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客票使用条件
一、 适用范围
- 本条件适用于由湖南航空实际承运及挂湖南航空代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的,使用湖南航空国内运输客票(包括使用“389”确认的 BSP 客票)填开的纯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湖南航空签有相互销售协议或联运协议,并使用其它航空公司国内客票填开的湖南航空纯国内航线运输。
- 本条件所列服务等级、舱位代码、变更和退票手续费收费标准适用于乘机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含)以后的国内客票。
- 乘机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不含)以前的国内客票, 在 2021年10月31日(含)以后进行变更且换开客票的,适用本条件所列服务等级、舱位代码、变更和退票手续费收费标准。
二、 一般规定
- 国内客票实行明码标价,销售时一律填开实付票价,尾数四舍五入,票价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具体价格以销售系统自动计算结果为准。
- 凡符合客票使用条件的,优先按照客票使用条件执行。未规定的,按照《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执行。
- 本条件中的“航班起飞时间”是指客票票面上列明的航班起飞时间。“航班起飞时间前168小时”精确到分钟。例如,计划于2021年11月8日20:50起飞的航班,其“航班起飞时间前168小时”对应的时间节点是:2021年11月1日20:50。
- 变更和退票手续费以及票价差额均按对应航段票面价格计算。变更和退票手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至个位。
- 特殊产品及特殊运价的退改签规则按具体产品规定执行。
三、 儿童、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价和变更、签转及退票规定
- 婴儿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C/G/Y舱全价)的10%计收,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签转),办理自愿变更及自愿退票时,免收手续费。
- 儿童按成人C/G/Y舱全价的50%购买儿童票,票价类别为 CCH50/SCH50/YCH50的儿童五折优惠票价;无成人陪伴儿童订座位等级仅限C/Y,票价为C/Y全票价的50%,票价类别为CCH50/YCH50的儿童五折优惠票价。
- 按C/G/Y舱全价的50%订座的儿童票(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分别按C/G/Y各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手续费;未按C/G/Y舱全价的50%定座的儿童票,票价及适用条件按该舱位成人运价及适用条件执行。
- 有成人陪伴儿童按C/Y舱全价的50%订座的儿童票,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签转);无成人陪伴儿童客票,不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签转);如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湖南航空票价,需补齐票价差额后进行变更,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如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湖南航空票价,可按自愿退票办理。如按照自愿变更办理,差额不退,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
-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凭有效身份证件,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C/Y舱全价)的50%计收,票价类别为CGM/YGM/CJC/YJC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五折优惠票价。在C/Y舱订座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办理自愿变更及自愿退票时,免收手续费,且允许自愿签转;如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湖南航空票价,需补齐票价差额后进行变更,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如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湖南航空票价,可按自愿退票办理。如按照自愿变更办理,差额不退,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若在其他舱位订座,视同为普通成人旅客购票。
- 购买上述优惠票价以外其它票价的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须按照其它票价的变更和退票手续费标准执行。
- 除变更和退票手续费外,其它变更和退票规定按下述 “散客自愿变更及自愿退票规定”执行。
