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
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批准人:
批准日期: 2020年12月2日
第一章 定义及适用范围
- 定义
《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是旅客与湖南航空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湖南航空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同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 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 我们、我们的:指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
- 您、您的和您本人: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旅客”的定义)。
- 湖南航规定:指除本条件外,我们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 其他承运人规定:指除运输总条件外,其他承运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 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 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 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 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 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 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 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在电子商务中为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其独立开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活动的企业。
- 航空信息企业:是指为公共航空运输提供旅客定座、乘机登记等相关系统的企业。
- 民航行政机关:是指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服务。
- 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 已购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状态。
- 定座:指对您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 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 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 非自愿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 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 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 承运人原因:是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 非承运人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 行李:是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 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 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旅客托运行李外,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包括但不限于随身携带物品及占座行李等。
- 行李识别标签: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
- 行李票:指客票上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 逾重行李票:指由我们填开的,收取逾重行李费的凭证。
- 免费运输:指我们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我们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 宠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宠物。
- 服务犬: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 票价: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 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承运人在另一家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
-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的最晚时间。
- 计划出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 计划到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 客票使用条件:是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 来回程客票:指从一地出发至另一地并按原航程返回该地的客票。
-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并定妥座位的客票。
-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 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 签转:是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 联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 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 错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 漏乘:是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 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 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 中途分程地: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 (五十四)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 “您”、“您的”和“您本人”的定义)。
- 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 10 人(含,两名儿童按一名成人计算)以上,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
- 儿童:指开始旅行之日年龄满 2 周岁但不满 12 周岁的人。
- 婴儿:指开始旅行之日年龄不满 2 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原因的考虑,我们不接受出生未满 14 天的婴儿乘机。
- 早产婴儿:胎龄在 37 足周以前出生的婴儿。出于医学原因的考虑,我们限制运输开始旅行之日未满 90 天的早产婴儿乘机。
-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证件。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16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 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我们或我们的授权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 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之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 运价: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使用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 普通票价:指在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中的最高票价,包括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 50%付费的儿童票价和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 10%付费的婴儿票价。
- 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它票价。
- 企业名称及网址:
中文名称: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IR TRAVEL CO.,LTD.
英文缩写:AIR TRAVEL
公司网址:WWW.REDAIR.CN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成员代码:A6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结算代码:389
除本条(二)、(三)、(四)、(五)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仅适用于在客票上“承运人”栏内列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国内航空运输。
根据湖南航空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循湖南航空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为准。
