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为加强旅客行李运输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保障短途运输安全,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服务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的短途运输航班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定义
本标准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是指公司使用 30 座(含机组)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开展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服务活动。
(二)“承运人” 指是指与旅客直接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运营企业。
(三)“旅客” 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公司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四)“航班” 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约定的日期、时刻进行的飞行。
(五)“行李” 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它个人财物, 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
(六) “托运行李” 指旅客放置于行李舱运输的行李。
(七)“手提行李” 指由承运人同意需旅客自行负责照管并携带进入客舱的行李。
(八)“随身携带物品” 指由承运人同意需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九)“危险品” 指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 ICAO Doc9284-AN/905(以下简称 ICAO TI)危险品清单中列明和依据 ICAO TI 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第二章 行李运输
第三条 一般规定
(一)公司承运的行李,仅限于手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
(二)公司有权拒绝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物品。
(三)公司不承运“危险品”
第四条 行李大小限制、免费行李额
(一)每位乘客可携带手提行李不超过 2 件,总体积不超过 20×30×40 厘米。
(二)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不超过 5 公斤。
第五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一)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和我国法律、法规或者命(明)令禁止运输的以及公司规定中列明的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对于本项所列物品,旅客不得将其放置在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当中或携带进入客舱,否则,公司有权拒绝为之提供运输服务。
1.爆炸品;
2.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磁性物质;
10.具有麻醉、令人不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
11.禁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 160Wh或者锂含量超过8g的锂电池。包括含便携式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锂电池以及充电宝。
12.自热米饭(方便米饭、食品专用发热包)。
13.传染病病原体。
14.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
15.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
16.液体氧气装置。
17.酒精饮料。
18.用于校准空气质量监控设备的渗透装置。
19.非感染性标本。
20.野营炉。
21.安全火柴或打火机。
22.小型医用水银体温计
23.枪式电子干粉灭火器。
24.电器武器。
25.使人丧失能力的装置。
26.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27.承运人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二)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
(三)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四)管制刀具。
(五)锐器、钝器。
(六)活体动物。
(七)鲜活易腐品。
(八)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
(九)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第六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公司对运输下列物品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和包装要求,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接受运输。
(一)每位旅客随身携带行李按机场手提行李安检流程进行,行李中的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总容量不超过 100毫升(根据包装说明判断,无论是否使用过)。
(二)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带入客舱。
(三)仿真玩具枪不得带入客舱。
(四)旅客随身或者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的锂电池,包括含便携式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锂电池以及充电宝,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仅限旅客个人自用目的携带的。
2.携式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以及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锂电池。携式电子设备主要包括: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PMED) ,如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喷雾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等。
3.上述锂电池额定能量不应当超过 lOOWh 或者锂含量不超过 2g。 如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超过 lOOWh 但不超过 160Wh,或者锂含量超过 2g 但不超过 8g,需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携带,且最多携带 2 块,并做好防短路保护。 旅客穿在身上供操作机械肢体用的小型二氧化碳气瓶和其他放射性起搏器及其他医疗装置。
(五)其它限制物品的运输,按民航局规定。
第七条 占座行李运输
(一)对于外交信袋或其他旅客行李必须占用座位时,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
(二)占座行李运费根据旅客所乘座位等级的单程成人全票价收取。
(三)旅客带入客舱的占座行李由其自行照管,占用每一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 体积不超过40×60×80厘米,占座行李不得超过此限制要求,对于超过此要求的物品,承运人无法提供运输服务。
(四)占座行李应包装完好,避免对旅客及机组人员造成伤害。
(五)占座行李不得阻碍正常或紧急安全出口、客舱过道。
(六)占座行李不得阻碍旅客看到座位安全带标识、禁烟标识以及相关紧急出口标识等。
(七)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旅客及其行李所占用的座位由承运人指定,在整个旅途中行李用安全带加以固定,并用紧固物系扎牢固,避免占座行李在运输过程中移动。
第三章 行李控制
第八条 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运输的应在值机区域、安检区域、登机口等地点接受安区检查及行李大小检查。
第九条 超过限制的手提行李无法上机,在条件允许时,经承运人同意可占用一个或多个旅客座位,作为占座行李运输。
第十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的物品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违章行李
第十一条 旅客的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成为违章行李。
第十二条 公司对违章行李的处理:
(一)在始发地点发现违章行李,公司有权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
(二)在经停地点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 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行李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完全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承运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第十六条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对每名旅客行李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第十七条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 2021 年 01 月 01 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公司负责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原有关行李运输规定的条款中如有与本标准不同之处,以本标准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有权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本标准。但是,这种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