- 婴儿、无陪儿童客票必须提前申请,如未提前通过湖南航空客服热线400-833-7777或机场柜台办理定座申请,可能会因超出航班安全运行限制而被拒绝运输,同行旅客所持客票如要求变更或退票则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办理。
四、 订座和出票
- 购买 50% 普通票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订座舱位为 C/Y 舱;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允许购买五折(不含)以下客票,订座舱位和票价类别以销售系统显示为准。
- 购买10%普通票价的婴儿客票,服务等级与订座舱位需与同行成人一致。如:成人票为经济舱 Y 舱,婴儿票也必须为经济舱 Y 舱。
- 购买50%普通票价的有成人陪伴儿童客票,服务等级需与同行成人服务等级一致。如:成人票为经济舱 M 舱,儿童票可预定经济舱 Y 舱但不能预订公务舱座位。
- 出票时限:以订座系统标注为准,且占座未出票编码不得超过半小时,逾期未出票者,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 不定期客票(OPEN客票):不允许,必须定妥座位才能出票。
五、 团队票价及自愿变更/签转/退票规定
- 团队旅客不允许自愿变更、自愿签转。
- 团体旅客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取消座位时间):
- 在航班起飞时间72小时(含)以前,收取客票票面价30%的退票费。
- 在航班起飞时间前72小时以内至航班起飞时间前一日中午12时(含)以前,收取客票票面价50%的退票费。
- 在航班起飞时间前一日中午12时以后至航班起飞时间4小时以前,收取客票票面价80%的退票费。
- 在航班起飞时间4小时(含)以内,收取客票票面价100%的退票费。
- 往返团队不得单程退团。
- 团队儿童退票规则与团队成人退票规则一致。
六、 散客自愿变更及自愿退票规定
一般舱位客票使用条件 |
服务等级 | 舱位 代码 | 自愿签转 | 自愿变更 | 自愿退票 |
航班起飞时间前7天(168小时)(含)之前 | 航班起飞时间前7天至72小时(含)之前 | 航班起飞时间前72小时至4小时(含)之前 | 航班起飞时间前4小时之后 | 航班起飞时间前7天(168小时)(含)之前 | 航班起飞时间前7天至72小时(含)之前 | 航班起飞时间前72小时至4小时(含)之前 | 航班起飞时间前4小时之后 |
公务舱 | C | 允许 | 免费 | 免费 | 5% | 5% | 5% | 5% | 10% | 10% |
V | 不允许 | 5% | 15% | 20% | 30% | 15% | 20% | 30% | 40% |
P | 15% | 20% | 30% | 50% | 20% | 40% | 50% | 70% |
经济舱 | Y | 允许 | 免费 | 5% | 10% | 15% | 5% | 10% | 15% | 20% |
G | 不允许 | 10% | 15% | 20% | 30% | 15% | 20% | 30% | 40% |
B/H | 5% | 10% | 15% | 20% | 10% | 15% | 20% | 30% |
N/T/U | 10% | 15% | 20% | 30% | 15% | 20% | 30% | 40% |
A/I/R | 15% | 20% | 30% | 50% | 20% | 40% | 50% | 70% |
J/K/L/Q | 20% | 30% | 40% | 60% | 40% | 50% | 60% | 80% |
特殊舱位客票使用条件 |
服务等级 | 舱位 代码 | 票价 折扣 | 自愿签转 | 自愿变更 | 自愿退票 |
航班起飞时间前7天(168小时)(含)之前 | 航班起飞时间前7天至72小时(含)之前 | 航班起飞时间前72小时至4小时(含)之前 | 航班起飞时间前4小时之后 | 航班起飞时间前7天(168小时)(含)之前 | 航班起飞时间前7天至72小时(含)之前 | 航班起飞时间前72小时至4小时(含)之前 | 航班起飞时间前4小时之后 |
经济舱 | M/O/S/D/E/X/Z | 100% | 不允许 | 免费 | 5% | 10% | 15% | 5% | 10% | 15% | 20% |
75%-99% | 5% | 10% | 15% | 20% | 10% | 15% | 20% | 30% |
55%-74% | 10% | 15% | 20% | 30% | 15% | 20% | 30% | 40% |
40%-54% | 15% | 20% | 30% | 50% | 20% | 40% | 50% | 70% |
20%-39% | 20% | 30% | 40% | 60% | 40% | 50% | 60% | 80% |
<20% | 30% | 40% | 50% | 80% | 50% | 60% | 80% | 100% |
注:公布运价子舱位(非整折扣或半折扣)以向上归舱的原则,使用相应整折扣或半折扣的变更及退票规则。如:62折按照65折的变更及退票规则;68折按照70折的变更及退票规则。
- 变更包括改变航班、日期、舱位、承运人和/或航程。
- 变更手续费按对应航段的票面价格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至个位。
- 自愿变更需重新计算票价,票价差额按对应航段的票面价格计算;如有票价差额,任何时候均需补收。
- 按未使用航段的取消座位时间距离客票票面上列明的航班起飞时间,收取适用时间段的变更手续费。
- 客票变更时,如先取消座位变为OPEN客票,之后再重新订妥座位的,也需重新计算票价,如有票价差额需补收,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