在某些航班上,我们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您定妥了我们的航班且您的客票上载明我们的名称或者代码,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运营的飞机。此种情形,在您定座或购票时,我们会将经营该航班的承运人告知您。我们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湖南航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湖南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我们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我们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 行李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的额度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 航班超售处置规则、旅客服务及航班出港延误的补偿等;
- 旅客飞机上的行为;
- 损失责任及赔偿等。
- 法律的优先适用
本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国内运输,如本条件中含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湖南航空最新发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湖南航空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章 客票
- 一般规定
- 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我们只向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提供运输。
- 客票不得转让,某些以折扣价销售的客票,可以退还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您应选择最适合您需要的票价。
- 对于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上述(二)款规定情形的客票,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您无法旅行,您应尽早通知我们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我们在扣除合理的费用后,为您办理退票手续。
- 对于电子客票,您应有一张以您的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填开的有效电子客票,否则无权乘机。对于纸质客票,您应当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否则无权乘机。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残损的或者不是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您亦无权乘机。
- 客票遗失:如果您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应以书面形式在客票有效期内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挂失。经我们查证,遗失的客票在填开之日起或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未被使用的,待客票填开之日起或旅行开始之日起满 1 年以后的 30 日内,可办理退款。在您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我们不承担责任。
- 行程单:您最迟应在航班起飞后28天内打印行程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您购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报销凭证,不作为登机凭证,遗失不补。
- 客票的有效期
- 除客票上、本条件或者适用的运价(运价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种限定将在客票上载明)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旅行开始之日起,1 年内运输有效,但自客票填开之日起1年内须开始旅行;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1年内运输有效。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 由于我们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您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您的客票有效期可延长到我们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为止:
- 取消您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 取消的航班约定的经停地点中含有您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 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 造成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 更换了您的舱位等级;
- 未能提供您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 如果您持普通票价客票,未能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我们在您定座时未能按您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您客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我们能够按照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7 日。
- 如果您在旅途中因患病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时,我们可延长您的客票有效期直到您适宜旅行之日,或者延长至该日之后在您中断旅行的地点,我们能够按照您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患病旅客应当提供给湖南航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当客票未使用航段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 个月。我们也可同样延长您的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
- 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的旅客的近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近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 45 日。
- 客票的顺序和使用
- 您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您所支付的票价,是以我们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票价是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客票上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填开客票时规定的顺序使用。
- 如果您变更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我们联系。运输一经变更,票价将重新计算。您可选择接受新票价或维持您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您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 您应当尽早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您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 如果您未经我们同意而改变运输,我们将按您实际的旅行重新计算票价。您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且您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将不能再使用。
- 客票上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可能会导致票价的提高,很多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能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
- 您客票上的每一个航段应当列明舱位等级、乘机日期、航班,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运输。如果您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您可以根据我们的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定座。
- 如果您不搭乘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我们,我们可以取消您客票上列明的续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是,如果您预先通知我们,我们将根据您的需要为旅客保留后续航班的定座。
- 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参考《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客票使用条件》。
第三章 票价与税费
除另有规定外,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机场与机场之间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票价根据您购票之日我们的有效运价计算,该票价适用于您的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运输内容。客票售出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 票款的交付
- 票价和费用的支付,您应使用出票地国家或地区的货币,除非在您付款或付款前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指定使用另一种货币。由于当地货币不能兑换等原因,我们可以自行决定接受其它种类的货币。除我们与您另有协议外,票款一概现付。
- 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误时,应按照我们规定,由您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我们退还多收的票款。
-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及婴儿票价
-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 50%购票。
