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旅客:
根据《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及民航局发布的《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内蒙古通航温馨提示您:
(一)如您携带含锂电池便携式电子设备(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移动电话、 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便携式摄像机等便携设备),或便携式吸烟装置(如电子香烟、电子烟、电子烟斗等),您须将此类设备放置于手提行李中或作为手提行李登机。
(二)当您的备用电池或设备中的电池作为行李运输时,应符合相关的锂含量和 额定能量限制:
1.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2 克;
2.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瓦特小时);
3.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超过 100wh 但不超过 160wh 的,经内蒙古通航批准后可以装在手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
(三)禁止短途运输旅客携带的锂电池:
1.因为安全原因被制造商确认为有缺陷或已被损坏的锂电池;
2.废弃电池,回收和处置电池;
3.无法确定额定能量的锂电池(如标注不清晰或未标注,且无其他证明);
4.锂电池额定能量超过 160wh 的含锂电池电子设备、充电宝及备用锂电池。
(四)为了您的安全,请做好相关保护措施: 您所携带的备用电池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包括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每一块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此外,带电池设备也应有防止设备意外启动的措施。
(五)您所携带的备用电池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锂含量不超过 2 克的锂金属电池和额定能量不超过 100Wh 的锂离子电池, 携带备用电池的数量应以您在行程中适用设备所需的合理数量为判断标准。
2.对于额定能量在 100Wh-160Wh ,或者锂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的大型锂离子电池,经内蒙古通航批准后,每人携带备用电池的数量不超过两块。
(六)在飞机飞行的过程中不得使用锂电池移动电源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 动开关的锂电池移动电源,在飞行过程中应当确保移动电源始终处于关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