- 降低舱位(包括同一服务等级中子舱位从高舱位改低舱位及不同服务等级中降低舱位等级),按自愿退票办理,重新购买新票。如:Y改至H,T1改至A,C改至V,P改至Y等。
- 提高舱位(包括同一服务等级中子舱位从低舱位改高舱位及不同服务等级中提高舱位等级),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和舱位票价差额。提高舱位后再次变更按新舱位的变更手续费标准执行。如:R改至T,H1改至Y,U1改至P,Y改至C等。若提高舱位时,新票价低于原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
- 相同舱位变更(如V改V, G改G, Q3改Q,L1改L,M改M等,子舱位间不得变更),需重新计算票价,如有票价差额需补收,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如新票价低于原票价,差额不退,只收取变更手续费,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除另有约定外,旅客如自愿改变航程,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 无签转限制且舱位等级为C/Y 舱(不含其子舱位)的成人客票,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如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湖南航空票价,需补齐票价差额后进行变更,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如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湖南航空票价,可按自愿退票办理。如按照自愿变更办理,差额不退,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
- 需签转的承运人与原承运人有互售关系或票证结算关系且所签转的承运人航班有相应服务等级可利用。
- 使用除上述票价以外的客票,不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如旅客申请自愿变更承运人,可按自愿退票办理;湖南航销售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 退票手续费按对应航段的票面价格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至个位。
- 按未使用航段的取消座位时间距离客票票面上列明的航班起飞时间,收取适用时间段的退票手续费。
- 客票部分使用退票规则:客票部分使用后退票,扣除已使用航段票面价格,按未使用航段的取消座位时间距离客票票面上列明的航班起飞时间,收取适用时间段的退票手续费,余额退还旅客。
- 变更后的客票如旅客要求退票,按变更后客票订座舱位使用条件办理,变更手续费及差价不退。
- 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愿终止旅行,该客票作废,旅客不得要求湖南航空继续提供其自经停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或要求客票变更或退票。
- 电子客票退票如打印过行程单,须回收行程单后方可办理。
- 退票时应出示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退票收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同时出示旅客本人及其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旅客致电400-833-7777办理客票日期/时刻自愿变更、座位取消业务时,需核对旅客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航程、日期等航班信息后方可办理。
- 依据《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中的规定,退票须在客票有效期内办理。
- 旅客在客票有效期内办理退票时,未使用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一并退还。
- 在旅客提出自愿退票后,湖南航空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七、 非自愿变更/退票/签转
- 湖南航空航班延误、取消、备降等不正常情况导致旅客无法按原计划时间乘机,湖南航空提供非自愿变更、退票、签转服务。
- 湖南航空不正常航班处理原则:
- 优先变更至航班起飞前后七天内(含)有空余座位的湖南航空同航线航班;
- 变更至湖南航空中转联程航班、始发地或目的地临近城市航班;
- 变更至与湖南航空有签转协议承运公司同航线航班的对应服务等级中;
- 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 湖南航空航班非自愿免费变更仅限一次;当变更后,航班再次发生不正常情况,以变更后航班起飞时间为准,同样适用以上规定。
- 如旅客自愿变更后,航班发生不正常情况,旅客提出非自愿退票,自愿变更所产生的变更费及差价,全额退还。
- 在订座终端操作不正常航班退改签业务时(以原票取消座位时间为判断依据)查询到航班不正常,方可按照非自愿退改签规则办理;如旅客办理退改签业务时,航班为正常航班,当该客票在订座终端办理完取消座位手续后,原航班再发生不正常,则已办理完取消座位手续的客票,不得以原航班不正常为由,申请办理非自愿退改签。
- 经停点不正常航班或备降航班客票,旅客如申请非自愿退票时,湖南航空按照以下规定退还您票款:
- 客票全部未使用(起飞后返航):退还全部已付票款和税费;