- 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 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 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每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携带婴儿的数量不能超过2名(含2名)。旅客携带2名婴儿成行时,1名婴儿按规定购买婴儿票,另1名婴儿应购买儿童票。
- 有成人陪伴儿童及婴儿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 军警残、儿童、婴儿购买湖南航空其他优惠票价客票,参照《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客票使用条件》规定执行。
- 税款和费用
-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客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在购票时支付,由航空公司代为收取。儿童、婴儿旅客,无论支付何种票价,均免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 燃油附加费由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并收取。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10%购票的不占座婴儿免收燃油附加费,儿童按成人收费标准的50%收取燃油附加费。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票军警残旅客,燃油附加费减半收取。燃油附加费以原始出票日期的金额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第四章 定座与购票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www.redair.cn)、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我们的授权销售代理人售票处、或授权销售代理人的网络平台购票,也可以致电我们的服务热线(4008337777)购票。
我们及我们的授权销售代理人按照随订随售的原则销售客票。旅客预订的座位,应在我们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并支付出票时适用的票价。否则,原预订座位不予保留。
- 个人资料
- 您应向我们或者我们的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您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其购票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 您通过网络途径或者电话方式购买客票时,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等信息;您在售票处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 湖南航空、机场管理机构、湖南航空地面服务代理人、 湖南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泄露、出售、 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 其他规定
- 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购票
应符合我们的运输标准,具体承运标准与湖南航空运输总条件同时在我们的官网(www.redair.cn)旅客服务栏目展示。
4008337777、以及我们的任意销售代理人(含网络销售平台)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及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票。
我们将尽力满足您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是,我们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
- 服务信息告知
- 如您通过网络途径购票,我们或我们的销售代理人将会以显著方式告知您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您应仔细阅读,确保信息准确。
- 承运人名称,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 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及其航站楼;
- 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 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联程航班;
- 该航班适用的票价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
和退票规则等;
- 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
- 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 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我们或我们的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需明确告知购票人以上信息或者登陆湖南航空官网(www.redair.cn)获取以上信息。
- 湖南航空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特殊旅客运输指南与湖南航空运输总条件在湖南航空官网(redair.cn)旅客服务栏目展示,您可在出票时登陆我们的官网仔细阅读。
- 为提示旅客所选航班信息及乘机注意事项,我们或我们的销售代理人出票后,会通过电子或者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您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您应仔细阅读,确保信息准确。
- 本条件第十三条第(一)规定的航班主要服务信息;
- 旅客姓名;
- 票号或者合同号以及客票有效期;
- 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等;
- 免费获取所适用湖南航空运输总条件的方式。
第五章 乘机登记与登机
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不同,如您搭乘的是我们的航班,我们将告知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截止时间。对于您旅行中其它承运人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截止时间,您需向相关承运人查询。为了您旅行顺畅,建议您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 如果您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我们有权取消您的定座。
- 如果您购买的是电子客票,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您购票时使用的相同。
- 您须按照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我们规定的时间在登机口候机。如您未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登机口,我们有权取消您的座位。
-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 误机:您误机后,如要求退票,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 漏乘:由于您自身的原因造成漏乘,按照本条件“误机” 的规定办理。由于我们的原因造成您漏乘,我们应尽早安排您乘坐后续航班。您要求退票,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 错乘:您错乘飞机,我们应尽早安排您飞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如您要求退票,退还您错乘到达站至原目的地站的费用。
- 对于您不遵守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根据我们的判断,我们可以在通知您后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由于下列一种或多种原因,我们也有权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
- 承运您或您的行李,违反了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
- 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可能危及或者影响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
- 您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您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您可能对您本人、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
- 您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您的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 您没有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或费用等;
- 您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您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您购买电子客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
- 您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或不是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购买的,或是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您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人;
- 您未能遵守本条件关于客票按顺序使用的规定,或者您出示的客票不是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或更改的,或者客票已被损毁;
- 您没有遵守我们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
- 您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 您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 限制运输
