的设计必须使其在轻便电子设备不使用的时候不能为电池组充电,且生产商必须有牢固的标识:“APPROVED FOR CARRIAGE IN AIRCRAFT CABIN ONLY”(只允许在客舱内携带)。
9、与少量易燃液体一起包装的非感染性样本,含有酒精等少量易燃液体的标本,建议提前与九元航空沟通并声明标本内不含感染性物质。
四、携带锂电池规定
乘机携带手机、手提电脑、摄像机等自用的含锂电池设备、锂电池移动电源(如充电宝)等,以及携带出行所需的合理数量的备用电池时,应注意:
1、含锂电池的电子设备可以可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备用锂电池及充电宝禁止放入托运行李,请将其放入手提行李携带登机。
2、充电宝属于锂电池移动电源,按锂电池规格及数量进行运输。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3、携带的锂电池需做好防短路保护措施:将锂电池放入原零售包装中,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以便将电极绝缘。
4、请携带正规厂商生产的质量合格的充电宝,破损、损坏、有明显缺陷的充电宝是不能带上飞机的。
5、充电宝应清晰标注制造商名称、商标、额定能量等信息,不能获知额定能量的充电宝是严禁携带的。
6、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充电宝禁止托运。
7、禁止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不能给其他电子设备充电,或者给充电宝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必须始终关闭充电宝。
8、如果充电宝不小心掉进座椅缝隙,请立即联系乘务员帮忙取出,不要自行调整座椅位置,座椅挤压会造成充电宝短路着火。如果真的出现充电宝发热、冒烟甚至起火,请立即联系乘务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