- 客票已部分使用(经停地、备降地),始发地与备降地或经停地之间有适用运价时,湖南航空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票款(计算规则:已使用航段票款=旅客所持客票上始发地至经停地或备降地的正常票价×旅客原购票折扣),其余额退还旅客,税费不退。
- 客票已部分使用,如遇到始发地与备降地或经停地无适用运价时,取旅客备降地或经停地至目的地的高铁单程票价(公务舱客票对应高铁的一等座,经济舱客票对应高铁的二等座),退还旅客,高铁价格的选择以提交退票日次日的首班高铁价格为准;如无高铁,则与大巴费用对比,退还旅客。
- 特别说明:
(1)所退票款不得超过已付票款的总额。
(2)持儿童、婴儿客票的旅客计算方式与成人一致,儿童的高铁和大巴票价按成人票半价计算,婴儿的高铁和大巴票价计为0元。
(3)所退票款不得超过已付票款的总额;
参考网站: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http://www.12306.cn/mormhweb/
客运站网址:http://www.keyunzhan.com/
(4)婴儿未使用航段票款=已付票款-已使用航段票款(始发地到备降地正常票价乘以原购票折扣)。
- 不正常航班客票,旅客可申请非自愿签转至与湖南航空签有签转及结算协议的承运人,在征得旅客同意和接受签转的承运人同意载运且该航班相应的座位等级有可利用座位,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 非自愿降舱客票处理方案:
同等舱位的湖南航空同航线航班;
- 可降舱至当日同航班普通经济舱,并根据旅客原定客票票
面价差退还旅客相应费用;
- 湖南航空《航班延误/取消证明》不作为旅客办理非自愿变更/退票操作的唯一依据,非自愿变更/退票应通过湖南航空直销机构(或400-833-7777客服电话)确认航班不正常信息后,可以办理非自愿手续。
- 除以上规定外,其他非自愿变更/退票/签转按《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办理。
八、 重复购票
- 重复购票:指同一乘机人(旅客姓名、证件号码一致)购买的两张或两张以上航班信息(航班日期、航段、航班号)完全一致的客票。湖南航空为重复购票旅客提供以下服务
- 重复购票须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含)外提出免费退票申请并取消航班座位;重复购票取消座位时间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内按自愿退票办理。
- 重复购票两张或两张以上仅可免费退一张客票,其他多张客票如需退票按自愿退票规则办理;票价不一致时仅免费退票价最低的客票。
- 重复购票旅客须由湖南航空确认至少有一张客票实际成行,方可完成免费退票退款手续。
- 如旅客重复购买客票不在同一渠道处购买,申请免费退票时需通过湖南航空客服热线400-833-7777核实旅客重复购票的航班日期、航段、航班号、取消座位时间、已成行的客票等信息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 重复购票免费退票手续仅限申请退票的客票原出票地办理,旅客须在原购买订单中提交非自愿退票申请,且在备注内容中写明原因为“重复购票”,并备注其他重复购票票号及旅客本人联系电话。
九、 姓名错误
因客票中的旅客姓名与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现不一致导致旅客无法顺利乘机的情况,可在湖南航空规定的变更范围内申请免费变更服务,不在变更范围内的按自愿退票并重新购票处理。
- 变更范围
- 旅客“姓”和“名”仅允许变更一个字。(名字中的叠字视为一个字,如“张丽丽”可变更为“张莉莉”);允许旅客姓名中的叠字增减一个字,如张丽丽可变更为张丽、或者张莉变更为张莉莉。
- 同音字、形近字、形似字可以变更,形近字指易混淆和偏旁相似的字,例:“拔”和“拨”、“江”和“汪”、“芳”和“芬”、“晨”和“晟”、“向”和“何”、“去”和“云”等;但“敏”和“梅”不属于偏旁相似和形似字,不满足适用变更范围。
- 中文繁简体不一致,如证件上是繁体字,而机票上是简体字。
- 外国旅客英文姓名错误、遗漏或多输字母、复姓名中名字错误等未超过3个(含3个)字母;或旅客英文姓与名颠倒,但不涉及字母错误时,可免费变更一次。
- 旅客姓名重复多打或中英文同时出现 (例:杨敏杨敏或杨敏YANGMIN),或旅客姓名位置互换(例:黄玲秀应为黄秀玲),均可按照本规定给予免费变更。
- 旅客姓名拼音改汉字、汉字改拼音(例:李伟改li/wei或li/wei改李伟)。
- 旅客凭曾用名购票,与实际乘机时有效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如能提供户口簿原件、户籍证明原件等证明是同一人的,在留存旅客相关证明后可予免费变更姓名一次。
- 其余未规定的姓名错误情形,必须先核对旅客证件号码与客票上的一致后,按照有效乘机证件上的准确姓名进行变更
- 变更规定
- 姓名的变更需在客票有效期内,电子客票状态必须为OPEN FOR USE,且旅客的证件号及航段、日期不发生任何更改、客票未使用的前提下。
- 来回程客票,必须按顺序使用,方可变更。如去程客票已使用,回程则无法变更;如回程客票已使用,去程不得变更。
- 符合变更要求的姓名有且只有一次同日期、同航班、同航段免费变更机会,若姓名变更后旅客再次提出变更旅客姓名申请,该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 如旅客已自行购买同航班新的客票,申请原票退票须确认符合以上范围且新票已成行的情况下方可申请非自愿全退,且在备注内容中写明原因为“姓名错误”,并注明正确姓名客票票号及旅客本人联系电话。
- 任何涉及姓名变更的操作必须取得旅客本人或其委托人的同意。
- 变更渠道
湖南航空客服热线400-833-7777
湖南航空直属售票处
十、 证件号码错误