- 90 天的早产婴儿、无成人陪伴儿童、无自理能力的人、怀孕32周(含)-36周(不含)的孕妇、接受过外科手术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旅客,须购票时向我们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我们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 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我们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 我们遵照《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
- 我们遵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符合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提供运输。
- 《特殊旅客运输指南》及服务标准您可登陆我们的官网(redair.cn)仔细阅读。
- 被拒绝承运后的退票
依据第六章规定被拒绝承运或者被取消座位的任何旅客可以根据本条件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票。
第七章 行李运输
-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 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比如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关于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规则》以及我们的规定中列明的物品,特别是以下禁运物品:爆炸品、压缩气体、腐蚀性物质、氧化物、放射性或者磁化物、易燃、有毒、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
- 我国的法律、法规或者明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 我们认为基于以下原因不适合运输的物品: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尺寸、形状或者性质,或考虑到包括但不限于飞机机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带有明显异味的物品;
- 枪支、枪型打火机及其它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弹药、军械、警械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管制刀具,不得作为行李运输,但是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如果符合第二十四条第(3) 款规定,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有关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详情可向我们查询。
-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在旅客的托运行李中,不得放置或夹带现金、有价票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电脑、个人电子设备、样品等贵重物品、易碎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锂电池、重要文件和资料、旅行证件等物品以及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我们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我们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我们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 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运输。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 如果旅客的物品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如精致的乐器,并且不符合本条件自理行李相关规定的, 应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此类物品需单独付费并由旅客自行保管;
- 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按我们的规定妥善包装。此类枪支和弹药的运输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我们的规定;
-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 干冰、液态饮品、含酒精类化妆品;
- 旅客旅行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 本条件关于动物运输规定的宠物、导盲犬和助听犬。
- 行李包装、体积及重量限制
- 您的托运行李应当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我们可拒绝收运或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
- 您应在托运行李的内外部标注您的姓名或其它个人识别标志;我们接收您交运的托运行李后,将为您的每一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 我们限定托运行李的体积和重量,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 50千克。与国际航班联运的国内航班,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 32 千克。长、宽、高分别不得超过 100 厘米、60 厘米、40 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
(二) 非托运行李
经湖南航办理乘机手续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同意,旅客自行负责照管并带入客舱的行李称之为自理非托运行李。
除非有证据表明,旅客的非托运行李在旅途中的破损、丢失,否则湖南航不承担责任。
湖南航规定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非托运行李登机,持其他舱位等级客票的旅客每位旅客仅限携带非托运行李一件。每件非托运行李重量一般不超过10公斤,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拒绝任何超过此规定的非托运行李(另外购票占座行李除外)。
-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 您携带的免费托运行李应符合我们规定的限额:持成人或儿童头等舱客票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40千克,持成人或儿童公务舱客票的旅客为30千克,持成人或儿童经济舱客票的旅客为20千克;持婴儿客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点的两名(含)以上的同行旅客, 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舱位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 如果您非自愿改变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您的免费行李额应按原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标准计算;
-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 您的托运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额的部分,被称为逾重行李,您需为超过部分支付逾重行李费;
- 我们向您收取逾重行李费时,为您填开逾重行李票;
- 您的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直达经济舱普通票价的5%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 行李声明价值
-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向我们申请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您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000元。如我们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您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我们有权拒绝收运;
- 我们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 您的非托运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不办理声明价值。声明价值仅对整件行李办理,不对行李中的任何单个物品办理行李声明价值。
- 您可对价值高的行李向保险公司申购商业保险。
- 行李的收运
(一) 拒绝运输的权利
- 对本条件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我们有权拒绝运输, 或者在发现后拒绝继续运输;
- 对携带了本条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您未能遵守或拒绝遵守我们的限制运输条件,我们有权拒绝运输;
- 对不符合本条件关于行李包装、体积及重量限制规定的物品,我们出于运行和安全上的原因,或为了其他旅客的舒适和便利而不适合运输的物品,我们可以拒绝运输。
(二) 检查权
出于安全和安保需要,您应接受我们对您和您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扫描或者 X 射线检查。如果您不在现场,我们也可以检查您的行李。如果您不遵守安全检查规定,我们有权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
宠物是指在重量限制范围内,可随主人同机托运的家庭驯养的狗、猫。其它观赏动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狼狗、藏獒等,不属于宠物运输范围,只能作为货物运输。我们暂不承运除服务犬以外的宠物运输。
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我们有权限制每架飞机运输服务犬的数量。此类运输必须遵守我们规定的附加条件,详情可向我们查询;
- 服务犬的运输须最迟于航班起飞24(含)小时之前提出申请,在符合我们运输条件并经我们同意后,须在乘机当日离站时间 90 分钟以前到机场办理手续;
- 服务犬可由残疾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服务犬可免费运输,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 服务犬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
- 您应对您携带的服务犬可能对其他旅客或我们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 只有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必要时,我们将查验客票信息。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您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我们不承担责任;对于不能出示行李识别标签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只有提供我们认可的证明,我们方可向该人交付行李;
- 您的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您同机运输,除非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而由其它航班运输。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是因我们的原因改由后续航班运输,将由我们交付与您。对于因上述原因发生延误的行李,我们不收取保管费;
- 按照本条件规定,您应在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尽快领取您的托运行李。如果您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领取,我们将向您收取保管费。如果您的托运行李自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领取,我们将处置该行李而不再通知您,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您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我们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 我们仅按下列条件接受您行李破损申报和赔偿要求:您在领取破损行李的现场立即向本公司口头提出赔偿要求或在收到破损行李的 7 天内使用信函申报赔偿要求。
- 我们对下列行李破损情况不接受赔偿请求:
- 行李箱(包)表面正常的轻微磨损或玷污;
- 重量超常或内物超过行李箱(包)容量极限造成的破损;
- 行李箱(包)牵引带的遗失。
- 您向我们索取破损行李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内容:
- 旅客全程机票及行李牌、逾重行李单;
- 提供原始受损箱包;
- 出示能证实为我们责任的证据(适用于非当场申报)。
- 赔偿处理
- 我们采用先修复后赔偿原则处理行李破损业务;
- 我们提倡节约和不损害旅客利益二项并存原则;
- 破损行李通过指定箱包修理公司修复;
- 必须考虑购买日期和新旧状况,对无法修复的箱(包)进行赔偿;
- 对破损行李赔偿采用以下任一方式:
- 支付现金;
- 提供新箱包;
- 报销新箱包购买发票;
- 破损行李赔偿规定
软质行李箱、包是指以上造革、纺织材料、皮革制作的行李箱、包。
- 软质行李箱、包附设的锁、搭扣、手柄、滑轮、牵拉带、提带因装卸原因造成损坏或脱落丢失,或缝合线脱线,当场应尽可能修配,无法当场修配的,给予赔偿,或报销修理费用,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捌拾元。
- 软质行李箱、包因装卸原因造成行李箱、包表面擦伤。根据擦伤面积赔偿,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佰元。
- 软质行李箱、包因装卸原因造成行李箱、包被挤压变形,可以给予赔偿,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佰元。
- 软质行李箱、包因装卸原因造成撕裂达到穿透程度,给予一次性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佰元,或可报销修理费用,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佰元。
硬质行李箱、包指以塑料、金属材料制作的行李箱。
- 硬质行李箱附设的锁、搭扣、手柄、滑轮、牵拉带、提带应装卸原因造成损坏或脱落丢失,当场应尽可能修理,无法当场修理的,给予赔偿,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捌拾元。
- 硬质行李箱因装卸原因造成行李箱表面擦伤,根据擦伤面积,给予赔偿,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佰元。
- 硬质行李箱因装卸原因造成行李箱被挤压变形或表面凹陷,可以给予赔偿,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肆佰元。
- 硬质行李箱应装卸原因造成行李箱表面破裂达到穿透程度,给予一次性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陆佰元,或可报销修理费,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陆佰元。
- 纸箱行李,因其不符合民用航空运输中旅客托运行李的要求,故纸箱破损发生损坏的,不予赔偿。
- 木制行李箱和藤制行李箱发生破损,只有当其发生断裂无法使用时,方可给予赔偿,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拾元。
- 除上述两款以外的不规则包装的托运行李,按民航行李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软质行李和硬质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损,造成行李内物或行李箱表面污损,按污损物的重量,以每公斤二十美元折合人民币赔付。
- 软质行李和硬质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不能继续使用,可以购买新行李箱,应凭购箱发票和该破损行李箱报销购箱费用,软质行李箱、包购箱报销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捌佰元,硬质行李箱购箱报销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捌佰元。
- 本规定中5-1)-(D)、5-2)-(D)及5-5)中的赔偿额均不得高出该破损行李的原始际价格。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丢失,我们按照该行李的实际重量计算赔偿额。对于无法确定行李重量的,我们按照您客票上列明的免费行李额进行赔偿。行李损失低于责任限额,应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高于责任限额,应按责任限额规定赔偿(对国内航线,按损失的重量,每千克赔偿人民币100元)。
- 因我们原因造成行李无法在当天到达,而您居住地非本地时,我们应向您一次性支付临时生活费,供其购买必要的衣物及临时生活用品。此项款项应在行李最终赔款中扣除。
- 您领取临时生活费必须在《临时生活日用品付款单》上签名。
- 临时生活费的最高限额标准:
- 国内航线
- 头等舱旅客
- 人民币 300 元
- 公务舱旅客
- 人民币 200 元
- 经济舱旅客
- 人民币 100元
第八章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 航班时刻
- 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您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我们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 我们在接受您的订票前,将告知您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 并在您的客票上列明。客票出售后,我们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 30 分钟将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您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以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原因和航班动态。
- 您购票后,如果我们对航班时刻做出重大变更而您不能接受, 并且我们无法为您安排您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您有权按照本条件非自愿退票规定退票。
- 航班延误及取消
- 因我们过错造成旅客、行李运输延误的,我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由于天气原因、空管原因、军事活动、公共安全、机场、联检、油料保障、离港系统、旅客原因等非我们原因造成旅客、行李运输延误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尽力为您提供必要的帮助;
- 我们为了避免运输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 我们安排一架飞机执行多段任务 ,当出现首次延误并导致后续航段全部延误时,后续原因均与首次延误时原因相同。如后续某航段转为正常,但其后续航段又再次延误,则后续延误原因与正常航段后发生的首次延误原因相同(注:航班每一次起降为一个航段班次)。
- 机上延误处置
- 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我们将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 机上延误超过 2 小时(含)的,我们将为您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 机上延误超过 3 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我们将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您下飞机等待。
-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我们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延误或取消,我们将按规定向您提供航班动态信息以及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 由于天气原因、空管原因、军事活动、公共安全、机场、联检、油料保障、离港系统、旅客原因等不属于我们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延误或取消,我们将按规定向您提供航班动态信息,协助您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您自理。
-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及取消或航班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我们将按规定向经停、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 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我们将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我们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我们将根据航班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向您提供经济补偿。因我们原因导致航班延误4(含)至6 小时之内,补偿人民币100元;因我们原因导致航班延误6(含)至8小时之内,补偿人民币200元;因我们原因导致航班延误8小时(含)以上,补偿人民币300元。