因客票中的证件号码与旅客有效乘机证件上的号码出现不一致导致旅客无法顺利乘机的情况,可在湖南航空规定的变更范围内申请免费变更服务,不在变更范围内的按自愿退票并重新购票处理。
- 变更范围
- 证件号的更改需在客票有效期内,电子客票状态必须为OPEN FOR USE,且旅客的姓名及航段、日期不发生任何更改、客票未使用的前提下。
- 若旅客证件号码输入错误3位(含)以内,可联系湖南航空直属销售渠道进行修改;若旅客证件号码输入错误3位以上,则需核验旅客的乘机证件后修改,婴儿票、儿童票不得更改出生日期。
- 如两名及以上旅客的证件号同时输入了同一位旅客的证件号码,则需核验所有旅客的乘机证件原件,并确保客票姓名未做修改。
- 旅客购票后,如需更换有效证件乘机,则需核验旅客两种以上有效证件,并确保客票姓名未做修改。
- 变更规定
- 同一张客票的证件号码、姓名只能变更其中一项,且每张客票只能更改一次。
- 向直属售票处提出变更申请的需现场出示相关证件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需出示本人证件及委托人的 。
- 如旅客已自行购买同航班新的客票,申请原票退票须确认符合以上范围且新票已成行的情况下方可申请非自愿全退,且在备注内容中写明原因为“证件号错误”,并注明票号及旅客本人联系电话。
- 变更渠道
湖南航空客服热线400-833-7777
湖南航空直属售票处
十一、 月份订错、航段订反
旅客订票过程中,因乘机日期月份订错、航段订反等其他错购原因导致无法顺利乘机的情况,旅客可在湖南航空规定的范围内申请错购客票免费退票服务,不在范围内的按自愿退票处理。
月份订错仅限同日期、同航段、姓名及证件号均未修改过的客票,日期更改范围提前、推后不可超过两个月(含),涉及到跨年的客票,乘机日期需在年头(1月、2月)或年末(11月、12月)。
航段订反仅限相同日期目的地和始发地对换,且姓名及证件号均未修改过的客票。
月份订错、航段订反及其他未规定的错购情况下,旅客须在原票购票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申请并取消座位后,购买湖南航空新票出行。旅客提交退票时,须在备注内容中写明原因为“月份定错”、“航段订反”,并注明新票票号及旅客本人联系电话。湖南航空在确认符合条件且新票已成行的情况下方可完成非自愿全退处理。
十二、 旅客因病/身故退票
- 旅客因病退票办理时间
旅客因病不能旅行而要求退票,必须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起飞之前提出并取消座位。未按要求取消座位的按自愿退票处理。
- 旅客因病退票办理地点
- 湖南航空直销机构和授权销售代理人均可为旅客办理因病退票业务。
- 旅客可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起飞之前向原出票地提出申请,并最晚于航班起飞后的30天(自然日)内将相关病退资料邮寄至湖南航空呼叫中心: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新机场生产生活配套服务区公共租赁住房二期2栋商业部分,营销结算中心收 电话:0871-67288796,快递或邮包以签收时间为准。
- 旅客因病退票办理要求
- 旅客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旅客需提供本人购票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复印件,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主治医生签字的正规诊断证明原件、医药发票复印件(开具时间应早于客票上列明的离站时间,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等,在符合湖南航空规定并经审核无误后,可免收退票手续费。
- 患病旅客同航班、同航程的随行成员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取消座位及退票手续,不超过2人(含2人)时可免收退票手续费,超过2人的随行成员退票手续费不免,按所持客票对应客票使用条件规定收取退票手续费;如随行成员未与患病旅客同时同地办理取消座位退票手续,则不再享有2人免收退票手续费的优惠,退票手续费按所持客票对应客票使用条件规定收取。如患病旅客
- 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起飞时间之后才提出退票或取消座位,或提供的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等的,患病旅客及其随行成员退票均不免退票手续费,退票手续费按所持客票对应客票使用条件规定收取。
- 旅客本人或其近亲属亡故原因退票规定
- 旅客本人或其近亲属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不幸亡故,可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 旅客本人亡故,同航班、同航程随行人员(不超过2人),可一并办理退票手续,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 旅客的近亲属亡故(近亲属限:旅客本人的父/母/岳父/岳母/公公/公婆/夫/妻/子/女),仅限旅客本人的客票办理退票手续,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 办理该类退票时须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由死亡发生地所在国家相应的主管机构签发。办理旅客近亲属死亡导致的客票退票时,还须提供由国家相应的主管机构签发的、能证明旅客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