- 由于航班延误常常由几个原因综合所致,我们给予延误补偿是因我们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累加为准。
- 延误终止时间以通知登机时间(机场广播/现场工作人员通知) 为准。公式:延误时间=通知登机时间-客票上所列离站时间-非湖南航原因的延误时间。
第九章 航班超售
为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求,我们在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以及衔接航班等情况下实施超售,并最大程度避免旅客因超售被拒绝登机。
- 因我们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我们或我们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在航班开始办理值机手续时,通过在值机柜台和登机口询问或放置布告牌的方式告知自愿放弃座位旅客的补偿方法及后续服务安排,寻找主动放弃座位的自愿者并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行程的条件;具体征询办法如下:
- 向旅客公示征询自愿者信息;
- 向有意愿的旅客介绍我们的补偿条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提供后续服务内容,并确定自愿者;
- 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如航班有空余座位,我们向自愿者说明情况,表示歉意,并立即为其办理乘机手续;
- 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如航班仍超售,我们立即为自愿者办理后续手续。
- 除自愿者外,如旅客全部登机后航班仍有空余座位时,我们现场保障向自愿者说明情况,表示歉意,并请其登机;
- 除自愿者外,如旅客全部登机后航班无任何空余座位时,为自愿者办理后续手续。
- 我们或者其我们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情况下,本着公序良俗原则,在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后续航班衔接等因素后,按以下优先登机原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 经我们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的、特殊旅客(含重要旅客、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病残、老年、孕妇、罪犯(犯罪嫌疑人、货物押运员、外交信使等)、无成人陪伴儿童以及单独旅行的年轻旅客(12-18岁);
- 湖南航公务舱旅客;
- 已经定妥联程航班座位且转机衔接时间较短的旅客;
- 湖南航会员、湖南航舒适经济舱旅客;
- 湖南航经济舱旅客。
- 被拒绝登机旅客赔偿标准、方式和相关服务标准;湖南航将为未能成行的旅客提供后续服务保障:
- 优先安排最早可利用的航班保障旅客尽快成行;
- 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取退票费;
- 按非自愿变更航程处理,票款差额多退少不补;
- 如所安排的后续航班等待时间较长,将免费为旅客提供膳宿。
- 除上述(四)款所列为旅客提供的服务保障外,湖南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价格水平、航线距离以及改签后续航班等待时间,同时给予一定形式的补偿:
- 自愿者和被拒绝登机的旅客可得到超售补偿;
- 已经定妥航班座位的旅客(含奖励免票的旅客),但不包括持各类奖励及航空公司职员免折票的旅客;
- 旅客在截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间前,到达指定登记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 不属于《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被拒绝运输的旅客;
- 补偿标准:变更后客票计划起飞时间与原购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间隔4小时以内,补偿旅客所持票面价的30%;间隔4-8小时以内,补偿旅客所持票面价的60%;间隔8小时以上,补偿旅客所持票面价的100%。
- 旅客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需退票时,可通过湖南航现场直属柜台、湖南航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开具《非自愿退票证明》。
第十章 客票变更与退票
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退票是指由于旅客自身的原因或我们无法运行原航班或航变等原因,未能使用部分或全部客票,在客票有效期内,按规定退还旅客票款的情形。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
- 自愿变更客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变更,我们及我们的销售代理人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按《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 非自愿变更
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湖南航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 由于我们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我们或我们的销售代理人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收取客票变更费。由于非湖南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我们或我们的销售代理人按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以及《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 在旅客确认新航班,办理完客票非自愿变更手续后,由于旅客原因再次提出变更或退票,我们或我们的销售代理人按照新航班《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 除另有规定外,在湖南航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已取消订座的客票,后续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时,我们或我们的销售代理人按照《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客票使用条件》办理;旅客在我们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已经按自愿退改签规定办理完业务的客票,旅客支付的变更费、退票费均不退还。
- 在联程航班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缔约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者转机地。在联程航班中,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按照文件客票变更与退票(二)非自愿变更 1)规定办理。
- 旅客分别购买的非联程航班的多航段客票,各航段客票分属不同运输合同,若其中某段或几段湖南航航班不正常,则发生不正常航班的湖南航客票按本条件客票变更与退票(二)非自愿变更 1)规定办理。
- 客票退票
- 自愿退票
退票是指由于旅客自身的原因或湖南航无法运行原航班或航变等原因,未能使用部分或全部客票,在客票有效期内,按规定退还旅客票款的情形。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
- 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退票,湖南航及湖南航销售代理人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按《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 非自愿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 旅客非自愿退票,湖南航或者湖南航销售代理人不收取退票费。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时旅客可办理非自愿退票。始发地应退还旅客所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按旅客的订座舱位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均不收取退票费。
- 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时刻飞行,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造成旅客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退款金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 如旅客的客票尚未使用,我们将退还已付票款;
- 如您的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已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非自愿降舱/备降退款标准按照《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客票使用条件》办理),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均不收取退票费。
- 您要求退票,在我们或我们的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应填妥湖南航规定的退款单。我们或我们的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时间起算点为湖南航或湖南航销售代理人收到旅客有效申请开始,申请不符合要求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我们既可向旅客本人退款,也可以向能够出示充分付款证据和身份证明的付款人退款;
- 如果您不是客票的付款人,并且客票上标注了退票限制条件,我们会将票款退给该客票的付款人或者其指定人;
- 对于电子客票,您须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交还给我们后,方可办理退票。对于纸质客票,您须将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全部交还给我们后,方可办理退票。
- 拒绝退票的权利
- 如果您在客票有效期满之后提出退票,我们不予办理;
- 如果您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 办理退票者:自愿退票只能由原出票航空公司或者其授权退票的代理人办理。
- 退款至银行卡:如果您购票时使用银行卡支付票款,则票款只能退还到原卡帐户上。
第十一章 航空器上的行为
根据我们的判断,如果您在航空器上的行为危及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任何人或者财产的安全,或者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不遵守机组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酗酒或吸食毒品,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者伤害的行为,我们可以采取我们认为合理的措施,包括实施管束,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您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您有可能因客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出于安全的原因,我们接受部分电子设备的使用,部分设备的类别为:
我们认为使用时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成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应当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者应当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依法处置,并在事后向局方报告。
在我们所有的航班上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当您在机上就座时,应全程系好安全带。
第十二章 附加服务安排
-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我们为您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务时,我们仅作为您的代理,而对于您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 如果湖南航向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
第十三章 行政手续
- 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机场管理部门或我们的任何安全检查。
- 您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对您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或您的证件不符合要求,我们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您的行李时,您应当到场。对您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章 连续承运人
我们和其它承运人依据一本客票或者连续客票履行的运输, 应当被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另请参见本条件第十六章(一)款之规定。
第十五章 损害赔偿责任
- 我们对您的运输责任受本条件约束,您航程中的其它承运人对您的运输责任受其各自的运输条件约束。
- 我们仅对在客票承运人栏中填有我们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航段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我们为其它承运人的运输填开客票或者办理托运行李,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为上述行为。但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向客票及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
-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或由于您不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对您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我们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 如果损害是由于您的过失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我们的赔偿责任。
- 我们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任何情况下,从我们及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责任限额。
- 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应使我们放弃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关免除或限制我们责任的任何规定。
- 我们对因您的健康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或致残, 包括死亡,不承担责任。
- 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外,因发生在我们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我们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我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遵照民航局 164 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我们对每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400,000 元。
- 对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行李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 我们对因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他人的财产包括其它行李或其内装物品和我们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您应当承担责任。
- 如果在您的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或政府对任何此类物品的没收,我们承担责任。
- 如果在您的托运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规定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我们按照一般行李承担责任。
- 由于我们的原因使您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您同机到达,造成您旅途生活不便,我们按规定给予您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 100 元。
- 对由于运输中造成您或者您的行李的任何损害,我们按照国家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
-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丢失,我们按照该行李的实际重量计算赔偿额。对于无法确定行李重量的,我们按照您客票上列明的免费行李额进行赔偿。行李损失低于责任限额,应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高于责任限额,应按责任限额规定赔偿(对国内航线,按损失的重量,每千克赔偿人民币 100 元)。
-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损坏,我们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 您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 并已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除我们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我们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 在为您办理行李赔偿时,我们将退还旅客已交付的逾重行李费, 但对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章 异议的提出时限
-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您提出相反的证据。
-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害,您应在发现之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至迟应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 7 日内提出。
-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发生延误,您须在托运行李交付给您之日起21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第十七章 旅客投诉管理
-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向我们、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 我们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我们在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为 4008337777、电子邮件地址:4008337777@redair.cn。
- 我们将在收到您投诉 7 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您受理情况,并在收到您投诉 10 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
第十八章 其他事项
- 承运您和您的行李,您还应当遵守我们其它适用的规定和条件。这些规定可能会变动,而且非常重要,其中包括无成人陪伴儿童、孕妇、患病旅客的运输规定,电子设备的限制使用规定,在飞机上饮用酒精饮料的规定等。上述运输规定和条件,可向我们查询。
- 本条件中每一条款下的短标题仅为方便使用,并不用于解释条款内容。
- 本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章 生效与修改
- 本条件自 2021 年 09 月 01 日起生效并施行。
- 我们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修改本条件、运输规定、运价和费用。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